水泥行业安全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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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安全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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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安全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案例
案例1某水泥厂“5.6”道路交通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5月5日20时30分,XX水泥厂梁XX通知维修部工段长沈XX,安排维修部在20时已经下班的4名维修工和当班的陆XX共5名维修工,对已移到厂区61米处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进行焊接底板,后来他们一直工作到5月6日凌晨1时左右。
为表示感谢,梁XX邀请上述5名员工、沈XX及其老乡(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司机)和随车人员,一起到镇上吃宵夜。
因为同行的人员比较多,梁XX私自拿了公司商务车钥匙,5月6日凌晨1时48分,梁XX驾驶商务车搭载6名公司员工和老乡两人共9人到镇上吃夜宵。
席间梁XX与大家一起喝酒。
3时15分左右吃完夜宵后,梁XX驾驶别克商务车搭载上述8名乘客沿省道S113线返回,3时40分,当车行驶至S113线194KM+45M处时,因超车过程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向右驶出路外,碰撞路边示警桩后再冲撞路边大树,车辆侧翻,严重变形,造成驾驶员梁XX本人及乘客3人当场死亡,其他5人受伤。
事故伤亡情况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1梁XX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1.2机动车载人越过核定人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
2间接原因
2.1梁XX安全意识、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不强,在非工作时间擅自驾驶公司车辆搭载有关人员从事私人活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2该公司车辆管理方面没有执行相关审批流程,对领导用车缺乏有效的监管。
对车辆的使用没有做到有效管控。
2.3梁XX酒驾、违章超载等行为暴露了其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公司对领导安全驾驶培训不足。
2.4同车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差没有拒绝乘坐超载车辆,在知晓梁XX已喝酒的情况下仍默许其开车行为。
2.5维修工段长及5位维修工对执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不强,盲目听从领导指挥,从事不属于本职工作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指令。
案例2某水泥厂“4.25”车辆侧翻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4月25日17:
10左右,XX水泥厂原材料堆棚,一辆运输玄武岩的自卸货车(琼B179XX)正在卸料,这时另一辆玄武岩运输车(琼C554XX)也准备进入堆棚卸料,琼B179XX驾驶员及水泥厂装载机驾驶员紧急鸣笛,并用打闪光灯、打手势、呼叫等方式示意对方先不要进入堆棚,但琼C554XX司机不听从指挥,执意把车辆开入堆棚。
当该车开进堆棚,靠近琼B179XX的车厢左侧位置时,琼B179XX车辆前进并左转弯,当时车厢处于升举状态而且车厢斗内还粘有部分玄武岩料(估算约10吨),致使车厢重心偏移,发生左侧翻,侧翻车厢压在琼C554XX驾驶室座位上方,造成驾驶室被压扁,驾驶员受伤并困在驾驶室内,抢救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1运输公司琼B179XX驾驶员王XX,违章卸车,在车厢内还粘有物料、车厢斗未放置回位的情况下,急转弯行驶,造成车厢重心偏移,向左侧翻。
1.2琼C554XX驾驶员陈XX雄,无视堆场内有车卸料及装载机驾驶员的紧急鸣笛、打闪光灯等示意,执意把车辆开入堆棚,向正在卸料车辆的车厢左侧行驶。
