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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7月10日
地质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科学有效管理,明确管理体系和岗位职责。
规范矿业权管理,地质勘查、资源开发与公司发展,市场运作衔接。
强化技术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公司总体目标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总部各下属分公司(实体)。
各分公司(实体)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报总部备案。
第三条公司对地质资源管理实行总部总裁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总部地质资源部在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地质资源工作。
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在分公司(实体)副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地质资源工作,同时接受总部地质资源部的业务技术监督指导和考核管理。
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专业管理小组。
第二章管理体系职责
第四条总部总工程师在总裁的领导下分管地质资源工作。
主要负责资源勘查矿产开发总体规划,矿业权市场运作,行业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勘查实施方案、成果地质报告组织评审论证,勘查方案重大变更审查,技术质量监控,协调矿业权管理内外部关系等工作。
第五条总部地质资源部是公司地质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地勘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审查勘查实施方案、成果报告;组织项目实地验收,质量技术监控;负责矿业权、资料保管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地质资源勘查、矿产开发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实施对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对接考核。
第六条分公司(实体)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分公司(实体)技术质量工作。
主要任务是组织地质勘查资源开发方案、地质成果报告的编制,项目实施技术交底,质量技术监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提出解决方案;负责月、季、年报的审核;负责探矿权项目地质勘查的内外部协调;负责资料综合研究整理和找矿方向。
第七条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是分公司(实体)管理地质资源的职能部门及工作实体。
主要负责地质勘查,资源开发方案,资源成果报告,月、季、年报的编制;负责探矿权项目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日常技术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探矿工程、资源开发的技术指导,及时编录取样,及时资料整理,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顺利进行;负责所属员工日常业务技术学习,安全、保密教育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各分公司(实体)成立找矿研究领导小组。
由分公司(实体)总经理任组长,总部总工程师、分公司(实体)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总部地质资源部、外聘专家任成员。
其目的任务是根据公司总体部署,结合前人资料和实地工作现状对成矿地质条件、矿体空间变化进行综合研究,提出找矿方向和布署勘查方案。
第三章勘查方案及成果报告的编制与审查
第九条勘查方案是地质工作实施的重要依据,优化方案、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方案编制的原则条件,是对投资人负责的具体体现。
勘查方案编制必须充分收集综合研究前人工作成果,踏勘熟悉了解区内地质背景、工作环境、开采情况,以此作为编写勘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勘查方案在遵循国家地质勘查规范的前提下,应结合矿区已有工程现状、探矿工程为采矿利用等实际情况,灵活编制。
要从市场角度出发,充分尊重投资人意见,在不违背国家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变通处理某些矛盾问题。
第十条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委托勘查许可证注册资质许可的勘查单位承担,其内容除参照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通知附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还应充分考虑资源量与办理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标高、平面位置,公司总体规划、现有工程布局、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
第十一条采矿权勘查实施方案由分公司(实体)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其内容参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但应重点突出工程布署的地质依据,遵循从已知到未知、从稀到密的原则,遵循探采结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应细化施工顺序,月、季、年度完成工作量,投资预算,保证措施。
第十二条勘查实施方案首先由编制单位组织内审,拿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公司总部地质资源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公司领导、外聘专家、主管部门等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进行评审,编制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评审通过的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报送省国土资源资产利用研究中心审查。
采矿权实施方案等由分公司(实体)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探矿权地质勘查报告由承担工作的勘查单位组织编写。
在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前,报告编写单位应结合矿种特点、勘查区实际情况以及投资人的具体要求,参照《DZ/T0033-2002固体矿产勘查报告编写提纲》增减取舍,拟定切合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送投资人批准。
