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基本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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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基本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
一、《中华人民共各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目前国际上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有现收现付、完全积累和部分积累三种模式。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并实行社会统筹,采用现收现付模式。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范围、对象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资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文件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费8%)。
五、社会养老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私营、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证书,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六、缴费单位参保登记
缴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领取并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城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7)、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七、缴费个人参保登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原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者,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需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主要资料:
(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原为职工身份的本人档案材料;
(4)、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重新登记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八、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征缴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以下列方式之一缴费:
一是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二是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形式缴纳;三是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九、《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后,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实行个人缴费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折算工龄只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不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对因病或企业破产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办法。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十、《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一、退休、退职人员丧葬抚恤费及遗属补助标准
根据晋劳社厅发[2006]30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3000元。
退职人员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因病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为:
家属省辖市的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00元。
12、根据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函》晋人社厅函[2012]107号文件规定:
决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一、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
我省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正式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目前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筹集渠道:
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四、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额,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个人缴费满15年是否可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满15年的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条件,而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在缴费。
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按规定缴费。
如果不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将终身受到影响。
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待遇越高,反之越低。
六、缴费年限的规定:
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七、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提前支取吗?
是否需要交税?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八、基本养老金应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哪些基本方针?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一、离休和退休的概念
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十二、如何办理退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十三、实际工作中退休工作中养老金的发放比例应如何确定?
在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后,我们依据晋政发[2006]47号文件,
十四、新的离退休费的调整办法
二00六年七月一日以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这就是说:
在给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才给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正常调整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技术岗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岗位工人的岗位工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薪级工资时,不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显然,今后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的增长次数要少于在职人员工资的增长次数,增长幅度要低于在职人员的工资增长幅度。
相对降低了养老保险的操作难度。
十五、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办理
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单位携带本人档案、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手册和经办机构要求携带的其他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核定手续。
填写“养老金审批表”和“离退休人员手册”。
退管部门审核,确认领取资格、确定养老金标准,报经办机构办公会研究通过。
十六、养老金的核定:
养老金=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x计发比例+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计发比例由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组成,每欠费一年扣除相应的百分比。
十七、养老金的支付和领取
根据运署人险字[2000]42号文件规定,行政全额单位新退休人员养老金当年由原渠道发给,从下一年的1月份起由经办机构发给,差额、自收自支单位由退休的下一月起由经办机构发给。
十八、参保人员死亡的相关待遇
在职死亡:
领取个人账户,由单位负担丧葬费和抚恤金。
退休死亡:
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由社保机构负担丧葬费和抚恤金。
两种情况的遗属补助费,均由社保机构承担。
十九、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的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及时通知社保机构,以便于及时停发其养老金,并配合其家属出具一下手续:
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家庭委托书(所有有资格的继承人签字同意委托一人来办理相关手续)、单位证明。
二十、待遇领取人年度验证
为了推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证增值、防止保险金的流失、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更好的为离退休人员、享受困难遗属生活补助人员服务,所以每年对领取人进行年度验证。
一、认证范围:
所有参加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和领取困难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下称待遇领取人)。
二、认证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二十一、年度验证中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
国内(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必须在制定时间向我办提供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的协查函;出国定居的,每年提供一次我国使领馆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居住生存证明。
经资格认证发现被冒领的养老金,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追回:
(一)通过退现金追回。
由待遇支付科经办人向财务科提供书面说明(退款原因、金额等),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带退款人到财务科退款,并将退款票据号码和退款原因、金额等在数据库记录备案。
(二)在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中抵扣。
将扣回养老金原因、金额等记录备案。
(三)通过银行退帐。
与代发银行联系,及时退回未上账的养老金或冻结账户,并将退款单据号码和退款原因、金额等在数据库记录备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二部分构成;
三、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四、对于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城乡居民,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五、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筹集中,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
六、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七、中央确定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在目前国家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
八、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保。
九、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十、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从城乡居保制度实施的当月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后到达领取年龄的,从到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
十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十二、根据国务院规定,我国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从2011年7月1日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7月1日,实现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
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村民个人、村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集,合理分担,分别占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40%、20%、40%。
失业保险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登记的地域原则是什么?
失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即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三、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什么是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六、什么是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也就是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失去工资的临时补偿。
七、失业保险费能否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作为社会保险费一种的失业保险费当然也不能减免。
八、失业保险费能否缓缴?
不能。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是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保险的法制化、严肃性的体现。
九、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十、参保单位的职工在失业后,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失业保险金
(二)医疗补助金
(三)丧葬补助金(四)抚恤金
(五)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十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失业人员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缴费年限
满1年
满2年
满3年
满4年
满5年
满6年
满7年
满8年
领取期限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4个月
15个月
16个月
17个月
缴费年限
满9年
满10年
满11年
满12年
满13年
满14年
满15年
领取期限
18个月
19个月
20个月
21个月
22个月
23个月
24个月
十二、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在同时失业期间有何待遇?
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无法维护生活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同时失业期间各增发本人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十三、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十四、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十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时间要求?
有。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十七、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
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个人账户;农业户口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金,根据其应享受的金额,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十八、女失业人员生育补助发放标准是多少?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增发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十九、失业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000元;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标准为3000元。
医疗保险
一、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八、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九、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十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本人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8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十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三、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职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00年12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的年限。
十四、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0%、85%、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70%、85%。
十五、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500、300、100元。
十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一是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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