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中国经济数据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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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中国经济数据中
读懂中国经济数据(中)
四、居民收入统计是否可信
读懂中国经济数据,接下来第四个问题,我想谈谈关于居民收入统计的问题,现行的居民收入统计是否可信,在这方面有不少的争论和疑问。
如果我们看2011年的统计,那么国家统计局城乡居民住户调查的居民人均收入数据,拿这套数据再用城乡人口数据来做一个推算,全国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大概是不到20万亿,19.6万亿,但是国家统计局还有另外一套居民收入数据,在统计局公布的资金流量表中间有居民可支配收入,2011年是28.6万亿,两者差了9万亿,相差45%。
为什么会差这么多?
一个,前者是来自直接的住户抽样调查,国家统计局的住户调查数据是来自城镇和农村的样本户,城镇和农村各有6万多户样本户,是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形成的,那么,这些样本户的家庭情况,人均收入支出,因为按照统计学的原理来看,我们按照统计要求进行随机抽样,取得的这些数据是可以代表全国城乡居民的总体情况的。
因此,国家统计局用城乡居民的样本调查数据来代表全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支出的情况。
但是,资金流量表中间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数据从哪儿来的?
这个数据总的来讲是基于经济普查,经济普查中间不是对住户进行调查,而是对所有的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的机构人员进行调查。
通过这个调查,能够取得全国所有这些生产单位的工资支出、利润分配这样一些数据,再来基于这些数据可以推算出居民可支配收入,这样我们看到,这样得到的数据比直接对住户进行抽样检查得到的数据要高出来很多,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差别?
这里边有一小部分原因是统计口径的差别,但更大的部分是可以反映一个问题,居民抽样检查存在相当大的统计遗漏,为什么这么讲?
关于统计口径的差别,比如说在居民收入统计中间,如果居民住的是自住房,他不用交房租,他既没有房屋的收入,也没有房屋方面租金的收入和租金的支出,都没有。
但是在统计理论上讲,居民可支配收入中间应当包括自有住房的居民的虚拟房租收入和支出,你住自己的房子,如果和住别人的房子和租来的房子相比,可以认为你获得了房租收入,同时你又把这个收入作为租金支付给自己了,这是为了在统计口径上有自住房的居民和租住别人住房的居民口径上需要统一,所以需要进行这样的调整。
当然,这个调整在支出流量表数据中间也不完全,但是在口径上要比住户调查取得的居民收入口径要大一点,这是一个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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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差别,是我刚才说到的,住户抽样检查存在相当大的统计遗漏。
在理论上讲,如果根据统计学的原理做统计抽样调查,它能够按照统计学的要求做这样的抽样,它能够反映全国居民收入的基本情况,但事实上,收入的调查,这个事情又非常敏感。
有很多居民,他不愿意透露自己的真实收入情况,特别是高收入居民,你要取得他的真实收入数据比较困难,有很多高收入居民,他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收入状况。
在调查的时候就会发生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你抽样抽到某一户高收入居民的时候,他说:
“对不起,我工作很忙,我不能接受这个调查。
”一旦成了样本户,很麻烦,你每天要记账,到年底的时候,这些数据都要进行汇总,这是一个很麻烦的事,居民说我没有时间,我不能接受调查,那你没办法,你不能强制,只能更换样本户,有的时候你抽样抽到了一个高档住宅区,整个高档住宅区都很难进行调查,因为门卫很严,很多家里都养着狗,你也进不去,有很多大门紧缩,这类情况都有,那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你确实在这个小区就没法进行抽样。
那统计部门碰这种情况,他可能只能换一个小区,但换了一个小区之后,补充进来的那个小区的居民收入就低于原来抽到的高档住宅区。
还有很多样本户拒绝接受调查,你要更换样本,换了一个样本户,他愿意接受调查了,但他的实际收入比原来拒绝调查的样本户收入要低,而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因为换了一个收入很高的样本户,它同样不愿意接受调查,那你也没有办法,所以这种情况就导致了在抽样过程中间会遗漏很多的高收入样本。
很多高收入居民在抽样的时候,实际你是抽到了,但你没办法得到他的数据,迫使你更换样本,就造成了你的样本代表性发生了偏差,这是一种情况。
再一种情况,一些人勉强接受调查,但他不大愿意给你提供真实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只有靠被调查者主动提供,因为他要求这些被调查户记账,每年每月每日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记账,那他在记账的时候也可能是有选择性地记了,比如他的工资收入每个月多少,他记了,但有些额外的收入,特别是有些灰色收入,他可能就不提供。
一些来源不明的收入,是不是合法收入,搞不清楚,这种数据,这方面的信息是很难取得的,因此就造成了一个现象,常常会发现高收入居民大幅度地低报家庭收入,因此导致数据不真实。
但是我们的统计部门现在除了在抽样检查中间靠样本户自报以外,他并没有其他的核查手段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
比如2011年按照我国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住户统计,城镇10%的最高收入家庭,他们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年只有58800多元人民币,5.8万元。
这5.8万元是一个什么概念?
