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腔镜项目建筑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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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腔镜项目建筑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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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腔镜项目建筑建设方案
宫腔镜项目
建筑建设方案
第一章行业背景分析
宫腔镜是用于子宫腔内检查和治疗的一种纤维光源内窥镜,包括宫腔镜、能源系统、光源系统、灌流系统和成像系统;它是利用镜体的前部进入宫腔,对所观察的部位具有放大效应,以直观、准确成为妇科出血性疾病和宫内病变的首选检查方法。
随着内镜诊疗技术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宫腔镜市场需求持续扩张,行业市场规模稳定增长,近几年增速有所提升,2020年我国宫腔镜市场规模达到了21.78亿元。
宫腔镜市场需求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以及地区的医疗服务技术水平都高度相关,东部地区是我国宫腔镜需求最大的领域,其次是中部地区。
2020年我国东部地区宫腔镜市场规模到达了9.71亿元,中部地区为6.09亿元。
相比其他医疗器械,全球内窥镜厂商集中度较高,尤其是在软性内窥镜行业,少数企业把持了基于CCD图像传感器技术的内窥镜技术从而形成了长年的市场垄断。
其中,奥林巴斯、宾得医疗、富士胶片等国际知名内窥镜企业凭借其技术垄断、先进的加工能力、领先的工艺水平获得了垄断的市场地位。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尤其是CMOS图像传感器技术替代CCD图像传感器技术的趋势下,国际知名内窥镜企业的技术垄断将被打破,给其他国家的内窥镜企业带来机遇。
随着中国精密机械加工技术、光学技术、生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少数国内内窥镜企业已经掌握高清内窥镜技术,将凭借其不断提升的技术优势和高性价比优势,逐渐加入到全球竞争的队伍中,打破市场垄断,在抢占中低端市场的同时,逐渐向高端市场发展。
二十世纪80年代,宫腔镜技术开始应用于妇科疾病的诊断和简单治疗,随着纤维光学、冷光技术、操作能源、器械设备等发展及应用;二十世纪90年代,宫腔镜的临床应用开始逐渐普及。
由于宫腔镜检查的直观、准确的特点,在临床实践中已成为治疗宫内疾患的最佳方法。
随着科研技术的不断发展,宫腔镜产品性能和品质不断上升,安全性和准确性持续改善,将应用在更加广阔的领域。
受益于行业政策的支持、下游市场需求的增加及普及程度的快速,预计2021年我国宫腔镜市场规模为24.61亿元,到2027年市场规模将达到约43.2亿元。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将“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
二、核心人员介绍
1、顾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
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朱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8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
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3、李xx,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
2018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4、胡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监事。
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5、熊xx,中国国籍,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
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流程
一、开发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在投资预算范围内,按项目开发进度计划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建筑安装工程,保证项目按时保质进行销售和移交。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监理。
(一)施工管理
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其项目质量控制、安全及环保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职责,加强合同管理、组织施工现场协调和外部协调。
1、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除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外,还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现场监督管理。
(1)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巡查监督,发现质量问题随时指出并纠正。
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施工程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须经项目监理机构等有关验收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组织下道工序施工。
(2)为了把质量控制工作落到实处,应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执行。
工程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于重大或关键部位的施工,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要提前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保证措施,进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并将相关鉴定证明材料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部位设置质量管理点,并设专人负责。
2、安全及环保管理
建设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应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环保施工措施
3、投资控制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关键是对工程变更、签证实行有效控制,对于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业主方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建设单位要对施工索赔做到事前把关、主动监控,严格审核工程变更,计算各项变更对总投资的影响;对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不履行约定义务及时提出反索赔,使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4、进度控制
(1)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围绕工程进度计划全面铺开、统一协调、分头实施。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倒计时办法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定期统计汇报,做到时间、进度质量三落实;对未能落实的项目,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阶段计划工期不被拖延。
(2)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的检查与进度计划的贯彻实施是融汇在一起的。
通过进度计划检查,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及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程进度。
(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房屋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各地根据情况要求的其他条件。
(5)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竣工验收和备案
2、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开发建设过程的最后阶段,是全面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竣工验收通过后,质量合格的建筑物即可投入使用、出售或出租给客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回收投资。
对于预售或预租的项目,通过投入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得到预付款外的款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确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和国家质量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除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考核外,还应对环保、消防等进行检查验收。
对于各专项的验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组织、协助和督促承包商和设计单位,认真负责地把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做好。
工程竣工图是真实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依据。
工程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当发现工程竣工图绘制不准确或有遗漏时,应采取措施修改和补齐。
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应编制竣工图的建设项目,须依法按照国家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城市档案馆。
3、竣工验收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商品房初始登记
