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课经济法第二节加强质量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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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经济法第二节加强质量监督
《第四课 经济法 第二节 加强质量监督,保证产品质量》教案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梁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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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 经济法
第二节 加强质量监督,保证产品质量
一、产品质量法概说
(一)产品质量法的制定
杨某从某商店购买了一台电风扇,回到家中装好电风扇后,准备试试效果,不料刚刚打开电源开关,杨某就因电风扇漏电而被击倒在地,当即不省人事。
家人见状急忙将杨某送往医院,,经医务人员奋力抢救,杨某终于脱离危险,但也因此而住院一个多月。
这台电风扇因质量有问题,不但没有给杨某及家人带来凉爽,而且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致人损害的事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几乎每天都在使用、利用各种各样的产品,产品质量与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
丰富多彩的产品不仅可以给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物质条件,而且还能够对人们的精神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
如果我们购买到一件质量上乘的产品,该产品功能用途的有效发挥,既能实现我们购买产品的预想目的,又能使我们获得需要满足后的精神愉悦。
反之,则可能给我们带来人身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质量低劣的产品不仅仅是给消费者个人和家庭造成损害,同时还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所谓产品质量:
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1993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对原《产品质量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删和修改,为实现《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这是狭义的产品质量法。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国家调整在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产品适用范围、主体适用范围和地域适用范围。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主体适用范围即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从主体角度讲,《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政机关及其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消费者以及虽然不是消费者、但因产品缺陷而受到损害的人。
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也适用这一法律。
这是《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伪劣产品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威胁和损害,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第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
社会经济秩序包括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又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加强产品质量的市场监督,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确立严格的产品责任原则。
确立严格的产品责任,无论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生产者、销售者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这一原则也被称为"无过错赔偿责任"。
第四,奖优罚劣的原则。
国家对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产品质量达到先进水平者给予鼓励,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制售伪劣产品者依法进行制裁。
第五,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原则。
《产品质量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手段和行政强制措施,加大了法律制裁的力度,建立了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约束机制等等,为建立健全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依据。
在产品质量工作中体现这些原则,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有什么意义?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为尽量避免对消费者造成损失,对社会产生危害,《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监督主体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并对产品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产品质量的专业管理监督部门——国务院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监督和生产经营性管理工作。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是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给予行政处罚。
(二)监督形式
产品质量的监督主要有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和定期监督检验三种形式。
1.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管理,按季度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的产品目录和被抽查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随机方法决定。
这是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这种监督抽查的形式有什么好处?
2.统一监督检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的某类产品,在全国范围进行统一监督检查。
3.定期监督检验,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这是法律对生产者履行产品质量义务的总体概括。
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所谓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是指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法律的这一规定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设计上的、原材料的、制造上的和指示上的缺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二,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适合于产品的一般用途。
比如,保温瓶如果仅具有瓶子的一般用途,而不具备保温的性能,那么它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有些产品使用性能上存在一些欠缺,但没有丧失其基本的使用性能,也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如,保温瓶的保温效果不太理想等情况,这类产品属于存在使用性能瑕疵的产品。
这类产品,生产者予以说明后可以出厂销售。
不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而销售的,生产者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或者在产品的标签、广告或使用说明上,或者采用实物样品对产品特征和特性的指标或者质量状况进行明确的表示和陈述时,就意味着生产者已经对产品质量作出了保证和承诺,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就应当做到"名实相符",也就是说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自己保证的、承诺的指标或要求。
某酒厂自投产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酿制出粮食酒"××特曲",并以其产品是粮食酒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检验,取得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信誉证明。
一段时间后,该厂因食用酒精配制白酒的成本低、生产周期短和工艺简单而购进食用酒精兑水配制成白酒,假借"××特曲"的名义向社会销售,非法获得1.75万元。
食用酒精配制酒与以粮谷为原料的"特曲"酒不是一种产品,国家规定的执行标准也不一样。
为便于消费者识别,国家明确规定食用酒精配制酒不得标以"大曲"、"特曲"、"老窖"等与粮食酒相类似的名称。
该酒厂以"偷梁换柱"的手法,将食用酒精配制酒充当粮食酒"××特曲"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名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产者在产品标识方面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产品标识必须真实。
即产品标识所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产品的实际状况相一致。
标识如果与产品的实际情况不符,会出现什么后果?
第二,在产品标识上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
是生产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
第三,在产品标识上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标识上所用的文字应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但字体大小应当小于相应的中文。
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应当与企业注册登记的厂名和厂址相一致。
第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必须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找一个有包装的食品、药品或化妆品,看看包装上的标签、说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对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如药品、食品、农药和化肥等,应当在标识上显著的位置明确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仅仅标明失效日期,采用哪种标注方法,由生产者自行选择。
第六,容易因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的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警示标志有哪些?