如果在北京,一个出租车司机,他的收入水平完全可能达到这样一个水平。
这就有疑问了,他是否能够代表最高收入居民?
他不能代表,这笔钱,如果按照北京的房租,5万多钱的房租只能买两平方米的商品房。
你又怎么来解释全国每年有大量的高价的商品房出卖,而且房价只升不降,如果说最高收入居民一年的收入,一个人一年的收入就能买两平方米,不要说两平方米,就算你能买十平方米,你要攒多少钱才能买一套住房,你又怎么解释每年如此大量的商品房,都卖给谁了。
为什么房价只升不降,如果没有人买房,那房价一定要掉下来,正是因为有很多人能够买房,有实力买房,而且可能买不止一套房,买两套、三套,甚至多套房,才会使房价只升不降,所以,为什么实际情况会和我们的收入统计发生这么大的差别?
这是一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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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我们观察每年有多少汽车卖出去了,汽车市场上一辆汽车十万,二十万,三十万,如果最高收入居民人均只有5万块钱的收入,哪来的购买力买这么多汽车,还有每年有几千万人到国外旅游,去很多国家,在国外有大量的支出,大量的购买行为,而且有大量的奢侈品的购买,这种情况能用我们现行的收入统计来解释吗?
能用人均5万多块钱的人均收入,而且是最高收入居民的人均收入,能用这个数据来解释这些现象吗?
很难,解释不了。
那么,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国家每年从各个渠道能够观测到有大量的资本外流,这又是从哪儿的?
这些钱都是私人的钱,私人的钱巨额的资本外流,比如在澳门赌场上,每年都要数以千亿的资金流到澳门赌场,还有更大量的资金是经过澳门赌场流向世界各地,这个钱是从哪儿来的?
怎么解释?
如果我们把这些现象都考虑在内,现行的居民收入统计,特别是现行居民的高收入的统计显然是不真实的。
相比之下,资金流量表的数据就比居民住户调查的数据要好一些,要可靠一些。
它反映出来的居民收入水平比住户调查反映出来的要高相当大一个幅度。
那么,这个数据因为它不是从居民终端进行调查得到的,而是通过经济普查年份对全国所有的经济活动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那相对来说,准确度更高一些。
但是资金流量表的数据也有比较大的缺憾,你没办法用这个数据来看,比如城乡居民收入差别有多大,这个数据没法反映出来,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多大,不能反映。
高收入和中等收入,低收入,这些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有多大,也不能反映。
它只能告诉你一个总数,反映不出来不同类型的居民收入的差别,不同地区的居民的收入差别,都反映不出来。
因此,我们现在经常能够用的比较多的还是居民通过抽样检查取得的居民收入统计数据,而恰恰这个居民收入统计数据又偏低且有大量的遗漏,特别是其中的很多居民的灰色收入或是不合法的收入在这些调查中间是无法得到的。
我们曾经在前几年做了几次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我们在2006年、2009年和2012年做了三次全国范围的居民的抽样检查,城镇居民,在调查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数据分析工作,做了很多推算,建立了计量经济模型,用模型来进行推算,得到一些推算的结果。
比如说,拿2012年调查取得的数据作为例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通过数据的分析推算,可以得到2011年不同收入档次的居民的收入的一套估算数据,按照这套估算数据,我们会发现城镇的最高收入居民,他的实际收入和统计反映出来的数据差别非常大,差三倍多。
当年统计数据说,城镇最高收入的10%的家庭,他们的人均收入只有58000多块钱,但我们推算的结果是18万8千多块钱,是原来统计数据的3.2倍。
当然,中低收入居民的差别要小得多,特别是低收入居民,他们的统计数据要更真实一些。
如果我们用这些推算的结果来对全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总量做一个推算的话,那2011年我们得到一个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结果是34万亿元,这个数据比官方的住户调查数要高了15万亿,比资金流量表的数据要高了6.2万亿。
那么,资金流量表数据我们可以认为说,它的来源明确的、合法的居民收入基本上都包括在内了,因为它来自经济普查,它是一个相当全面的数据。
多出来的6.2万亿是什么?
