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工程抗震设防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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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金州区地震办(震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1)
1
执法
机构
震
防
科
执法
内容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地震设施监管
地震应急活动监管
执法
性质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执法
类别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执法范围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和监测环境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活动指导和监督执行情况。
执法权限
1实地跟踪检查;
②建立检查记录;
③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④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
⑤监督整改情况。
①实地跟踪检查;
②建立检查记录;
③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④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
⑤监督整改情况。
①实地跟踪检查;
②建立检查记录;
③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④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
⑤监督整改情况。
金州区地震办(震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2)
2
执法
机构
震
防
科
执法
内容
地震设施管理
地震应急活动管理
执法
性质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执法
类别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执法依据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对于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三)制此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执法范围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地震设施和观测环境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活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执法权限
①依照事实依据;
②拟订奖励标准,制订奖励方案
③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呈区政府报批和申请奖励资金;
④实施奖励标准。
①依照事实依据;
②拟订奖励标准,制订奖励方案
③报单位领导批准;呈区政府报批和申请奖励资金;
④实施奖励标准。
金州区地震办(震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3)
3
执法
机构
震
防
科
执法
内容
工程抗震设防处理
地震设施处理
地震应急活动处理
执法
性质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执法
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工作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范围
对本行政区域内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
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和个人。
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
执法权限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根据违法程度在责令改正基础上提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研究,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决定。
如不履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根据违法程度在责令改正基础上提出处五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研究,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决定。
如不履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根据违法程度在责令改正基础上提出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研究,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决定。
如不履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金州区地震办震防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4)
1
2
3
执法
机构
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岗
地震设施监管岗
地震应急活动监管岗
执法
内容工程地震设防监管
地震设施监管
地震应急活动监管
执法
性质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执法
类别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执法范围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和监测环境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执法权限
1实地跟踪检查;
2建立检查记录;
3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4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长
1实地跟踪检查;
2建立检查记录;
3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4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长
1实地跟踪检查;
2建立检查记录;
3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4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长
金州区地震办震防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5)
4
5
执法
机构
地震设施管理岗
地震应急活动管理岗
执法
内容
地震设施管理
地震应急活动管理
执法
性质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执法
类别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执法依据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对于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三)制此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执法
范围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地震设施和观测环境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事迹进行收集、汇总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活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事迹进行收集、汇总。
执法权限
①依照上报事迹依据进行核实;
②做好笔记并收集、汇总报科长
①依照上报事迹依据进行核实;
②做好笔记并收集、汇总报科长
金州区地震办震防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6)
6
7
8
执法
机构
工程抗震设防处理岗
地震设施处理岗
地震应急活动处理岗
执法
内容
工程地震设防处理
地震设施处理
地震应急活动处理
执法
性质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执法
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工作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地城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范围
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和个人。
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和个人。
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
执法权限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并做好记录并将结果整理成文书;③根据违法程度在责令改正基础上提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科长报办领导批准;④根据批准意见下达处罚通知单;⑤执行处罚决定。
⑥立卷、存档。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并做好记录并将结果整理成文书;③根据违法程度在责令改正基础上提出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科长报办领导批准;④根据批准意见下达处罚通知单;⑤执行处罚决定。
⑥立卷、存档。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并做好记录并将结果整理成文书;③根据违法程度在责令改正基础上,没收违法所得,并提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科长报办领导批准;④根据批准意见下达处罚通知单;⑤执行处罚决定。
⑥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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