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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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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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模板
附件2 南京市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手机号码
区(开发园区)
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粉尘类型
所属行业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联系电话
企业规模
规上□规下□企业总人数:
单班直接从事粉尘作业人员数量
粉尘作业场所
人员最大数量
检查项目
检查
内容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一、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关部门等安全生产职责。
《安法》第19条、22条
管理
制度
2
建立培训教育、劳动防护、危险作业审批(有限空间、动火等)、消防安全、安全用电、设备管理、现场管理、安全检查等制度。
建立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物料粉碎研磨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等。
《生产条例》;68号令
培训
教育
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企业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对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安法》第24条、25条、41条;
GB15577第4.4条;
68号令条文释义
风险
管理
4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安全防控措施和检查表。
组织开展班组、车间、企业危险源辨识,合理确定企业和车间(或工段)检查频次,并做好记录。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录入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及时落实整改,消除隐患,形成闭环管理。
《安法》第38条、GB15577第4.3条、苏安监〔2014〕40号
应急
管理
5
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编制粉尘爆炸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内容。
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粉尘爆炸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演练要形成记录。
74号令;
GB15577第9.2.1条、9.2.3条
二、设施设备管理
建(构)
筑物
6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并通过消防建筑设计审核。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严禁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严禁存放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安法》第39条;
GB15577;
GB50016;
68号令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宁安委办〔2016〕43号
防雷
防静电
8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68号令;
GB50057
9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应对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按规定采取防静电接地。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除尘系统静电接地必须独立设置。
GB15577第6.3.2条;68号令
通风
除尘
10
可燃性粉尘不应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互联互通。
宁安委办〔2016〕43号
11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宁安委办〔2016〕43号
12
金属粉尘干式除尘器是否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其它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是否采取可靠防范点燃源措施。
宁安委办〔2016〕43号
13
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宁安委办〔2016〕43号
14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必须按照GB15577要求配备防水防潮设施。
宁安委办〔2016〕43号;68号令
15
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GB15577第6.6条
1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口应按规定设置。
除尘器的进出口风管应设风压监测装置、进出口和灰斗温度检测。
GB50019第5.6.10条;GB/T第4.7.2条
17
除尘器宜安装在室外;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设立隔(阻)爆装置。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GB/T17919第4.1.8条;GB50016第3.3.4条
18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及存在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火花危险的风管,应在风管上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和火花熄灭装置。
宁安委办〔2016〕43号;AQ4273第6.3条
19
吸尘罩或吸尘柜采用钢质材料制造,若采用其它材料则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应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AQ4273第6.4条
20
除尘系统的风叶应采用导电、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风机及叶片应安装紧固、运转正常,不产生碰撞、摩擦和异常杂音。
AQ4273第8.1条、8.2条
21
袋式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
并根据除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入口粉尘浓度等确定合理清理周期。
GB/T17919第4.2.1条、4.2.3条
22
当集尘器出现下列故障时应予报警:
进出口压差过高、温度异常升高、脉冲喷吹压力过低、卸灰装置停止工作。
GB/T17919第4.7.4条
三、生产现场作业
安全管理
作业前的准备
23
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进行公告。
《安法》第32条;70号令;GB15577第6.4.1条、6.2.1条、8.3.1条、9.1.3条;
59号令;
安委办〔2012〕38号;
68号令;
GB/T11651第4.1条
AQ3009第7.1.2条
GB50014
GB50016
宁安委办〔2016〕43号
24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5分钟)。
危险场所的明火作业要求
25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明火作业,确需要明火作业遵守下列规定:
1)停产撤离作业人员,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2)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金属粉尘应使用D类干粉灭火器;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4)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检维修作业
要求
26
检维修作业:
生产系统应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
严禁非维修人员进入现场;检维修作业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确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
作业场所清洁要求
27
企业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理;清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定期清理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场所,包括地面、墙角墙面、设备表面和横梁等;2)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进行清理。
28
发现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箱体内有粉尘沉积是地,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规范清理,清灰气源应采用惰性气体,以防止清灰过程粉尘爆炸。
作业的安全防护
29
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
30
企业配备防爆电气维护人员,具备防爆电气知识,负责防爆电气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31
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50014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
四、防火防爆
防爆电气设备
32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具体情况,正确介定爆炸危险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必须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宁安委办〔2016〕43号
33
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
GB3836.1第29.4;
AQ3009第7.1.3条
34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
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
GB50058第5.1.1条
35
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GB5005第5.4.3条
涉粉尘
工艺
设备
36
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GB15577
第5.4条
37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GB15577
第6.2.2条
38
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2.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GB15577
第6.2.3条
39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宁安委办〔2016〕43号
40
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GB15577
第7.2条
41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GB15577
第8.1条
42
收尘器应设有灭火用介质管道接口。
GB/T17919第4.1.12条
注:
上表中黑体部分(序号7、10、11、12、13、14、18、27、32、39)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应有明确的结论。
检查意见:
检查负责人(签字):
专家(签字)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检查表引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法》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简称《生产条例》
3、《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简称68号令
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简称GB15577
5、《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苏安〔2014〕26号)简称苏安〔2014〕26号
6、《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简称70号令
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简称3号令
8、《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简称74号令
9、《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检查督查通知》(苏安监〔2014〕39号)简称苏安监〔2014〕39号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简称GB50016《建规》
1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简称GB50058
12、《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2012)简称GB/T29304
13、《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简称GB17269
1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简称:
AQ4273
15、《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简称AQ4272
16、《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简称AQ3009
17、《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10)简称GB3836.1
1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简称GB/T17919
19、《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简称59号令
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简称安委办〔2012〕38号
1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简称GB/T11651
2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4-2005)简称GB50014
2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简称GB50019
2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简称GB50057
23、《继续深入开展全市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宁安委办〔2016〕43号)简称宁安委办〔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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