我们可以把它称为灰色收入。
所谓灰色收入的意思是说,它的来源不能清楚地界定。
你不知道它是从哪儿来的?
或者说其合法性你无法合法界定,它究竟是合法还是不合法,你无法下结论,那么,这6.2万亿人民币,我们可以叫做灰色收入,这个灰色收入占GDP的12%左右,是一个相当大的数量。
我们再来计算一下收入差距,如果按照居民住户调查的数据来算一下城镇的最高收入的10%家庭和最低收入10%家庭,他们之间的收入有多大?
按统计数据计算8.6倍,这是2011年。
但是我们经过重新推算以后,得到的最高收入家庭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人均收入之比是20.9倍。
实际的收入差距要远远高于从统计上反映出来的收入差距。
那么,这在相当程度上也反映了因为腐败、收入分配不公,导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导致我们的基尼系数一直居高不下,而且在不断地上升,这样一个局面。
它内在的原因是在于收入分配中间存在巨大的问题,巨大的漏洞,存在大量的灰色收入,存在大量的腐败现象,这些问题造成了过大的居民收入差距。
解决这些问题,当然绝不仅单纯是一个统计问题,不是我们怎么样拿到真实数据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体制方面的问题。
我们怎么样通过体制改革来减少腐败,减少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使收入分配更合理、更公平、更健全?
这些问题是有待于体制改革推进来解决的。
五、居民消费是否算少了
接下来第五个问题,居民消费的数据。
关于居民消费这方面的数据是否准确?
也是近年来提出来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包括也有些公众和学者都有对这方面的数据有异议,包括最终消费在GDP中间所占的比重是否准确,按照我们现行的支出法GDP核算,最终消费占GDP的比重是48%,不到一半,我们一直认为这个数据说明我们的消费太低了,储蓄太高了,而且这个居民消费按照支出法GDP的核算,过去很长一个时期,这个居民消费的比重都是下降的,当然,最终消费中间,主体是居民消费,也有一部分政府消费,但居民消费占的比重也一直在下降。
现在大概是占到GDP的35%左右,这个比重是否太低了?
居民消费这么低,是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有人认为是,有人认为不是,因为有些人说,这个数据不准确,实际的居民消费不会有这么低。
怎么来看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居民消费总量是不是被低估了?
是。
居民消费总量中,特别是支出法GDP反映出来的居民消费总量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低估,因为你在统计过程中间有种种的遗漏,可能没有把所有的居民消费都包括在内,因此包括了总量低估。
但总量低估并不等于消费率低估,总量比统计要多,但居民消费占35%的GDP,最终消费总量占48%的GDP,这些数字是不是也低估了?
我们通过一些数据分析,我们认为不是这种情况,消费总量低估并不意味着消费率低估。
为什么?
如果低估来自居民收入,就低估了,当然居民收入低估了,居民消费也会低估,但是居民收入中间除了消费还有储蓄,我挣了一万块钱,我花掉了六千,还有四千是我的储蓄,这个储蓄可能是放在银行里,也可能我拿去投资了,拿去投资仍然叫做储蓄,在统计学上,在经济学概念上,这个仍然是居民储蓄。
这部分居民储蓄是不是也低估了?
