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简答及论述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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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简答及论述题
刑诉简答及论述题
第十二章期间和送达
1.刑事诉讼中的期间:
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
2.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分为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期限.一审期限和二审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审查起诉期限不得超过1个半月;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以二次为限;一审.二审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重大的取证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检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已被羁押的,人法应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无论自诉或公诉,如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法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被害人或被起诉人如果不服,可向人检申诉,其期限未收到决定书后的7日以内。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算起。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P214,第一,期间具有连续
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通知或要求其立案的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应作出立案决定。
认真执行不立案监督的规定,对及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司法机关同群众的关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9报案:
一般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10.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在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听侯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11.简述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立案。
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案件,要报上一级人检备案。
上级人检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检撤销案件。
人法受理的自诉案件,审查后认为以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决定不立案。
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制作《不立案决定书》。
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及理由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复议。
16.论述1991年5月作出《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力的规定》所作出的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的具体措施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处理的决定。
具体措施有: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2
)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或录音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或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导和对举报人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该规定还指出有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述保密规定,如果违反要视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要认真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如果人身名誉财产经济受到损失,可以向人法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上述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应同样适用。
第十四章.侦查
1.侦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侦查机关侦查权侦查方法和侦查措施等内容。
2.侦查的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分别是什么?
基本任务是:
揭露、证实犯罪和犯罪嫌疑人,打击和预防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为提起公诉提供可靠的证据,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具体任务是: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2)制止和预防犯罪;3)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3.侦查的意义:
1)是一个独立阶段,是提起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2)侦查是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3)侦查时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与前提4)侦查是预防犯罪和进行社会治安治理的有力措施。
4.侦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迅速、及时的原则;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这个原则的总要求,客观公正和全面细致是达到实事求是的条件和基础,客观公正与全面细致又是互为条件和保证的。
客观,指要准确地查明实际存在的案件情况,达到客观真实。
全面,就是侦查工作必须防止片面性,但非事实面面俱到,平均使用力量,而要全面周到,重点突出,不偏不漏。
实事求是,是要求侦查人员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案件的本来面貌去认识,去处理。
);保守秘密的原则。
5.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或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场所。
6.现场勘验的任务:
就是对现场实施勘验,进行访问,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发现和提取犯罪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前提和保证是保护好现场。
7.物证检验:
侦查人员查证收集到的物证特征,以便确定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的活动。
8.尸体检验:
是指通过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的检验,以确定或判断死亡的时间和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等,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为查明案情提供根据的诉讼活动。
9.人身检查:
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查的诉讼法律。
10.侦查实验:
是为确定案件中的某一特定行为或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愕然当时的情况和条件,人为地重新呈现的侦查活动。
11.哪些情况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
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12.复验、复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可能有错误,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勘验检查的活动。
13.搜查与检查的区别:
(1)目的不通过。
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
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况,是为了了解案件情况,核实证据。
(2)适用的对象不完全相同。
搜查可以对一切可能隐藏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物品或有关处所进行,而检查依法只能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对其他人不能进行检查。
(3)方法不同。
搜查队一切拒绝合法搜查的人,都可以依法强制搜查。
而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外,都不能强制进行。
14.案件的侦查终结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是:
1)案件事实和情节全部查清,犯罪嫌疑人已经找到,
2)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3)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15.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的情况有: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五章.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的内容有: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查明案件的事实、情节,是决定能否起诉的客观基础,也是定罪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前提。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其送的案件应如何审查?
1)检查人员专人审查,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校,检察长和检查委员会决定;
2)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起诉的并经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也是审查其送中的一项必经程序;
4)深入调查或补充侦查;
5)作出处理决定。
3.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法律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求刑事责任。
4.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即认定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备情形有: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可能性的。
5.出庭支持公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依法追求犯罪的活动。
6.出庭支持的根本任务:
在于通过法庭审判中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根据起诉书支持依法追究犯罪的诉讼活动,保证实现刑事诉讼活动关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教育公民的任务。
具体任务有:
1)根据事实和法律,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
2)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所做出的裁判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3)通过发表公诉词等诉讼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警惕,预防犯罪;
4)检验工作质量,保证做到不枉不纵,实事求是。
7.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
主要表现在写好公诉词,拟好调查发问提纲及答辩提纲,准备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书面证据材料及出示、宣读的顺序。
8.公诉人:
检察机关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人,同时兼有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职能。
9.简答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如何进行审查?
