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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章古希腊法律思想
第一节概述
一、古希腊与法律概说二、背景知识
第二节前期智者与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一、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概述
一、古希腊与法律概说
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
古希腊人最大的成就是提出了法学界永恒的问题,也是法理学领域最具魅力、最具挑战性的问题。
对奥瑞斯提斯的审判
雅典娜(对阿波罗):
我说你不该以发誓来赢得不公平的案子。
复仇女神:
那么试试看,判断判断,下个公平的判词。
雅典娜:
你们真的要拜托我解决这诉讼的道理?
复仇女神:
当然啦,我敬重您,也敬重您出身高贵。
雅:
案子既然提给我审判,我就委托一班判官来审这杀人案。
让他们发过誓,组织一个法庭,我将把这法庭建立垂诸后世。
(人间法官六比六票平,雅典娜投下那致胜的一票)
复仇女神:
啊,夜,黑暗母亲,你们看不见吗?
噫唏,我们还有特权,还是已墙倾瓦破?
第二节前期智者与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一、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公元前8至6世纪,希腊的哲学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出来,法律也渐渐脱去了它神圣的外衣。
能够说明这一情况的是Sophocles的一出著名的悲剧Antigone,其中有一幕生动地描述了带有宗教性质的神法义务与一位世俗统治者的命令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的情形。
克里奥国王禁止人们为Antigone的兄弟Polyneiks举行葬礼,因为他生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但Antigone仍然冒着被处死的危险,按宗教礼仪埋葬了他。
她说,在埋葬她兄弟时,她违反的只是国王的法律,而不是另一种法律:
它们即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昨天
永恒地存在着(没有人能确知它们的生成之时)
我不怕激怒任何人
(也蔑视神的报复)为了捍卫它们。
一、智者的法律思想
古希腊智者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普罗塔哥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句话中。
首先,他的这一命题针对当时的“神意”说而言的,提高了人的地位,贬低神的作用,具有进步的意义。
其次,将这一命题运用到政治、法律、道德等社会领域,普氏的说法反映了奴隶主民主派的“约定论”。
因为这里的“人”,既可以是个别人,也可以是大多数人。
虽然各人的判断可能为真,但大多数人的判断明显更具有合法性。
第三,基于第二点,普罗塔哥拉认为,道德、法律、政体等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由神意产生的,而是约定的。
因此,它们的约束力是相对的。
道德、法律的兴废都可依人为其“尺度”。
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是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他和他的学生柏拉图及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被并称为“希腊三贤”。
他被后人广泛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
他的名言是“美德即知识”。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一)认识你自己
哲学应当成为人学。
(二)美德即知识
将道德与理性紧密联系了起来,其中所包含的知识的确定性、直理的实践性和道德的可塑性,对西方理性主义知识论和伦理观均产生了重点影响。
柏拉图
柏拉图,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明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
西方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
他将世界分为“理念世界”和“现象世界”,只有“理念世界”才是真实而永恒不变的。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亚里士多德
关于正义观的对比
关于政体理论的对比
人治与法治思想
第一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正义有个人正义和集体正义(城邦正义或国家正义)之分;分别对应人的自然属性(人的本能)和人的社会属性。
国家正义是个人正义实现的前提。
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结合的完美状态就是“理想国”。
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天性和能力各司其职,各阶级之间保持和谐的关系;统治者通过法律,使国家的理性能够节制激情和欲望,如同一个有智慧的人用理性节制欲望和激情一样,法律和正义就是同一的。
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二、政体理论和哲学王理论
(一)柏拉图的政体理论
柏拉图的政体理论从早期到中后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
1.《理想国》的政体理论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将政体划分为五种类型,即贤人政体,军阀政体,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专制或僭主政体。
2.《政治家》的政体理论
按照执政人数的多少和执政者权力是否按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这两个原则,可划分出六种政体:
一人执政的政府,少数人执政的政府和多数人执政的政府。
(二)柏拉图的哲学王理论
哲学王统治的政体被柏拉图称为第一好的国家。
柏拉图所设想的理想城邦,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哲学家要成为统治者,需具备两个特质:
爱真理求知识,以知识和智慧治理国家;同时,哲学家要把善的理念应用于现实之中,有实际的政治管理能力。
三、人治与法治思想
(一)柏拉图从人治思想到法治思想的演变
《理想国》是柏拉图的早期著作,主张人治;《政治家篇》是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桥梁;
《法律篇》则体现了柏拉图的法治观。
(二)《法律篇》的法治思想:
1.重视立法。
2.强调守法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国家理论
(一)国家的起源和目的
人天然是一种社会动物或政治动物,由家庭到村落,再发展到国家或城邦。
城邦是实现善德的必须手段。
