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行业政策及知识.docx
- 文档编号:15824526
- 上传时间:2023-07-08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3.17KB
游艇行业政策及知识.docx
《游艇行业政策及知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游艇行业政策及知识.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游艇行业政策及知识
交通部相关规定正在征求意见,首次对游艇适用范围及登记、检验、航行规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什么是游艇?
运输船舶检验要求是否适用于游艇?
近年来困扰着游艇业的这些难题有望得到解决。
据交通部海事局消息,交通部制定的《中国游艇管理规定》正在征求意见,不久将正式实施。
业内人士预计,该规定的实施将对促进我国游艇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游艇管理规定》首次对游艇适用范围,游艇的登记、检验航行规则,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游艇的概念:
“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业余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其中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
交通部海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外一般对游艇采用宽松的登记、检验制度。
交通部制定的《中国游艇管理规定》根据地我国的实际情况,强调游艇必须符合游艇检验规范,经过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游艇检验证书,并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但在具体做法上将对游艇登记、检验给予一定的便利。
为了便于管理,游艇驾驶员按内河、沿海和远洋进行分类,共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游艇驾驶员适用于远洋、沿海、内河水域,B级游艇驾驶员适用于沿海和内河水域,C级游艇驾驶员适用于内河水域。
《规定》未对驾驶员和轮机员进行分立。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水域面积和岸线资源相对不足,水上运输是重点保护对象,《规定》在鼓励和促进游艇业发展的同时,为避免游艇的无序增长,要求每艘游艇应当具有一个专用的安全停泊点。
游艇除须遵守共同的航行规则外,还须遵守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游艇活动区域或者禁航区域规定以及航行细则。
在游艇安全管理方面,《规定》强调,未加入游艇俱乐部的游艇,由游艇业主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加入游艇俱乐部的游艇,游艇业主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对游艇的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确立了以游艇业主自主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游艇管理原则,以图创立一个宽松的、有利于游艇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规定》被列入交通部2006年第二类立法计划项目。
2006年3月,交通部海事局确定由游艇发展较快的深圳、山东、上海海事局负责具体起草工作。
2006年5月《中国游艇管理规定(初稿)》完成后,交通部先后征求了国防科工委、国家旅游局、中国航海学会等单位的意见,并在国内外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近几年,游艇业已在我国水上旅游资源丰富且经济发达的地区悄然兴起。
很多地方的领导对游艇业的发展寄予厚望。
然而,由于游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检验规范不健全,游艇俱乐部、游艇销售商和制造厂家无所适从,很多想购买游艇的人正处于观望之中。
而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一般只好参照适用于运输船舶的现行海事法规开展游艇登记、检验和日常监管工作,这制约了游艇业的发展。
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
(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
(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三、游艇的检验
(一)游艇应当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对同型号批量生产的游艇,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在境外购入的非营业性自用游艇,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游艇合格证,并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三)使用中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每2年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但游艇业主委托游艇俱乐部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由俱乐部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游艇,可以每5年申请定期检验,该游艇俱乐部必须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游艇的登记
(一)游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他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二)在港澳台地区办理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一)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
(二)在游艇上服务的专职船员,应当符合交通部有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和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三)从事游艇驾驶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和公布:
1.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训练水域,有可供实际操作训练的游艇等设施和设备;
2.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要求的培训教员;
3.有相应的法规资料、教材和技术资料等;
4.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四)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时,应当将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学员名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统一为学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考试、发证的申请。
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实行学籍管理和考勤制度,保证每个学员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时间,并保障培训质量和训练安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在其培训期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年龄和交通部发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中有关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要求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或者认可的游艇驾驶证书。
未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游艇驾驶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六、游艇的专用水域
(一)游艇航行、停泊的专用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申请游艇专用的航行、停泊水域,应当按照《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航道(路)、安全作业水域许可。
(二)建立游艇专用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符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船舶安全系泊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以及方便人员安全登离的条件,并按照《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在港口水域内建立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还应当按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
七、游艇的航行、停泊活动
(一)游艇驾驶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游艇驾驶证书。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驾驶人员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二)游艇在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听从指挥,并不得超速航行;
