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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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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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沈阳市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处长朱焱华,第一部分,综述,规定的发布施行有何重要意义,是我国档案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档案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规定以“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发布,属部门行政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将有力促进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与规则共同构成新时期机关档案工作纲领性文件。
特别对于新增工作内容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等,更具重要意义;将有力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对于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时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与国际接轨迈出的可喜一步。
规定制定的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工作方面,迄今为止经历了五次较大的改革。
1956年、1964年、1983年、1987年及此次。
20年来新增很多内容,导致原有文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实际需要,尤其对档案的鉴定销毁和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根据王刚同志讲话要求,将该项工作列为国家档案局1999年科研项目,成立相关课题组。
2000年11月首次形成征求意见稿,多次实地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50次易稿。
2006年9月19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制定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大力促进机关档案基础工作,努力推进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效服务。
与1987年颁发的两个业务文件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将原来的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新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一表两用。
、改革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突出了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体现“以我为主”的思想。
、充实了一些文件条款。
、适当调整了一些档案的保管期限。
、加大了管理力度,“备案制”改为“审批制”。
第二部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条文释义,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机关文件材料的含义,并不仅仅针对机关文书材料。
从门类上可分为:
文书、人事、基建、会计等。
从载体上可分为:
纸质、磁性、电子等。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规定了机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流向、管理主体、机关档案部门处理归档文件材料的职责。
集中统一管理,一是对单位档案实体实行集中保管,统一整理、编目,提供利用;二是对本单位的全部档案信息(目录、数据等)按统一的管理制度进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永久保管的档案要向国家档案馆移交;定期的保管的档案主要由机关自己留存。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必须实行标时划分,以便于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注意:
判定其是否需要永久保管,要从机关职能活动的规模大小、规格层次、影响力、产生的文件材料是否具备法规政策性等诸多因素来考虑。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注意:
判定定期保管的文件材料是否属于一般性文件,要看文件材料涉及的问题是否是常规性、技术性等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已有规定的,按现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制定后执行;在其他门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未出台以前,应参考已有的文书及专门档案的规定。
第十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如不能转换,则应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涉及的与电子文件处理有关的参数、管理数据等应与电子文件一并收集。
对套用统一模板的电子文件,在保证能恢复原形态的情况下,其内容信息可脱离套用模板进行存储,被套用模板作为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保存。
第十一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主办机关和其他机关归档内容相同;但是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同,主办机关对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高于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明确要求以“审批制”代替“备案制”。
市直机关及所属单位报市档案局审批;区、县(市)属机关及所属单位报区、县(市)档案局审批。
各单位在报送时,要同时报送本机关“三定”工作方案等职能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档案局通知(档发20073号)的要求,此次编制工作仅限于机关文书档案。
编制的重点内容是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正文内容可以在单位档案制度中体现。
编制方法应参照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按照机关机构设置情况,逐个编制。
有垂直系统的单位,需要编制本机关和本系统各自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下属单位编制结束后,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参照执行的单位,不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审批时间:
沈阳市市直机关于2008年6月30日前向市档案局申报;市及各区、县(市)档案局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审批工作。
实施时间:
2009年起在全市统一执行。
第三部分规定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条文释义,1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1.2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1.3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1.4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2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2.1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2.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3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4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4.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4.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5.1本机关为主办的5.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2本机关为协办的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6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6.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6.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6.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同一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何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
主要是根据各种文件材料的价值大小确定档案保管期限。
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有的是反映职能活动主要内容、主要过程的;有的是反映事务性活动的,价值程度不同,所以不能在保管期限的划分上同等对待。
基于传统手工检索的成套归档整理原则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是一种机械的、简单化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精神的。
1.2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主要承办机关对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提案及办理结果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协办机关归档时可以定为30年。
人大、政协机关对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提案及办理结果进行归档时,也应定为永久。
5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5.1本机关为主办的5.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2本机关为协办的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形成的文件材料,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在归档时保管期限为何不同?
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档案的复制件载有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才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对反映内容相同的文件材料进行归档,但主办机关对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明显高于协办机关,主要是为了避免将来档案重复进馆。
以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联合发文或召开会议,如何确定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一般是以“会议通知”用了谁的“发文字号”来区分谁是主办机关,谁是协办机关。
特殊的情况,要从会议内容看是属党委还是政府归口管理的职责范围,来区分谁是主办机关,谁是协办机关。
7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7.1重要的永久7.2一般的30年7.3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如何理解“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重要或一般文件材料”?
其判断标准通常以上级机关领导的行政级别和检查、视察事由的重要程度来划分。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属“重要的”;省部级以下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通常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上级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到下级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可定为30年,其他的不必归档。
8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8.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8.2.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2.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如何区分重要业务问题与一般业务问题?
