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集团辅助运输管理办法DOC.docx
- 文档编号:15680941
- 上传时间:2023-07-06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30.87KB
TM集团辅助运输管理办法DOC.docx
《TM集团辅助运输管理办法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TM集团辅助运输管理办法DOC.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TM集团辅助运输管理办法DOC
关于下发《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煤经生字[2016]397号
各矿、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辅助运输现场管理,提升矿井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井安全生产,依据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发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22日
附件:
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一、轨道运输管理
(一)巷道硐室管理规定
1、巷道断面:
巷道断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设计规定要求。
2、车场车房:
车场、车房巷道弯道半径、巷道连接方式、运输方式应设计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设计规定要求。
3、硐室设计:
斜巷信号硐室、运输绞车车房、候车室、调度站、人车库、充电硐室、井下运输车辆检修硐室、井下加油硐室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设计规定要求。
4、躲避硐:
斜巷躲避硐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设计规定要求。
5、装卸载站:
矿车装载站、矿车卸载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设计规定要求。
6、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7、轨道机车运输巷道(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两侧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不得小于0.5m。
8、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9、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第8条)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
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10、在双向轨道运输的巷道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在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运输线路管理规定
1、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采区运送重量超过15t(包括平板车重量)及以上设备时,线路轨型不低于30kg/m;其它运行线路轨型不低于22kg/m。
2、主要运输线路(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井底车场、主要斜巷绞车道,地面运煤、运矸干线和集中运载站车场的轨道)及行驶人车的轨道线路质量必须达到优良。
3、其他轨道线路质量达到合格,不得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在轨道线路变坡点、拐弯处必须使用合格的曲线钢轨。
4、轨道主要项目质量要求:
(1)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都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两股钢轨顶面水平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一般轨道8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一般轨道+6mm),下偏差为-2mm。
5、运输线路的道岔质量达到合格,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无非标道岔。
6、道岔主要项目质量要求:
(1)道岔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都不得大于2mm。
(2)道岔轨距按标准加宽后+3mm;辙又前后,轨距偏差为+3mm,Omm。
(3)道岔水平偏差不大于5mm。
(4)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密贴,间隙不大于2mm,无跳动;尖轨损伤长度不超过100mm,在尖轨顶面宽20mm处与基本轨高低差不大于2mm。
(5)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600mm轨距为572mm,偏差为+2mm,Omm;900mm轨距为872mm,偏差为+2mm,Omm。
7、轨道扣件必须数量齐全、紧固有效并于轨型相符;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8、轨道方向直线要目视平顺,曲线要目视圆顺;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9、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轨枕无失效,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轨枕下要捣固坚实,无空板、吊板现象;道床要经常清理,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10、道岔尖轨开程为80~110mm,尖轨根部轨缝不大于8mm,滑床板应与尖轨底面贴合,其间隙不超过2mm;转辙器各部件齐全,连接紧固,动作灵活可靠。
11、道岔安装处应有道岔参数牌板,内容要完整准确(标明:
道岔型号、辙又角、前长a、后长b、全长L、尖轨长度、尖轨前端轨距、尖轨跟部轨距、曲连接轨中部轨距、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
12、倾斜巷道使用绞车提升时,轨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
13、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三)轨道大巷运输管理规定
1、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同一水平行驶3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装备机车通信设备。
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2)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3)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4)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5)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6)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7)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8)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9)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
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10)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
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2、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
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喷支护;②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③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2)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lOOmm。
3、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
(2)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3)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测试。
4、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及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者棚梁之间的距离等,应当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
(2)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3)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当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②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者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应当符合要求。
③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