若干家庭或部族为了追求自给自足且至善的生活,相互结合而构成城邦,它的作用及其终极目的是“优良生活”。
(二)政体理论
1.关于政体的概念
政体即“公务团体”,“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城邦一切政治组织得以产生的依据。
2.关于政体的分类
以是否顾全城邦共同利益为标准,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
前者有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后者有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3.关于政体的要素
一切政体包括三个要素,分别包括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议事机能具有最高权力。
4.关于理想的政体
在六种政体中,只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共和政体才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思想
(一)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指出,“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正义构成了亚氏政治学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1.正义的概念
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特殊正义包括两种形式:
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又存在平等分配和按比例分配两种方式。
矫正正义则当损害发生时,对受损者进行补偿。
2.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法律自身也是正义的体现。
“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
三、法治理论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问题的思想家
1.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其理由是,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第二,法律不会有所偏袒;第三,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人的智慧;第四,法治不易于腐败;第五,国家政体的法律设计优于一人之治。
2.法治的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我自己持续不断地研究自然并且从这种生活中得到最大的宁静。
------[古希腊]伊壁鸠鲁
第三节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
一、伊壁鸠鲁学派
(一)原子论
原子是万物的本质,原子有多种运动形式,不仅有垂直下落的直线运动,而且有偏斜运动。
(二)快乐主义
善就是快乐。
(三)社会契约论
伊壁鸠鲁是社会契约论的创立者。
第三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自然法思想
1.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强调人应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其理论根源为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在斯多葛学派时期正式形成并对古罗马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nature)指的是物质世界,即整个自然界、宇宙,古希腊人认为物质世界是由某种元素或规律的结果,如运动,力,火,气,理性等。
2.从自然哲学到自然法
斯多葛学派将自然界中存在的规律与人类社会的规则联系起来。
自然哲学朴素的一元论促使人们从自然界中去寻求人类社会的法则,崇尚自然是这一学说的理论归宿。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在相当程度上还等同于自然规律。
表现为:
人类社会的法与自然规律一样,都源于理性;如同人们必须服从自然规律,服从法律即为善。
西塞罗
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
西塞罗的著作从“法律和法的根源”以及“从哲学深处汲取法的原理”来“解释法的本质问题”。
所以,西寒罗可称得上是一位法哲学家,而不仅是法律家。
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体现在他所著的《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当中。
毫不夸张地说,西塞罗把罗马的公共生活引入了最辉煌的岁月,并随着他的去世而结束,他立于这岁月的摇篮中,他跟随着这岁月的灵车。
-------泰勒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二、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关于自然法的特性
1.西塞罗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起来。
人具有理性,正是在共同拥有理性上,人类是平等的。
2.“法源于自然”。
人们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生活法则,人们彼此之间由某种天然的善意以及法的共同性维系着。
3.自然法的性质
第一,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适用于全人类;
第二,自然法具有永恒性,永远有效;
第三,自然法与神法一样是最高的,高于一切人定法。
古希腊与古希伯来之于西方文明
如果说,古希腊精神是西方文明的头脑,那么,基督教信仰就是西方文明的心脏。
没有头脑,西方就失去了创造力;没有心脏,西方就找不到道德方向。
谈及西方历史,就不能不谈“两希精神”(古希腊和古希伯莱)对塑造西方文明的关键作用。
希伯莱精神为理性的西方注入了信仰的虔诚,克服了享乐主义的放纵和悲观主义的虚无,培育出西方人直面生命悲剧的乐观勇气和直面人性罪恶的谦卑忏悔。
古希腊精神为信仰的西方注入了理性的清醒和普世精神,克服了犹太教的反智主义的愚昧和魔法主义的迷信,也克服犹太教狭隘的民族主义,从而成就了宗教与科学、信仰与理性、启示和真理、普世道义与民族特性之间的竞争与平衡、贯通与圆融。
中世纪法律思想概述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特点
“(中世纪欧洲)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枝,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
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
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
神学在知识活动的整个领域中的这种无上权威,是教会在当时封建制度里万流归宗的地位之必然结果。
”
