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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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
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4.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
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
应如何判决?
(分析理由)
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以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本案例中,由于违反最后一批货物没有按时装运,已经构成违约,而且违约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因此根据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的规定,本批已失败,应判对方胜诉。
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物,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
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
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
问:
我方如何处理?
为什么?
分析:
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
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
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
之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
以麻袋包装。
经综合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物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买方收到货物后,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问:
我方应否赔偿?
说明理由.
我方不能赔偿。
本题是一个较简单的案例,涉及到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以及信用证性质。
(1)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看,信用证虽然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自主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从信用证性质看,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文件,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开证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最后,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实行所谓“严格符合原则”,不仅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3)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我方要想从开证行(付款行)收到货款,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备货和制单。
从原则上看,我方的做法是对的。
(4)我方在处理上也有不妥之处,就是在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该合理应付,应该与买方合同内容再进行核对,或者要求对方改证,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7.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
1997年3月8日去电:
“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
"
3月10日JR公司来电:
“接受你8日来电,CFR纽约每件37美元.”
3月12日BC公司去电:
“我方只接受CIF纽约每件45美元,请确认。
3月14日JR公司来电:
“你12日来电抱歉,只接受CIF每件40美元,请速复。
3月16日JR公司又来电:
“经说服批发商同意CIF纽约每件45美元。
”
3月18日BC公司去电:
“货已售出。
有货再与你联系。
3月28日BC公司去电:
“现在可供海尔热水器30000件,CIF纽约每件50美元,6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5日复到有效。
3月30日JR公司来电:
“接受你28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
4月1日BC公司去电:
“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裁地点在中国。
4月3日JR公司来电:
“接受在中国仲裁。
4月5日BC公司去电:
“限即期信用证4月15日到有效”
4月7日JR公司来电:
“你5日电信用证将由花旗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立.”
经过几个回合磋商,合同即告成立。
请判断: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生效?
为什么?
(2).3月16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
(3)。
3月18日BC公司去电是否为违约?
(4).4月3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
(5).上述往来交易磋商过程中哪些是发盘?
哪些是接受?
分析如下: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不能生效,因为来电的“接受”已经对实盘内容进行了修改,其实是一项新的发盘.
(2)3月16日JR公司来电也不能成立,因为JR公司3月14日来电已经表示拒绝,此来电只能认为是一项新的发盘。
(3)3月18日BC公司去电不能构成违约,因为JR公司3月14日已经拒绝BC公司3月12日去电的实盘内容,而JR公司3月16日来电只能是一项新的发盘而已。
(4)4月3日JRJR公司来电合同能够成立,因为它对BC公司4月1日去电的内容形成了有效接受.
(5)形成发盘的有:
3月8日去电,3月10日来电,3月12日去电,3月14日来电,3月16日来电,3月28日去电,3月30日来电,4月1日去电,4月5日去电.
形成有效接受的有:
4月3日来电,4月7日来电。
8.某年六月,甲国某公司准备向国际招标机构投标,由于缺少货源,向我某外贸公司发来求购意向,我公司遂于6月25日向其发实盘并规定有效期至同年7月20日.对方为争取得标,6月30日向我公司发来传真,要求降价20%,我公司于7月2日回电拒绝.对方7月12日给我公司来电,同意接受我方6月25日发盘。
此时我公司已将该批货物以高价转卖他国,无法向对方供货,对方遂派专人前来交涉,要求我方供货。
我方应否向对方供货?
