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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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
宪法法律共1条行政法规共1条
第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系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及中转作业的车站。
第三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市场需求和铁路资源配置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1条
第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具备下列设备条件:
1.仓库、站台、雨棚要与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储运的危险货物性质;其防雷和防静电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2.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包括固定和移动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灯具的规定。
3.通风、降温设施应符合所储运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要求。
4.储运爆炸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对爆炸品仓库的设计规范。
5.储运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以及铁路关于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6.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机具应具备国家及铁路有关防爆、防静电的规定。
7.危险货物办理站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8.危险货物办理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1条
第五条危险品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技术管理条件:
1.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设置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放保管、消防、防护的管理和作业制度,并建立各岗位的作业程序、货运流程质量控制制度。
3.对剧毒品以及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要制定完善的保管措施,切实避免危险货物被盗、丢失和误办理的发生。
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1条
第六条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由铁路局指定的业务指导单位进行专业上岗培训和定期强化培训,经过考核,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
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如确需调动,须经过铁路分局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批准。
第七条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人员,应熟悉所经办的危险货物业务知识和铁路运输的规定要求,由铁路局指定培训单位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方可持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第八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危险货物托运人、收货人的有关技术档案,具体掌握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理化特性、包装、运输方式、装卸作业设备、消防设施等情况。
适时掌握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发展动态,相应调整管理措施和内容。
第九条铁路局新开办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报部批准。
报批时,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并提报以下技术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危险货物的燃点、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性指标、压力状态、挥发性、密度等理化性能指标;
2.储存、运输、包装、集装箱(罐)运输装卸作业能力等技术要求;
3.罐车类型、充装方式。
计量设备、场区安全条件、安全环境等;
4.安全评估报告;
5.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三)向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地市级以上)同意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未经铁道部批准的车站、专用线等,一律不得开办危险货物运输。
凡不符合危险品办理站条件的,立即停止办理。
经过整改达到条件后,按新开办的危险品办理站报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军用危险货物办理条件按《军用危规》办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2002年2月10日
第二篇: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编制说明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应铁路体制改革新要求,加强和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我们组织编制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编制原因
1.上位法变化。
自2014年1月1日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改变了多年来危险货物运输源头资质管理的模式;同时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200米安全距离的规定,修改为“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也随之失效。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做了修改,明确“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2.铁路体制改革。
铁路体制改革给既有货运管理方式带来了较大变化。
体制改革后,取消了专用线接轨许可、自备车过轨许可。
《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已明确专用线接轨采用合同制、自备车过轨采用协议制方式,这些都需要我们转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思路。
3.管理方式变化。
按照盛总在总公司工作会议的报告要求,总公司依法对所属企业实行统一管理,铁路局作为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市场经营、队伍建设等主体责任。
同时,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中明确:
在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方企业需求,尽量放权给铁路局。
按照《铁路总公司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和拟定的铁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总公司货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负责拟订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提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指导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和日常演练,负责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管理和试运复验,指导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咨询培训工作。
铁路局是管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细化制定本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具体实施危险货物承运、装卸、运输、到达、交付等工作。
4.现行规章运用中存在的问题需解决。
货车洗刷方面存在货车洗刷所布局不合理,洗刷质量难以保证,废弃物处理不达标等问题,面临安全和环境污染风险;缺乏高原铁路和铁路轮渡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不一致等。
二、工作情况
在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9月份我们即启动了《暂行规定》的起草工作。
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安全第
一、依法合规、突出重点、从严管理、简政放权、服务社会”的原则,
贯彻法律法规的要求,既充分承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好的、行之有效的技术管理规定和要求,广泛采纳了铁路局的合理化建议,同时又采纳了近年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最新科研成果。
10月底形成了《暂行规定》(讨论稿)。
11月14至15日组织召开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研讨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研究;会后根据专家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下旬形成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2月多次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形成会签稿。
我们对铁路局和相关单位反馈的312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和建议全部采纳的143条,部分采纳的126条,12月中旬形成了《暂行规定》(会签稿)。
2013年12月13日启动会签工作,总公司胡副总经理于2014年2月21日签发《暂行规定》。
三、主要变化
《暂行规定》共分18章,131条。
1.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适用范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定。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
2.强化承运源头管理。
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改为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管理,并明确由铁路局组织对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业务,同
时从设备设施、安全检测与防护、从业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安全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臵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2009版)》中已公布的办理站(专用线)纳入办理限制管理。
3.严格托运人、代理人管理。
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改为协议管理,由铁路局与托运人每年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并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公布。
同时明确签订协议时,由铁路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严格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查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协议。
明确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时,对委托代理人代理的,铁路局应按照托运人的要求进行管理,也要按规定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
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铁运„2006‟59号)所列的托运人纳入协议管理,要求2014年8月31日前,铁路局应按本规定要求与其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
4.重点强化对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1)在办理限制管理方面,明确新增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时,由铁路局确认后将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
(2)对爆炸品、剧毒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等运输作业实行
签认制度。
(3)运输爆炸品、剧毒品、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危险货物实行全程押运。
(4)剧毒品、爆炸品等应加双锁,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编号不同的爆炸品不得同库存放。
(5)整列运输剧毒品由总公司确定有关运输条件。
(6)剧毒品运输实行三级计算机跟踪管理。
跨铁路局运输的剧毒品,由总公司调度负责跟踪。
在铁路局管内运输的剧毒品,由铁路局调度负责。
(7)托运放射性物品、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由托运人的主管部门与总公司商定运输条件。
5.与法律、法规、规章对接。
明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等规定,明确站内办理站、兼办站以及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应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储存安