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连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5、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发车前,应当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当有照明,架空线必须设置分段开关或者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5)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6)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7)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当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
6、各乘人地点悬挂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牌和列车时刻表,安装语音报站装置。
7、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闭车门或者挂上防护链。
(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
(3)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4)严禁在机车上或者任意2车厢之间搭乘。
(5)严禁扒车、蹬车、跳车和超员乘坐。
8、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严禁人、物料混运。
9、电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10、严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辅助运输设备。
(四)盘区运输管理规定
l、绞车必须按设计合理稳设,绞车操作空间和稳设安全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0.5m。
2、绞车必须保持完好。
护绳板不松动,不变形,安全可靠;小绞车稳设前应同时配套全封闭安全防护罩,安全防护罩安装牢固可靠;制动臂、闸块、拉杆、操作手把、定位手把、制动拉杆、调节拉杆、定位装置等齐全可靠,无弯曲变形。
3、绞车声光联络信号必须齐全可靠,符合规定;并按规定使用授权开启装置。
4、小绞车必须在额定的能力范围内运行,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超额定范围运输。
(新修)
5、小绞车、无极绳绞车、连续牵引绞车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6、绞车必须进行编码管理,安装地点应悬挂绞车管理牌板,要标明绞车司机操作标准和绞车管理参数,管理牌板内容要完整准确(标明:
①绞车司机操作标准;②绞车管理参数:
绞车型号、牵引力、钢丝绳直径、电动机功率、容绳量、牵引长度、允许牵引空重车数、允许最大牵引载荷、绞车包机人)。
7、绞车钢丝绳必须完好,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
(1)小绞车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不得超过10%;无极绳运输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不得超过25%;以钢丝绳公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不得超过10%;钢丝绳明显变黑、有弯折、扭曲、硬伤、打结等;凡存在上述情况时,钢丝绳必须更换。
(2)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
(3)小绞车钢丝绳的选择必须要与绞车型号、绞车牵引能力相匹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容绳量范围内必须使用整根钢丝绳,严禁钢丝绳中间有任何接头(打结、绳扣对接)。
(4)钢丝绳要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涂油,必须保持润滑。
8、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两道压绳板必须齐全),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卷筒上应当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定期检验用绳。
(4)绞车滚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9、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平巷运输设备和无极绳绞车中使用,且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lO、盘区倾斜巷道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六条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②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者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2)矿车和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安全系数,不小于6;无极绳的连接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8。
(3)倾斜巷道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4)倾斜巷道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5)倾斜巷道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11、各类车辆的连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连接装置。
12、盘区及采掘工作面小绞车钩头制作方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依据GB/T16271-2009《钢丝绳吊索插编索扣》及附录A和GB5976-2006《钢丝绳夹》要求,小绞车交互捻钢丝绳钩头的制作方式分为两种。
各矿可根据运输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但两种方式不得混用。
(1)手工折回式插编方式
①凡采用装有套环(绳皮)手工折回式插编方式的,插编后的钩头不再要求打设绳夹。
②具体插编标准和方法必须符合GB/T16271-2009《钢丝绳吊索插编索扣》及附录A。
③插编要求:
插编部分的绳芯不应外露,各股要紧密,不能有松动的现象;插编后的绳股切头及插编部位要平滑和圆整,无明显的扭曲;插编末端部分要光滑不露毛刺;插编的钢丝绳索扣与套环(绳皮)要匹配,要结合紧密不松动;钢丝绳有效插编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30倍;插编索扣的实际破断拉力应不小于相应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的75%。
(2)打设钢丝绳夹方式
钢丝绳夹打设标准具体见GB5976-2006《钢丝绳夹》。
钢丝绳绳夹、夹座、U型螺栓的型式和尺寸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必须符合GB5976-2006《钢丝绳夹》的规定。
①钢丝绳夹的布置
钢丝绳夹应按下图所示安装:
夹座必须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U型螺栓必须卡装在钢丝绳的尾段上。
钢丝绳夹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
②钢丝绳夹的数量
对于符合GB5976-2006标准的使用场合,每一连接处所需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如下表:
绳夹公称尺寸
(钢丝绳公称直径dr)mm
钢丝绳夹的最少使用数量(组)
≤14
3
>14~26
4
>26~36
5
③钢丝绳夹间的距离
钢丝绳夹间的距离A等于6~7倍的钢丝绳直径。
钢丝绳尾段的长度为L,应满足2/3A≤L≤A,且采用细铅丝、绳帽等合适的被覆物包扎紧固,防止尾段绳头出现松散。
④绳夹固定处强度
绳夹固定处的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自身强度的80%;绳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每次受载前和受载后,都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将螺母进一步紧固,确保螺母紧固扭矩符合标准要求。
⑤钢丝绳夹的固定
紧固绳夹时须考虑每个绳夹的合理受力,离套环最远处的绳夹不得首先单独紧固。
离套环最近处的绳夹(第一个绳夹)应尽可能地紧靠套环,但仍须保证绳夹的正确拧紧,不得损坏钢丝绳的外层钢丝。
13、盘区及采掘工作面小绞车钩头保险绳制作方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倾斜井巷使用小绞车运输时,必须加装保险绳;
(2)保险绳长度必须根据允许牵引车辆数确定;
(3)保险绳绳径要与小绞车牵引钢丝绳直径相同;
(4)保险绳与车辆末端连接绳扣应采用插编方式或打设钢丝绳夹方式,必须符合第11条盘区及采掘工作面小绞车钩头制作方式规定。
(5)保险绳与绞车牵引钢丝绳的连接要采用钢丝绳夹连接方式,具体见下图所示。
保险绳第一道绳夹与钢丝绳钩头(绞车主绳钩头)插接末端的距离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但绳夹不得打设在钢丝绳钩头插接段。
(6)钢丝绳夹间的距离A等于6-7倍的钢丝绳直径。
保险绳连接尾段的长度为L,应满足2/3A≤L≤A,且采用细铅丝、绳帽等合适的被覆物包扎紧固,防止尾段绳头出现松散。
(7)钢丝绳夹应按下图所示安装:
夹座必须扣在绞车牵引钢丝绳的工作段上,U型螺栓必须卡装在保险绳段上。
钢丝绳夹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
(8)保险绳与牵引钢丝绳连接的钢丝绳夹数量
对于符合GB5976-2006标准的使用场合,每一连接处所需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如下表:
绳夹公称尺寸