分析:
这是一起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分析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发盘何时失效;
二是还盘的法律后果。
《公约》明确规定,受盘人做出还盘或对发盘主要条款提出修改,原发盘失效。
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二是还盘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双方角色互换,这时还盘人即成为发盘人.新受盘人有权对还盘内容进行考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对方认为其7月12日的接受是在规定的7月20日的有效期内做出的,故7月12日接受是合同成立的标志。
然而,对方6月30日传真要求我方降价20%,是对我方发盘内容实质性修改,是还盘,造成了我方原发盘内容失效.其6月30日还盘成为新的发盘,被我方拒绝。
因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对方7月12日的来电仍然是发盘,我方也没有接受且将货物售出,没有订立合同意思.所以,对方要求是无理的,我方有权不向对方供货。
9.某年10月,我公司与日本商人签订引进二手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出口商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符合正常生产要求。
同时规定,如果有卸件损坏,货到我方工厂后14天内出具检验证明,办理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后,因我方工厂的土建工程尚未完工,三个月后才将设备运进厂房打开检验,结果发现几乎全是报废设备,只是对方刷了油漆,表面难以识别.问:
我方是否可以退货或索赔?
从案情上看,纠纷和损失是由我方索赔条款签订不当引起的。
我方仅仅把引进设备看作是签约、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和索赔条款的重要性,特别是忽略了索赔时效问题,因此丧失了索赔和退货时机,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成套设备的检验程序是比较复杂的,何况是品质本来就存在缺陷需要运转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因此,在合同中应尽量延长索赔有效期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一般应规定为一年或二年左右。
10.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伦敦,每公斤30欧元,合同同时规定,我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地,结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对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例关键问题在于明确使用CIF术语的性质,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船运公司,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卖方无需保证何时到货.但是合同中却做出了与CIF术语性质相反的规定,即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何时到货的责任,实质上将CIF变成了DES。
所以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所签合同有误造成的,应该按所签合同办理,合情合理向对方理赔。
11.某年6月,南京某进出口公司按CIF术语与以色列外商签订一出口电缆合同(注:
合同由进口方制作),总金额为27.3万美元,其中90%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10%货款待货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后,经买方查验后再用汇付方式支付.(合同保险条款规定:
保险期限为货到收货人仓库90天为止).南京公司于9月5日收到进口方开来即期信用证24.6万美元,在交货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
10月底南京公司将全部货物在上海港装船运往目的港,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清洁已装船提单。
货物抵达目的港卸下海轮,货物数量与提单相符,然后用汽车运到收货人仓库,仓库出具了清洁仓库收据。
次年1月收货人发现货物在仓库内有部分丢失,损失价值18.3万美元,于是买方持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一切险和战争险,其责任起讫为“仓到仓”和“水面责任”,此案保险标的物已经安全如数运到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所以拒赔.
2月底,以色列进口方来电通知南京公司:
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期限不能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90天,而贵公司只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到达我方仓库后22天发生部分丢失,属于你方漏保而造成18.3万元损失。
现在通知你方,损失金额从尚未汇付的27。
3万美元货款中扣除,其余9万美元现在汇付你公司.
你认为南京公司应否赔偿?
南京公司应该在个案中吸取什么教训?
此案中,由于是买方制作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期限不能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90天。
此条款没有引起南京公司重视,南京公司只是按通常做法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属于违约。
因此,造成损失应该由南京公司承担.
如果南京公司回签此合同时能仔细审查并发现此条款,完全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是不同意,要求买方删除此条款;
二是同意此条款,但在履约时,要依约投保,即可避免上述损失。
另外,南京公司默然接受扣款的方式弥补其损失,很简单结案也不妥,因为买方只凭简单现场勘察记录、现场照片和其他单据来作为扣款凭证,案情是否真实?
证据是否确凿?
南京公司应该请求我驻外机构配合调查和实地勘察或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公证机构、法律机构调查并出具合法证明,来确定案件真伪,绝不能简单从事。
因为本案中不能排除买方有意制造假案以欺骗我方的情况.
12。
我外贸公司向美国达力公司出口冷冻牛肉60公吨,每公吨CIF价30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
达力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
数量60约公吨,总金额180000美元.我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62公吨,缮制货物发票表明:
数量62公吨,总金额186000美元。
当我外贸公司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到了银行拒付。
试问是否有权拒付?
