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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产权概念辨析
“劳动产权”概念辨析
摘要:
针对当前一些学者提出的“劳动产权”概念,笔者提出以下四点不同意见:
一、劳动是产权的本质来源,但不能笼统地把劳动当作产权客体,社会财产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等于“劳动产权”;二、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不是“劳动产权”的理论依据;三、“劳动产权”并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坚持,而恰恰是走向了其反面;四、利润共享的依据是劳动力产权,而不是劳动产权。
关键词:
劳动产权;劳动力产权;劳动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
F01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2674(2006)09-0041-05
一、何谓“劳动产权”
目前理论界对什么是劳动产权的认识比较混乱,从所掌握的有关文献看,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劳动产权”的客体是社会财产。
李惠斌认为,当个人的私有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后财产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而社会财产主要指具有明确产权归属关系,但其使用权发生了转移的财产形式。
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劳动产权是指以劳动作为价值尺度和价值实体的社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
[1]刘桂斌则把马克思“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叫做“联合劳动产权制度”或“劳动产权制度”。
[2]显然,这些学者都把“社会财产”当作了劳动产权的客体。
二是认为“劳动产权”是对企业合作剩余的索取权。
湛泳等人在解释了“合作剩余”的来源之后认为,劳动产权就是指劳动者对由于“协作”产生的集体生产力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它是由劳动者相互协作、同质劳动产生的对合作剩余的索取权。
[3]还有一些学者所给出的“劳动产权”的定义也基本上是沿着“剩余索取权”而展开的。
如魏建国认为,劳动产权就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拥有他们所创造财富的所有权。
换言之,指的是一种以劳动作为价值决定和价值标准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及其以劳动为尺度的财产分配制度。
[4]
三是认为“劳动产权”是对劳动的权利组合。
张亚斌认为,劳动产权就是对劳动这一特殊财产的权利组合[5],并进而指出,劳动产权就是劳动所有权的市场化,意指劳动者将劳动的支配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法人,形成企业法人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自己则保持其劳动的原始产权[6]。
四是认为“劳动产权”指劳动者的权利关系。
郭继强认为,劳动产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也就是劳动者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过程中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它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
[7]
不可否认,这些学者提出“劳动产权”概念的初衷是试图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寻找理论依据,但进行这种所谓的理论创新时必须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产权的客体与产权本质来源是否等同,能否笼统地把劳动当作产权客体?
一些学者所追溯的“劳动产权”的理论渊源是否是其本真?
产权及其劳动产权与劳动价值论之间是什么关系?
劳动产权是不是劳动者分享剩余索取权的真正依据?
二、劳动与产权客体
1.产权的客体规定。
吴宣恭教授认为,产权是人们(财产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或责权利关系;产权客体指人们依靠它们结成产权关系的客观对象,包括各种对人们有用并能被人们支配、使用的东西。
[8]既然产权的客体是财产,因此,研究产权的客体规定就需要从财产开始。
黄少安教授认为,作为产权客体的财产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独立或相对独立于主体意志而存在;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具有使用价值;具有稀缺性。
[9]从上述对产权客体的定义和对财产的限定条件来看,产权客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符合一定的规定才能成为产权“客体”,而不是任何事物都能够成为产权客体的。
2.劳动、劳动力与产权客体。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可以“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10]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与劳动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马克思还形象地说:
“谁谈劳动能力并不就是谈劳动,正象谈消化能力并不就是谈消化一样。
”[11]马克思还认为,劳动有三种形态:
一是潜在形态,即潜在于人身上的劳动能力,包括智力和体力的统一;二是流动形态,即活劳动,是正在进行过程中的劳动;三是凝结形态,即物化劳动,是以产品形式存在的劳动。
潜在的劳动还不是现实的劳动,实际上是指劳动力。
而我们通常在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劳动”也不是指凝结形态的劳动,而是指流动形态的劳动,即活劳动。
马克思在劳动的三种形态划分中暗含了“劳动”与“劳动力”之间的不同。
从产权的客体规定来看,劳动力可以成为产权客体,而劳动不能成为产权客体。
因为,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财产,而劳动无法独立于人的意志,不能成为财产,更不能成为产权客体。
国内的一些学者在没有区分清楚劳动与劳动力之间关系的情况下,就把劳动当作产权客体,进而不得要领地解释劳动产权与劳动力产权之间的不同。