商品房初始登记属于不动产首次登记,是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依法进行的产权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六种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补偿费
(1)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是指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和临时土地使用费,以及由于使用土地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2)其他补偿费。
其他补偿费是指项目涉及的对房屋、市政、铁路、公路、管道、通信、电力、河道、水利、厂区、林区、保护区、矿区等不附属于建设用地的相关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补偿费用。
(二)与工程建设过程有关的费用
(1)建设管理费。
建设管理费是指在建设期内为组织完成工程建设产生的各类管理性费用。
该项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监造费、招标投标费、设计评审费、特殊项目定额研究及测定费、其他咨询费、印花税等。
(2)可行性研究费。
可行性研究费是指在工程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对有关建设方案、技术方案或生产经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以及编制、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所需的费用。
(3)专项评价费。
专项评价费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专项评价及有关验收工作产生的费用。
该项费用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费、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水土保持评价及验收费、压覆矿产资源评价费、节能评估费、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及安全完整性评价费以及其他专项评价及验收费。
(4)研究试验费。
研究试验费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和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试验,以及设计规定在施工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需要的费用。
该项费用包括自行或委托其他部门的专题研究、试验所需人工费、材料费、试验设备及仪器使用费等。
(5)勘察设计费。
勘察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委托;收集已有资料,踏勘现场,制定勘察纲要,进行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设计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等。
(6)场地准备费和临时设施费。
场地准备费是指为使工程建设场地达到开工条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的使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而产生的费用。
临时设施费是指建设单位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提供的未列入工程费用的临时水、电、路、信、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等建(构)筑物的建设、维修、拆除、摊销费用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7)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材料其他费。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材料其他费是指引进技术和设备产生的但未计入引进技术费和设备材料购置费的费用,包括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备品备件测绘费、出国人员费用、来华人员费用、银行担保及承诺费、进口设备材料国内检验费等。
(8)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是指对在施工现场安装的列入国家特种设备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所发生的应列入项目开支的费用。
(9)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是指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建设或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用等。
(10)工程保险费。
工程保险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产生的费用。
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种、工程质量保险、进口设备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11)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取得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和特许经营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费用。
该项费用包括工艺费,设计及技术资料费,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技术保密费和技术服务费等,以及商标权、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费,软件费等。
(三)与工程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1)联合试运转费。
联合试运转费是指新建或新增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在交付生产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整个生产线或装置进行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净支出。
该项费用包括试运转所需材料、燃料及动力消耗,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料消耗,机械使用费,联合试运转人员工资,施工单位参加试运转人工费,专家指导费,以及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等;不包括应由安装工程费开支的单台设备调试费及无负荷联合试运转中的试车费用等
(2)生产准备费。
生产准备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建设单位为保证项目正常生产而产生的人员培训、提前进场费,以及投产使用必备的办公、生活家具、用具及工器具等的购置费用等。
除以上费用外,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必须产生的其他费用也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工程勘察设计开标和评标
(一)开标
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标的,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2、开标程序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对于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并公布上述内容。
(4)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上述有关人员需要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开标结束。
(二)评标
1、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工程勘察设计通常采用线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以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得分高者优先;如果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则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
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量化评分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
量化评分因素包括资信业绩、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投标报价及其他因素。
针对投标文件每一量化评分因素打分后,通过汇总计算即可得到相应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得分。
3、评标结果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二、工程勘察设计投标
(一)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内容
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包括
①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或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④投标保证金。
⑤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⑥资格审查资料;勘察纲要/设计方案;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按《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或《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投标文件密封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
递交时间以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逾期送达或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一、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招标
1、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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