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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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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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意义
工会的意义
●工会工作的重点:
源头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工会工作的出发点:
党的主张的要求,法律规定的要求,职工需求的要求。
●工会工作的落脚点:
依靠职工、尊重职工、理解职工、塑造职工、关心职工、服务职工。
●工会工作的理念:
做到亲职工、爱职工、为职工,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当好“五人”,即当好职工的贴心人、相对矛盾化解人、诉求的代言人、困难的帮助人、权益的维护人。
●工会工作的目标: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服务发展第一要务,主动担当社会稳定第一责任,努力达到“三个满意”,一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创建各级党委满意工会。
当好党的主张的宣传队和播种机,源头维护职工队伍思想稳定,拓宽职工诉求表达渠道;二是充分发挥广大职工主力军作用,创建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行政)满意工会。
提升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广大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广大职工的职业技能素质,提升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素质;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代言替行作用,创建职工群众满意工会。
当好职工的“五人”。
●工会组织要做到“三个强化”:
强化源头发挥作用的思想;强化源头发挥作用的行动;强化源头发挥作用的成果。
●工会组织要加强“三个保证”:
加强思想保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加强组织保证,自加压力、提升动力、增强执行力;加强作风保证,力主创新求突破,虚功实做求成果。
●工会组织要发挥“三个作用”:
发挥工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凝心聚力促发展、保稳定;发挥社会支柱作用,既要做促进发展的主力军,也要做维护稳定的主力军;发挥工会组织代言替行作用,既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又要维护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
●工会组织要做到“四管”:
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要管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齐全、管工资及时发放、管生活条件保障、管保险足额缴纳。
●职工的“四权”: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职工要争做“四有”“三型”铁人式职工: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识型、创新型、智能型。
●参与立法: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工会法》将工会参与立法从原来的“研究起草”扩展到“组织起草或者修改”,参与立法的内容从“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变为“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重点是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方面的问题。
参与立法的主体从原来的“同级工会”修改为工会。
●参政议政: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
●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由政府、企业方面的代表和工会三方就劳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制、运作程序的制度。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参与其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
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对于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予以纠正。
人民政府有责任责令企业、事业单位改正。
对于拒不改正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当前,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有,拖欠、克扣甚至是拒不发给职工工资;不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甚至不提供任何劳动保护;迫使职工超时劳动,长期加班加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准休息而且不支付加班工资;女职工的四期保护难以保证等。
针对上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工会应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对此进行监察和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改变或解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要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慎重,同时要求工会给职工以帮助和指导。
●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工会组织必须积极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工会的职责: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企业处理决定不正确,有权提出意见、建议,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但是工会不能代替职工决定是否服从处理决定。
职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可以给予帮助和支持,但不能代替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作为办事机构,工会负责组织召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受理争议案件,主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作为三方代表之一,共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同级工会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有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做出及时、公正的裁决。
基层工会组织不参加仲裁委员会。
但是,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可以为其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
●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三同时”监督: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一规定强化了工会对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要求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代表参加。
●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会参加伤亡事故和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可以监督和防止出现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促使有关方面关注危害职工健康问题,及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
“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这从法律上保障了工会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
●
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这一规定,强化了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
工会有权进入企业,及时了解、发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企业有义务予以协助。
●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怎么办: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在处理停工、怠工事件上,工会是职工方面的代表者,有权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满足职工的合理要求,同时工会应协助用人单位做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工会法律帮助与服务: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各项工作、各种行为都逐步地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工会必须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代表职工参政议政,参与立法,需要具有法律意识;工会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按法定权限进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需要知道哪些是合法权益;职工因劳动争议起诉到法院时,工会要支持和帮助职工,有时还要代理职工参加诉讼,需要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条件的,应当培养、选拔和引进专门的法律人才,建立相应的机构,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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