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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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
2017年开始,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五个政策文件。
现在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对相关政策进行一些梳理。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就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答: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
(一)税务师事务所;
(二)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三)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所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并不仅仅是这三种事务所。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随意登记为“**税务师事务所”?
答: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注意: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哪些涉税业务?
答: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一)纳税申报代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
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涉税服务。
注意:
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仅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哪些行为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答: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第十四条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四)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六)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注意:
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施以行政处罚外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哪些行为会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答: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第十五条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六)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七)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注意:
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施以行政处罚外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6.什么叫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
答: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7.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如何采集信用信息?
答: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注意: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报送的以下信息: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4)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评价周期如何确定?
答: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
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
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纳税信用得分,以后每个评价周期的基础分为该机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百分制得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按照70分计算。
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几级?
等级标准如何确定?
答: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10.税务机关对于信用积分较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有激励措施?
答: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
(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1.税务机关对于信用积分较低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有制约措施?
答: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向其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
(四)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12.税务机关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有惩戒措施?
答: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
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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