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0三亚纳税人提问热点问题解答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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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三亚纳税人提问热点问题解答一
纳税人提问的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第一期)
(仅代表三亚国税局观点,在2016年5月9日现有政策的规定下解答,后续如有政策更新,以文件为准)
一、建安、房地产业
1、4月30日前已在地税登记立项但未完工的建安项目,5月1日后如何过渡,是仍留在地税还是自动转到国税?
后续发票如何开具?
答:
5月1日起,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4月30日前已开工的建安老项目可在国税申请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按照过渡期发票管理规则,之前在地税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发票部分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1日之后完工的部分按照实施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专票、普票皆可)。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是按市场价格计税还是实际售价?
答:
应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售价确定销售额。
3、建安企业异地开展工程作业,符合老项目规定的,在何处做简易征收备案?
答:
在机构注册地做简易征收备案。
4、跨地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问题
答: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包含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按现行规定,税务机关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代开发票服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其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送家电或家具,应如何纳税?
4月30日前已赠送的家电或家具已并入商品房一并缴纳营业税应如何处理?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11%)纳税,赠送的家电或家具视同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纳税,以上两部分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月30日前已将赠送的家电或家具并入销售不动产一并缴纳营业税的,应向地税局申请退还赠送家电或家具部分缴纳的营业税,补缴相应增值税(4月30日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6、房地产开发企业4月30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应如何填写?
答:
销售商品房在税控系统中无法选择免税或零税率,因此,补开已交过营业税的业务发票时,价税合计栏填写当初交营业税的计税收入额,系统会自动在发票中分解出金额和税额,这当中的税额为实际不存在的税额,因此须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该发票为已交过营业税的业务所补开的发票。
举例:
4月30日前销售商品房收入额100万元,已缴纳营业税5万元。
补开增值税发票时,价税合计栏填写100万元,发票系统自动分解为金额94.34万元,税额5.66万元,价税合计为100万元,在备注栏注明该发票为已交过营业税的业务所补开的发票。
7、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实测面积多退少补向客户收取或者退还的款项,应如何开具发票?
要作废原来的发票吗?
答:
根据实测面积多退少补的款项,按照目前的发票管理规则,退款的部分冲红,补交的部分补开发票。
但是由于原来收款时开的发票是地税发票,现在用国税的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冲红,在操作层面上无法实现。
退款部分,如果客户已办过产权证,建议不再牵扯发票问题,因退款造成多交的营业税,向地税局申请退还。
二、生活服务业
1、我公司为景区景点观光行业,为婚纱摄影机构提供景区摄影拍照或在我司景点举办婚礼,按什么税目税率进行征收?
是否能申请简易征收?
若申请简易征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
提供摄影拍摄、婚礼举办场所,应比照不动产租赁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征收,从你公司情况看,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用于该简易征收项目的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他进项税额不限制抵扣。
2、旅行社一般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差额计税方法该如何理解?
答:
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可自行选择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两种计税方法。
全额纳税情况下没有特殊的规定。
差额纳税情况下,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从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六项费用:
包括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行社的团费。
选择差额纳税方式本身不限制旅行社抵扣进项税额,但限制下一环节继续抵扣差额部分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酒店为A,旅行社为B,某旅游服务需求方为C。
B为C提供旅游服务,B提供服务时在A处为C订房,B向C收取相应住宿费并交付A。
那么B向A支付住宿费时,A可以为B开专用发票,B可以抵扣该进项税额,但B选择差额纳税的情况下,B所收取C的住宿费,B不能再向C开具专用发票。
3、客人通过旅行社订房,房费由旅行社支付,客人要求酒店分别对其开具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
客人通过旅行社或网络订房,无论旅行社和客人如何约定,采取什么样的费用支付方式,住宿服务提供方都是酒店,因此,住宿服务发票应由酒店开具。
旅行社在此业务中仅仅提供了代理服务,因此,只能就收取的代理服务费部分开具发票。
4、旅行社公司按全额或差额纳税是否需要备案?