1.3琼B179XX车辆前行时,车厢处于未收回状态,厢顶距离地面约7.5米,且车厢内粘有玄武岩(约10吨),重心不稳。
2间接原因:
2.1运输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的管控不严格,致使驾驶员进厂违章驾驶,不听劝阻;安全培训流于形式,驾驶员的防御性驾驶和卸料的安全技能不足。
2.2事故车辆超载运输,水泥厂未对相关方运输车辆超载现象进行有效监管。
2.3水泥厂对相关方的管理不到位,对原材料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检查力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管控措施,驾驶员的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罚。
2.4水泥厂对相关方培训教育不到位,制造部、采购部对相关方驾驶员没有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只有简单的安全告知。
2.5风险控制不到位,水泥厂没有制定堆场卸料的安全管理规定,无现场卸料的具体安全要求,卸料后无监管人员的签字确认,存在监管漏洞。
案例3某水泥厂“2.27”煤渣掩埋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8年2月27日凌晨,XX水泥厂相关方运输公司雷XX驾驶牵引车载重53.75吨煤渣(该车辆核载38.5吨)于5:
29到达地磅过重车磅,后联系水泥厂当班调度温XX,独自到堆场卸货。
约5:
55左右将车辆倒车在指定堆场后在打开车箱后门时,被滑下的煤渣掩埋住下半身(约至胸部以下)。
事故发生后,雷XX随即打电话给车主、物流公司车辆调度、当事人配偶求救,并拨打110报警。
6:
02,当班调度温XX接到对方车辆调度电话后于6:
06到达现场,并向公司领导汇报,根据指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6:
50雷XX被救出送医院抢救。
约9:
30,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1驾驶员违反水泥厂《原材料(非粉状)车辆卸料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在当班调度未到场监督的情况下擅自卸料,且卸料的位置紧挨煤渣料堆,未按要求留有安全通道。
1.2运输车辆车厢后门为改装的双开式车门,其车门门锁操作手柄设置在门中间,卸料时人员需要到车辆后部中央打开车门;进厂的干煤渣,水份小于5%,大部分为颗粒状,总体流动性较好,在超高情况下易造成塌落。
2间接原因:
2.1风险辨识不充分,水泥厂对煤渣特性、运输车辆及卸料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没有辨识出煤渣流动性好,改装的双开门打开时存在物料坍塌的风险,未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2.2风险控制不到位,运输公司安排的运输车辆车型不当,箱式双开门挂车不适合装运煤渣等流动性好的松散物料。
2.3XX水泥厂未对相关方运输车辆存在的超载现象进行有效监管。
2.4XX水泥厂对相关方培训教育不到位,没有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只有简单的安全告知;原材料管理人员的风险识别技能不足,对相关方运输卸料的监管能力不够。
2.5XX水泥厂堆棚的管理存在不足,堆棚存在现场照明不足、物料未及时归堆,存放、卸车规划不合理,没有留出足够的应急通道等问题。
2.6XX水泥厂相关方管理不到位,和运输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中,未明确运输和卸料过程的安全。
2.7XX水泥厂生产组织不合理,在夜班未生产及无专职调度值班的情况下(安排发货员兼职值班调度),允许原材料车辆进厂。
事发时兼职调度在从事发货工作,延缓了收货时间,不能及时对卸料现场进行监管。
案例4某水泥厂“10.1”装载车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8年10月1日,XX水泥厂梁XX上夜班,负责水泥磨辅材上料。
02:
30,带班李XX通知梁XX有三车脱硫石膏进厂,当三辆脱硫石膏车到达水泥磨混合材堆棚时,梁XX安排赣AE80XX进入脱硫石膏堆场卸料,另外两辆车在堆棚外等候。
期间赣C5J8XX自行开进脱硫石膏堆棚卸料,赣C3C7XX也擅自开进镍渣堆棚前方欲进入脱硫石膏堆棚卸料。
02:
40,梁XX在铲运第二铲脱硫石膏后,从石膏堆棚往上料口方向行驶,至堆棚通道的中间路段时,感觉行驶的车辆晃动、压到了异物,于是停车下地面查看,发现装载机后方约8米处有一人躺在地上。
梁XX立即大声向运输石膏的车辆驾驶员呼喊:
有人被装载机压了!