2.游艇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游艇合格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活动水域内航行,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3.游艇不得超过安全适航抗风等级开航,避免在恶劣天气及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4.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可以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停泊,但是不得在船舶定线制区、主航道、锚地、渡口附近水域、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游艇的非临时性停泊,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划定并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在港口水域的,应当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游艇码头停泊。
5、游艇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游艇出海远航,游艇驾驶人员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将航行计划、船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游艇前往其他国家、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出入口岸许可手续。
(四)外国籍游艇从水上入境或者出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五)民间从事具有规模或者影响的游艇航海活动,中国航海学会应当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
民间产生的游艇航海记录,应当报经中国航海学会审核并认可。
八、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
(一)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废水回收装置和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其他污染性有毒有害物质。
(二)游艇产生的废油、废弃蓄电池、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当送交岸上的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九、游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一)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游艇的所有人、使用人自主管理,或者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
游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负责管理的游艇俱乐部应当确保游艇处于适航状态,并自觉遵守交通部有关游艇管理的规定。
(二)接受游艇安全管理的游艇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办理备案、公布:
1.经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游艇停泊水域、保障游艇安全的设施和通信设备;
4.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5.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设施和能力;
6.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三)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海事行政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落实游艇的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1.与会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开展游艇安全、防污染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
3.做好游艇的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和游艇出航前的安全检查,发现游艇有安全缺陷时,负责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并申请临时检验;
4.提供游艇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
5.督促游艇驾驶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6.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和返航情况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7.定期组织游艇驾驶人员进行消防、搜救等应急反应演习,并做好记录。
(四)游艇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使用人、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收和规费。
十、应急管理
(一)游艇的船员、驾驶人员或者乘员,必须牢记国内公众通信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配备或者携带具备水上安全通信设备的,还应当牢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及其联系方法。
(二)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游艇上的人员、游艇俱乐部以及附近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在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三)游艇驾驶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需要救助的,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给予救助。
(四)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的游艇,其所有人、使用人、游艇俱乐部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十一、游艇的监督管理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实施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污染问题或者隐患,应当责令游艇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游艇俱乐部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游艇所有人、使用人、游艇俱乐部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检查时,可以视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出港等强制措施。
(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艇俱乐部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游艇俱乐部,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予以注销。
(三)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存在培训质量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培训无效,并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名录中予以注销。
(四)对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游艇、游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游艇驾驶人员、游艇俱乐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对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管理人)、船员的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当对辖区内的游艇检验、登记、游艇驾驶人员的资格、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以及游艇航行、停泊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情况逐级上报。
同时,应当向游艇业主和游艇俱乐部宣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政策和法规,逐步规范游艇业的行为,防治游艇业发展和相关活动中的违法现象,杜绝游艇活动中的“三无”船舶和无证驾驶行为。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驾驶游艇对大多数的人来说是一种享受,许多的游艇操纵系统较为先进和灵便。
所以国际上对游艇的资格限制很宽松。
驾驶游艇其实非常的简单,甚至比开车还要容易。
不过由于驾驶游艇需要有基本的航海知识以及机电常识,需要顾及驾驶者与他人船只的安全,所以法律还是规定要取得动力小船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游艇,法例的规定是出于保证海洋航行基本的安全防护的考虑。
驾驶游艇的技能不是单纯的指船只驾驶技术,而是要通晓水面“路”上的情况,具备海图读解和实操作业、船舶稳性、船艺和轮船机械等基本知识,还要有天文、地理、海洋等方面的理论配备。
不断的积累驾驶操纵经验,逐级提升驾驶技能。
一个合格的游艇船长,他的船艇驾驶技术只是占他驾驶能力的10%。
其余90%能力是驾驶技术以外的航海综合知识与经验。
水上行驶不同陆地的道路驾驶。
汽车行驶的道路的情况比较明朗,游艇航行的水路就复杂多了。
有时航道虽宽,但水下的河床海床会有礁石、浅滩等问题,凭人们的肉眼是难以发现的。
陆地道路有路牌、有标线,交叉路口还有红绿灯指引,汽车驾驶者凭肉眼就可以看清道路情况。
水陆交通没有路牌、没有标线,更看不到深浅、更没有红绿灯。
船艇驾驶者经常是不能依靠人眼来判断前路的,还得借助罗盘、探深仪、卫星定位系统、雷达以及自动驾驶系统等电子仪器来航行,许多时,往往是一个疏忽,或者是一个低级的错误就导致发生海难事故。
游艇驾驶的技术操作简单容易,但是上路能力就复杂很多了。
正所谓工夫在“诗”外!
