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场秩序的政策分析doc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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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场秩序的政策分析doc19
完善市场秩序的政策分析doc19
经济转型期中国,发展是首要目标,而建立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则是其根本保障。
本文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期间市场秩序法制化、规范化问题研究”课题总报告1第四部分。
该报告前三个部分主要研究了市场秩序基本理论、中国现实市场运行秩序现状和我国市场秩序不完善成因等问题。
该报告研究结论是:
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是转型时期市场秩序建设基本思路。
本文作为总报告对策研究部分,主要从加强法制、重塑市场主体、明确界定产权、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发挥政府对市场调节管理职能,以及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非正式规则等主要方面探讨了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问题。
市场秩序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而是一个动态、不断发展过程。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实现:
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
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
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头脑、正确思路和实事求是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问题。
为此,需要进行思考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发生是和我国经济、政治、市场制度与体制不完善分不开。
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
所以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
最重要是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管理决策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
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价值。
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
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预防。
预防包括市场秩序预测和市场失序防范两个方面。
就是通过科学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发生与恶化。
预防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市场问题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目标。
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
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基本前提。
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要素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
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一种约定。
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
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
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一种安排。
正是有关这些方面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媒介提供了最起码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
市场进出指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行为。
市场主体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力量。
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活力。
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
竞争是市场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必要条件。
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
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国家制定相应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责任。
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
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行之有效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覆盖之下。
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自我约束能力。
当前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真正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
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市场。
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
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
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总和,这种复杂交换实现了资源配置。
所以市场主体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形成和市场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首要环节。
计划体制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市场。
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大批极具活力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主体。
他们以清晰产权结构,自主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新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可持续发展,靠是一个有效率经济组织形成和兴起。
培育市场主体,为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
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
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
而一般浅层次调动积极性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社会目标。
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
经营者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
剩余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
因而他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
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
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种种考核指标。
所以,明确剩余占有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一种终极激励手段。
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
所以,培育市场主体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
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相互关系呢?
现实经济生活最大特点是资源稀缺性。
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关系。
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稀缺性资源争夺。
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
而保障法律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
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
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结果。
对界定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
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与市场秩序关系:
“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无论是受到尊重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程序适当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有效率’自然秩序。
”他接着说:
“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过程中才能产生”2。
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第一层次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
所以接下来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
在存在着相当大交易成本时,有效率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规则。
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问题。
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差额来决定。
为了实现效率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权利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秩序状态。
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第二层次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前提条件。
一个高质量有效率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市场。
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
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强买强卖。
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自主权为原则。
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
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平等关系体现。
破坏等价交换情形一般有两种:
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
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干预,为市场机制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原则。
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积极作用。
要使竞争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
按照公平竞争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
历史上资本主义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市场制度。
马克思曾说:
“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规则、别权力可言。
”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核心和目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
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设计。
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
市场主体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力量。
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市场结构。
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
(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资格;
(2)规范市场主体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
具体如各国制定关于企业制度法律。
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
这一规则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规定:
(1)商品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
(2)商品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
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法律,如英国《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设计。
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
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
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规定和要求:
(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
(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设计。
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规定性:
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非人格性。
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赤裸裸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联系了。
”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
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非强制、平等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货真价实买卖活动。
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
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
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
讨论政府行为核心问题就在于它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我们所要建立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经济制度。
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
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增长政策,推行国家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
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市场机制作用。
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
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社会再分配。
在保证公平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
在经济转型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培育。
其原因在于中国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
(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硬件;
(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市场机制赖以运行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国家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产权制度负责。
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财产保障为导向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
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自由和利益干扰与损害。
以上两个方面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障碍。
总之,国家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
塑造市场基础上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
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
问题是经济干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
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基础是社会秩序。
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制度所体现出来。
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特定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
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
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1.传统文化误区。
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地方。
中国传统文化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亲族协作形态,中国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
这样就与市场经济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基本立足点就是人利己心,人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原动力。
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以日本为例,他们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儒家伦理,日本化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
日本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而是公司,公司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重要原因。
所以日本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一个问题。
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经济利益各行为主体之间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
从节约交易成本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
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课。
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其特有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
这种精神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基本因素,搞实业人被认为是社会中坚,实业家个人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主要动力。
从这种精神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一切机会等。
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积极性是重要,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
作为市场主体“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场所和体系。
自愿互利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质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发展。
马克思指出:
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温情脉脉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金钱关系。
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必然。
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与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适应市场交易道德观念。
维持和优化市场交易秩序最基本道德准则就是“利人利己”。
市场道德与不道德分界线就是市场主体是“利人利己”还是“损人利己”。
“损人利己”是对市场道德准则破坏,例如掺杂使假、强买强卖、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会使市场竞争演化成相互掠夺市场混战。
我们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市场道德,目就在于调节人们在市场上生意、金钱和竞争关系,避免出现你亏我赢或你死我活“零和”关系,而要尽量通过道德规则约束,形成大家都赢“正和”关系。
因为只有人人都遵守“利人利己”道德准则,人们之间市场交易关系才有可能成为利益“正和”关系,从而才有可能给市场体系及其秩序形成和维持以相应动力。
从对文化因素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转型是一个系统工程,除正式制度如法律规章外,非正式制度对转型成功与否影响极大,人观念就是其中一种。
有一句俗话说得好,你可以一夜之间改变所有交通规则,但人们交通习惯却要慢慢扭转。
所以渐进式改革,逐步地完善市场秩序才是最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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