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讲解.pptx
- 文档编号:15811982
- 上传时间:2023-07-08
- 格式:PPTX
- 页数:289
- 大小:895.39KB
某某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讲解.pptx
《某某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讲解.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某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讲解.pptx(28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中国注册税务师邓继荣,一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整体变化解析,本讲座的内容,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重点变化及填写示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整体变化解析,一新申报表采用的是以间接法为基础的编制,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间接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而不是按照原来的直接按税法规定计算填报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主表前13行“利润总额计算”的数字都是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应纳税额(利润总额会计税法差异产生纳税调整)弥补亏损法定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整体变化解析,二新申报表附表数量有所减少,与原1个主表14个附表的年度申报表相比,新申报表只有1个主表11个附表。
(不含增加两张收入明细表及两张成本、支出明细表)取消:
原申报表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和坏账损失明细表(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增加: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在收入和成本明细表中增加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明细表。
合并: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合并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改变: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改为税收优惠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改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改为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改为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改为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保留:
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上述表格的变化主要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简化合并需要而改变的。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整体变化解析,三新申报表将一些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将不再减除,不能扩大年度亏损。
新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则将不征税收入(来源附表一,在第14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前扣除。
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整体变化解析,四新申报表要求境外所得应弥补境内亏损,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其填表说明中规定:
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全部境外应税所得(来源附表6第7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则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境外业务间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整体变化解析,五股权投资损失用投资转让所得弥补,税法规定,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是对于投资损失如何扣除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投资损失要在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
如果这样,免税的投资收益就会由于弥补投资损失而实际得不到免税,投资损失实际也没有在税前扣除。
有的则认为,投资损失应该在应税所得中扣除,只要扣除数额不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即可。
这样的话,免税投资收益才能真正的享受免税。
新申报表对此仍然不甚明了,虽然规定免税收入可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但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损失在免税投资收益中扣除的话,损失部分仍可以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在“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反映投资转让损失历年弥补情况的“本年度弥补金额”时说明:
本年投资所得(损失)合计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这就说明弥补以前年度的投资损失是用应税所得弥补,而不是用当年实现的免税投资收益弥补。
例:
某企业适用税率为25%,2008年度主营业务利润50万元,同时有分得被投资企业的免税股息投资收益30万元,此外,当年还有股权投资处置转让损失40万元。
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纳税调整减少项目(503040)一30(4030)20万在附表11第15列的填报说明: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例2某企业2005年有股权转让损失为20万,2008年主营业务利润为50万,免税股息性投资收益30万,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纳税调整减少项目(5030-20)3030万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整体变化解析,六适应会计准则新增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和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了一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同时制定资产减值具体准则,这些资产的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间会产生差异。
因此,新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增这两个附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所得税法同时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整体变化解析,七新申报表主表新增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则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
因此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将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视为已缴税款减除。
申报表反映这一预缴情况,而原申报表没有这项内容。
除上述变化外,主表和附表中的有些项目也有增减,如新资产折旧摊销表增加“油气勘探投资”和“油气开发投资”两项资产调整,纳税调整项目表中项目也有变化。
新申报表还考虑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填报问题,等等。
新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需要认真学习,掌握税收政策和填报要领。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整体变化解析,八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顺序,
(一)首先填写附表之附表:
1.附11:
股权投资所得明细表对应附3:
纳税调整明细表2.附10:
减值准备调整明细表对应附3:
纳税调整明细表3.附9:
资产折旧纳税调整表对应附3:
纳税调整明细表4.附8:
广告费纳税调整表对应附3:
纳税调整明细表5.附7:
以公允价值调整明细表对应附3:
纳税调整明细表6.附6:
境外所得抵免表:
对应附3:
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减)对应主表:
应纳税或抵免税额(税)7.附5:
税收优惠表:
对应附3:
纳税调整明细表(税基)对应主表:
减免税或抵免税额(税),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整体变化解析,八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顺序,
(二)其次填写主表之附表:
1.附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对应主表24行2.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对应主表14/15行3.附2成本费用明细表直接对应主表(会计口径)4.附1收入明细表直接对应主表(会计口径)(三)填写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重点变化及填写示范,第一行营业收入,一、填报要求:
(一)附表一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二)附表一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合计到附表一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一第1行是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附表一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包括三项内容2008年作为纳税调增项目,不再作为收入总额。
(变化之处!