先讲一下驾驶与执照的问题,单纯的游艇驾驶技术非常简单,很容易学会。
当然这是指中小型的游艇,大型的游艇驾驶就得费一番工夫了。
游艇的驾驶西方国家分一般两级制,即初级和高级两种。
船长和轮机师都是两级制。
有关训练及执照取得普遍是由政府指定的民间商业机构来办班驾驶培训,只要满十六岁且体检合格,这些驾培机构就可以协助您取得动力小船驾驶执照。
不过,除非您已有过驾船经验,不然大多数的人虽然拿到了驾照,还是无法自行出海。
所以我建议准备取得游艇驾驶资格的人,在享受无拘无束的快意飞驰之前,一定要参与资深船长提供的各项实务课程。
而且一般船东所选择的游艇代理机构也有义务提供此类服务。
我国各地部分海事局本身有船长轮机师的培训,各地海事局也均有指定委托的海事机构代理培训,要想取得游艇驾照最好是参加一些专业的海事船艇商业机构培训。
水域交通不同于地面交通,培训项目多而复杂,考试要求比较严格。
中国大陆的海南、广州、大连、上海和浙江等省市已经出台了独立的相关游艇海事法例。
这些法规已经向游艇海事迈开了第一步,以后肯定会升级到海域、海权的领域方面。
以上海为例,上海海事局目前已经制定颁布了《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规定游艇驾驶证考试分为理论部分和实际操作部分(简称为笔科和术科)。
私人参加海事部门的考试前,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
培训的时间至少要半个月,而真正拿到私人游艇的驾照还需要再等2个月。
而且由于各地水域航道情况不同,目前颁发的游艇驾照往往仅限于本地使用,实现驾照互认,全国通用,还要等待一段时期。
除了驾照培训考核有待规范的问题之外,游艇的买主同样也面临着航道开通、港口码头建设、规范检验、水上救助等一系列的困难。
私人游艇要自由航行尚需时日,这就涉及到游艇的航行区域问题了。
从自然地理角度看:
休闲游艇的活动区域只要水域够宽阔,无论是河流、湖泊、水库、沿岸、或是近海,都是适合游艇活动的区域。
除了部份军事用途的海域水源、保护的水库和水源、核电站以及油码头,其余水域皆可充分享受游艇活动所带来的乐趣。
游艇的活动区域除了受自然地理和政治地理的环境因素影响外,还受游艇本身的内在因素的影响,一般讲来游艇的尺码越长,活动范围区域越大。
小快艇的活动区域是离岸半径约10海里的范围;
豪华游艇的活动区域一般是离岸8小时以内的范围;
超豪华游艇的活动区域则是离岸三昼夜以内的范围;
帆船的活动区域则是以百海里为单位的洋际海域范围。
在西方海洋运动普及化的国家里,沿岸的补给站(供油、供水、供电和供食物)的网点分布合理,还有许多靠泊船艇的游艇湾和游艇港,更有完善强大的海岸舰船巡逻机构和空中服务机构。
这些因素大大延长游艇的续航能力和活动半径范围。
港澳地区的游艇只能“游”世界,不能“游”中国沿海。
中国目前由于台海问题长期不能解决,中国沿海的私人游艇航行海域还是受制于暂时分割的地方海域。
超出各地方海域航行,船东们还要办理复杂耗时的申报手续。
进口游艇需要交下列税:
关税15%
增值税17%
消费税10%
消费税计算方式:
消费税=(CIF价+关税税金)/(1-消费税率)X消费税率
增值税是以关税完税后计算的
进口游艇需要手续:
进口游艇还需要:
出厂建造证书,提单,发票装箱单,产地证,保单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游艇 行业 政策 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