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 弘扬法治精神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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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弘扬法治精神修订
专题四弘扬法治精神
学习目标:
1.知晓人的行为需要社会规则的制约;
2.了解法律的基本内涵和作用;
3.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4.能够运用法律思维判断社会现象;
5.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6.崇尚民主、公正、平等。
案例:
秋菊打官司
上世纪90年代,一部名叫《秋菊打官司》的电影引发广泛讨论。
电影中的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的小山村,秋菊的丈夫因盖房子与村长发生争吵,被村长踢伤了“要命的地方”,怀有身孕的秋菊找村长讲理,村长拒不认错,向乡里公安局上访,公安局决定以村长赔偿200元的方式调解结案,村长虽然答应赔钱但心里并不服气,在秋菊面前将钱甩在空中,秋菊觉得受辱而不接受赔偿,又向上级公安局上访。
经过市县两级公安局复议后维持原决定,“执著”秋菊仍不服气,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走向法院“讨个说法”。
在这一维权过程中,秋菊因难产在村长的帮助下才顺利产子,秋菊一家对村长感激不尽。
然而,就在孩子满月之时,法院判决拘留村长15天,原本秋菊要“讨的说法”只是一个道歉,却没料想到法律给她的结果却是“抓人”,这让秋菊“困惑不已”。
秋菊“为权利而斗争”的故事给当时的“法盲”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请思考:
1.让秋菊“困惑不已”的究竟是什么?
2.受伤的丈夫从法律上讲有哪些救济措施?
一个合格的公民既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记纪为耻”的观念。
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合格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领会法律精神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知识链接:
法律的词源
据我国第一部文字工具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为“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廌(zhi)是一种神兽(也称:
独角兽),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汉字“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解释为“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
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才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名人名言:
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出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
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范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律与道德、纪律的关系
名人名言
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约束的。
如果他敢于宣称自己是受约束的,他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
——歌德
作为现实社会和群体中生活的个人,一般来说是受到四种规范制约的,也就是说他必须在四种规范的框架内活动,一是法律规范,二是纪律规范,三是道德伦理规范,四是宗教规范。
其中,法律和道德伦理规范制约的范围为全体社会成员,纪律规范制约的范围则与具体个人所处于的单位、部门和党派的特殊性相关联。
当然,如果你不是哪一宗教的教徒,相应宗教的教义规范对你也失去了制约力。
尽管社会的纪律、法律和道德伦理的规范是系统而庞大的,但如果你能够遵守这些规范,你不仅不会感受到压抑,反而享受到充分的自由自在,这就是问题的辩证法。
1.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则是指在主观方面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在客观方面。
法律的内容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在于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道德可以约束人们的内在世界;而法律控制的是人的外部表现。
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不仅仅是人的行为,还包括人的内心,即行为的动机是否高尚,善良等;而法律则考察人行为的外部表现的合法性。
虽然也会考察行为的动机,但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
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刑法中不惩罚思想犯.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涵盖了社会的全部活动;而法律则只调整特定的行为
(2)调节机制和可诉性不同。
道德的调整丰要借助社会舆论、习俗、惯例和社会教育等来培养人们道德义务感的形成,通过人的自我约束和自觉遵守达到道德教化的作用,它属于一种软调节,其可诉性不确定。
而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它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依照特定的司法程序展开,它属于一种硬调节,具有可诉性。
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二者作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有许多一致的地方。
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和维护道德的有效手段。
学界通常将道德分为两个层次:
基本道德和非基本道德。
基本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须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
非基本道德是基本道德之外的道德,如见义勇为。
基本道德是法律的主要信息来源,是法律的道德基础的主体;而非基本道德一般不能规定为法律。
(2)道德是法律的伦理基础和评价标准,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法律应包括基本道德的内容。
没有道德这一伦理基础,法律便可能成为“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3)道德对法律的实施有保障作用。
执法者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2.纪律与法律
纪律是社会一定组织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活动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行为规则。
纪律正是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最常见的行为规范。
但同纪律相比,法律是一种概括、严谨、普遍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违纪不一定违法,而违法必定违纪。
尽管纪律和法律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依靠强制力来维持的,但是它们在强制的力度和维持的方式上是有区别的。