)二、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的内容,税法对收入的硧认原则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商品的收入的确认条件:
1.合同已经签订,且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思考: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商品一批,待乙企业验收合格后,乙企业全额付款。
甲企业2008年12月份将商品交付乙企业,但乙企业验收后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但是甲企业已经将发票账单开具给乙企业。
问:
(1)甲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
缴纳。
(2)甲企业2008年是否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不需缴纳。
本月按日生产送货,次月5日,按购买方对全月检验合格、反馈的数量开具增值税发票。
(合同如此约定)1.上述是做法是赊销吗?
是否符合增值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规定的2.计算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否也按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确认,还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规定确认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答:
是赊销!
由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购货方,因此,在所得税硧认的时间是发票开具的时间。
2.企业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既没有通常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商品实施实质性的控制。
思考:
甲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公司将住宅小区销售给客户乙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售小区商品房并管理住宅小区物业。
问:
甲企业是否应当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的实现?
会计上和税收上都应当确认收入。
分析:
甲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售住宅小区商品房并管理住宅小区物业,是与住宅小区销售无关的另一项提供劳务的交易。
甲公司虽然仍对住宅小区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与住宅小区的所有权无关,因为住宅小区的所有权属于客户。
思考:
一家厦门企业取得综合类用地(尚可使用年限是30年),在综合用地上兴建住宅,并采用会员制收费方式收费,为会员提供居住,由于产权未转移,房产原值一栋为800万,每套收取会,费60万,共计2400万。
会员费按营业税计征,由于产权未转移,所以房产税按原值扣减25%后交纳,规避了出租的房产税。
如果按出租:
24003012%9.6万如果收会员费:
800万(125%)1.2%7.2万具有继续管理权!
不是销售!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估计的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
甲企业对本企业的办公楼进行评估,发生评估增值2000万元。
借:
固定资产2000贷:
资本公积2000问1:
这2000万元评估增值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
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细则第4条和国税函发1995156号:
抵债或捐赠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问2:
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
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3:
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
缴纳印花税。
(生产、经营账册,按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的0.5,问4:
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
必须缴纳房产税。
从评估增值的次月起按评估增值后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008号问5:
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不需要。
印花税链接:
其他资本公积应缴纳印花税吗?
2003年我公司投资开办一家子公司,占50股份,采用权益法核算。
2006年5月,该子公司接受捐赠,收到一辆运输汽车,价值160万元,我公司即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0万元。
请问这80万元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答: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算印花税。
如果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算印花税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年份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补缴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自1993年7月1日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施行起,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思考: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甲企业为乙企业生产一台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价款1000万元。
但甲企业生产该设备的一个主要部件必须由丙企业加工。
甲企业和丙企业合同约定,交易价格按丙企业的实际成本加10%利润确定。
2008年11月20日,甲企业将生产完毕的设备交付给乙企业,并收到了要求的货款1000万元。
但丙企业一直没有准确的核算出互见的成本。
问甲企业是否确认收入?
答:
会计上和税收上都不确认收入。
总结:
在无法确定成本前不能确认收入。
与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5个条件比较,取消一项:
与该商品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一)销售货物收入,1.分期收款方式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例:
2008年1月1日,A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分5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设备成本为1560元。
在现销的方式下,该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
假设A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万,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
会计分录
(1)借:
长期应收款2000万
(2)借:
主营业务成本1560银行存款340万贷:
库存商品1560贷:
主营业务收入1600万应交税费(增值税)340万未硧认融资收益400万,(3)2008年12月收取货款时借:
银行存款400万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贷:
长期应收款400万贷:
财务费用126.88,以后类推!
