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D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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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D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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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D精编
Documentnumber:
WTT-LKK-GBB-08921-EIGG-2298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D精编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A1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1
GJ1
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2
GD1
定期检验
3
GJ2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4
GD2
定期检验
5
GJ3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6
GD3
定期检验
7
GJ4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8
GD4
定期检验
9
RJ1
压力
容器
超高压容器
监督检验
10
RD1
定期检验
11
RJ2
球形储罐
监督检验
12
RD2
定期检验
13
RJ3
第三类压力容器
监督检验
14
RD3
定期检验
15
RJ4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
监督检验
16
RD4
定期检验
17
RJ5
氧舱
监督检验
18
RD5
定期检验
19
RD6
铁路罐车
定期检验
20
RD7
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21
RD8
长管拖车、集装管束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22
RJ9
储气井式高压容器
监督检验
23
RD9
定期检验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24
DJ1
压力
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
监督检验
25
DD1
定期检验
26
DJ2
公用管道
督检验监
27
DD2
定期检验
28
DJ3
工业管道
监督检验
29
DD3
定期检验
30
DJ4
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31
KJ1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32
JD1
锅炉
介质
发电锅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33
JD2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锅炉的介质(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34
PD1
气瓶
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
35
PD2
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36
PD3
液化石油气钢瓶
定期检验
37
PD4
溶解乙炔气瓶
定期检验
38
PD5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39
PJ1
各类气瓶
监督检验
40
FD1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含在线校验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
41
FD2
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42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监督检验
含防爆电梯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
43
TD1
定期检验
44
QJ1
起重
机械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含防爆起重机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
45
QD1
定期检验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46
QJ2
起重
机械
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47
QD2
定期检验
48
QJ3
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49
QD3
定期检验
50
QJ4
门座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51
QD4
定期检验
52
QJ5
升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53
QD5
定期检验
54
QJ6
缆索起重机
监督检验
55
QD6
定期检验
56
QJ7
轻小型起重设备
监督检验
含防爆起重设备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
57
QD7
定期检验
58
QJ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监督检验
59
QD8
定期检验
60
NJ1
场(厂)内机动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
含防爆机动车辆应注明,未注明时不含
61
ND1
定期检验
62
YJ1
游乐
设施
A级游乐设施
监督检验
63
YD1
定期检验
64
YJ2
B、C级游乐设施
监督检验
65
YD2
定期检验
66
SJ1
客运
索道
各类客运索道
监督检验
67
SD1
定期检验
68
SJ2
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索道
监督检验
69
SD2
定期检验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70
RBI
基于风险的检验
定期检验
注明限定范围
71
FFS
合于使用评价
定期检验
注明限定范围
注:
备注栏要求注明品种的,核准时不加注明时为该项目的全部品种;其他情况应当使用“含”或者“限”予以注明。
A2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1
RT
射线照相检测
2
UT
超声波检测
3
MT
磁粉检测
4
PT
液体渗透检测
5
ET
涡流检测
6
AE
声发射检测
A3理化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1
CF
成份分析
注明品种
2
LX
力学性能
注明品种
3
JX
金相
注明品种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B1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拥有设备数量
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至少应当达到表B-1的规定,并应得到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行检验责任范围的确认。
表B-1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设备名称
最低数量
备注
锅炉
500台
申请人法人登记所在地所拥有的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使用登记的设备数量
压力容器
1000台
压力管道
500km
起重机械
1000台
场(厂)内机动车辆
500辆
建制
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责任
申请人应当提供如下书面保证与承诺:
(1)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
(3)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能够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2。
仪器装备
具体要求见表B-2。
场地、设施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每名检验检测人员应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软件原则上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同时向安全监察数据库时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要求;
(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试检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
试检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印章方为有效。
B2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法人资格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得到省级质监部门委托的单位;
(2)若干个检验机构重组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新机构,应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对全部分支机构实行人员、经费、编制、业务、机构、资产统一管理。
所有检验人员的个人检验资质证书应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人员证书并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检验报告并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和禁止行为
(1)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2)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
(3)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4)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规模
(1)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符合特定条件的乙类机构(条件见附件5,以下简称“乙类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
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2。
仪器装备
具体要求见表B-2。
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每人应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软件原则上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同时向安全监察数据库时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要求;
