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号的知识产权爱护由欧美大地案所引发的试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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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号的知识产权爱护由欧美大地案所引发的试探
论商号的知识产权爱惜——由“欧美大地”案所引发的试探
一、大体案情介绍:
2003年4月15日,围绕着“欧美大地”商号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诉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不合法竞争案。
①通过此案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又令人们不能不从头关注并凝视入世后的中国商号的知识产权爱惜问题。
在“欧美大地”商号纠纷案中,原告知称,其于1994年10月开始便正式注册、利用现名(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其要紧业务是为在引进世界先进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提供中国利用的各类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
经太长期的苦心经营,原告及经其合法授权而成立的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已经在国内同行业中积存了良好的商业信誉。
“欧美大地”字号已经被业内其他经营者及相关用户所公认。
但是,被告却在明知的情形下,于2001年12月在北京记录注册了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而且还从事与原告相关的经营,并已经给原告实际造成了客户的混淆与误认。
原告以为,被告的行为已经组成了不合法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等。
被告那么以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合法注册的,并非组成对他人权利的损害,更何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记录治理实施方法》的规定,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由于企业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对企业全数名称的专用权。
因此,并非意味着对上述4个组成要素别离享有专用权,其以为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而且其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产品等均有不同。
纵观原、被告的诉称,不难发觉本案的争辩核心在于被告是不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欧美大地”商号权。
商号纠纷不仅在过去,而且在此刻都普遍存在。
比如:
由于历史缘故此造成的商号产权纠纷问题,和已经注册成商标的商号与原有商号之间的权利纠纷问题等等。
而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地关注的是商号侵权的表象问题,却一直轻忽了目前我国商号知识产权爱惜中存在的最大漏洞——企业名称注册的不合理机制,它才是造成我国目前商号纠纷持续不断的全然缘故。
二、案件引发出的我国商号法律爱惜问题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原告(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早在1994年10月便开始正式注册利用了现有的企业名称,并通过量年的经营,在相关业内(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利用的各类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行业),积存了良好的信誉,取得了相关业内经营者及用户的认可,而且通过合法授权还成立了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而被告(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却是于2001年12月在北京记录注册而成立的,从事的也是与原告相关的行业经营。
依照企业名称的组成要素理论,企业名称一样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的,显然在本案中,原、被告的商号都是“欧美大地”。
由于二者所经营的行业又相同(同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利用的各类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行业),因此,在竞争日趋猛烈的今世社会,确实很容易引发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
因为随着商品或效劳种类的日趋增多,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常常凭借的是“认牌(品牌)购物”或“识名(企业的商号)购物。
比如:
一个人欲购买家用的刀剪时,他便会在超市中极力搜寻有无”张小泉“或”王麻子“企业所生产的刀剪,这表现的即是商号的庞大作用。
依照商业老例,企业在市场中运作经营时,通常很少会将自己企业的全数名称标注并宣传(除商品包装的印注和少量的广告宣传外)。
在大多数情形下,企业在市场中,重点突出的只是企业名称最为核心的商号,由于简单易记,因此如此做能够充分使消费者快捷、牢固地记住该企业的商号,使其在听到或看到该商号时,便会自动地与质量优良、靠得住的商品或效劳联系在一路。
无形当中,便又扩大了该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了企业的商业利润。
这时,商号与商标一样,其作用不单单在于指示商品或效劳来源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体此刻通过积聚的商业信誉,能够吸收广大消费者,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这同时也是商号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受知识产权法律爱惜的缘故所在。
由此能够推知,本案乃至众多类似的商号纠纷案或商标纠纷案之因此频繁发生,皆是由于知名商号或驰誉商标、闻名商标背后隐藏着的庞大商誉而造成的。