常常是。
而且我们通过对居民收入调查,我们发现这样一个现象,有些居民,特别是高收入居民,他倾向于低报收入,某种程度上消费也低报了,但消费低报的程度要小,收入低报的程度要大。
结果是他的储蓄低报的幅度更大,比如说,他挣了一万块钱,消费六千块钱,但他告诉你说我只挣了五千块钱,我消费四千块钱。
他的收入低报了一半,但消费从六千变到四千,只低报了三分之一,所以消费低报的幅度要小得多,因此他的储蓄就少报得更多了,本来他有四千块钱的储蓄,结果他这样低报以后,他的储蓄就只有一千块钱,低报的幅度就更大了,所以,如果这些数据的误差都反映在统计中间,最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GDP核算,使得GDP核算发生了遗漏和偏差,结果是总储蓄遗漏得更多,而消费的遗漏还相对少一些,因此,如果我们看居民消费在GDP中间占的比重,这个比重不仅没有高报,没有高估,而且有可能仍然存在低估。
这是我们通过对各方面消费数据的分析能够得到这样一个判断。
这是一个方面。
我们从数据分析中间得到的结论是居民消费总量可能存在低估,但居民消费在GDP中间的比重没有低估,甚至有可能还高估了。
这是一个问题。
再有一个问题,涉及到有一个统计指标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经常有人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指标当作最终消费。
还有人用这个指标和支出法GDP中间的最终消费来作比较,或者是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率和支出法GDP中间的最终消费增长率两者作比较,比较的结果是说,支出法GDP的最终消费增长率太低了,没有反映真实情况。
我们实际的最终消费增长没那么低,甚至最终消费增长还高于GDP增长。
从支出法GDP来看,最终消费的增长在最近两年可能略微高于GDP增长,但在以前,十年、二十年,总的趋势都是低于GDP增长的,你相信最终支出法GDP核算中间的最终消费,还是相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率?
这里头,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来代表最终消费是不准确的。
它的增长率也常常不反映最终消费的增长率。
这里头有几个原因,一个原因是社会消费品的零售总额,这个概念一般是按产品和服务的类别来统计的。
有的时候,这个类别的统计没有办法反映最终用途。
按类别统计,我们判断某一类产品算消费品,但它既可以用于消费品,也可以作为投资品。
比如建筑材料进入零售,在零售市场上卖的建筑材料,如果个人消费者买了去用于房屋装修,那在统计上它应该算消费品,但如果是建筑公司、建筑队购买这些产品来给客户装修房屋,它应该算作生产投入品,因为它的购买者是生产单位,它买这些东西是一种生产行为,是用于生产投入的。
但是你在具体统计的时候没有办法作这样的区分,你只知道某一个建材市场的建筑材料零售了很多,它的零售总额是多少,你在统计的时候,把这些零售部分都算成了消费品,但这里边包含了投资品的成份。
再比如说,个人购买汽车、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这算消费还是算投资?
你自己家里用,一般来说是算消费,但有些人是用它用于经营的,比如说一些个体经营者,他买汽车,买这些电脑或办公用品,是用于他的经营需要,这是生产行为,这些应该算作生产投入品,而非消费品,但在统计上没法做这样的区分。
再比如说,农民卖粮食,然后有一些人在零售市场上卖粮食,有些人来买,你买的粮食是自己吃,还是用来做饲料喂牲口,还是用来,比如说做造酒的原料,这是不一样的。
你拿它去喂牲口,它是一种生产行为,你拿它去造酒也是生产行为,你要自己吃,那就是消费行为,但是在统计上没办法区别。
因此从商品零售这个环节进行统计,常常会导致消费品和投资品之间区分不清楚造成数据的误差。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使得消费品零售的数据偏高,因为它卖出去的东西不一定都是消费品。
但是也有另外一种情况,比如说消费者他从批发环节集体采购,买大量的消费品,仍然是用于个人消费,但没有通过零售环节,他是通过商品批发环节采购的,这个统计就没有反映在消费品零售总额中间,因此又造成了数据遗漏,消费品的总量算低了,算少了。
另外,这个指标对服务业的某些行业的覆盖是不全面的,它也会导致遗漏,这是可能导致消费品零售总额这个数据失真的一些原因。
还有数据在统计口径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不通过零售环节的,比如农民自产自用的农产品,粮食、蔬菜,我自己生产自己消费自己使用,没有进入零售环节,那你算它消费品是算不进去的,统计上反映不出来,但实际上它是被消费了。
还有一些消费者提供自我服务,这个在统计上也反映不出来,这是一方面,但还有一方面的问题是重复计算。
比如说你在统计商品零售的时候,从贸易公司,从一些商业性的企业进行统计,有些商业性的企业,它有一个总公司,下面也有很多分公司,它的分公司所在地可能和总公司并不一致,但是分公司都要向总公司报数据,我销售了多少,总公司会把这些数据汇总,统计的时候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总公司在向所在地报告了它的商品零售,这个商品零售中间包括它异地的分公司完成的部分,而在其他地区的分公司也向当地的统计部门报告了自己的商品零售,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性,这会导致消费品零售指标估计过高。
其实,这些情况有没有办法解决?