以后冲减的财务费用分别为105.22万、81.85万、56.62万、29.42万。
合计冲减财务费用为400万,思考:
这样的财务处理,当年应硧认的应税收入是多少?
财务费用是否应纳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缴所得税?
问题:
我单位为一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由于产品总价较高,很多客户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机械设备,我单位和买方签订有分期付款合同。
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客户按规定分期向我单位支付货款。
请问,我单位每次确认收入时,是否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能否在收到第一次货款时给买方按照设备的总价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分期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1)关于分期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做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为: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约定,在收款当天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分期付款销售货物,销售方在首次收到货款就向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
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因此,你单位如提前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发票金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以偷税行为处理。
思考:
购买方如何入账?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2.代销商品税法规定: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掌握代销货物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由委托方负责。
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
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出售;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1)代销货物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已实现有偿转让,仅就货物销售环节而言,它属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05165号对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又作了补充规定:
一是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是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对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入确认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当天,既没有180天时间限制也没有对已收部分货款作出处理规定,可见两者收入确认时间存在较大差异。
现举例说明:
例1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2008年12月销售A产品100件,取得收入117万元(含税价),销售成本80万元。
2008年6月10日发出委托代销A商品50件(价税合计58.5万元,成本40万元),到12月31日仍未收到代销清单。
预提应由本月支付的利息0.2万元,收回上月借出款10万元并收到利息0.15万元。
分析该企业2008年12月的收入、利润情况(假设无其他因素)。
会计处理:
发出委托代销商品50件超过180天未收回的58.5万元在会计上不做处理,待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做如下分录:
借:
应收账款委托代销款585000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预提应由本月支付的利息0.2万元和收回上月借出款10万元及收到的利息0.15万元:
借:
财务费用500银行存款101500贷:
应付利息2000其他应收款100000销售A产品取得收入117万元:
借:
银行存款1170000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2008年12月份应确认收入总额100万元,利润总额19.95万元100-80-(0.2-0.15).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企业12月份征收增值税确认的收入总额150万(100+50),,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企业12月份征收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总额150.15万元(100+50+0.15),根据税法规定利润总额29.95万元(150.15-80-40-0.2)。
差异分析2008年12月份,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50件超过180天未收回的58.5万元,在会计上既不确认收入也不计提税金,而按税法规定应做如下调整:
借:
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85000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另外,按照所得税有关规定,造成会计处理比征收所得税少确认收入50.15万元(150.15-100),费用少硧认0.15万(0.2-。
15)。
因此,该公司在计算2008年12月企业所得税时,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50-40)。
这项业务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呢?
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取得成本-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的金额。
本例中:
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为0,再如国债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没有产生暂时性差异3.销售需要安装或检验的商品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原税法不考虑销售商品是否需要安装或检验,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注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也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会计准则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核算在一般销售方式下,已发出尚未确认收入实现的商品成本。
所以企业销售需要安装或检验的商品,当商品已发出但尚未安装或检验前,在“发出商品”科目中核算。
账务处理:
第一,发出商品时,按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
发出商品;贷记:
库存商品等科目。
第二,按上述原则实现营业收入时,按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贷记:
发出商品。
结论:
现行税法与会计是一致的,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税法不考虑会计核算要遵循的谨慎性原则。
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会计上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但原税法不考虑销售退回纳税人潜在负债的可能性和经营风险,只要符合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应确认应税收入。
由于确认标准不同,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在试用期的2个月内,客户不满意可退货。
这种情况从原税法上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在会计处理上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买方,不确认为是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结论:
现行税法与会计是一致的,5.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对销售商品采用预预收款方式确认原则和确认时间会计与税法两者处理方法一致。
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6.订货销售对订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和确认时间会计与税法两者处理方法一致。
为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7.房地产销售税法规定:
(1)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做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预缴所得税,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企业在收到客户的预付的款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某某 企业所得税 纳税 申报 填报 技巧 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