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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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上饶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上饶市中心城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饶府厅发[2016]17号),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出的预约申请,提供非巡游的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网约车管理和改革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具体受理网约车驾驶员考试及发证工作。
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具体实施市中心城区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信委、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市场管理、商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中心城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
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程计时技术要求,并提供本市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提供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的证明材料;
(三)具备交通、公安、税务、网信、通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在本市中心城区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五)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户籍或持有中心城区(信州区、上饶县)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机动车驾驶员人身条件证明》);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危害国家安全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地号牌、2年内购买的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且满足本市中心城区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小客车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大于1750毫升、采用增压发动机排量大于1400毫升,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量大于1995毫升;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三)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订单服务、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四)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没有其他登记的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十条 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提供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的证明材料;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和名册;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收到申请材料后,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对在许可期限内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可延续经营许可,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4年。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提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统一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三条 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与获得经营许可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委托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提出办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及委托书;
2、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以及申请人身份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签约平台公司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市公安交警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签约平台公司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智能监控终端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签约平台公司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后,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组织对车辆进行查验,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和入网协议。
由签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对劳动合同和入网协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制发电子服务监督卡,申请人持卡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为2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 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市公安交警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智能监控终端和应急报警装置。
(五)申请人办理完成(三)、(四)项手续后,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组织对车辆进行查验,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6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拆除智能监控终端和应急报警装置,终止与平台公司服务协议后,由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营转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
(二)车上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网约车驾驶员、乘客权益保护责任;
(五)网约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的管理教育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签订的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三)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每座位不低于3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
(四)公布服务项目及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5日内作出答复;
(五)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运输起讫点一端必须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不得在驾驶员载客运营时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不得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六)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环保、安全性能、综合性能检验;
(七)平台数据库应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向政府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信息必须真实、完整。
传输数据应包含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信息、乘客信息、运营信息、订单信息等。
数据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八)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安全行车、营运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九)保障乘客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
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十一)完成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的下达的指令性运输任务;
(十二)保障车辆外观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得在车内外发布广告;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保持智能监控终端及报警装置等设备畅通。
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四)执行签约平台公司公告的计价标准,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不得宰客;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
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中途甩客。
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六)保持车辆外观、车内卫生干净整洁,不得粘贴广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与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市中心城区,以《上饶市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2007-2020年)规划范围为准。
如遇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划范围为准。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即传统出租汽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五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四)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网约车服务信息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7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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