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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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安全检查表
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安全检查表
该检查表主要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和《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97-2000)等法规、规范,从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建筑(构)物、道路布置和管线布置五个方面进行编制,适用于通用类企业的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的检查,检查表情况见表1-1所示。
表1-1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一.厂址选择
1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6条
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0条
3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4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5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6
爆破危险范围内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7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8
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9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10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11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12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1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14
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1.2条
15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1.4条
16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1.5条
17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11654~GB11666、GB18053~GB18083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1.7条
二.总平面布置
18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1.6条
19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1.7条
20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2.1条
21
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洁净厂房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2.2条
22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
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2.3条
23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
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2.4条
24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
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其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2.5条
25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2.7条
26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定。
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的,应统一布设。
消防站应布置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并应使消防车能方便、迅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7.3条
27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7.4条
28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
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
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6.4.1条
29
工业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2.1.2条
30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散发有害物和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包括办公室、厨房、食堂、托儿所、俱乐部、宿舍及体育场所等)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2.1.5条
31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2.1.6条
32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2.1.8条
33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
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m。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2.1.11条
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4.1条
35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4.2条
36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4.3条
37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4.4条
38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4.12条
39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5.1条
4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5.2条
4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11.2.1条
42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11.2.1条
三.建筑(构)物
43
放散大量热量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
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2.2.1条
44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禁止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若需通过时,必须严格密闭,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汽逸散至室内。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2.2.3条
45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1条
46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2条
47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3条
48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5条
49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6条
50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7条
5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厂房和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4条
52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9条
53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10条
54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11条
55
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12条
56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14条
57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15条
58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4.5条
59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4.6条
60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5.3条
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6.1条
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6.2条
63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
面积。
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6.5条
64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6.6条
6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6.7条
6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6.8条
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6.9条
68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6.10条
69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6.11条
70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6.12条
7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6.13条
72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7.1条
73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7.2条
74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7.3条
75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7.4条
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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