——恩格斯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
中世纪早期,奥古斯丁的教父学形成;
中世纪教皇革命;
中世纪中期,阿奎那的法律思想形成;
中世纪晚期,在宗教改革中涌现出马丁·路德、闵采尔、加尔文等思想家,在相当程度上冲破了基督教的神权统治,为近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节《圣经》中的法律思想
1.神圣的契约理论
2.原罪、赎罪和末日审判
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纳(约1225年—1274年3月7日)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和神学家,撰写了《神学大全》,被视为最重要的神学著作之一。
其思想深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没有任何智慧是可以不经由感觉而获得的。
”
一、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二)法的分类
阿奎那详细论述了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这四种不同的法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1.永恒法
永恒法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最高类型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都从它而来。
2.自然法
自然法是上帝统治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在理性动物人类的体现。
凭着自然法,人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参与“神意”
3.人法
人法即世俗国家的制定法。
人法的效力取决于立法的目的。
4.神法
即《圣经》,永恒法通过《圣经》对自然法和人法进行补充。
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
1520年,这位德国激进的宗教思想家创立了改革宗(即后来的新教,新教徒的意思就是路德所说的“抗议者”),对教皇制度所体现的天主教教义进行了彻底的改革,打破了教会对人们精神与思想的禁锢。
由于他极为强调人的自由,也不可避免地使社会产生了混乱。
自此,欧洲开始了长达两个世纪的宗教战争,德国更因此而四分五裂达数世纪之久。
因此真信基督就是一个无可比拟的宝库,贮藏一切救赎,救人脱离一切恶事,如同基督在马可末章所说: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
---------马丁·路德《基督徒的自由》
“因信称义”的意义:
解除了罗马教会对人们精神的束缚;
将宗教与世俗活动联接起来,即出世与入世的结合;
强调人的平等与自由;
为民族国家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服从世俗权力的义务和界限。
第一章概述
马基雅弗利、康帕内拉和其后的霍布斯、斯宾诺莎、胡果·格劳修斯,以及卢梭、费希特、黑格尔等都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是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伸出国家的自然规律。
——马克思
在中世纪,人类意识的两方面——内心自省和外界观察都一样——一直是在一层共同的纱幕之下,处于睡眠或者半醒状态。
这层纱幕是由信仰、幻想和幼稚的偏见织成的,透过它向外看,世界和历史都罩上了一层奇怪的色彩。
人类知识作为一个种族、民族、党派、家族或社团的一员——只是通过某些一般的范畴,而意识到自己。
在意大利,这层纱幕最先烟消云散;对于国家和这个世界的一切事物做客观的处理和考虑成为可能的了。
同时,主观方面也相应地强调表现了自己;人成为精神的个体,并且也这样来认识自己。
——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
尼可罗·马基亚维利
尼可罗·马基雅维利(1469年5月23日—1527年6月22日)是意大利的政治哲学家、音乐家、诗人、和浪漫喜剧剧作家,也是佛罗伦萨的爱国者、公务员,以及政治理论家。
他是意大利文艺复兴中的重要人物,尤其是他所写下的《君主论》一书提出了现实主义的政治理论、以及《论李维》一书中的共和主义理论。
一、马基雅维里的法律思想
(一)彻底还原人性的政治法律主张
马基雅维里的政治法律学说没有提出任何先验的东西,不以神学的拜物教为基础。
他的政治主张严格从人的事实中产生,这些事实来自于历史经验和他人经历,也就是说,他从历史的人和现实的人那里、而不是从应该存在的人那里,汲取思想材料的灵感。
现在的人、现世主义是马基雅维里政治法律学说的基本出发点,他使西方的政治法律学说彻底地世俗化了。
(二)以人性恶为基础的政治法律学说
马基雅维里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影响极为深远的一点是,建立在人性恶基础上的统治权术论。
人性是恶的,因而,如果君主不分具体情形一味表现自己的善,只会招致毁灭。
“一个君主要保持自己的地位,就必须知道怎样做不良好的事情,并且必须知道视情况的需要是否使用这一手或者不使用这一手。
”
在这种前提下,君主玩弄权术的总原则就是:
“目的总证明手段是正确的”,这一原则后来被人们称为“马基雅维里主义”。
君主行为的出发点就是君主地位的安定和国家的巩固。
具体说来,君主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赞扬和责难一个有见识的君主应尽量避免使自己受到责备的恶德,然而,恶德并不是绝对有害的,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使用某种恶德能够挽救自己的国家,君主也不必忌惮。
2.慷慨和吝啬马基雅维里认为,“一个君主头一件事就是,必须提防被人轻视和憎恨,而慷慨却会给你带来这两者。
”君主不应对吝啬之名有所介意。
3.仁慈和残酷仁慈是一个君主必备的优良品质之一,“他必须提防不要滥用这种仁慈。
”
4.爱戴和畏惧君主最理想的状态是既受人爱戴又受人敬畏,但这种情况难上加难。
基于人性恶的考虑,马基雅维里认为,“令人畏惧比受人爱戴是安全得多的。
”
5.守信和无信从历史上看,常常是那些狡猾的、不重信义的君主获得了伟大的成功,因而,君主应有守信之名而行无信之实。
二、布丹的主权理论
主权理论是布丹最早独立作出的,是布丹对政治学的最大贡献。
1.主权的概念和特点
“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由此,决定了主权的特点:
它是最高的、绝对的权力;
主权不受法律限制;
主权具有永恒性,不受时间限制;
主权不能转让、不可分割。
2.主权的内容
布丹将主权的内容分为八类,分别为立法权,宣战权,官吏任命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择权,要求服从者效忠的权力,课税权。
3.主权的限制
布丹区分了主权和主权者,他虽然强调了主权是绝对的,但并未完全否定主权者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主权应受自然法的限制;其次,主权应受社会契约的限制;再次,主权应受国家基本法的限制。
第二章自然法理论
一、案例
1883年,一艘名叫Mignonette的游船在南大西洋、距离海角1.3万英里的地方被发现。
船长Dudley大副Steven水手Brooks船员Parker
他们有罪吗?