若是某些企业能够顺利的“搭上便车”不仅能够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其生产的产品与拥有知名商号或驰誉商标、闻名商标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来源相同,而且还能够通过这种“免费”广告宣传的行为在市场上获取庞大的商业利益。
这种现象在商标侵权或商号侵权案中常常显现,被称为“顺向混淆”,即在后的商标或商号所有人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虚假印象,自己的商品或效劳来源于在先的商标或商号所有人。
②
三、我国目前商号知识产权爱惜的现状
通过认真分析上述案件,乃至类似的案件其产生的缘故,却会发觉固然知名商号或驰誉商标、闻名商标背后所隐藏着的商誉是造成这些案件发生的重要缘故,可是我国目前关于商号的知识产权爱惜的现状,却是造成相关纠纷频繁发生的全然缘故。
我国目前商号知识产权爱惜的现状是:
企业名称(商号)采取的是区域记录注册制。
即:
由每一个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作为记录治理机关,负责该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的注册记录,全国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只主管、负责全国公司企业的记录注册工作。
③这种商号的法律爱惜体制,极易造成在不同行政区域内有着大量拥有相同商号的企业并存的现象显现。
而且这种区域记录注册体制,还会常常致使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现象的显现。
与此相对,我国商标的申请注册那么是采取的全国统一治理、统一审查的体制,即:
申请注册某一商标,须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局统一受理、统一审查,若是发觉与全国范围内的其他企业的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话,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局能够不予以批准注册。
与此同时,为了幸免在全国范围之内,不同行政区域的诸多企业拥有相同商标现象的显现,《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异议程序,即:
相关权利利害人能够在法定的期间内,关于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而且商标法第三十条也明确地规定: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通过对照,显然企业名称(商号)的区域记录注册体制是不完善的,是容易从制度上造成权利冲突的,也是造成我国目前商号知识产权爱惜漏洞百出的本源所在。
因此,完善我国目前商号的知识产权爱惜确实势在必行。
四、我国商号知识产权爱惜的完善
一、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的商号,理应受到充分的知识产权法律爱惜
最先将商号纳入了国际知识产权爱惜体系的是1883年《爱惜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其第八条明确规定:
“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爱惜,不必申请或注册,也不管其是不是为商标的组成部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在给“知识产权”概念时,其第六项也明确地将“与商品商标、效劳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列为了知识产权爱惜的客体。
商号,作为商业标识之一,其作用类似与商标,不但能够用于标识商品或效劳的不同来源,起到识别性功能,而更为重要的作用是在于它还能够代表特定商品或效劳的质量和信誉。
因此,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一样,商号一样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是企业所拥有的重要的无形财产之一。
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也从禁止混淆、误认的角度规定了对商号的法律爱惜。
④显然,不管是在国内,仍是在国外,都明确规定了应给予商号以必要的知识产权爱惜。
但是,我国目前商号的知识产权爱惜现状却并非令人中意,比如:
产生了很多类似“欧美大地”商号纠纷案的案件,而且在理论界也多集中于探讨、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问题,⑤关于我国目前商号的知识产权爱惜探讨的不多。
而且,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说明的接踵出台,似乎也只是忙于修补二者之间的权利冲突,而轻忽了对商号权进行专门的知识产权爱惜,从而致使了目前我国商号权法律爱惜薄弱的现状。
因此,不管是在理论上仍是在实践中都很有必要增强对商号的知识产权法律爱惜。
二、目前,我国商号知识产权爱惜亟待完善
(1)我国商号知识产权爱惜亟待完善的缘故
第一,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对商号的知识产权爱惜,在立法上除集中在《反不合法竞争法》之外,还有几部重要的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记录治理条例》、《企业名称记录治理实施方法》、《公司记录治理假设干规定》等法规。
但是,这些法规不但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对企业名称(商号)的法律爱惜,也只集中于之言片语,缺乏对商号的较为具体、详细、系统的法律规定。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记录治理条例》只在第十一条规定了对企业名称(商号)的法律爱惜。
⑥由此可知,造成我国目前商号知识产权爱惜薄弱现状的缘故,也有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不但相关商号知识产权爱惜的立法层次低下,而且还缺乏具体系统的关于商号的法律爱惜规定。
另外,在爱惜体制上,如前面所述,区域记录注册制,也造成了我国商号知识产权爱惜的先天不足。
因此,必需完善我国目前的商号知识产权爱惜。
第二,在相关法学基础理论上,目前反淡化理论之因此为世人所关注,要紧缘故在于它被作为了对驰誉商标所必需采取的特殊法律爱惜方法。
但是,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商标、商号及类似的商业标识,之因此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爱惜的客体,皆是由于其背后所隐藏着的庞大而又不断积存的商誉。
