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期末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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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期末考试
选择10*2判断5*2简答6论述4名词解释2
陕甘宁:
董必武
选择:
人民调解法第二章第八条3~9人,第九条3年。
第一章第四条。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一、单选或判断
1.人民调解的正式渊源
(1)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
(2)法律这里讲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它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2.人民调解的非正式渊源(简答)
(1)政策(3)技术准则
(2)习惯(4)道德准则
3.人民调解法治的特征(论述)
(1)人民调解制度的规范化
(2)人民调解运作的统一化
(3)人民调节过程的程序化人民调解运作过程的环节不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它实质上是一种严格的法律程序。
(4)人民调解效果的法效力化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已经由当时人良知、外在监督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约束力了。
4.人民调解员的特征人民性、民主性、群众司法性、经济性
5.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有法定事由发生,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6.人民调解法律责任的价值社会价值、法律价值、政治价值
7.人民调解法律责任的客体要件
一般民事纠纷,诸如婚姻、家庭等
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
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引起的纠纷
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
8.人民调解法律责任的客观要件
不当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9.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0.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条件P158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人民调解协议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人民调解协议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调解协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
11.人民调解协议的种类
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和无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和无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
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解决生产经营性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解决财产性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解决侵权性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
12.关于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选择)P143
13.P173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
(对)
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补充)
二、名词解释
1.人民调解法治所谓人民调解法治是指将人民调解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其在法律规范的规制下进行运作,有关调整人民调解的法律规范构成了人民调解立法的内容,人民调解在进行过程中以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运作,这个由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状态就是人民调解法治的基本内涵。
2.人民调解德治人民调解德治是指在人民调解这种群众自治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这种社会道德秩序以人民调解员的说服教育与社会舆论等为基础,以当事人及社会民众的内心确信与自觉遵守为表现形式,体现了人民调解内在的价值规定与道德精神。
3.人民调解个案处理功能P288
指在人民调解员调解处理个案时实现和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功能。
(完善)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涵义:
(1)人民调解员调解处理个案时实现和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和纠纷的功能。
(2)人民调解员调解处理个案中实现和发挥的人民调解工作预防矛盾和纠纷的功能。
(3)人民调解员调解处理个案中实现和发挥的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
4.人民调解员符合法定条件责任人民调解员负责法定条件的责任,是指人民调解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其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年龄等任职条件的明确规定,否则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
5.人民调解法律原则
是指贯穿于人民调解法律中,所有参加到人民调解活动过程中的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
6.人民调解
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7.人民调解法治的主体
是指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活动中的人或者组织。
8.人民调解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与到人民调解活动中来并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
9.人民调解法律渊源
一般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三、简答题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利
(1)调解权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权利。
(2)宣传权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向有关当事人宣传法律和有关政策。
(3)教育权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法律的纠纷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政策精神的教育。
(4)预防权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预防社会矛盾的出现和社会纠纷的激化。
(5)反映权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社会矛盾的走向,反映某一社会矛盾可能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普及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得以建立的思想基础
(2)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治理念与开展法制宣传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法治理念的普及有利于法制宣传的开展,同样法制宣传的深入也可以加强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树立。
(3)缓和社会矛盾社会矛盾的法律化解,是现代社会通过和平的手段处理纠纷的正常途径,这样不仅能够快速、彻底地解决纠纷,而且能够实现基本的社会和法律价值、平等和公平之理念。
(4)调解民间纠纷调解民间纠纷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劝解、教育、说服、疏导等工作,以达到化解纠纷当事人之间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
(5)反映社情民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米年纠纷时,可以掌握大量的第一手信息,对纠纷发生的频率、数量、动向等有最直观的感受。
3.人民调解法治的主体类型
(1)人民调解制度的设计主体人民调解制度的设计主体除了有立法机关,也有行政机关
(2)人民调解规则的制定主体人们调解的行为规则不仅仅是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也能够调整人民调解关系,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最低可以到乡镇人民政府。
(3)人民调解行为的实施主体人民调解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
(4)人民调解过程的参与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有参与人和参加人之分。
4.人民调解法治的特征
(1)人民调解制度的规范化;
(2)人民调解运作的统一化;(3)人民调解过程的程序化;(4)人民调解效果的法效力化。
5.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6.人民调解的价值(具体价值)
(1)体现政治优势的价值不同的政治体制在解决社会纠纷中有着不同的方略和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因此人民调解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的政体优势。
(2)充实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人民调解丰富了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实了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