你知道它们的含义吗?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如散装的糕点、纽扣等产品。
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和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在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必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的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规定)主要有:
第一,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多是耗能高、技术性能落后、污染环境或对人体健康等危害较大的产品。
如农药"滴滴涕"。
生产者若继续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是为了欺骗消费者,获取非法利润,这种行为不但损害消费者和被伪造地区、被冒用企业的利益,而且扰乱了竞争秩序。
所以法律禁止生产者采取此类行为。
第三,生产者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以非法手段使用、冒充质量标志的行为,是对产品质量事实真相的隐瞒,是对社会的欺骗,直接侵犯了消费者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活动。
因此,《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质量标志是指由有关主观部门或者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给生产者,用以表明该企业生产的该产品的质量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标志。
常见的质量标志有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免检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名优标志和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等。
第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都是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欺骗社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
例如,假化肥、假农药和假种子等假农业生产资料,往往危害范围极广,后果十分严重。
因此,必须严格禁止,重点打击。
某饮料厂生产的饮料包装袋上印着"不含糖精、有益儿童"、"引进全自动生产线,高温灭菌、密闭灌装"广告字样的"华宝"果汁冰葫投入夏季冷饮市场后,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来到其生产场地进行检查。
出现在执法者面前的情景与广告上的宣传相差甚远:
厂房是租用当地农民的两间平房,房内光线昏暗,苍蝇乱飞,且生产、居住相互混用;一只普通水桶、一架自制的简陋封口机和一堆收购来的旧冰葫袋就是生产工具;糖精、香精、色素和自来水即为生产原料。
据当时在场的工人们讲,他们就是用自来水加上香精、糖精和色素充当果汁水,再装入旧冰葫袋内封口,就完成了一只"华宝"冰葫的生产过程。
工商人员依法没收其全部工具,查扣了成品、包装袋和自制商标等,令生产者听候处理。
"华宝"冰葫的生产者的行为是典型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欺骗的手段牟取非法利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惩罚。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纽带的销售者也同样要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有以下内容:
第一,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既是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也是依法行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通过进货检查验收,分清责任。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提出更换、退货和赔偿等要求。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外观质量检查和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第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即销售者应当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降温、防雨、防晒、防霉变等,使销售产品的质量保持着生产者或供货者将产品交付给销售者时的状况,也就是进货时的质量状况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规定)有:
第一,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不符合法律要求,则直接侵犯了消费者购买产品时的知悉权和选择权,还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其他损失,对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要求,以履行充分、适当告知的义务。
第二,销售者不能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为保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切实被淘汰,本条对产品流通中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做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有获得产品安全、卫生的权利,把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
第三,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及与其相关的真实信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文明经商,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四,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也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其行为的目的是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来推销只来质量低劣、名不符实的产品。
其行为的后果不但造成消费者和被伪造、冒用者的损害,而且违反了国家对质量标志的管理,损害质量标志的信誉。
某厂贵阳经营部经理罗某,在没有茅台酒货源的情况下,以"贵州省茅台酒家贵阳经营部"的名义,与广东某供销社签订800瓶茅台酒的供销合同,骗得该社预付款32万元。
罗某用骗来的钱购置假茅台酒商标标识、瓶盖、彩盒等,并伪造了茅台酒厂的发票、准运证及有关政府文件。
罗某又雇人将购买的普通白酒当作茅台酒销往广东、浙江等地,非法获利209万元。
贵州茅台酒早已获得名优标志,深受消费者的信赖,具有巨大的销售市场。
罗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贵州茅台酒厂标识的专用权、企业及其产品的声誉。
第五,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在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破坏竞争规则,致使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所以,法律严厉禁止此类行为。
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法律规定了哪些处罚办法?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害,都要给予法律制裁。
1.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强制性要求(即默示担保条件)。
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以合同约定等任何形式加以排除和限制。
2.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即明示担保条件)。
生产者用产品说明、标识、广告、样品等方式表明了该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成份含量等质量状况。
这是判定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依据。
3.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生产者、销售者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对于产品存在缺陷的,承担赔偿责任是需要以损害后果的产生为前提条件的。
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存在缺陷。
承担产品责任必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条件。
"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具体地说,产品的缺陷包括:
①设计上的缺陷,即由于设计不当而形成的缺陷;
②制造上的缺陷,指产品在制作过程中未达到设计精度要求,或者不符合设计规范,加工工艺存在问题等,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因素;
③指示上的缺陷,,指产品的警示说明、警示标志等产品标识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以便预防不安全因素。
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的、不适当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
④原材料上的缺陷,即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
2.必须发生损害事实。
这是产品责任得以成立的事实依据。
产品责任以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为前提,损害的大小不影响侵权人承担产品责任。
如果产品本身存在问题或者产品本身的损失,并未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事实,则不构成产品责任,属于其他产品质量责任。
3.产品存在的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损害必须是产品缺陷的直接结果,如果损害事实不是因产品缺陷造成的,则不构成产品责任。
以上三项是构成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除具备与生产者产品责任构成相同的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另一个重要构成条件,即产品缺陷是由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
如果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致使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销售者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于销售者未履行法定的保管产品、保证产品原有质量的义务,造成损害的,都属于销售者的过错。
销售者都要因此而承担产品责任。
如果产品缺陷不是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则可以完全排除其承担产品责任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虽然该产品缺陷并非销售者自己造成的,那么只能推定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包括责令纠正、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3.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则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板书设计:
第四课 经济法
第二节 加强质量监督,保证产品质量
一、产品质量法概说
(一)产品质量法的制定
所谓产品质量:
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国家调整在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二)监督形式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在产品标识方面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规定)主要有: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有以下内容: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规定)有: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
(二)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范围
作业:
P169回答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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