是有办法解决的,我们可以改善统计方法,可以进行更严格的统计规范来避免发生这些遗漏和重复计算的情况。
但是,这里边也涉及到一个问题,因为我们各地的地方政府常常是喜欢表现自身的政绩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常常可能有意无意地使得这些,特别是统计重复计算导致高估的这样一些数据,使得解决这些问题更不容易,更困难。
这种统计过程产生的重复计算或高估,也会形成统计中间的水分,导致数据发生偏差。
因此总的来说,我认为支出法GDP核算的中间的最终消费数据,相对来说准确程度高一些,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这个指标的偏差可能更大,这里头包含的虚高的成份,水平的部分更多一些,当然也包含有不少的遗漏。
因此,用这个数据来反映最终消费会存在常常不存在的可能性。
特别是用社会消费品的零售总额来反映最终消费的增长率或反映在消费占GDP的比重,恐怕都是不准确的。
六、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统计可靠吗
第六个问题,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问题。
经常有人质疑说CPI不准确,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没有充分反映通货膨胀的情况,实际的通货膨胀率比CPI反映出来的要高,是不是这种情况?
其实我们是需要从几个不同的方面来分析的。
一个方面,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一般居民对一些经常购买的商品价格变动,他会比较敏感,而不经常购买的商品,他对这些商品的价格变动不敏感,比如说食品,每天都要用,每天都要消费,所以经常要买,随时随地,这些如果涨价了,消费者会敏感地作出反应,他会感觉到什么东西又涨了,牛肉涨了,还是蔬菜涨了,还是粮食涨了,它会有明显的感觉,比如一些耐用消费品,冰箱、电视、洗衣机,他可能十几年或几十年就买了一次,这个价格变动,他的反应不那么敏感,我买了一台电视看了十年,这十年中间电视机价格变动了,我不太关心这个,因为我用不着买那么多的电视,我用不着经常买电视。
如果我需要换电视的时候,我需要更换这些消费品的时候,我在买的也不是原来的牌子,因为原来的老牌子已经淘汰了,我要买的是新牌子,功能也不一样了,这个价格变动,它不反映在CPI中间,因为它不是同一种产品,所以,因为这样一些原因,居民对食品这一类的日常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反应比较突出和敏感,而对一些耐用消费品的反应不那么敏感。
这会造成一个结果,你在统计CPI的时候可是要把这些产品的价格变动都算进去的,同一个产品,同一种电视或同一种手机,它是涨价了还是降价了,你要算,食品、衣服、日常用品也要算,而且最后要做一个加权平均,最终要算出各类不同商品的价格变动的指数。
这个指数常常和消费者的感觉不一样,因为我们看不同类别的商品价格变动的时候会发现很明显,食品价格常常涨得快,工业品价格有的时候涨得慢,有的时候甚至不但不涨,而且还降价,因为工业品存在非常强烈的竞争,在竞争的条件下,而且产品更新换代很快,老牌子的产品很快价格就降低了,再过一段时间可能就被淘汰了,这种情况它都会反映在CPI的计算里边,但居民对这些情况的敏感程度比较差,而对食品涨价和一些日用品的涨价反应比较敏感,所以他会感觉到,怎么我感觉到的通货膨胀比你说的要高,我觉得物价涨幅比你说的要大,因为他看的更多的是这些日用的消费品,这是一个原因。
第二个因素,居民对房价非常关心,房价上涨会对居民生活影响很大,因此,居民也会对这个问题有强烈的反应,但在统计方面,房价是不包括在消费品价格中间的。
因为各国的统计按照惯例,购买房屋算投资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因此在统计消费品价格的时候是不包括房价的,这又是一个突出的差别。
房价没有包括在CPI里头,不算消费品价格,但是房价又是一个老百姓很关心的问题,大家的关注程度非常高的问题。
这个问题怎么办?