银行有权利拒付。
此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
从信用证特点上看,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合同约束。
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
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
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总金额明确为180000美元,其实就是规定为60公吨。
因此,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13.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贷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所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
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贷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贷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本案例中,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既是通知行又是保兑行,通知行由于对开证行资质和信用审核不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破产其责任由通知行承担;
B银行又担当保兑行,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责任,应该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我国某公司既不能退回已经议付的货款,也不应该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14.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低于直接费用部分,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即应包括直接资,也应包括间接费用,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这是单方面修改合同问题.有关<国际法>规定: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只要合同成立条件符合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修改和变更合同内容.显然业主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是违法的.至于如何索赔,原则上只要对方修改合同内容部分并且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部分都应该提出索赔,索赔金额由直接经济损失及利息、支付费用和预期利润四个部分构成。
本案例:
业主增加工程量和减少工程量都属于违约行为,并且造成了我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所以第二种意见正确.
15、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回答:
美方的要求不合理。
信用证款项的支付要按照合同执行,卖方可以要求修改合同中的有关价格条款,然后再修改信用证款项。
如果达不成修改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协议,也只能按照合同去执行.
16、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
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不妥之处在于贸易术语选择不当,其实FOB术语采用的是“船到仓”保险的起讫期限,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出口货物国内段的风险没有得到落实,除非卖方单独对国内段的运输投保。
另外也可选用FCA或CPT、CIP贸易术语,这样以来风险可以提前转移给买方。
17、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
我方应如何处理?
按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关于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方法以及索赔时间等内容去处理。
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
一般来说,纺织品的检验是货到目的港或目的地或用户所在地检验,其实买方收货就是等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如果对方没有提出异议,只能说明买方丧失了索赔权,我方可以不予理睬.当然为了今后继续贸易合作,也可以予以补救。
18、某货轮船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
大火被扑灭。
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船长雇用拖轮把船舶拖往就近港口修理,修好后继续驶往目的港这次损失共有:
(1)1000箱货物被烧毁;
(2)600箱货物被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员工资。
试分析:
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
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应付全部责任?
共同海损:
(2)(4)(5)
单独海损:
(1)(3)
投保水渍险或一切险即可获得全部赔偿
19、货轮不慎搁浅,事后船长下令开倒车,强行起浮。
货船轮机受损并划破船底,海水渗入船舱,船货部分受损。
在就近港口修理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共占用就一周时间,增加了包括船员工资在内的各项费用开支.船舶修复后装上暂时卸载的货物重新启航。
启航欧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灭火后发现一部分儿童玩具被烧毁,另一部分儿童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浸湿.试分析:
哪些是共同海损?
哪些是单独海损?
应投保何种险别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
属于共同海损的是:
修理费用、装卸费用、船员工资等开支;
被浸湿的部分儿童玩具及全部茶叶.
属于单独海损的是:
被烧毁的儿童玩具。
只要投保水渍险或一切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
20、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
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为400公吨。
其中A级120公吨,B级120公吨,C级160公吨。
数量和金额均允许有5%的机动。
向银行交单的发票数量为420公吨,其中,A级126.2公吨,B级126公吨,C级167.8公吨。
银行拒绝仪付。
试分析拒付的原因。
答题要点:
(1)信用证要求单证严格相符;
(2)分别计算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的交货数量;
则A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114公吨,126公吨),C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152公吨,168公吨).
(3)由题可知,卖方交货时,A级多交0。
2公吨,C级少交0。
2公吨,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21、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
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
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分析:
银行有权拒付。
(5分)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
(3分)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所以有权拒付。
(7分)
22、有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
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B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
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
事后A公司宣布出售给B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A公司不再承担责任,而B公司认为,A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判别孰是孰非?
为什么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A公司不承担责任。
(6分)
CFR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之前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
(7分)卖方的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卖方不保证到货.所以航行途中车辆被冲入海中的责任由B公司自己承担。
23、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1)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3分
(2)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5分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
……2分
24、某一货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后,原装在该船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获得的价值为原货价值的30%;
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大米,经检查后发现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薰的损失,经晒干后,作为次米出售,可得价值为原价的50%。
按照上述情况,棉花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试分析:
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损失。
(1)棉花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
棉花原来可以作为纺织品的原料,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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