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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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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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条款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住家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有关的投保文件和特别约定、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标的
第二条存放于被保险人所有,或被保险人合法居住的住所内(须由保单载明住所地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或者已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的下列财产,在本合同的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二、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固定装置、家用物品、电器、收音机、电视机、音响、台式电脑、钢琴、乐器、衣服及类似物品。
第三条任何情况下,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已经使用10年以上的家用电器;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书籍、电脑软件及资料、档案、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相片、证书和证件;
四、食品、药品、化妆品、日用消耗品;
五、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金银珠宝、首饰、钻石及制品、玉器、邮票、古玩、古书、字画、艺术品、养殖及种植物、毛皮、地毯和挂毯等各类收藏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七、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等各种交通工具;
八、违章建筑、非法占用以及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九、室外财产、商业用途财产以及被保险人不具有合法利益的财产;
十、存放于地下室、独立于居民楼的储藏室内的财产;
十、其它不属于上述第二条以及本保险的扩展险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住所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
二、地面突然下陷、崖崩、突发性滑坡;
三、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引起的屋顶塌陷;
四、空中运行物体的降落;
五、被第三者所拥有的车辆、马或牛所撞毁;
六、水管、水箱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损、水锈、腐蚀所引起的水管、水箱爆裂,也不包括由于渗漏、阀门或水龙头脱落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为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的故意行为;
四、盗窃、抢劫;
五、天线、门窗(包括玻璃)、遮帘、蓬布的单独受损;
六、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或超负荷、超电压、碰线、走电造成电器本身的损坏;
七、保险住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30天,在超过天数内因水管、水箱爆裂而导致的损失;
八、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九、放置在露天(含非封闭式阳台和屋顶)以及在使用塑料、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
十、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及其室内财产;
十一、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和老化;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免赔额
第八条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保险财产不止一项,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室内财产总保额不得超过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总保额。
第九条本合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300元,火灾或水损损失的相对免赔率为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0时起至约定终止日24时止。
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合同保险费依据分项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保险费率计收。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及房屋居住安全相关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索赔申请人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保费缴纳凭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受损财产所有权证明(购买合同或发票)和损失清单,以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损失程度相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退保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费收据或发票;
(三)退保申请书;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保险人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在三十日内将剩余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已发生过保险赔付的,投保人申请退保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短期费率表(已生效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已生效期间(月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按年费率百分比(%)
20
30
40
50
60
65
75
80
85
90
95
100
已生效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所载的相关联系方式向投保人传递的资料和信息,均应视作送达投保人。
因投保人提供错误的联系方式引发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所承担的金额在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遭受损失财产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每次按照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等于将该项财产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或者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该项财产当时的市场价值减去折旧,两者以低者为准。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三十条保险人对某项财产一次或累计损失赔偿金额达到本合同该项财产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项保险财产的赔偿责任终止。
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若发生或可能涉及第三者责任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一、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
二、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支付有关赔款后,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仅负责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应由其它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款,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释义
保险人: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寄宿人员:
指在被保险住所内连续居住超过5天的人。
保险住所:
指在保险单上所列明并供被保险人作住宅用途的房屋。
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的降水。
暴风:
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
附属设备:
指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烟囱、围墙、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房屋附属设备在更新前应计入房产原值。
战争:
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行为:
指任何人或团伙出于政治、宗教、思想意识或类似目的,以对政府施加影响和(或)使全体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
恐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
恐怖活动,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或代表某一机构、政府,或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
折旧:
指被保财产因为使用过程的磨损和老化导致自身价值减少。
本合同在计算折旧时,其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已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0年计算,不足两年的,按1年计算,依次类推):
每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总折旧率=已经使用年限的各年折旧率总和
本合同各类物品的平均预计使用年限如下表:
物品种类
常见物品
预计使用年限
建筑物
房屋
50年
电机类
电冰箱、洗衣机、空调
10年
电子类
电视机、音响
10年
数码类
台式电脑
5年
电阻电热类
电饭煲、热水器
5年
电光源类
灯泡(不含灯具本身)
2年
其他家居用品类
家具、衣服
5年
其他未列明类
其他物品
5—10年
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盗抢险条款
本条款为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基本险的扩展条款。
扩展条款中承保的财产,在投保人选择投保了该扩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人按扩展条款的规定予以承保。
以下扩展条款仅在承保基本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扩展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冲突,以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事宜,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保险责任
凡基本险里列明的位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遭受经公安部门书面确认且6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
除另有约定外,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室内财产总保险金额的40%,且最高为4万元。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住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60天而发生的盗窃;
二、因门窗未锁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
三、无明显门窗撬、砸痕迹、窗外钩物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六、保险财产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室外遭受盗窃、抢劫、抢夺。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标的被抢劫;
三、保险标的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
本身的损毁;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
保险财产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对因此导致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无法核实的部分拒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抢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财产,其已领取的相应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本条款为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基本险的扩展条款。
扩展条款中承保的财产,在投保人选择投保了该扩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人按扩展条款的规定予以承保。
以下扩展条款仅在承保基本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扩展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冲突,以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事宜,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在被保险住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仲裁、诉讼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最高不超过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的20%。
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的身体伤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所拥有、保管或托管的财产损失;
三、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职业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未取得合法执照,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五、任何精神索赔;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根据与他人的协定应承担的责任,但没有这种协定,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赔偿限额
本条款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0元。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下的责任终止。
本条款每次事故物质损失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
释义
第三者:
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用人员、寄宿人员以外的人。
意外事故:
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故。
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贵重物品损失险条款
本条款为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基本险的扩展条款。
扩展条款中承保的财产,在投保人选择投保了该扩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人按扩展条款的规定予以承保。
以下扩展条款仅在承保基本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扩展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冲突,以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事宜,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凡附加了盗抢险扩展条款的被保险人,可选择附加本条款,盗抢险扩展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本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盗抢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所内金银、珠宝、首饰、手表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本条款的保额不超过盗抢险保额的25%,最高以1万元为限,并且每件物品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本条款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损失物品的购物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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