例如,有人从劳动产权与劳动力产权在产权的表现形式、分享剩余方式、对劳动技能的要求、资产专用性等方面来区别两种产权的不同。
[12]有的学者虽然也指出劳动不同于劳动力,但他们没能以财产为标准来严格考量二者的产权客体资格,而舍本逐末地把二者的区别放在了分配关系的研究上。
如张亚斌认为,在分配中劳动产权涵盖的领域大于劳动力产权涵盖的领域,“劳动力所有权的分解和让渡就是劳动力商品化,劳动力所有者得到的就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这种关系在流通领域就已经完结,而劳动所有权的分解让渡则是劳动这一特殊财产形式的租让,劳动所有者得到的就是其劳动的租金或报酬,这种交易关系在流通领域并没有完结,还要延伸到生产和分配领域”[13]。
3.物化劳动、活劳动与产权客体。
上文已经提及,物化劳动是过去劳动的凝结,是凝结形态的劳动,以产品形式存在;活劳动是正在进行过程中的劳动,是流动形态的劳动。
马克思对二者具有明确的区分。
同样,物化劳动可以成为产权的客体,而活劳动不能成为产权的客体。
但是,有的学者却说:
“不管生产要素如何复杂化,有一种东西在质上是始终不变的,即它们都包含了不同量的劳动。
因此,用劳动产权作为一个统一的和可以量化的分析工具对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进行研究和量化,具有特殊的方便性。
”[14]这里,姑且不论这位学者借助“劳动”将各种生产要素统一起来并加以量化的可行性如何,单就“劳动产权”的客体指向来看,它显然不是指物化劳动,而是把不具备产权客体资格的“劳动”强拉到产权的名下并作为“分析工具”来使用,让人实在看不出它所带来的“方便性”究竟在哪里。
而在有些学者提出的构建所谓要素产权与劳动产权联合的“联合产权制度”中,其中所指的“劳动产权”实际上已经被偷换成“劳动力产权”了,因为在他们的理论前提中已经用“劳动力入股”代替了“劳动入股”。
有的学者还提出要构建“劳动产权为主,资本产权为辅的联合产权制度”,即劳动雇佣资本的企业制度,[15]其理论主张不仅存在上述错误,而且还明显带有脱离实际的主观想象成份。
4.社会财产与产权客体。
从产权的客体规定来看,社会财产符合产权的客体资格,可以成为产权的客体。
但这种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个人私有财产所形成的产权结构实际上是一种集体产权,即股份企业制度。
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某种方式分解或对象化在其成员身上,虽然关于如何行使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要由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做出,但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成员若不满意,可以依一定的方式来表示自己的意愿,如反对、弃权,甚至“用脚投票”。
马克思所说的“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为客体的产权,实际上是社团产权或共有产权。
这种产权关系下的财产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每个成员都可以使用联合财产为自己服务或获得利益,但每个人都无权声称财产中的某个部分属于自己,财产属于整个社团,不可以对象化到各个成员身上。
对于这两种形式的“社会财产”的产权关系,理论界早就有深入的研究和比较清晰的认识。
在此情况下,若再重新创造出一个内涵模糊的“劳动产权”来置换集体产权和社团产权,似乎偏离了理论创新的方向。
三、洛克财产权的本意与“劳动产权”
1.洛克财产权理论的本意。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为了批驳菲尔麦①“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极端保皇主义论调,而很多学者却将其作为了洛克对“劳动产权”的阐述,进而作为“劳动产权”概念的理论来源,这种认识不仅脱离了洛克财产权理论提出的背景,更误解了其理论本身。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源于自格老秀斯以来以“人性”和“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但在自然状态②下,上帝只是把地上的一切给人类共有,而没有人原来就拥有排斥他人的私有产权,只有劳动才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拨归私用,从而产生了私有产权。
[16]但洛克还提出了一个前提条件:
人们对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17]。
概而言之,洛克的总的论证逻辑是:
①上帝将地上的一切赐给全人类共有;②每人对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③每人的劳动只属于他自己;④人们对掺有自己劳动的共有的东西拥有所有权。
很明显,洛克并没有简单地把劳动作为产权的客体,因为进入洛克财产权视野的“财产”是“劳动”与“上帝赐给的共有之物”的结合。
虽然洛克没能给出一个关于劳动的确定性的内涵和外延,但从他的论证路径来看,对财产权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流动形态的劳动”,是“活劳动”,惟其如此,才能决定产权的归属。
但是,正像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缺少研究的诺齐克在揶揄洛克的“劳动同某物混合因而取得财产权”的观点时却使自己陷于被嘲讽的境地一样③,一些学者从不同于洛克的理论背景和理论目的出发,仅仅复制了洛克理论的表象,结果造成对劳动内涵和外延的错误认识并提出了不严谨的概念。
洛克的理论强调了“活劳动”对财产权的作用,它从最本源的高度为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哲学化的解释,让人们看到了隐藏在产权背后的劳动的价值,恢复了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应有地位,提升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性。
但洛克的理论是建立在抽象的自然法、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等唯心的和反历史的前提和假定之上的,具有明显为当时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辩护的色彩。
2.劳动与产权的关系。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已经揭示了产权的根本来源,也进一步证明了我们的观点:
产权的来源不等于产权客体本身。
但洛克的理论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论证目的,而对劳动与产权间关系的更具一般性的考察是由马克思来完成的。
因产权的客体是财产,财产又由财富而来,所以追寻产权与劳动的关系需要探究财富本源。
马克思在论述财富的源泉时,除了引用威廉?