报告估算的资源量满足金矿按年最低生产规模3万吨,其它金属矿产最低年生产规模6万吨,最低服务年限6年以上,其中控制的(332)资源量应占提交总资源量的30%以上。
矿山生产服务年限计算按如下公式计算:
T-服务年限Q-开采范围矿石量a-矿石回采率
A-年采量
-矿石贫化率
E-地质影响系数
各矿种三率指标参数应符合国土资源部2012年公告最新要求。
资源量估算范围X、Y座标,最低标高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办理采矿权的需要。
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完成首先由编写单位组织内审,再报分公司(实体)审查、总部审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部或省资源储量规划评审中心评审。
第十四条采矿权延续、合并、扩大生产建设规模的核实报告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采矿权人推荐委托具备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7]26号《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提纲》编制。
编写技术质量要求应符合《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核实报告审查评审参照第十三条地质勘查报告。
第四章矿业权管理
第十五条矿业权管理是依法依规维护公司权益,保证公司资源勘查、开发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任务。
矿业权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与政府整合方案、公司总体规划、矿业权市场运作相衔接。
第十六条矿业权管理暂实行总部、分公司(实体)二级管理。
目前正在勘查过程中的探矿权、勘查开发过程中的采矿权延续仍由分公司(实体)负责具体工作,总部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探矿权详查工作完成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权阶段,探矿权、采矿权按公司总体规划、市场运作要求完成转让、合并后逐步由公司总部地质资源部直接管理。
矿业权转让、合并实施过程的具体工作由总部地质资源部牵头,分公司(实体)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公司探矿权地质勘查完成时间遵照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普查延续第二次必须提高勘查阶段转入详查,详查延续第二次必须提交详查报告或按矿床规模提高勘查阶段转入勘探。
对于文件规定每延续一次缩减首次登记的25%勘查面积必须结合已有资源综合研究分析,慎重考虑并报总部领导审定。
对确因矿区范围大,地质条件复杂等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需要分割提交地质报告的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报,经批准后分割提交地质报告。
第十八条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在勘查许可证届满的30日前应提出探矿权延续审请。
并按要求提供齐全延续申请书、延续理由报告、勘查资金投入、探矿权使用费交纳证明、勘查年度报告、市县监督证明、银行资金证明、勘查合同、座标核查表、勘查实施方案等资料。
变更勘查阶段的应提供上阶段勘查报告、变更勘查单位的应有原勘查单位盖章的阶段性工作总结、解除合同。
为了保证按期申报,必须在探矿权届满前二个月内完成勘查方案及规定的其它材料编制收集工作。
为了减少工作程序、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矿权延续工作应和矿权转让,勘查单位变更相衔接。
第十九条探矿权工作完成取得资源储量备案证明、资料汇交证明后,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许可,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书、划定矿区范围报告、地质报告、有拐点座标的矿权范围图、市县监督证明等。
取得省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应申请采矿权许可,资料包括申请书、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座标核查表、资金情况说明、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地灾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审查意见、市县国土局初审意见等。
若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不能完成划定矿区范围,应对探矿权申请保留。
第二十条采矿权届满30日前应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
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申请登记书、年度检查表、市县国土局初审意见、价款缴纳说明及证明材料、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矿山开采现状图等资料,若无保有资源量应提供评备案的新增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年检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报检,整装勘查区探矿权按省整装勘查办要求上报月、季、年勘查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矿业权应建立二表一图管理资料。
即单个信息表,内容包括历次变更延续情况;汇总表即全部矿权信息情况;一图即各矿权历次在图上的座标位置。
第五章技术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技术质量监督管理贯穿公司地质勘查,资源开发、工程施工、实验测试、综合研究、勘查方案、报告编写等全过程,是保证技术质量,提交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具体落实,是各个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的具体体现。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查、资源开发项目承担单位选择应通过内部招标的方式确定。
承担单位应具备资质条件,具有同类工作业绩,具备技术经济实力,能够领会招标人意图,价格优惠,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任务要求,技术质量指标,费用与付款方式,工作期限,投入的技术设备力量,保证完成任务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项目技术交底由分公司(实体)总工程师或地质资源部部长负责(会议形式)。
其内容包括各项目所处位置,地质构造、工程数量、施工顺序,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工作方法与技术质量要求,资料综合整理等内容。
坑探、硐探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由项目组长负责(书面),其内容包括施工方位、设计见矿位置、技术质量要求,需要停工请示事项等相关内容。