全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依据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最新要求,对放射性物品的定义、类别、运输容器、托运等进行规定;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辐射监测。
明确运输包装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新品名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性质技术鉴定。
将《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按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修改为“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安全投入费用规定。
各铁路局应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规定,健全有关机制,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货车消毒和洗刷除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防护用品的配臵、运用、维护、检修以及应急演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需要。
6.落实总公司新规定。
明确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明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应按照《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实行协议制管理。
明确规章中
未规定使用罐车、集装箱以及罐式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由所属铁路局组织研究提出安全运输条件,报总公司运输局,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安全运输条件。
7.补充了新规定。
增加对高原铁路、铁路轮渡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
明确高原铁路按具体品名办理运输,运输气体、放射性物品、危害环境的物质、高温物质等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时,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试验论证研究,确定安全运输条件。
明确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强化新品名、新包装试运管理。
明确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建议报总公司运输局。
总公司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纳入正式运输。
8.重视环保要求。
一是明确铁路局应按照管内货车自局洗刷、减少空车长距离回送洗刷和环保达标的要求,新建或升级改造货车洗刷所。
二是危险货物定义中造成的危害增加“环境污染”。
三是从新品名入手,把好环境保护关,要求托运人办理新品名试运时,应向铁路局提交环保应急处理预案等。
四是辐射监测专业化,要求装过放射性物质(物品)的货车、苫盖的篷布及有关用具,卸后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辐射监测机构)对α、β、γ发射体的污染水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低于规定的限值,达到要求后方
可排空使用。
五是发生重视事故后,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六是技术业务培训要求方面增加环保应急处理预案、救援方法,环保应急处理案例分析。
9.精减台账,档案信息化。
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由纸质台账改为信息化档案,由91种纸质台账精减为18项信息化档案。
10.全面清理有关文电。
将散落在有效文电中的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要求纳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或停止执行32份文电。
四、需重点说明的事项
1.关于管理权限问题。
总公司货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作为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市场经营、队伍建设等主体责任。
应严格落实专业管理负责制、逐级负责制。
2.铁路监管部门有监督权限。
应积极参与、支持其立法工作,落实有关规定。
及时反馈《暂行规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3.各铁路局应制定、完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
应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和试运安全运输协议的示范文本,各铁路局要通过法律事务部门把关。
应制定相关安全评估办法。
4.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2009版)》中已公布的办理站(专用线)纳入办理限制管理。
各铁路局应对现状进行摸底调查,不符合安
全规定的要进行“关、停、并、转”,从严管理。
5.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铁运„2006‟59号)所列的托运人纳入协议管理,要求2014年8月31日前,铁路局应按规定要求与托运人(含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
6.培训与考核应依法进行。
各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对管内危险货物运输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货检作业人员等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对持有《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铁路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以及货检人员等铁路从业人员,由培训组织单位在证书的“资格性合格证”中予以登记并签章。
铁路局应督促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对企业运输员、押运员、经办人、装卸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7.总公司不再认定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机构资质。
铁路局向管内的原技术咨询培训机构进行解释。
第三篇:
铁路零担托运的办理条件
(一)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的条件
凡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货物,可按零担货物托运。
零担货物一件体积不得小于0.02立方米。
但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时,则不受此最小体积限制。
零担货物每批件数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货物托运:
1.需要冷藏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货物(装入铁路批准使用爆炸品保险箱运输的除外);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经过卫生处理不致污秽其他货物的除外);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入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管内零担运输办法允许者除外);
7.一件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发站认为不致影响中转站或到站卸车作业者除外)。
零担货物一般在公共作业场所组织运输,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须与铁路分局协商并签订运输协议后办理。
(二)个人托运物品
个人托运物品按《个人物品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个人托运物品中禁止夹带金银珠宝、文物字画与贵重物品、有价证券、货币凭证和危险货物。
个人托运的物品除按规定栓挂货签、涂写与货签相同的标记外,还须在有包装的件内放入写有与货物运单记载一致的到站、收货人名称地址的字条。
(三)零担货物货签、标志
零担货物货签应使用坚韧的材质制作,货签内容、规格必须符合铁路统一的格式。
每件货物使用2枚货签,分别粘贴、钉固于包装的两端。
不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栓挂方法。
为确保货物运输安全,针对货物性质的不同,货件应有不同要求的图式标志,标志图形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包装货运图示标志》的规定。
危险零担货物还须使用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货件上原有的与本批货物无关的旧货签旧标志,托运人必须将其撤除或抹消。
第四篇: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
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
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
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作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
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5万t的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要参与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专用线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
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局批准,由铁道部公布。
在专用线内组织直达整零车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组织中转整零车,经铁路局同意。
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的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办理自备集装箱的运输时,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用线内应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
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第十六条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
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
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分局批准,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案。
企业专用线产权变更后的铁路运输,须重新签订协议。
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
第十七条车站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签订下专用线运输协议。
专用线运输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清扫、洗刷、清毒工作,运输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
车站在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分局同意,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铁路与企业间的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路企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协议,应在两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涉及铁路的设备或作业变化时,应报铁路分局批准。
第十九条车站要严格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核收费用。
铁路部门可接受专用线用户的委托,为企业进行有偿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等。
第四章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岗位责任制。
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分别对进入专用线工作的铁路调车人员、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装卸工等制度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分工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分区、分线、分库使用制。
股道较多、作业量大的专用线,可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作业性质,实行划分货位、线路固定使用及仓库分库管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检查交接制。
对在专用线内作业的货物、车辆、篷布等,路企双方必须制定检查交接制度,明确内容和责任。
铁路和企业双方应正确填写货车调送单,按规定办理交接。
第二十三条预确报制度。
车站与企业应制定预确报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
车站向企业通报装车计划、到货情况和取送车预确报。
企业向车站通知装卸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四条统计分析制度。
各级铁路货运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编制和填写报表,建立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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