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代考试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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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考试总结
重点及特例总结
--------------------------债券
1、发行方式
金融债券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商业银行次级债原先是以私募的方式放发行,2004年4月17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规定,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并正常交易;
混合资本债券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短期融资券不可定向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
企业债券不可定向发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公司债券不可定向发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及可转债只有上市公司能在符合条件能定向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基本上讲,混合资本债券与金融债券各方面很相似,只是报送材料时不一样
2、定向发行的特别情况(接上)
(1)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
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
(2)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前条第3-7项规定的要求,且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定向发行不要求证券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二)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担保金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进行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
前款所述的债券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
(上述是第一款)
转让双方应当在协议中就该债券的转让限制和风险分别作出明确的书面提示和认可。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的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最小转让单位不得少于面值50万元。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的债券的转让应当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应当符合转让场所的业务规则。
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转让人均应当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确认,非合格投资者不得参与定向发行债券的认购、受让活动。
-----------------重点,还包括主承销商以及转让人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经审查确认的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并办理证券帐户的开立、注册手续。
合格投资者只能使用在登记结算公司注册的证券帐户进行债券的申购、受让等投资活动,并填制债券的认购表或受让表。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时,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示,认购或转让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应填写《合格投资者认购债券表》或《合格投资者转让债券表》,承诺自行承担投资债券的所有风险,并不向非合格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债券
(3)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略)
3、金融债券、次级债以及混合资本债券发行需组成承销团;
短期融资券没说一定需要承销团,只说了需要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团组织承销团;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招标发行需要承销团;
企业债券发行需要承销团;
证券公司债券需聘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组织承销,不一定需要承销团;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没有说承销团的问题,应该与发行新股一样的。
可转债与新股应一样;
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证券法的对于该问题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4、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式(6种方式);
金融债券可采用协议承销或招标承销确定承销商;
次级债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以及招标承销的方式;
资本混合债券均没说;
短期融资券可采用代销、余额包销以及全额包销,不得自行销售;
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企业债券是余额包销;
企业的承销组织比较特殊
证券公司债券发行可采用包销和代销,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也可由发行人自行组织承销,承销和自行发行的期限90日;
上市公司配股应采取代销方式;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发行对象属于原前十名股东,可以由上市公司自己承销;
公司债券没说,应该与发行新股一致;
新股与可转债券一样
-----------------证券法的对于该问题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5、一次足额发行还是分期发行
金融债券、次级债可以一次足额发行或限期内分期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其他的债券均是一次足额发行。
----------------------具体比较:
(1)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并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分期发行时,每期发行债券时也应该这样披露?
)
(3)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受托机构应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6、担保
(1)、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
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不提供(因为净资产本身要求十五亿以上),提供担保的与普通可转债一样。
(2)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可以采用以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也可以不采取这种方式。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如有必要,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好像只能有保证方式
(3)次级债
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
(4)混合资本债券没有要求
(5)短期融资券没有担保要求
(6)资产支持证券没有正式提说有担保,但应该有以下两种方式:
●以信托财产作为担保
●信用增级机构根据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分为内部信用增级与外部信用增级
(7)企业债券有担保要求:
●发行人应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为债券发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应是连带责任保证;------------说明也可以是抵押担保之类的
●在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担保豁免;
●在企业债券申请上市时,资信为AAA级且债券发行时主管机关同意豁免的债券不需要担保,其他均需要担保
●最近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必须提供担保的要求有所放松,无担保债券的试点工作已经开始启动。
据最新规定,企业可以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根据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提供担保函。
(8)证券公司债券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
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
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
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担保金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重点
第十八条定向发行债券,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进行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
前款所述的债券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
(9)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没有强制要求提供担保
7、信用评级
(1)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应进行信用评级;
●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
●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2)次级债
●需要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没有说具体的安排
(3)混合资本债券
●无论是定向发行还是公开发行均应信用评级;
●存续期,评级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
●每年发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每季度发布一次跟踪评级信息
●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评级机构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
(4)短期融资券
●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应建立跟踪评级的制度安排;
●近3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5)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
●应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的信用评级;
●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内每年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6)企业债券
●需要聘请资信评级机构;
●没有要求跟踪评级;
(7)证券公司债券
●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
●定向发行债券,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进行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
(8)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9)可转换公司债券
●应进行信用评级及跟踪评级;
●至少每年公告一次信用评级;
●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此一样。
8、债券代理人
9、发行承销期限
证券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证券法对核准发行文件的有效期限没有限制
(1)新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债
●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6个月内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
●证监会受理期限为3个月,但不包括发行人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金融债券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没按规定期限发行的,原核准文件失效,应重新核准;
(3)次级债、混合资本证券没有说明
(4)短期融资券
●没有对发行期限的限制
(5)企业债券也没有发行期限的限制
(6)证券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承销或自行组织销售的,销售期限不得超过90日;
(7)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存续期的还本付息的日期
(1)金融债券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
●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帐户。
(2)次级债与混合资本债券没有说明
(3)短期融资券
●发行人应在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4)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3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
(5)企业债券没有说明
(6)证券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7)公司债券没有说明
(8)可转换债券
●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公告;
●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赎回公告。
赎回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
●在可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回售公告。
赎回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的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1次回售权利,有关的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
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1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1次,余下的发布时间视情况而定。
12、审批机构的审批期限
(4)短期融资券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5)资产支持证券
●银监会的受理审批发行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人民银行的受理审批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13、发行前后公告的日期
(1)金融债券
●分期发行金融债券是,发行人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发行申请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批露有关信息。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2)次级债没有
(3)混合资本债券
●发行人按照规定提前赎回、延期支付利息或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延期支付本息,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人民银行备案,并在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开披露。
(4)短期融资券
●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企业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
(5)资产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截止交易流通日。
●同业中心收到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公告后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布以下信息:
(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的文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公告。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截止交易流通日。
●受托机构应在本息兑付日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向同业中心提供受托机构报告,同业中心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四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布,并于本息兑付日开市前完成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的调整。
(6)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每份面额为100元,以1000元为1认购单位;
●债券到期前1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债券到期前1周终止上市交易。
(7)证券公司债券
●在利息或本金偿付日之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务。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证监会及其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王章;
●上市债券到期前1个月终止上市交易,由发行人办理兑付事宜。
(8)公司债券
●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公司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9)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可转债上市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上市应当在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宜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的偿还事宜也是如此。
14、重大事项
------------------证券法对重大事项和内幕交易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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