(5)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法规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
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试检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文件。
试检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印章方为有效。
赔付能力
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不低于300万元)。
表B-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G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锅炉检验师6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见本表注
(1),下同)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γ射线机※;
(4)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5)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6)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的16元素);
(7)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8)台式金相显微镜;
(9)全站仪;
(10)应力测定仪※;
(11)垢样分析设备※;
(12)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D1栏)※
GD1
GJ2
(1)锅炉检验师6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GD2
GJ3
(1)锅炉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材料、焊接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1)锅炉检验师2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材料、焊接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视频内窥镜;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8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经纬仪;
(7)水准仪;
(8)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D1栏)※
GD3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GJ4
(1)锅炉检验师2名;
(2)锅炉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或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1名
(1)锅炉检验师1名;
(2)锅炉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或者超声波、磁粉或者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承压类基本配备
GD4
R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3)Ⅲ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3)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的16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应力测定仪※;声发射仪※;
(7)超高压耐压试验设备
RD1
RJ2
(1)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2)Ⅲ级射线或者超声波、磁粉或者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化工机械、焊接或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2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的16元素)※;
(4)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5)应力测定仪※;
(6)测温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测氧仪;
(9)声发射仪※;
(10)经纬仪;
(11)光谱仪
RD2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RJ3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化工机械、焊接或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2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γ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定量光谱仪(含C、S、P的16元素)※;
(6)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7)应力测定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测氧仪;
(10)声发射仪※
(11)光谱仪
RD3
RJ4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或材料、化工机械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1)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3)测氧仪
RD4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RJ5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表面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静电测试仪;
(2)接地电阻测试仪;
(3)电介质强度测试仪;
(4)漏电流测试仪;
(5)噪声测试仪;
(6)照度测试仪;
(7)测氧仪
RD5
RD6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5)焊接、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静电电阻测量仪;
(3)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4)测氧仪;
(5)含氧量分析仪;
(6)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
(7)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8)起重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和工装※;
(9)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
(10)除锈和喷漆设备
注:
B-4
RD7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持证罐车驾驶员1名;
(5)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6)焊接、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注:
B-5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RD8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3)Ⅲ级超声波、磁粉、渗透、声发射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渗透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自动超声波测厚装置(具有实时记录功能);
(2)多通道自动超声波检测装置(大于等于20通道);
(3)固定式磁粉检测装置(能够对气瓶进行整体磁化,适用于规格φ355~φ610×12000mm的气瓶检测)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能够对瓶口内螺纹进行检测);
(4)数字式声发射检测仪(具有全波采集功能);
(5)气瓶内壁视频检测装置(具有静态有效观察范围为φ200mm,可分辩φ2mm的腐蚀坑和长5mm的可见裂纹的功能);
(6)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和水压试验标准样瓶一只(禁油气瓶必须配备专用试压装置,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45MPa);
(7)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排气量不小于3m3/分钟,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30Mpa);
(8)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9)静电电阻测量仪;
(10)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11)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
(12)起重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和工装;※
(13)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
(14)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称量重量大于等于5吨);
(15)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6)瓶阀、端塞装卸工具或装置;
(17)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8)自动喷丸机;
(19)专用喷漆装置;
(20)用于转运用的拖车牵引车※
注:
B-6
续表
核准项目代码
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甲类检验机构
乙类检验机构
RJ9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压力容器检验师4人;
(3)Ⅲ级超声波、声发射、涡流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声发射、涡流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其中一名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两年以上的测井工作经验);
(5)油气井工程、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各一名(熟悉固井工艺并有两年油气井钻采工作经历)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自动超声波实时记录测厚装置;
(2)固井质量检测装置(测量深度300m);
(3)测斜仪;
(4)数字式声发射检测仪(具有全波采集功能);
(5)储气井壁视频检测装置(具有静态有效观察范围为φ200mm,可分辩φ2mm的腐蚀坑的功能;
(6)水泥密度计;
(7)全站仪;
(8)便携式光谱仪;
(9)金相检测仪;
(10)GPS定位系统
注:
B-7
RD9
D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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