应当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指定监察人院审查以下程序性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0.可以考虑免除刑罚的情形有:
1)经过外国裁判已经叛过刑的;
2)聋哑人活盲人犯罪的;
3)正当防卫过当的;
4)预备犯罪的;
5)中止犯罪的;
6)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
7)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8)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9)犯罪轻微的又自首或犯罪较重而又有立功表现的。
11.提起公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提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是经过两次审查,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刑事责任的。
2)法律性质和后果不同:
提起公诉意味着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是否有罪有待于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意味着诉讼程序终结,至此,被不起诉人应当被视为无罪。
但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一旦有了新的证据,检察机关仍可提起公诉。
第十六章审判概述
1.审理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形式在控辩双方的参加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对,并听取诉讼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2.审判的任务和意义:
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并且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审判作为诉讼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阶段,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保证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有无证据,是否合法,是一次全面的最后的审查和检验。
2)由于审判活动是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条件下进行的,这不仅有利于全面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而且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3)由于审判时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的,这就大大增加了诉讼的透明度。
它既可以使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又可以使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维护法治的权威。
3.第一审判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队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应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顺序等。
4.审判委员会:
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5简述“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工作原则及其与合.议庭的关系”。
1)审判委员会是在院长的主持下,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其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遇有不同意见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2)审判委员会虽不直接开庭审理具体案件,但有权对经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最后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
从这一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3)审判委员会虽然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和功能,但他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发挥合议庭的职权和作用。
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应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在审判实践中,这些案件主要指:
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查处理的特殊审判程序。
第十七章第一审程序
1.第一审判程序的任务:
保障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的条件下,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并根据刑法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以及何种刑罚等作出正确的判决,从而使罪犯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到庭旁听的人及其他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
2.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内容?
或人民法院是否决定开庭审判的条件?
1)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2)是否附有证据目录;3)是否附有证人名单;4)是否附有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3.开庭审判:
是指审判人员以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全面听取各方对案件的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意见,确定被告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和应否受刑罚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判的顺序分别为: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4.法庭调查:
是指在开庭阶段结束后,通过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以及辩护人提出证据,公诉人进行质询等方式方法,当庭全面审查证据和查明案情事实情节的活动。
法庭调查的内容:
1)宣读起诉书;2)讯问被告人;3)询问证人;4)询问鉴定人;5)出事物证6)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
5.法庭辩论: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案件情况,当庭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和反驳的活动。
6.评议: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法庭审理情况进行讨论,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等实体问题,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7.当庭宣判:
是指法庭审理完毕,合议庭利用短暂休庭时间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后,又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的主文或主要内容。
定期宣判是指法庭审理后,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的内容。
8.延期审理:
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
9.法庭审理过程中,决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有: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法庭可以决定延期申请的情况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制定辩护人,经合议庭准许的;受审对象的精神或体力方面无法承受审问的;法庭审理遇到意外干扰无法进行的。
10.中止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
可使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
1)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11.判决:
是人民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做出的决定,也就是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刑的决定。
判决的特点:
1)强制性。
判决时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和适用法律的结果,它的强制性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
2)稳定性。
对于生效的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等如果认为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无权停止判决的执行,或者变更判决的内容。
3)排他性。
对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检察机关、当事人都不得再次起诉。
11.有罪判决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五个部分:
首部、事实、理由、判决、尾部。
12.裁定:
是人民法院解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出的一种决定。
13.刑事裁定与刑事判决的区别:
1)使用的范围不同。
裁定虽然也是解决部分实体问题,但主要是解决诉讼程序的问题,而判决只适用于最后解决整个案件的实体问题。
2)表现形式不同。
裁定可以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口头裁定作出后,计入法庭笔录,其效力和书面裁定相同。
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
3)使用的次数不同。
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而判决只能有一个。
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
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而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
14.自诉人:
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5.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
16.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5)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6)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提出刑事自诉的。
18.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公诉。
19.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采用的,比第一审程序简便、快捷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20.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有:
1)被告人否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案件;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是聋哑盲人的案件;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1.简述法庭辩论阶段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审判长是法庭辩论的主持者,他有责任和权利引导辩论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2)法庭辩论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问题理智地、有秩序的进行。
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
3)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发现同本案有关的新事实,并且这些事实足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合议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法庭辩论,或者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21.合议庭经过评议,应怎样判决?
合议庭经过评议,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对于复杂、重大、疑难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即这是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数罪,可能被宣告实际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另外,可能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也应包括在内。
3)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2.论述自诉案件的审查及处理。
人民法院接到自诉人的起诉后,应对案件进行下列审查:
(1)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否归本院管辖;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3)自诉人的控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即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并且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可以要求自诉人限期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在限期内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对经说服撤诉或裁定驳回自诉后,又提出了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有罪证据的自诉案件,则应受理。
(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欣慰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4)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5)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6)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提出刑事自诉的。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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