配第的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来证明观点外,还进一步明确地说:
“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
……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
不仅如此,它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
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
”[18]由于马克思在这里论述的“财富”的前提是“商品体”性质的财富,它的来源是劳动和自然两个要素。
事实上,除了这种“商品体”性质的财富外,还有一种完全由自然孳生的财富形式存在,如原始森林、未开采的石油煤炭等。
由此可知,财富有两个来源:
一是完全由自然孳生而成的,二是劳动和自然共同作用形成的。
但从后者的产权主客体规定来看,产权的终极来源是劳动,但产权的客体却是劳动和自然物的结合体。
马克思说:
“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
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
”[19]马克思再次明确阐述了商品所有权来自于劳动的思想。
可见,没有劳动就不会有财产,更不会有产权,因此劳动是产权的本质来源。
当然,作为产权终极来源的劳动还具有一定的社会规定性,它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劳动。
这种社会规定性决定了产权的结构安排,产权的治理模式,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而且它们还随着社会关系的调整、变革而变化。
离开劳动和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两者中任何一方,都无法正确把握产权。
四、“劳动产权”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对于“劳动产权”的价值论基础,理论界有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
一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进行“改造”以迎合劳动产权的需要;二是直接否定劳动价值论,认为产权是比劳动价值论更基础的理论。
但两种做法在本质上殊途同归,都否定了劳动价值论。
在第一种做法中,有学者首先指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由四个方面组成:
(1)从质的方面看,资本是由劳动创造的,是劳动的产物;
(2)从量的方面看,资本作为价值,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即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3)劳动是资本的价值尺度;(4)劳动是资本或价值的实体。
由此,这一认识便可以“使用劳动概念来取代社会财产或价值概念”。
表面看来,似乎是坚持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其结论却出人意料――物化劳动也创造了价值,而且是劳动价值学说和剩余价值学说中的题中应有之义。
[20]至此,该学者企图借助于“劳动”来统一各种要素,进而借助于“劳动产权”为各要素所有者参与剩余分配寻找理论依据的良苦用心已经很清晰走向了要素价值论,背离了劳动价值论。
而有的学者则在对“合作剩余”和“净剩余”来源的解释中,否定了劳动价值论。
这些学者认为,合作剩余是各要素所有者通过合作、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所获得的超过各自单独活动收益的总和;而净剩余由三部分组成:
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创造的剩余,人力资本所有者创造的剩余,以及由要素所有者和劳动者协作创造的“合作剩余”。
[21]这些学者显然已经把非劳动要素包括在“剩余”创造之列,这自然已不属于劳动价值论的思想了。
在第二种做法中,一些学者思想倾向的表达更加直接,认为“产权理论应该是比劳动价值论更为基础的理论”[22]。
由此这些学者引伸出了“劳动产权”和“要素产权”都应该是比劳动价值论更为基础的理论的观点,从而指出其主体都可以合理合法地参与剩余分配。
这些学者的错误主要在于:
首先,不懂得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
劳动创造了价值,但按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产权分配,而不是因为各种要素都能创造价值,我们既不能离开要素产权笼统地说“谁劳动谁所有”,更不能颠倒过来,从产品最后归谁所有去推论谁参加了劳动,或者谁参加了价值的创造。
[23]其次,在两种不同的理论分析范式之间的比较失据。
西方产权理论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属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系和分析范式,在二者间作哪一个更为“基础”的讨论,分析起点失当。
西方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起源于交易费用的节约、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甚至是人口数量的增长,界定产权(私有产权)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而劳动价值论则是整个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它是经济学在学科化和科学化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理论。