涉及法规政策性和重大业务建设内容,属于比较重要的问题;涉及基础性、技术性内容,属一般业务问题。
重要业务问题与一般业务问题的区分关键在于对业务内容的把握。
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8.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8.3.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3.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4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8.4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一般是指经本机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机关的最后稿本。
应该保管30年。
8.5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8.5.1本机关为主办的8.5.1.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5.1.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5.2本机关为协办的8.5.2.1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8.5.2.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判定“重要”、“一般”的标准:
1、文号标准。
谁主办,谁永久保管。
2、主办与协办单位保管期限不同,以避免重复进馆。
8.6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8.6.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8.6.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8.7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8.7.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8.7.3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8.7.3.1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8.7.3.2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8.7.3.3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8.7.3.4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有的证件有效期仅为1年、2年、5年、10年,此时可以适当下调保管期限。
如:
因私出国护照(有效期为10年),往返港澳的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这些不一定保管30年。
8.7.4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8.7.5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5.1重要的永久8.7.5.2一般的30年,如何区分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的”和“一般的”文件材料?
行政处罚方面:
“警告”类应视为“一般的”文件材料;对受到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处罚形成的文件材料,应视为“重要的”材料。
行政复议方面:
应遵循行政处罚有关的“重要的”与“一般的”的区分原则。
行政处分方面:
“警告”处分的,应视为“一般的”;受到“警告”处分以上的材料,应视为“重要的”。
国家赔偿方面:
一般来说都属“重要的”。
8.8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8.8.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8.8.2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年度以下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在归档时如何把握?
机关年度以下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在归档时一般定为10年保管。
各级统计部门、商务部门、发改委等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对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分析价值的月度、季度、半年度统计材料,机关应该归档。
其他非经济管理部门一般只将本机关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纳入机关归档范围;月度、季度工作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可不归档。
8.8.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8.8.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判定“重要”、“一般”的标准:
根据规模、影响力、问题大小等诸多因素而定,8.9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8.9.1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8.9.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容易产生的误区:
将文件材料按照一个一个团组分别集中归档,划分为同一保管期限。
其错误在于没有进行价值鉴定。
9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9.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9.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9.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9.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9.4.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9.4.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凡是县级(含)以上的,应永久保管,其余的表彰材料保管30年。
某一行业主管机关与同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的,应从长划定保管期限。
某一机关内部评选的,一般定为30年。
但有些情况除外,如在本系统评选表彰,因为具有系统性和综合性,应定为永久保管。
9.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9.5.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9.5.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党纪与政纪处分:
警告以上为永久保管;警告处分为30年保管。
通报批评等文件材料,可界定为10年。
9.6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9.7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9.8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9.9职工名册永久9.10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9.10.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9.10.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9.10.3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9.10.4情况反映、工作简报10年就行政机关而言,党、团、工会的重要专项活动规模大、影响大,是机关工作中不可或缺。
如:
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材料应永久保管;捐款、捐物活动材料应划定为10年。
9.1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9.11.1重要的永久9.11.2一般的30年9.12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如何区分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的”和“一般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受警告的,其相关材料属“一般的”,其档案保管期限划定为30年。
受警告以上的,其相关材料就属“重要的”,其档案保管期限界定为永久。
如果调查结论是查无实据,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归档时其保管期限可划定为10年。
有的机关有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综合性工作报告,这类综合性报告机关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划定为永久,年度以下的可划定为10年。
9.13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9.13.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9.13.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在归档时如何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如果没有处理结果,则暂时不能归档。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为永久;“其他有处理结果的”,为30年保管。
批示类:
党和国家领导人所作的批示作为“重要批示”;其他级别的领导批示有对解决来信来访明确态度、方式或方法,对事态发展态势的估计,则是“重要批示”。
10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0.1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10.2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10.2.1重要的永久10.2.2一般的10年,判定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重要”和“一般”的标准,应从文件材料法律价值出发,结合事由重要程度、有效时限,或涉及资金的多少来区分。
如某机关盖办公楼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合同金额较大,属机关固定资产投资范畴,事由重要,这份合同就属重要的合同,机关归档时应永久保管。
又如机关与某苗圃单位签订“五一”、“国庆”等长假期间供花合同,金额万元以下,这份合同就属机关事务管理中一般合同,应划为10年。
10.3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10.3.1重要的30年10.3.2一般的10年重要的与一般的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其区分关键在于接待对象级别。
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某地视察工作或进行调研,形成的接待计划、方案应属重要一类,可定为30年。
人大代表团组、政协委员团组对某机关进行视察、检查,这是属于重要的活动,可定为30年。
兄弟单位对口接待应属一般性的,其档案的保管期限可界定为10年。
10.4机关财务预算30年10.5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机关财务决算为何没有体现在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机关决算纳入会计档案并定为永久保管。
将决算报告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复作为文书档案来处理,并划定为永久保管期限,这种做法也是允许的。
10.6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0.6.1重要的永久10.6.2一般的10年区分的原则是国有资产的规模、数量及价值大小。
对于房产、机动车等价值相对大、使用寿命周期比较长的,这类文件材料,属于“重要的”划为永久。
对于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价值相对不高,使用寿命周期相对较短的,这类文件材料应属“一般的”,划为10年。
10.7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10.8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11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11.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11.1.1重要的永久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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