经查为赣C3C7XX车辆随车人员陶XX被装载机车轮碾压伤害。
03:
02,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伤者进行检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1相关方公司驾驶员未听从安排,擅自将车辆开进混合材堆棚,而且随车人员陶XX私自下车,盲目进入装载机铲运作业行驶线路和区域。
1.2装载机驾驶员梁XX,在铲运作业时,未及时发现作业区域有人员移动的情况,未能提前采取避让、制动等措施。
1.3装载机行走时,铲斗及物料堆积形成视线盲区,影响了驾驶员的视线。
1.4堆棚内照明灯局部缺失,事故区域照度不足。
2间接原因
2.1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建立进厂物流车辆管理的责任清单,未对车辆及随车人员进行有效管控,运输车辆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堆场卸料。
2.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排查出的堆棚照明不足等隐患未及时整改,未对装载机作业区域实施封闭隔离管理。
2.3劳动组织不合理,堆棚车辆卸料管理安排装载机驾驶员负责,但实际装载机驾驶员要上料,无法监管卸车情况。
2.4相关方未开展安全培训,未对新增运输进厂车辆及人员进行教育和安全交底,驾驶员在厂内不服从管理、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
2.5相关方监督检查不到位。
未对运输分包方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
2.6相关方缺乏有效监管,临时聘用的驾驶员未经业主公司培训合格并取得准入证就安排运输物料入厂。
2.7相关方新增运输车辆信息变更未及时报业主公司。
案例5某混凝土公司“12.6”搅拌车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8年12月6日17:
06左右,XX混凝土公司黄XX驾驶搅拌车从公司拉料去马莱大道工地,在由西向东方向行经港中马产业园中马中学十字路口时(该路口仅设置有连续黄灯警示闪灯,未设置有红绿灯指示),与一辆由北向南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撞中搅拌车的左前轮,摩托车驾驶员被左前轮碾压死亡,摩托车后座的乘员碰撞受伤。
事故发生后,摩托车后座乘员被120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1:
50左右死亡。
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1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通过十字路口时未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未采取避让、刹车等措施。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2搅拌车驾驶员驾车搅拌车通过十字路口时超速行驶且未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3朱XX的摩托车没有有效年检,事故现场未采取有效的刹车措施。
1.4事故发生道路的十字路口,未设置红绿灯控制信号。
2间接原因
2.1XX混凝土公司车辆管理不到位。
对搅拌车GPS的监管、维护检查不到位,相关责任人员未有效跟踪搅拌车的GPS故障排除。
2.2XX混凝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公司防御性驾驶培训效果不佳,安全驾驶意识亟待提高;管理人员未能有效督促和监管个别司机的不良行车习惯。
案例6某水泥厂“3.16”矿山坠崖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5年3月16日,XX水泥厂矿山铲运工段中班生产,17:
00左右交接班,5台矿车轮流到破碎机附近的150m平台和3#山265m平台拉矿。
21:
40分左右,挖机班长到局控室查看生产车数记录本,发现5#矿车超过正常时间十多分钟没有卸料,于是组织现场查看,发现3#山240m回头弯道路护坡出现一个大的缺口,判断5#矿车已坠崖。
马上向矿山部副经理汇报并拨打110、119、120应急救援电话。
公司总经理接到汇报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
约22:
10,发现5#矿车坠毁在3#山往工业场地方向的悬崖下面的山坳处,矿车司机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1驾驶员操作不当:
在重车下坡时在D档位置(现场勘查)且缓行控制手柄在关闭状态,造成车速越来越快,车辆直接冲过道路护坡坠落至山崖。
1.2驾驶员车速过快时处置不当,未采取有效的紧急制动和转向措施。
2间接原因:
2.1事故运矿道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该道路的平均纵向坡度达13.25%、坡长达147m,转弯曲线半径约15m,对矿车重载下坡的制动效果有较大影响。
2.2矿山工程进度相比生产线建设严重滞后,处于边基建、边生产状态。
2.3矿山部没有针对矿山车辆运输过程的可能出现险情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组织相关专项培训,员工应急处置技能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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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 行业 安全事故 车辆 伤害事故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