(3)反映和谐精神的价值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充满了相对柔和的精神气质,而这种柔和的精神气质实质上就是一种和谐精神。
(4)降低法治成本的价值人民调解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都能够起到降低法治成本的作用。
7.人民调解员的职责
(1)执行调解
(2)坚持原则
(3)热情服务(4)廉洁自律
(5)注重学习(6)锤炼业务
8.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若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一定的年龄和智力标准。
人民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调解协议无效,即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人民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表达出来的有关纠纷解决的意见与其内心的意思是一致的。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9.人民调解法治与人民调解德治的共同性
(1)人民调解法治与人民调解德治在性质上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产物。
(2)人民调解法治与人民调解德治具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
(3)人民调解法治与人民调解德治在内容上相互重合、相互转化。
10.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
(1)自觉履行
(2)督促履行
(3)强制履行
11.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的基本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适当履行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
1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人民调解
(2)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3)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4)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5)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6)有督促履行权
(7)享有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
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自己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义务
(2)遵守调解秩序的义务,听取人民调解员的开导
(3)对于纠纷中涉及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保密
(4)如实提供和补充证据
(5)履行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且生效的调解协议
13.纠纷当事人的特征
(1)纠纷当事人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2)纠纷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地位
(3)纠纷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调解
(4)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阻碍
14.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P213(完善)
答: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对以上规定有以下几方面理解:
为人公正
联系群众
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成年公民
1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指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全过程,指导整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发展的规范和准则。
(1)合法合理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6.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纠纷登记制度;
(3)统计制度;
(4)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5)回访制度;
(6)纠纷排查制度;
(7)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8)会议、学习制度;
(9)请示、汇报制度;
(10)纠纷移交制度;
(11)考核评比制度。
17.民间纠纷的受案范围
(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3)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4)其他民间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性纠纷。
18.人民法院调解
(1)庭前调解;
(2)法庭调解;(3)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
19.人民调解法治与人民调解德治的一致性
(1)人民调解法治与人民调解德治在性质上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产物;
(2)人民调解法治与人民调解德治具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3)人民调解法治与人民调解德治在内容上相互重合、相互转化。
4、论述题
论述法治与德治的共容性
1.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异同点
相同点:
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开展调节活动。
行政调解的主持人是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或有关授权组织,人民调解的主持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同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方主持的非强制性。
人民调解中的第三方只是调解、劝说,而不是行使国家强制力进行裁决,不同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
二者目的都在于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
即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
不同点:
调解的性质不同行政调解,是基于行政职责的一种行政活动,属于官方调解。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
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行政调解的调解机构是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或有关授权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人民调解的调节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调解的对象不同行政调解的对象,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或有关授权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当事人。
人民调解的对象,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
调解的纠纷类型不同行政调解的纠纷类型,是与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或有关授权组织的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人民调解的纠纷类型,主要是民间纠纷。
调解适用的法律或依据不同行政调解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来认定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并依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法规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除了要适用行政、民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对行政、民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还可以适用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序良俗。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不同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经过行政调解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要重新审理原纠纷。
对经过人民调解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人民调解协议,而不审理原纠纷,只要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一般就认定原调解结果有效。
2.人民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异同点(完善)
相同点:
(1)二者的基本功能就是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在本质上都是纠纷解决方式,都是对原有法律体系及其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认定与修复,使非常态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下来,只不过各自的依据不同,各自的解决方式也不同。
(2)二者都以合法性为原则
人民法院调解本身是适应法律、解释法律的过程,调解活动的整个过程离不开法律的实施。
从我国的制度和实践来看,合法性也是人民调解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所依据的首要衡量标准。
(3)二者都是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帮助解决纠纷
