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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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的两层含义:
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我国刑法典的特:
第一,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第二,贯彻了刑法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第三,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外国现金经验相结合。
我国刑法的任务:
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解释:
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5、法的明确性原则;6、严格解释原则;7、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一,纠正中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第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建国后至新刑法实施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
分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混合概念三种(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二合一)。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13条(采用的是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和欣慰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我国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基本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犯罪构成要件反映和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构成要件的实质性功能)。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构成要件的法定性)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根据;第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标准;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提供了保障。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和法律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内部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的规格和标准。
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第五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客体的分类:
(1)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地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揭示所有犯罪的共同实质)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决定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
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是犯罪的选择要件。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收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法定性、以客观事实内容特征为内容、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是所有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唯一的必备要件。
主要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此外还包括持有。
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
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
危害结果(狭义的):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之一。
危害结果的特征:
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
危害结果的种类:
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做的划分);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根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划分)。
刑法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确定了因果关系,只是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
要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或过失。
因果关系的特征:
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
第七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我国刑法中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人格;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二者缺一不可。
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8周岁,心智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包括两种:
一是未满14周岁的人。
二是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3)相对无(有)刑事责任能力。
具体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只对刑法规定的8类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
(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主要包括三类: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②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③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
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从宽处理原则,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不成立累犯原则,从宽适用缓刑原则,免除前科报告原则。
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从宽处理原则,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刑法关于孕妇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不适用死刑原则,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犯罪的一般主体:
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
犯罪的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根据,分为:
真正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该犯罪不成立
不真正身份犯:
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行为人有无特殊身份,犯罪都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则比无此身份者的量刑要重或轻。
单位犯罪: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罪种的法定性。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双罚制、单罚制。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面的和动机。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首先,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其次,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他们直接蹙眉在这有机联系。
犯罪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其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其发生的心里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显然不同;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在间接故意心理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认识错误;而在过于自信心理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存在错误认识。
(2)在意志因素上。
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二者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无预见,但是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应当预见(有能力、有义务预见)而没有预见;而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无法预见,因而不应当预见。
犯罪目的:
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犯罪均具有犯罪目的。
当刑法特别标明某种犯罪行为的犯罪目的时,此时该特定目的即为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目的犯)。
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通常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的一个重要情节。
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影响;
(2)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如果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①对象错误、工具错误:
未遂;②行为性质错误:
过失或意外事件,如假想防卫;③具体目标错误:
对刑事责任无影响,如误把甲当乙杀害);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意图(防卫合法权益);
(2)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排除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法定条件:
避险意图(避险认识,避险目的)、避险起因(自然力量,动物的侵袭,非法侵害行为,人的生理、病理过程)、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避险对象(较小的合法权益)、避险限度(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避险限制(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禁止(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损害对象不同,实施条件不同,限度标准不同。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法律上以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
不同犯罪形态的既遂:
(1)结果犯。
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志。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
(2)行为犯。
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确认犯罪既遂的标志。
如强奸(奸淫幼女)罪、传播性病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投敌叛变罪等。
(3)危险犯。
以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客体处于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的标志。
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等罪
(4)举动犯。
指行为人一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举动犯无未遂)。
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情况:
①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行为,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②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
犯罪预备形态: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未遂形态: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或未达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
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形态: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类型:
(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普通中止)。
特征:
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特殊中止)。
特征:
除普通中止的三个特征外,还包括“有效性”。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主体为二人以上;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分类:
(1)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
(2)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
(3)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特别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特征(成立条件):
(1)由三人以上组成。
(2)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具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
(3)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略)
胁从犯:
(略)
教唆犯:
是指通过言语教唆,意图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不是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的一类犯罪人,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确定其刑事责任时,或者作为主犯,或者作为从犯。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罪数的类型:
分为一罪类型和数罪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一行为造成一个或数个结果),包括:
(1)继续犯:
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罪。
(2)想像竞合犯:
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3)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
如虐待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等。
2、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或数举动,法律规定为一罪),包括:
(1)结合犯: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集合犯:
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反复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规定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
又可分为常业犯(如赌博罪)和营业犯(如非法行医罪)。
3、处断的一罪(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司法上作一罪处理),包括:
(1)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3)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目的:
国家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特殊预防:
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并通过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一般预防:
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戒社会上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一般预防的对象为社会上其他有潜在犯罪倾向的人。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主刑:
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
主刑的种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对同一个犯罪,可以同时判处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的种类: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概念、特点:
(略)
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
一是在案件的管辖上,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二是在程序上,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死缓
死缓二年期满后的处理: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非刑罚处罚方法(略)
第十六章刑罚裁量
量刑情节:
是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据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的基本特征:
(1)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或者行为人人身危险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2)量刑情节不仅包括部分罪中情节(未遂、中止等),而且还包括罪前情节(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罪后情节(悔罪态度、自首、立功等)。
(3)量刑情节只能以所定之罪的法定刑为自己发挥作用的范围和基础。
(4)量刑情节是对犯罪分子落实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根据。
量刑情节的体系:
(1)从渊源上可分为:
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
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而来的从重情节、酌定量刑情节。
(2)从处罚功能上,可分为从重处罚情节、从宽处罚情节(可再分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三类)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普通累犯:
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特别累犯:
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同种犯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均构成特别累犯。
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征(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
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数罪并罚: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并科和吸收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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