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标准规定派出所职责.docx
- 文档编号:15629538
- 上传时间:2023-07-06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72KB
消防监督检查标准规定派出所职责.docx
《消防监督检查标准规定派出所职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监督检查标准规定派出所职责.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消防监督检查标准规定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依照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决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寻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队、公司、事业等单位(如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状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详细实行消防监督检查,拟定本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公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状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拟定单位实行寻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寻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范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拟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监督检查状况进行指引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寻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引,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成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恰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检查发现影响公共安全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发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形式有:
(一)对公众汇集场合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状况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照需要进行其她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要在监督抽查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汇集场合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
(三)依法获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法律文献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合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获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汇集场合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还应当提交场合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献,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原则证明文献、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应当按照行政允许关于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汇集场合投入使用、营业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合与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建筑物或者场合与否符合消防技术原则;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与否持证上岗,员工与否通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与否符合消防技术原则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与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与否符合消防技术原则;
(七)外墙门窗上与否设立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状况监督抽查,应当依照单位实际状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合与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汇集场合与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合使用状况与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拟定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与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与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与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与否畅通,防火分区与否变化,防火间距与否被占用;
(七)与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习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与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合与否与居住场合设立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她物品场合与居住场合设立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否符合消防技术原则;
(十)其她依法需要检查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合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与否符合消防技术原则、外墙门窗上与否设立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状况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与否拟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与否开展每日防火巡逻并建立巡逻记录;
(三)与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习;
(四)与否建立消防档案、拟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人员与否拟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建筑物(场合)与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汇集场合与否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暂时搭建建筑物与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三)与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习;
(四)与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拟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与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与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疏散批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与否符合消防技术原则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人员密集场合和其她特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状况:
(一)与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与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与否设立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合;
(三)与否设立暂时消防给水系统、暂时消防应急照明,与否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四)与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与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诲培训和消防演习;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与否符合消防技术原则。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状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汇集场合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送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解决。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她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解决。
解决状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依法应当责令及时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及时改正告知书,并依法予以惩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并依法予以惩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应当依照改正违法行为难易限度合理拟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依法予以惩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拟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拟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告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鉴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拟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前款规定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告知关于单位或者个人及时采用办法消除;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也许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合予以暂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局限性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
(三)人员密集场合违背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公众汇集场合违背消防技术原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也许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五)其她也许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
暂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暂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暂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 暂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决定暂时查封,应当研究拟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合范畴、期限和实行办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暂时查封决定书。
状况紧急、不当场查封也许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合实行暂时查封,并在暂时查封后24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暂时查封决定书。
经集体研究以为不应当采用暂时查封办法,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四条 暂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行。
需要公安机关其她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行。
实行暂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暂时查封时,告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用暂时查封理由、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合及其关于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用其她办法,使危险部位或者场合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行暂时查封状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行暂时查封后,当事人祈求进入被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合整治火灾隐患,应当容许。
但不得在被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合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暂时查封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暂时查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与否批准解除暂时查封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应当作出解除暂时查封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有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合法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拟定执行方式和时间。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行。
需要公安机关其她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行;需要其她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行。
实行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强制执行时,告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行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状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中断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惩罚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批准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应当不批准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阐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寻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寻常监督检查范畴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寻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寻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合与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汇集场合与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与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与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教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习;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与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批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与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合与否与居住场合设立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与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寻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公司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与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寻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否拟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与否制定;
(三)与否开展消防宣教、防火安全检查;
(四)与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与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各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寻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诲培训、消防演习;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批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
(六)人员密集场合在外墙门窗上设立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七)违背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合;
(八)违背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合吸烟、使用明火;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合与居住场合设立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公众汇集场合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决。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寻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状况。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寻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同步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核,贯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公众汇集场合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三)无端迟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告知关于单位或者个人整治;
(六)运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顾客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她不合法利益;
(八)其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近亲属禁止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背前款规定,按照关于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拟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及时改正;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擅自变化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四)在人员密集场合违背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及时改正;
(五)不符合都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定,影响公共安全;
(六)其她也许增长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关于原则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合且具备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畴。
详细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定并公示。
第四十条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畴内实行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6月9日发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步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消防 监督 检查 标准 规定 派出所 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