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一案双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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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一案双报告制度
纪委一案双报告制度
篇一:
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及一案双查制度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签字背书”是指,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在拟任用人员的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上签名,表示同意该人员任用,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党工委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工委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拟任用各单位、各部门副职以上职位人员人事命令下发前,公司办公室要制作“公司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写明拟任用-1-
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公司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并加盖公司党工委公章。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五条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第六条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向拟任用人员的现岗位负责人调查了解。
第七条签字背书样式见附件范本,背书情况复杂时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签字背书与干部考察报告一起存档。
第八条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
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处理和处分
第九条纪工委为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条经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任职人
员,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
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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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任职人员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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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中国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
第三条“一案双查”是指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公司纪工委还要倒查追究发案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一案双查”,仅指追究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厘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一案双查”在公司纪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
第六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4-
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
(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纪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情况。
(三)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
第七条“一案双查”即倒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三章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
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
本部门(单位)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以上贪腐案件;
第九条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工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报告同级党组织,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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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封法发〔20XX〕138号
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
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工作分工
第六条“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
(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
(三)决定离岗人员;
(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一案双查”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负责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调查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调查核实的内容涉及到相关部门工作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上报监察部门。
第四章内查范围
第九条在司法审判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内查的范围:
(一)涉嫌违法审判,程序违法的案件。
(二)司法工作人院在办案时有违法违规现象,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司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等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执法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内查内容
第十一条内查主要检查我院及各庭室、派出法庭,司法工作人员日常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廉政规定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
(一)案件的审判,立案的受理情况,当事人的认定,审判方式的确定,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判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进行司法审判,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在执行过
程中的问题,以及案件结束后的归档是否严谨有序。
其他审判和管理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处罚金额是否合法、适当,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
(二)我院各庭室、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案源传递。
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条规定情形的,10日内将情况报监察室,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
案件检查人员在对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发现线索24小时内将情况口头报监察部门,并在对案件检查的同时,按照证据取证规则,及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一案双查”内查调查表》,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按照案件受理权限,3日内报监察部门。
司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和违反廉政规定行为,应在24小时内,由相关科室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报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调查核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传递的材料和线索进行审核。
对情节较轻、事实清楚、无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扣分及相关处理。
对情节较重,或者案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填列《“一案双查”内查调查审批表》,报经“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查核实。
执法过错行为,由业务科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问题或因执法违法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业务科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对核查情况,牵头部门应组织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结论表》。
调查报告和核查结论表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7日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一案双查”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研究处理。
领导小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内查案件进行研究处理。
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负责办理的职能部门。
对查无问题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案和对调查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一)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意见,移交业务科、人事、或监察部门处理。
业务科、人事、监察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和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符合内查规定情形,不按规定内容、时限上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不报告或隐瞒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篇三:
浅论县级纪委办案难问题
浅论县级纪委办案难问题
浅论县级纪委办案难问题
县级纪委办案难,是当下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突破瓶颈、克服阻力、攻坚克难,那么就会导致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没人管,“苍蝇”没人拍,达不到群众的期盼。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浅论这个问题。
一、县级纪委重视和加强查办案件工作的意义
郡县治,天下安。
县级纪委离干部群众最近,很多不正之风、腐败问题都发生在群众身边,如果不解决好,必然导致群众不满意,有想法、有怨言,直接关乎人心向背、民心得失。
同时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万丈高楼毁于垒土,基层的腐败问题如果不及时查处解决,放任自流、任其发展,也会动摇党的执政之基。
所以,县级纪委重视和加强查办案件工作,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有效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小官大贪案件,能够树立威信、提高公信,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减少腐败问题发生。
二、县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究竟难在何处
都说县级纪委办案难,压力山大、阻力重重,究竟难在何处,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办案力量薄弱,办案能力不强。
县级纪委办案力量薄弱,委局机关经验丰富、能办案、会办案的工作人员较少,而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基本都是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一个人单打独斗,遇到棘手案件,又要依靠县纪委组织人员查办。
同时,由于办案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没有专业背景,在查办一些大案要案时经常出现不懂调查、不会取证、不能举一反三等问题,整体的办案能力、办案素质都不够高。
二是问题线索质量不高,办案线索难找。
基层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多是村组干部办事不公、涉农惠农资金分配不公、党员干部违规办理喜庆事宜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打牌赌博等问题,问题线索整体质量不高,而涉及到反映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的问题,往往都是捕风捉影、无凭无据。
一些党员干部面对违纪问题,也是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不愿不敢揭发检举,怕得罪别人、影响自己。
这些都导致重案要案线索难找,查办的大案要案、小官大贪案件过少。
三是干扰因素较多,人情网、关系网复杂。
县一级行政区域地方小,大部分领导干部都集中在县城居住、生活,人情往来密切、关系复杂,案件一旦深挖细查就会有人干扰说情,给办案工作带来阻力,导致工作人员“不敢办案、不愿办案”,怕得罪人。
四是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够,落实不够。
个别党委及主要领导对履行主体责任缺乏正
确的思想认识,存在等、靠、观望现象;有些党政一把手抓业务工作和抓党风廉政建设“一手硬、一手软”;有的害怕暴漏出矛盾问题,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有甚者,姑息遮掩、放任自流,害怕引火烧身。
党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没有树立反腐败工作的坚决态度,不愿揪出违纪违规问题,这无疑给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增加很大的困难和阻力。
三、县级纪委办案难问题应如何解决
一是充实办案力量,提升办案能力。
要进一步充实办案力量,增加办案工作室,保证每一个办案室不少于3人。
同时,要严把选人关,选入的办案人员要党性强、素质高、自身清,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
要抓好培训工作,组织全员轮流进行查办案件工作培训,保证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都懂办案、会办案、能办案。
要统筹推进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工作,理顺派驻机构、厘清工作职责、认真落实“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责任。
二是排除干扰因素,净化办案环境。
要真正落实好“一案双报告”制度,重要案件线索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要向上级纪委报告,环节不能少,线索不能断。
针对干扰说情、给办案工作施加压力增加阻力者,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给予违纪违规处分。
同时,对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机密、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的,也要追究责任,严厉处分。
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干扰说情风,排除办案阻力,净化办案环境。
三是夯实主体责任,坚定反腐决心。
各级党委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真正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要看清党中央坚决反腐、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树立起反腐败工作的决心和恒心,为纪委查办案件扫清障碍、荡清阻力、提供支持。
四是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办案指导。
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整合各成员单位力量,实现线索互送、信息互通、手段互补、力量互助,形成办案合力。
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干扰和阻力大的重要、复杂案件,实行下查一级办案,市纪委下查一级组织领导县纪委直接办理,县纪委下查一级组织领导镇、部门直接办理。
这些案件涉及的对象一般都是长期在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工作,活动能量大,反调查能力强,社会关系复杂,单靠县、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往往很难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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