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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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草案
项目合同草案
注:
以最终政府审核通过的合同为准
咸丰县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
PPP项目合同
2017年月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7年月日在中国咸丰县签署:
甲方:
咸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项目公司名称】
3.1定义和解释
a)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咸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与项目公司(乙方)之间签订的《咸丰县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PPP项目合同》,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项目/项目/项目工程”
指咸丰县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PPP项目。
“项目总投资”
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最终根据项目决算审计金额确定。
“项目公司”
指政府出资代表与本项目成交社会资本共同出资为实施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而设立的企业法人。
“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不可抗力”
本合同3.14规定的含义。
运维绩效服务费
政府付费
指乙方提供污水处理厂区和污水管网的运营维护服务,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获得的运维服务收入。
指因项目非经营性特点,由甲方以政府付费等形式,给予乙方的经济补助,覆盖本项目全部建设及合理投资回报。
“建设期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3.12a)条款的约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违约赔偿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期保函”
指乙方按本合同第3.12b)条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违约赔偿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本合同第3.12c)条款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期间的修复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函。
“法律变更”
指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及周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建设期”
指本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全部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的期间。
“运营期/运营维护期”
指项目全部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之日起,至本项目合作期届满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以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临时工程”
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特指建设期的临时性工程,乙方的设备除外)。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有关本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a)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b)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
当乙方与放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所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首笔资金之所有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并完成放款,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期(以签字盖章为准),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方”
指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认的合作主体,即【中标社会资本方名称】
“咸丰国投公司”
“咸丰国投公司”指本项目经咸丰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方出资代表,即咸丰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本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项目设施”
指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本项目相关的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等。
“移交日”
指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的其他日期。
“”指从竣工验
“缺陷责任期”
指从竣工验收合格(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之日的次日起计,若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政府相关设施管理部门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3)咸丰县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湖北省咸丰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设计处理能力4000m³/d。
进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入处理厂入水量和水质检测点及经处理净化水的出水量和水质检测点,分别为进水和出水采样之处。
进水采样点为项目粗格栅前位置,出水采样点在项目出水槽位置。
接收点
指本项目污水接入的接收点,即进水采样点位置。
交付点
进厂污水的交付点为进水点计量器具或控制阀门,处理后污水出厂水的交付点为污水处理厂产权范围内,授权方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出水点所安装的计量器具。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的费用。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指乙方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单位价格
b)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2)一段时间(包括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和一天)指按公历计算的该时间段;
(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4)“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5)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7)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8)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3.2项目概况
a)★项目基本情况
1.1.1项目名称
咸丰县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1.2项目所在地
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厂址如下:
(1)小村乡:
小村集镇污水处理厂位于土地溪村一组,小村集镇东侧,集镇下游约1.2公里处。
(2)唐崖镇:
唐崖集镇污水处理厂位于唐崖司村六组赵家河,唐崖集镇下游3公里处。
(3)丁寨乡:
丁寨乡污水处理厂位于曲江村13组,距集镇约3公里。
(4)活龙坪乡:
活龙坪乡污水处理厂位于新田坪小组火石大田,位于集镇西侧,集镇下游约1.5公里处。
(5)杨洞集镇:
杨洞集镇污水处理厂位于土司坝村五组,杨洞集镇北侧约1公里处。
(6)忠堡镇:
忠堡集镇污水处理厂位于石门坎村五组,忠堡集镇东南侧约5公里处。
(7)黄金洞乡:
黄金洞污水处理厂位于金洞寺村黄虎坝组,集镇东南约4公里处。
(8)大路坝镇:
大路坝集镇污水处理厂位于大路坝村1组,集镇东南方约2公里处,距集镇约2.6公里。
1.1.3项目总投资
根据《关于咸丰县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咸发改审批〔2017〕157),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0938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9034万元,其他费用1112万元,预备费用507万元,流动资金75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74万元(经优化建设期利息调整为209万元)。
其中污水处理厂总投资4482万元,污水收集系统管网总投资6320万元。
项目最终竣工决算总投资以经审计确认为准。
1.1.4项目建设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8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系统管网。
污水处理厂含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污泥收集处理系统、办公用房及其它配套设施等。
具体建设工程范围以本项目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设计文件、详细施工图纸及项目公司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1.1.5项目运营维护
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服务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的运维及设施运营及维护。
运维内容主要包括:
咸丰县小村乡、唐崖镇、丁寨乡、活龙坪乡、杨洞集镇、忠堡镇、黄金洞乡、大路坝集镇8个乡镇新建8座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新建污水管网的维护,确保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的正常运行。
b)★项目合作期限
1.1.6本项目合作期限为26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5年。
1.1.7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1)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2)因发生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
(3)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损失的。
1.1.8乙方在第1.1.7款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拟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项目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
1.1.9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1.1.10项目合作期满时,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并依法进行清算后将乙方予以注销。
c)合同组成
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本合同文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竞争性磋商文件;
(5)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有关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次序在先者为准。
3.3声明和保证
1.1.1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1)甲方已获得咸丰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合同;
(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第1.1.1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1.1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1)乙方依据适用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融资法定条件的法人资格;乙方的经营范围适应本项目污水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的需要。
(2)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为(大写)贰仟壹佰捌拾捌万元整(RMB2,188,0000),政府出资代表咸丰国投公司,出资金额为(大写)贰佰壹拾玖万元整(RMB219,0000),出资比例为10%;成交社会资本股东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大写)壹仟玖佰陆拾玖万元整(RMB1,969,0000),出资比例为90%。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除注册资本外的剩余资金缺口由社会资本方负责筹集,政府出资代表咸丰国投公司不承担项目融资责任。
。
(3)乙方已经依法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乙方已完成了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了解了本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意无条件接受本项目已完成的技术资料、已签署的合同及相关文件。
(5)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配备了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和先进的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6)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第1.1.1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1.13不限制甲方的权利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行使其行政职权。