(钢丝绳公称直径dr)mm
钢丝绳夹的最少使用数量(组)
≤14
3
>14~26
4
>26~36
5
14、各类阻车、挡车装置必须安全可靠、齐全有效;盘区轨道巷、盘区集中轨道巷以及采掘工作面辅助运输顺槽,凡存在有坡度或起伏的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
15、盘区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移动阻车器,严禁使用道夹板、木板、石块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阻车装置。
车辆停放时,必须进行可靠的阻车。
16、各类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完好,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
(1)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台台完好,安全可靠;
(2)矿车完好率不低于85%;
(3)专用车辆完好率不低于95%。
17、使用无极绳绞车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无极绳绞车安装必须固定牢靠,符合设计要求;
(2)制动器必须灵敏可靠,声光信号必须齐全有效;
(3)钢丝绳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托压绳辊齐全有效,机尾轮要有安全罩。
18.使用无极绳连续牵引车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
(2)安全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必须为失效安全型,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3)必须设置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安全闸。
安全闸具备的性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三百九十条相关规定。
(4)必须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
(5)必须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号联络装置;设有跟车工时,必须设置跟车工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在驱动部、各车场,应当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
(6)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
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
(7)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
(8)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
人员严禁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者后方工作。
19、运输设备、物料的捆绑,应符合下列要求:
(1)捆绑用具(专用捆绑链、手拉葫芦、卸扣体、蝴蝶结、连接件、卡具、压杠、钢丝绳扣)等完好可靠,无变形开焊。
(2)钢丝绳扣插接长度符合规定要求,无损伤、打结、扭曲、绳股断裂等现象。
(3)捆绑用具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完好检查,损坏的及时更换,并有显著标识。
(4)正确使用捆绑用具,货物捆绑牢固,装载合格,重心位置合理,对于超高、超宽、超重、超长的“四超”物料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20、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lO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3)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4)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21、严格执行“分区间、分时段”的运输全封闭管理模式;运输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加强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超挂、蹬钩、扒车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22、井下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23、井下采用轨道运输柴油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板油桶运输,并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
运输时必须由专人负责,必须使用专用运油车辆。
运油车辆要有固定的围栏和顶盖,要将油桶与车体固定牢靠,要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具有反光标志的“危险”警示牌。
柴油油桶不得与其他物料混装,且要避免剧烈振动与碰撞。
24、运输管理机构必须齐全。
必须设有分管运输的矿长、副总工程师和运输专职管理人员,运输区(队)要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25、矿井安监部门必须明确1名领导分管运输安全工作,并配足运输安全监察员。
26、矿井必须制定各类运输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健全和完善各种技术资料。
二、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
(一)无轨胶轮车性能管理规定
l、凡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无轨胶轮车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等文件要求,严禁不符合的车辆入井使用。
2、凡入井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必须“三证一标志”齐全有效,即:
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凡“三证一标志”不齐全的无轨胶轮车严禁入井。
3、无轨胶轮车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
(2)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3)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4)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5)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
4、无轨胶轮车必须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5、无轨胶轮车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必须装配倒车视听警示信号;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6、无轨胶轮车必须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7、无轨胶轮车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
要求显示正常、断电可靠,断电报警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
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车辆动力。
(二)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规定
1、运送人员的无轨胶轮车必须使用专用人车。
严禁人、物料混运。
2、严禁无轨胶轮车“三超”(超员、超载、超速)运行,严禁出现“扒、蹬、跳”等违章行为。
3、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无轨胶轮车的结构和性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发动机、电气系统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要求,严禁失去防爆性能;严禁带病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无轨胶轮车入井。
4、无轨胶轮车在井下运输巷道内行驶的最高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在弯道或坡道上应以低速行驶,严禁车辆空挡滑行。
5、无轨胶轮车在井下运输巷道内同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6、无轨胶轮车必须自带防止停车后自溜的设施或工具。
7、无轨胶轮车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行驶车辆的巷道,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kw。
8、采用罐笼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
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9、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0、井下柴油运输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板油桶运输。
运输时必须由专人负责,必须使用专用运油车辆。
运油车辆要将油桶与车体固定牢靠,要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并悬挂醒目的“危险”警示牌。
柴油油桶不得与其他物料混装,且要避免剧烈振动与碰撞。
(三)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TM 集团 辅助 运输 管理办法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