马克思认为,产权来自于劳动,它是体现着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法权关系,而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人们之间的生产和交换关系则又是这种法权关系的基础。
因此,科学的产权理论是以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
裴小革对此也作了说明,认为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产权理论才是科学的。
[24]
因此,“劳动产权”概念无论是含蓄地通过“改造”劳动价值论的做法,还是直接地企图充当比劳动价值论更为基础的理论的做法,都不能获得科学的理论内核,也自然不能成为一个有说服力的概念。
五、劳动者参与剩余分享的真正依据
不少学者在提出“劳动产权”概念的过程中都表达了要为劳动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初衷,但他们在理论研究中却忽视了产权和劳动力产权等范畴的丰富内涵,结果依靠“劳动产权”概念不但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反倒走进了理论的死胡同。
只有以劳动力产权为分析起点,才能把握劳动者参与剩余索取权分享的真正依据。
产权是一组权利的总和或权利束,主要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以及由权能实施所带来的利益。
劳动力产权是人们(产权主体)围绕或通过劳动者身体中存在的体力和智力(产权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
劳动力产权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也是由一组权利束组成的集合,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以及由这些权能的实施所带来的收益构成了集合中的不同聚点。
如果把劳动力产权的几项权能简化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收益的话,那么作为劳动力价值表现形式的工资可以表示为:
工资=使用权收益。
但是,使用权收益只占完整的劳动力产权收益的很小的份额。
因为从劳动力价值的三个组成部分来看,所谓的工资在理论上只是劳动力的维护再生费和折旧费。
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入生产,其真正应得的收益是其所有权收益。
劳动力产权完整时应得收入的价值组成是:
劳动力所有权收益+劳动力使用权收益(劳动力价值收入)。
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所有者除应得到劳动力的维护再生费和折旧费外,还有权凭所有者身份参与一部分组织剩余的分享。
工资作为劳动者出让劳动力使用权的收益是对劳动者付出的必要劳动的补偿,劳动者得到工资,并不意味着他参与了剩余分享。
因为,劳动者并没有凭藉劳动力所有权参与剩余分享,劳动力产权并没有在经济上得到完整实现。
劳动力产权收益应该通过劳动力商品化,在两个层次上实现:
一是事前通过基本工资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收益,二是事后通过劳动者对组织剩余的分享,实现其劳动力所有权收益。
在交换领域,劳动力成为商品,获得劳动力价值收益,进入生产过程之后,所有权是劳动者以生产要素所有者身份取得剩余分享的依据。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剥削关系的分析,事实上也说明了雇佣工人仅仅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的不合理性,因为“他(指劳动力所有者――引者注)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25]。
但资本家却通过欺骗的方式在分配领域把劳动力所有权收益从劳动力产权的完整收益中删除掉了,进而又侵吞了这一权利的收益。
这才是资本家的剥削逻辑和剥削真相。
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获得剩余分享的根本依据。
只有在经济中承认并尊重劳动力产权,尤其是确保劳动力所有权得以实现,才能保障劳动者在分配中获得与资本所有者平等的地位,切实维护劳动力所有者的经济权益。
注释:
①菲尔麦是洛克时代英国保皇派中的时髦人物,他在1680年出版的《父权制》一书中提出“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观点,为当时英国的封建君主专制辩护。
载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64.5页.
②洛克所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生活在其中的每个人都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
它不同于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
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64.5页.
③诺齐克对洛克的劳动同某物混合因而取得财产权的必然性进行嘲讽道:
“如果我拥有一盒番茄汁,我把它撒在海里使它的分子均匀地融合于大海,我是因此达到了对海洋的拥有,还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
”(RobertNozick:
Anarchy,StateandUtopia,BasicBooks,Inc,Publishers,1974.173.)显然,诺齐克实际上是不懂得活劳动同物化劳动的区别,并且误解了洛克所指的劳动的内涵,洛克的“劳动”不是指这里的“番茄汁”(物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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