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进行监管。
3.4双方权利和义务
a)★甲方的一般权利
1.1.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融资、投资建设、运维、移交。
1.1.15甲方有权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有效控制项目总投资。
1.1.16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1.17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资本方出资、乙方设立情况、乙方的融资、资金使用以及对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合约、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环保、工程费用、工程验收、工程运营维护、质量保修、工程接管与移交,以及为实施项目建设进行的综合协调等投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1.18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对乙方的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等)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1.1.19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行业监管。
1.1.20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要求社会资本方或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终止本合同并接管本项目工程。
1.1.21项目合作期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将项目资产及经营权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1.1.22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1.1.23在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
1.1.2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信息。
1.1.25甲方有权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1.1.26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1.1.27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1.1.28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b)★甲方的一般义务
1.1.29甲方或其委托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可研、初步设计及规划许可、设计图纸(不包括施工图设计)等手续的报批工作,向乙方移交工作成果。
甲方或其委托单位协助、配合乙方办理除前述报批工作以外的许可或批准工作。
1.1.30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其委托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将完成勘察、设计相关成果文件全部提供给乙方。
1.1.3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项目的运维绩效服务费和可用性付费。
1.1.32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权利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乙方在本项目PPP项目合作权利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PPP项目合作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PPP项目合作权的内容或妨碍运营维护的行使。
1.1.33在乙方提出适当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1.1.34在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16i)条款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1.1.3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接收项目及相关资料。
c)★乙方的一般权利
1.1.36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项目合作期内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PPP项目合作期内乙方独家享有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政府付费。
1.1.37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
1.1.38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1.1.39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1.1.40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应予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1.1.41乙方有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d)★乙方的一般义务
1.1.42乙方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一体化,包括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环境保护、档案信息管理、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项目竣工结算、决算、运营维护、项目移交等工作。
乙方应当按照适用法律以及经相关部门审批本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按进度计划组织管理工程建设,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
1.1.43乙方应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要,按照甲方要求和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征地拆迁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汇入垫资方的指定账户。
1.1.44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优先选用政策性银行贷款、银团贷款,保障本项目使用利率水平最优惠的融资贷款方式。
资金筹集应与工程进度计划相匹配,并确保投入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1.1.45在乙方无法自行完成融资时,社会资本方应为乙方的融资提供担保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项目建设资金链的中断。
1.1.46社会资本方和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全面接受甲方、监理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计单位的检查、管理、监督、审核和全过程审计。
1.1.47在项目合作期内,社会资本方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运营,依法纳税,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项目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解散、歇业。
1.1.48在项目合作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转让、出租或者质押等方式处置项目资产、设施和预期收益。
1.1.49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和社会资本方应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所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一切险、财产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等)、第三者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利润损失险等。
1.1.50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全权承担本项目下各设施的运营维护、改造更新和延期续约或终止移交等事项,建立起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行负责项目设施正常运管维护时所需的流动资金筹措,并对本项目下各设施进行分类设帐与管理核算。
1.1.51乙方应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向甲方或其授权部门按时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支付的银行保函。
1.1.5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配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1.1.53乙方应接受甲方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1.1.54乙方应执行因法律变更而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
1.1.55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1.1.56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投资。
1.1.57由乙方完成的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1.1.58乙方应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工程。
乙方应为项目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乙方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
项目工程建设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
乙方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1.1.59乙方须遵守相关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因紧急情况需要对设施进行抢修时,应先实施抢修,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并补办相关手续,且需维护好其他设施的安全。
1.1.60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1.1.61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1.1.62乙方应按咸丰县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编制项目全部建设档案与资料,并全部移交给咸丰县城市建设档案馆、甲方以及相关职能部门。
1.1.63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
1.1.64乙方应当保证项目工程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安全正常使用。
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
1.1.65乙方应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进行的监督、检查及运维绩效考核,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1.1.66乙方承担本合同中对甲方在义务和责任等方面所做出的承诺。
1.1.67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1.1.6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对设施做好及时检修、定期维护保养和必要的更新改造工作,确保每个运营日始终保持服务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约定标准。
1.1.69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与第三人发生经济纠纷,应承担法律责任。
1.1.70社会资本方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5★项目融资
a)融资交割
1.1.71成交通知发出后90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1.1.72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1.1.73乙方应行使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规定的及本项目相关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b)未满足融资交割的后果
1.1.74若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融资交割,或无法达到规定的融资交割金额,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则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中标社会资本方的投标保函或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保函将被扣除。
(2)解除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并要求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方有权选择另一名排名靠前的成交候选人商谈招标中选(前提是该成交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届时仍然有效),或者另行以招标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
1.1.75如果未能完成融资交割是由于下列原因,则以上第1.1.74条款的规定不适用:
(1)甲方不合理的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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