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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6张
合伙企业法6张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总结: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前者,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或者紧密稳定的企业
2,前者,可以口头协议;后者必须书面
3,前者,可以工商登记;后者必须
4,前者,合伙人并行连带,即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后者合伙人补充连带,有先诉抗辩权
5,前者,没有自己的诉讼地位,直接以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后者有
6,前者财产可以随时分割;企业存续期内禁止分割
7,前者是民事主体(不以盈利为目的);后者是商事主体
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思考:
有限合伙人要求完全行为能力吗?
答:
否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依法必须由两人以上并且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人人数只有下限的要求,而没有上限的要求,无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何约定,各普通合伙人对外都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者,而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仅仅是自然人,但是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可以为有人。
另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总结:
特点:
1、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2、不要求出所有权,甚至可以出劳务
3、评估资产作价任意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二.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部分:
它包括合伙人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出资而形成的财产,对这一部分财产,它的性质如果是以所有权出资,那么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如果是以使用权出资,那么归全体合伙人共用。
(二)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
它包括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
它既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财产的使用权,如果取得的是所有权,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如果取得的是使用权,归全体合伙人共用。
总结:
按份共有或共用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合伙企业为典型的人合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合伙企业又是经济生活中一种常用的企业形态,需要稳定完整的财产基础。
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在法律制度中主要有如下体现:
1.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
真的分割也有效,不过是为了保护第三人
2.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总结:
3.对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加以区分
(1)、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总结:
具有人合性,不可替代
(2)、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
总结:
绝对无效,即使第三人善意也无效——————第三人可获得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3)、债务承担方面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加以清偿,其次才有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
总结:
合伙人的责任是第二位的是补充性的
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不重要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选择哪种执行方式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思考:
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的职务行为有没有效力呢?
答:
有效,内部委托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为前提,事务的决定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此,一些关于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结:
人头主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口诀:
名范(饭)外不知增减担(蛋)
思考:
上述事项可否对抗第三人?
总结:
不能,因为内部可以约定改变
(三)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
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总结:
绝对
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总结:
相对
第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总结:
约定、协商、实缴比例、平均
第二,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总结:
绝对禁止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
不抗三:
1、内部权限限制2、企业财产禁止分割3、名范(饭)外不知增减担(蛋)
可抗三:
合伙财产份额质押绝对无效
(二)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为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
企业和个人同时负债时,企业的钱先偿还企业的债,个人的钱先偿还个人的债。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入伙的法律后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论入伙人与原合伙人就此问题是否有其他约定,那么其约定都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只有在入伙人履行偿债的义务后才能按照与原合伙人的约定去处理他们内部的关系。
思考:
为什么新合伙人对外要负无限责任?
对第三人外观信赖利益的保护
(二)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⑶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移民
⑷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思考:
谁退?
非违约方退,因为丧失人合性
2.单方通知退伙:
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总结:
3.当然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思考: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总结: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总结:
完人变成无人,考上公务员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
部分被执行,不退伙
4.除名退伙:
即开除。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总结:
有过错
⑴未履行出资义务;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例如:
竞业。
⑷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
三十日——除斥期间
(三)退伙的后果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能否如伙要经同意或约定,因为普通合伙是人头表决制
总结:
实质是新入伙,而非继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⑴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⑵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其他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
3.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5.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6.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总结:
出资为使用权的必须退原物;为所有权的可以选择。
7.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定义:
GP普通合伙/SGP特殊合伙/LP有限合伙
(二)特征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
平时所有人都是无限连带责任;但当执行人过错时,仅执行人无限责任,其他人为有限
适用于律所、会所、以及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
(三)企业责任向个人责任的转化情形: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还债顺序:
企业先还,过错执行人无限连带,企业向过错执行人员追偿
第二节有限合伙企业
一、定义
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两合公司
总结:
民间私募资金的一种合法方式,国家不监管有限合伙人等于股东
二、特征
(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法特别规定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起到公示作用,保护债权人利益。
——无劳务
(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总结:
私募资金国家不能大,所以限制在二到五十人
三、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在普通绝对不适用
(三)表见普通合伙人: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总结:
第三人有举证责任;
还债顺序:
企业先还;普人+表人对外无限;
(四)无权代理:
有限合伙人XX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债顺序:
企业责任转为个人责任:
企业先还;普人连带;企业和普人向该人追偿
(五)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外观保护。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一)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
(二)竞业自由及其例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
(三)出质自由及其例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
普人出质如质权实现则导致其退伙,企业的表决结构和责任承担均产生重大影响。
有人出质,也会导致退伙,但对企业无任何影响。
(四)对外转让份额自由: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总结:
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的保障义务,因为资合性企业
五.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总结:
法院拍卖有优先购买权
六、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只有当然退,没有协商退,除名退,通知退
(一)有限合伙人有本法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二)当然继承: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总结:
继承人人数不限制,但总和不超过五十人——同公司股东一样
(三)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总结:
若退伙时未分得任何财产,则不负任何责任
总结:
有人——普人十大区别
1、有人可以是无限人2、有人有责——负有限责任
3、有人不职务4、有人不劳务
5、自我交易自由6、竞业自由
7、转让份额自由8、出质自由
9、当然继承10、可以约定利润归部分人
七、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
(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
无论普人变有人,还是普人变有人,对原来的债都无限责任,今后的债按新身份负责
(三)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
有伙只剩下普人的是普伙——有伙只剩下有人的解散
八、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
只适用破产程序,不适用破产的实体免责制度——仍然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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