承担采矿权、地质勘查、核实项目的地勘单位,参照本条款进行技术交底,并把交底资料,报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备案。
各项目开工必须具备测量方位,平面、剖面设计图纸等资料,具有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部长签署的开工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各工程编录取样必须随工程进度及时进行,坑探沿脉编录不超过60米,穿脉编录不超过2个,钻孔不超过100米。
若遇到构造蚀变、矿化、产状发生变化应及时编录取样。
每日工作完成应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各坑道中段、单个钻孔工作完成应对资料编目、立卷,对图件制作电子文档,编制综合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编录取样规范,认真做好描述记录,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地质变化做到心中有数,准确指导工程施工,若遇到坑道构造蚀变、矿化尖灭,钻孔施工地段产状变化,设计位置不能见矿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总工程师或地质资源部部长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总部地质资源部、分公司(实体)、项目组三级质量检查制度。
项目组自检、互检100%,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抽检30%,总部地质资源部抽检10%。
各级质量检查应填写原始资料质量检查表,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逐一修改完善,对问题严重的应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人员组成是否合理,目的是否与勘查方案一致,人员变化情况,工程布置是否合理,是否需按实际情况调整,各项工作手段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工作进度实施是否正常,坑道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受构造、产状影响需要调整,钻孔六大指标中的岩芯采取率、孔深校正、孔斜测量、样品采集规格及重量、方法、实验测试等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整理是否及时,原始资料记录是否规范,任务调整是否经过批准,三级检查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检查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工作结束,应编写检查报告,对发现的质量事故应调查处理,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返工或做补救工作,直至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为止,所需费用由承担工作的勘查、工程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各坑道、中段、单孔工程完成后,由承担施工单位提出验收报告,由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组织验收,各项目工作完成,每季度、年终由总部地质资源部参加验收。
未经验收工程不得将施工设备撤离现场或对钻孔进行封孔。
项目验收具备的条件为:
达到设计目的,原始资料齐全并编目造册,进行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工作小结,按检查比例进行了自检、互检、抽检。
第三十一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工程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报总部地质资源部审批。
对于重大调整(如:
勘查方案、工程量费用)需经总部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为了及时掌握项目技术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分公司(实体)建立周生产技术质量例会和月、季、年报制度。
例会由分公司(实体)地质资源部主持召开,主要议题是总结一周项目进度,技术质量情况,安排布置下周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月、季、年报制度是分公司(实体)向总部的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技术质量、主要地质成果、存在问题、下步计划安排。
第六章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了保证地质资源勘查开发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更好的指导地质勘查资源开发工作,公司对资料管理实行总部、分公司二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总部管理全部原始资料及综合整理资料,分公司(实体)留存原始资料目录清单及根据工作需要的若干套综合整理资料,供项目技术人员阅查。
第三十五条总部每年编制结题项目、资料立卷、归档计划,指导结题项目立卷归档工作,按期接收结题项目原始资料、综合资料。
结题项目为探矿权各年度总结文字、图件,勘查实施方案、变更方案、采矿权核实报告图件,探矿权普查、详查、勘探地质报告、图件(含电子版)。
矿山地质勘查年度总结文字、图件、勘查方案(含电子版)。
原始资料仅接受矿山年度地质勘查未委托地勘单位工作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未结题项目的资料由分公司(实体)进行管理,项目结题后,分类、立卷向总部汇交,总部接收后应出示接收凭据。
第三十七条严格遵守资料保密规定,严禁在网上发送有地形、坐标、品位、储量数字的地质资料,严禁在和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绘制,参阅涉密资料。
第三十八条分公司(实体)技术人员参阅地质资料,必须经分公司地质资源部部长审批,并按期归还,公司以外人员原则上不借阅资料,特殊情况经总部领导批准。
第七章奖惩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在地质资源工作中认真负责、业绩突出、质量优良,做出特殊贡献的技术人员将给与表扬、晋级,特殊奖励等表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导致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对造成质量事故的勘查单位,公司内部项目组和个人,按公司处理意见对造成的质量事故进行修改、补充或返工,直至符合相关标准为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负责,对于相关领导指挥失误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若有不符之处,或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总部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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