需要什么资料?
备案后也是36个月不能变更吗?
答:
按目前的征管规定,旅行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无需备案,也没有限定时间内不能变更纳税方式的规定。
5、景区电瓶车收入应属于哪个税目?
答:
景区电瓶车项目应结合原有营业税税目综合考虑,营改增后可归属到其他生活服务业税目。
6、对于游艇租赁,如果只提供船只,不提供船员及相关人员的话,是按服务业还是有形动产租赁项目来征税?
答: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只提供船只,不配备船员和配套服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收增值税。
反之,如果既提供船只,同时也配备船员,在出海过程中相关配套服务,燃油耗用由船只提供方负担,则按旅游服务税目征税。
7、停车场开票不方便,可以领定额发票吗?
答:
停车场可根据每月业务发生情况,按实际需求申请领购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可以与增值税发票并行使用。
8、销售服务方一般纳税人,属于免税项目,能够自行开具或者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纳税人从事免税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假设酒店分为主楼和会议楼两栋,会议楼进行对外租赁,如果酒店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进行征收核算,在36个月之内,若酒店主楼发生装修改造,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吗?
答:
简易征收针对的是具体项目具体行为,而非针对整个企业。
在上述情形下,会议楼采用简易征收方式并不影响主楼的一般计税方式,故主楼发生的进项可以正常抵扣。
10、酒店销售的储值卡,是否在消费时才开具发票?
答:
储值卡消费业务,若在出售时一次性开具全额发票,则开票的同时产生纳税义务。
若出售时仅开具收据,在实际消费时根据实际消费金额开具发票,则在实际消费时产生纳税义务。
11、收到一次性交来一年的物业费,该一次性纳税还是分月纳税?
答:
一次性收到的物业费,直接按收到款项一次性开具发票的,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一次性收款,按月开具发票或不开具发票的,按月缴纳增值税。
三、共性问题
1、购买的税控设备和相应的服务费,其发票需要在180天内认证吗?
答:
购买税控设备和相应的服务费,可直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而不是计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上述发票无需进行认证,可在申报增值税时做全额抵减。
若企业已进行认证并计增值税进项税额,则需做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中“银行及账号”有什么要求?
是否必须与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一致?
答:
银行及账号信息并不影响发票的效力和认证,建议开票时根据购买方提供的对应信息来开具,但不强调专票上的账号与付款账号一致。
3、在4月30日前尚未申请简易征收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的发票按何种税率开具?
答:
发票根据发生纳税义务是对应的纳税方式开具。
若发生纳税义务时已选择简易征收,则按对应的简易项目征收率开具发票。
发生纳税义务时尚未选择简易征收的项目,按相应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4、简易征收项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答:
简易征收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的税额按简易征收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计算。
5、当月购进的原材料,是直接抵扣当月的销项税额吗?
答:
增值税实行凭抵扣凭证扣税制度,只有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才能记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扣除销项税额。
6、请问如果客人住宿要求酒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才能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答:
不属于个人消费,且不属于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和其他限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后(名称、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和账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为了避免形成滞留专用发票,建议确认消费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
7、同在三亚的总分支机构能否汇总申报增值税?
汇总后该如何开发票?
答:
同在三亚的总分支机构经批准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经批准汇总纳税后,总分支机构各自核算各自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将其汇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各机构可以分别领购发票,以各机构名义对外开票。
8、向个人购入的材料,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专用发票吗?
答:
只要发生的业务不属于限制开具专用发票或限制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要求其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相应税率为3%,购入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例同样为3%。
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收入额要和会计报表的收入额一致吗?
答:
因存在视同销售、应税收入确认原则等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差异,纳税申报表的收入额和会计报表的收入额是允许存在差异的。
10、我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旅游服务、代理服务等,因为借款给别人公司,允许开具借款利息项目的发票吗?
答:
发票是记载经济业务的收付款凭证,只要确实发生了经济业务,就可以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相应发票,不受经营范围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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