因为房价算投资品价格,而不算消费品价格,这是国际上的惯例,在国际统计学中间大家都是这么处理的,这个统计方式也是和国际接轨。
但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大家关心房价问题,是非常自然的一件事情,因为房价是关乎家家户户的生活中间最重要的一个事情,那么,大家关心房价,能不能把房价作为一个单独的统计指标来定期公布?
现在我们有关于房价的统计,但它不是一项常规的统计指标,如果把这个建立一个常规的统计指标,单独地公布房价,可以不包括在CPI中间,但是把房价单独反映出来,我认为还是有必要的。
第三个问题,关于消费品价格的统计,它怎么来的?
它是按照不同的消费品的品种来统计的。
这中间会产生一些问题。
比如说,有些消费品可能永远不变,比如某种等级的大米,它可能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以后,这个大米还是很多人要吃的,所以还是要统计大米价格的变动,这个价格的变动就很稳定,很容易统计,但有些消费品价格是不容易统计的,特别是一些工业品,这些工业品升级换代非常快,今天是这个品种,明天就不是了,旧产品已经被淘汰了,上市的是新产品,新产品又和旧产品不一样,手机用二代手机换成三代,三代换成四代,它互相之间不可比,所以,不可比的东西,你不能把它放在一块儿算价格,你不能用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手机来计算价格涨了多少,你只能用同一个产品来计算,同样的产品,它的功能没变,它的用途没变,这样的产品的价格变动了多少?
我可以算到CPI里头。
但是升级换代非常快的产品,旧产品你找不着了,新出来的产品,今年新推出一种手机来,你说它比上年增长了多少,不好说,因为上年没有这种手机,你没法比,这样一来就造成了统计上的问题,在这些领域里,你算价格指数,算价格上涨了多少,怎么算?
你只能去找那些相对稳定的产品,去年有,今年还有,明年还有,但这儿有一个问题,有很多老的传统的产品,过去是大宗消费品,现在它逐渐用得越来越少了,最后终究还是要被淘汰的,那么,它的代表性就变差了,而那些新出来的产品,今年刚刚上市,那你算CPI比过去涨了多少,没法算的,所以你不能把它包括进来,但不能包括进来,实际上的价格的变动,居民能够感受到的价格变动,你在CPI里头没有反映出来,这是现在CPI统计中间面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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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一种情况,很多变相的涨价就是靠换牌子、换品种来的,前一时期,医药品方面现象很突出,其实是同样的产品,我换一个规格,换一个品牌,我就当新药品来推出,这样一来,新药品非常之多,一年有上万种的新药,新药中间绝大部分是换汤不换药,它实际上是变相涨价,靠推出一个新产品来变相地提高价格。
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就没有反映在CPI里面,因为CPI统计的是一种产品,现在产品名称也变了,比如某种药品的含量稍微变化一下,增加一点或减少一点,它就说这是一种新药,它规格和以前不一样,这种情况CPI就统计不进来,实际上是涨价了,但没有在价格指数里头反映出来。
这是一个通常见到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统计部门作出更多的努力,一方面,现实情况老是很复杂,新产品不断地出现,统计起来确实很麻烦,有的时候怎么统计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但你要统计还要尽可能地反映实际情况的变化,比如说,我是不是隔几年,周期要短一点,要调整一下我观测的商品的清单。
我本来可能有几百种商品是我计算CPI的基础,隔几年我要淘汰掉一些老的产品,居民的购买量已经很少了,已经不是大陆货了,我要把它淘汰出去,然后我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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