反淡化所依据的理论和立法基础是商誉价值。
⑦如:
美国初期的《州商标示范法》便规定:
“对可能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害或对一个注册商标,或依据一般法而有效的标记、商号的显著性造成的淡化行为,不管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竞争关系,商品来源是不是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均有权提出禁令救济。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关于反不合法竞争示范规定》第三条专门对“损害他人商誉或名声”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指出降低商标、厂商名称或其他企业名称、产品外观设计、产品或效劳介绍、名人或闻名虚构人物的区别性特点或广告价值,都属于“弱化商誉或名声”的行为。
总之,反淡化理论目前的适用范围已经包括了对商标、商号、其他商业识别性标识的商誉都进行法律爱惜。
由此能够看出,即便从相关法学基础理论角度看,我国目前商号的知识产权法律爱惜应该取得增强。
(2)完善我国商号知识产权爱惜的方法
第一,在立法层面上,应该结合目前我国的进展形势,适当考虑修订几部关于爱惜商号的行政法规,比如:
较多地增加对企业名称(商号)的法律爱惜内容,使其条文能够详细化。
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商号关于企业而言,其重要作用也愈来愈强,增加相关商号的爱惜内容,同时也是对入世后我国商标法修改的一个应付之举。
如此能够加倍构筑起我国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法律爱惜体系。
第二,在体制上,能够考虑借鉴商标申请所采取的全国统一审查制。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注册采取的是统一治理、统一审查,即:
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全国范围内的商标申请注册,同时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实施统一审查,如此做一方面能够事前预防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便于国家对商标的统一治理。
因此,基于幸免尔后再发生类似“欧美大地”商号纠纷案的案件的发生(因为被告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一样是经合法记录注册而成立的),能够考虑在照顾原有体制的基础上,对商号的知识产权爱惜也采取类似的法律方法。
比如:
在仍然维持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记录注册的基础上,实行全国联网,统一检索、审查,从而杜绝不同行政区域内的诸多企业拥有相同商号现象的发生。
最后,在法律程序上,也能够适当考虑借鉴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撤销程序,即:
许诺相关权利关系人在商号记录注册后的一段期限内(如3个月),能够向相应的记录注册治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撤销不合法的商号。
同时,因为商号不同于商标,因为商号一经记录便要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能够不考虑在立法上增设相关商号的初审公告的规定,只要增设异议撤销程序即可与统一审查体制相配合,一起杜绝不同行政区域内的诸多企业拥有相同商号现象的发生。
注解:
一、文中“商号”与“字号”的含义等同,都属于同一类的知识产权。
二、本文中提到的企业名称权与商号权略有不同,因为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股享出名称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股有权利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权。
”显然在我国名称权是被作为了可与知识产权并列的一种民事权利进行爱惜,而商号权却至始之终被作为一类知识产权进行爱惜的。
①“欧美大地”字号起纠纷李立《法制日报》2003年5月4日,第二版。
②美国商标法中的“反向混淆”李明德《中华商标》2002年第6期。
③见《企业名称记录治理实施方法》第五条的规定: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记录治理。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记录治理工作。
”
④见《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纳以下不合法手腕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冒充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利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利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利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⑤“由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法律体制存在的问题,加上一些市场经营主体违抗老实信誉原那么歹意记录或利用他人商标或商号,这一冲突现象便已经成为超级严峻的社会问题。
”见2002年知识产权法学的回忆刘春田等《法学家》2003年第1期。
另外,“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的冲突已经成为实务界与理论界都深感头痛的痼疾。
”见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再定位——兼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王占明《法学》2003年第2期。
⑥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记录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经公司记录机关核准记录的公司名称受法律爱惜。
”
⑦从商标反淡化到商誉反淡化——反淡化法在国内外的新进展郑新建《知识产权》2003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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