二、自然法理论的构成要素
自然状态:
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
自然法则:
在没有国家和法律的情况下,人们也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的本质是人类的理性。
自然权利:
人依据自然法则所享有的权利,就是“自然权利”。
后人将这种权利称之为“天赋人权”。
四、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
人的能力生而平等;
人是自私自利和贪得无厌的动物。
“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自然状态下人们有着相同的身心能力;
人在自然状态之下享有着充分的自由,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自然状态之下人是平等的,没有一个人享有高于另一个人的权力。
“他们毫无差别地享有自然界的一切条件和运用自己的身心能力,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
”
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
卢梭指出人存在着自然或生理上的不平等,但这种自然的不平等是微乎其微的;
自然状态之下的人无所谓善恶:
“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美德。
”自然状态之下人有的只是怜悯心和同情心。
自然状态是人的黄金时代。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
1.自然法的性质
“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
(1)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2)人类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
(3)自然法具有永久性和绝对性;
(4)自然法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法,人为法或者说是意定法,来源于自然法。
自然法内容:
1.不得触及他人的财产;
2.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及其收益归还原主;3.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对他人造成的损失;
4.履行诺言,承担义务;
5.违法犯罪者应受处罚。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我保存”的个人主义;
引申出两条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第二,对等地放弃自然权利。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体现了理性;
从自然法理性引申出了指导人的生活的教义:
自然法使所有的人不相互伤害,维护人类的和平与安全;
受害人可依据自然法、理性和正义处罚侵犯者,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行自然法的法官。
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地享有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即“天赋人权”。
生命权:
保全每个人生命的权利。
“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
”
自由权:
每个人不受制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或权威。
财产权:
人们拥有经过自己的劳动得来的东西
这三种权利不可转让。
Weholdthesetruthstobeself-evident,thatallmenarecreatedequal,thattheyareendowedbytheirCreatorwithcertainunalienableRights,thatamongtheseareLife,Liberty,andthepursuitofHappiness.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社会契约理论
格老秀斯
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
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二、社会契约论、主权学说和国际法
(一)格老秀斯的社会契约论
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的人们,在理性的启示下,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以社会契约的方式联合起来,组成了政治社会。
主权的最初来源就是社会契约。
(二)主权学说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同时也是独立的。
格老秀斯的主权观较为保守,反对主权属于人民的观点。
(三)国际法思想
格老秀斯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他将罗马法中万民法的内容应用到近代国家之间的关系方面,将国际法解释为:
“支配国家相互间的交际的法律”(governingtheintercoursebetweennations)。
国际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包括两种成分,一是国际法的自然法成分,另一部分是国际法的实证法成分(positivelaw)。
前者指的是自然法的理性法则在国际法中的具体体现,后者指的是国家间通过谈判以合意的契约方式制定的法律。
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1.关于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文明社会出现以前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得不到安全保障,在理性的启示下,人们联合起来,放弃自己所享有的自然权利,将其交给某个人或某些人,使之管理社会事务,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建立了国家。
二、社会契约论
2.国家的产生
为结束自然状态下的战争,人们对等地放弃自然权利,相互订立契约,把自然权利托付给某个人或某些人,众多的个人权利集合形成了惟一的主权,社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的意志真正统一于惟一人格:
“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3.主权的来源、约束力及效力
基于“授权”和“代理”,主权者取得了主权。
主权者的权力不仅及于同意转让的人,也及于持异议者。
主权一经转让,不得随意毁约。
1.关于政府的产生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惟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
洛克认为国家和政府起源于社会契约。
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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