法官是人民法院调解程序中独立的第三方,通过对纠纷事实的认定分析和居中的引导,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员作为调解程序中的独立第三方,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居中积极引导,劝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二者都遵循一定的程序原则
人民法院调解作为诉讼程序的—种,也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法院调解本身是一个追求程序公正的过程。
即:
受理纠纷、准备程序、进行调解、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不同点:
调节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
人民法院调解的主持者是法院的审判员,人民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员。
调解的程序不同。
人民调解程序较为灵活,在调解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人民法院调解必须在严格的法律规制下运行。
调解的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调解的范围包括除确认之诉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之外的一切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损害赔偿案件。
人民调解范围仅限于调解组织辖区内的一般民事纠纷。
调解的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反悔,也不允许再向法院起诉或上诉。
而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纠纷解决上的功能优势不同。
人民调解优势在于能及时、快捷、简便地解决纠纷,最大限度节省资源。
3.人民调解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的异同点A、B卷P146、P147(完善)
P146两者的共同点。
(1)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事合同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那么它的当事人必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人民调解协议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通俗地说,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方案都表示同意。
(3)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愿望,如果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就会影响当事人愿望的真实性,当然也会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再如,一方当事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强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
(4)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具体包括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通过订立人民调解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原本不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在保持原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效力的基础上,部分地改变原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最后,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使原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协议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调解协议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履行调解协议不符合约定的,都要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P147两者的区别。
人民调解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仍有其独特之处:
(1)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一定程序达成的。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为了解决纠纷而达成的协议。
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主持者的身份出现,并发挥主导作用。
对当事人而言,他们达成调解协议的活动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活动安排。
签订一般民事合同可以由中间人来撮合、主持,但是合同的签订并不以中间人的主持为必要,没有人主持当事人也可以签订合同。
(2)人民调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加盖印章。
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要采用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当事人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作为主持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加盖印章。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签订一般的民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甚至可以通过行为使合同成立。
(3)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协议是针对民间纠纷达成的,其目的相当明确,即为了解决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纠纷的发生与存在是订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前提,没有纠纷就没有人民调解协议。
签订一般民事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为了解决纠纷,在具体表现形式上也是多元的,其目的可能是为了购买货物、租赁房屋、合伙经营等。
论述人民调解的原则:
一、人民调解合理性原则
二、人民调解合法性原则
(1)人民调解主体资格合法
人民调解主体资格合法是人民调解合法性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1)人民调解组织资格合法
《人民调解法》第7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该条确定规定了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定主体资格,除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但是除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所进行的民间调解都不能被称为人民调解,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也就不受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或者保护。
(2)人民调解员资格合法
人民调解员实行选任制和聘任制,只有那些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且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才能被选任或者聘任为人民调解员。
(3)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资格合法
根据人民调解自愿、平等两大基本原则,只有能够完整表达自己内心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人民调解纠纠纷的当事人。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人民调解纠纷归属合法
所谓人民调解纠纷归属合法,是指纠纷当事人所提起的人民调解申请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1)人民调解纠纷的纠纷类型合法
人民调解所能调处的纠纷是有一定范围的,主要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人民调解纠纷的地域归属合法
人民调解纠纷归属受地域限制,特定的人民调解纠纷应当由特定地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
人民调解纠纷的地域归属主要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决定,一般的民间纠纷都由上述地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
(3)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纠纷归属作了禁止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受理某一纠纷的时候,必须考虑这一禁止性规定。
(3)人民调解程序合法
(1)申请合法
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在申请环节对纠纷当事人的约束十分有限,除了要求双方当事人作出接受调解的表示之外,几乎没有对纠纷当事人有其他严格约束。
(2)受理合法
人民调解纠纷的受理环节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纠纷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3)调解合法
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各项程序权利。
(4)达成协议合法
达成并签署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5)履行合法
对于纠纷当事人签字认可的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适时回访,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4.人民调解员(p22可能论述或判断)
未涉及:
人民调解的纠纷范围、人民调解的人治
制定一份人民调解协议P152
人民调解法附录
Ps;红色字体为考试内容20XX年7月hy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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