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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著作权
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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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3日
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
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取得、行使,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商标权的保护等问题的规定并不相同。
一般来说,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等。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中最主要的内容,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所以,一般对二者都不加以区别,认为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
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系:
在我国,商标权等于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它们包含相同的权利内容。
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知,商标权在我国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在国外,商标权并不等同于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与商标所有权的关系:
我国《商标法》中也可发现“注册商标所有人”这一称谓,商标法上有时也称商标权为商标所有权。
商标所有权是与商标权的性质相关的概念。
商标权与未注册商标权利的关系。
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而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其权利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例如自行使用权。
2)特征
商标权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一般特征,还有其2个自身的特征:
1、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权。
它不包括商标设计人的权利,更注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设计人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在商标的使用中没有反映,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设计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来保护。
如可以将商标设计图案作为美术作品通过著作权法保护,与产品外观关系密切的商标图案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通过专利法保护;2、商标权时效上的永久性。
尽管商标法中规定了商标权保护的期限,但商标权期满后可以续展,而且续展的次数不限,这实际上意味着商标权可以得到永久保护。
而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一定的,过此期限不能再续展。
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时间性是绝对的,而商标权的时间性是相对的。
2、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权
专有权是专有使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完全独占使用的权利。
这种独占性的使用不仅包括一般的使用,即将商标应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还包括独占性的使用,即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家使用商标的权利。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商标权的核心。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相对于专用权这种积极的作为性权利而言,禁止权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对这些行为、商标权人均享有禁止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商标禁止权主要体现在以下9个方面:
禁止相同或近似使用;禁止销售;禁止伪造、制造标识;禁止更换(又称反向假冒:
先购买再重贴自己商标出售);禁止作为装潢使用;禁止为侵权提供便利;禁止作为字号使用;禁止侵犯驰名商标;禁止作为域名使用。
3)许可权
许可使用权简称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依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一般应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除以上主要权利外,商标权人还享有将注册商标出质、出资入股、自动申请注销等其他权利。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依法将其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转让商标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其转让无效。
商标权一经转让,原商标权人的权利即消灭,受让人取得商标权,成为新的商标权人。
5)标记权
标记权:
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之前,曾规定注册人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标记,使用注册商标标记是商标权人的一项义务。
2001年商标法修订时,作了改变,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人的标记权。
6)续展权
续展权:
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
在商标保护期届满时,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没有次数限制。
商标权人享有的这种续展注册的权利,称为续展权。
3、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主体,即商标权人,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
1)概念和范围
1概念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所有权的人。
2范围
(1)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共有主体《商标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商标共有: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3)外国主体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同样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专有权。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并在外国登记的法人。
申请商标注册,应按共签协议或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2)商标权人的权利
1、独占使用权首先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权人即独占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其次是商标权人的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商标法》第51、52条分别规定了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禁止权。
应当注意到,与专用权相比,禁止权将保护扩大到"类似商品"与"近似的商标"上。
2、许可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但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商标所有权仍是原商标注册人。
3、商标转让权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这也是商标权人的一种权利。
4、续展权商标续展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延长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
三)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使用是商标权得以存在的条件。
商标法规定: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
商标权人有义务提供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即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
使用注册商标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
2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比较稳定,在消费者的心理中有一定的可信任性,所以消费者愿意购买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权人以及商标的使用者有义务保证所销商品的质量,不欺骗消费者。
四.我国商标权取得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
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据法条理解:
申请日不同的,以申请在先的商标优先注册;申请日相同,则优先考虑首先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
如果申请日相同,又都没有使用过商标的,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申请人可进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2、自愿注册原则为主,强制注册补充。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了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采取自愿的原则。
对于注册了的商标,法律给予商标专有权保护,不注册的,同样可以使用,但不享受该专有保护。
一些短期经营、试产试销的商品,常常不申请商标注册。
同时,《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目前是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这些商品关系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采用强制注册有助于保障其质量。
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著作权即作品创作者的权利,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对于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出版者、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法律通常叫做“邻接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及邻接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
1.人身权,主要指在作品上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等项权利;2.财产权,主要是指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录制唱片、摄制影片、网络传播、翻译、改编、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因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的权利。
2.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1)“两权一体”性系指著作权的人格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共同置于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之中;2)无形性指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信息;3)支配性;4)分享性系指著作权中的同一项权利可以同时被不同的主体分别享有,著作权具有一个与民法物权完全不同的特征,即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在同一时间内可被不同的主体分享,例如作品的出版权可在一定时间内由甲、乙、丙三个主体分别享有;5)期限性系指作者的财产权仅在法定期间内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作者的人格利益不具有这个特征。
3.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1)著作权人(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著作权主体的种类(著作权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另外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3)外国人(外国人包括其他国家国民和无国籍人,他们在中国也是著作权的主体,根据中国的法律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客体是作品
1、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可复制性3、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民间文艺4、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为精神权利,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人身非财产权利,即作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和身份相互关联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并因此种利用获得报酬的权利,是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简单地说,是著作权人为了实现其经济利益而使用、处分其作品的权利。
著作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5.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
一)著作权取得
自动取得规则:
指作品著作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自动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续,即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者事先获得批准。
取得途径: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著作权的自愿登记,《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取得的时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人身权利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经产生便永远存在。
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同财产权一样有一定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21条第2、3款却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第50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届满之前,他人欲发表该作品则必须经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同意(《著作权实施条例》第13、17条)。
3)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2、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3、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为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介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将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六.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2.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有:
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七.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使用
一)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的条件:
(1)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的方式(前三项著作权人享有保留权),为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中,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报纸、期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其他已经登载的作品;录制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著作权人享有保留权,行使保留权发表作品时声明或者在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公报上;广播者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广播者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2)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的条件:
1)只能针对已发表的作品;2)作品使用权人必须事先以合理的使用费为条件向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的使用权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无法与著作权人商谈作品的许可使用;3)使用人必须向著作权主管机关提出强制许可使用的申请;4)使用方式主要是翻译、复制;5)作品使用权人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法律所规定的报酬;6)作品使用权人在使用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的合法权益。
3)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
法定许可是直接依法使用权,使用权人无特定的范围,使用也不需要办请手续;强制许可则应由作品的特定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才能使用,强制许可对使用者的数量和范围都有限制。
一般来说,法定许可多适用于对国内作品的使用,强制许可多适用于对国外作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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