纪律的强制力和法律相比是相对弱化的。
法律的强制力是强强制力,它一般表现为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的人的行动自主性,对于特别严重违法者还将剥夺其政治权利或生命权,即对触犯法律者给以拘留、逮捕或判刑,有些还给违法者以经济上的处罚如罚金等。
然而对于违反纪律者的处理,是不可能采取法律方式的。
对于违反纪律者,只能是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或方法来推行,只能给以纪律处理,如批评、警告、记过、开除等这些相对缓和或温和的方式。
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一般认为法律的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指引人们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
法律告诉人们何者可为,何者应为,何者禁为,告诉人们的可能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决策过程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
法律指引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确定性指引,这是通过规定可能行为的不良后果,要求人们必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内容是确定的。
即通过设定义务或职权的方式予以指引。
第二种是选择性指引,指法律规定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可能行为的有利后果,由行为人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方式,此即通过授予权利的方式予以指引。
2.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指法律有预知行为的可能结果的作用。
法律作为规范,它确定了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联系,成为人们预测社会后果的工具。
这种预测一般包括:
某种行为在法律上能否成立的预测;关于对方可能反应的预测;对法官可能判决的预测。
3.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法律通过其本身的存在以及运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一方面表现为法作为原则,规范所包含的价值本身所具有的教育作用,此时法如教科书。
在各类学校学校广为开展“普法教育”就是为了充分发挥法的教科书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律运作过程对社会的影响。
这种影响主要指:
一般人群的守法行为对个体的感染作用,法律运作机构对违法者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补救产生的惩戒、威慑和感化作用。
4.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即法律作为规矩、权衡尺度给人们提供评判、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
由于价值标准的差异和自身利益的干扰,人们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相差悬殊,法律超越于个体差异之上,提供一个共同的标准。
这些标准有些是原则的,有些则是具体的。
前者如法律原则,后者如各种法定技术性指标:
大气污染指标、噪音标准、核污染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等。
5.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表现在:
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
总之,法律失去强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
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
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
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
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
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第二节培养法治思维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最合理的模式。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治思维能否深入人心。
我国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不仅是普及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方式。
法治已成为一种当今各主要国家所推崇的治国理政的方式。
对一个社会而言,要想充分发挥法治的优越性,法治思维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法治实践的成效。
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法治思维的养成,就个人而言,是社会主义公民的基本修养;对一个民族而言,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和历史性任务。
法治思维,关键在于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知识链接:
破窗理论
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于1969年进行了一项实验,他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把其中的一辆停在加州帕洛阿尔托的中产阶级社区,而另一辆停在相对杂乱的纽约布朗克斯区。
停在布朗克斯的那辆,他把车牌摘掉,把顶棚打开,结果当天就被偷走了。
而放在帕洛阿尔托的那一辆,一个星期仍安然无恙。
后来,辛巴杜用锤子把那辆车的玻璃敲了个大洞。
结果仅仅过了几个小时,它就无影无踪了。
以这项实验为基础,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了一个“破窗效应”理论,认为:
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
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
“破窗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培养法治思维要从日常行为做起,要以法治思维指导涉法行为选择,日积月累,终成习惯。
否则,“在法律面前不拘小节”,就可能“小洞不补成大洞”!
一、法治思维要求坚持法律规则至上
法治意味着一种法律的统治,在一国之内,法律拥有最高的权威,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的统治。
因此,法治思维意味着法律规则至上而不是关系、人情伦理等“潜规则”至上。
具体而言,涉及到社会交往、社会管理的一切规则、程序都应该公开、透明,一视同仁。
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政府管理者都应该“根据法律规则去思考”,所有人都是法律的臣民,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与指引: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治政府必须是限权政府;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司法具有终局性和最后确定性,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都应该尊重司法裁决,尊重司法权威。
案例:
苏格拉底以身殉法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他爱好广泛,喜欢思考,喜欢批判,而且还经常把那些在当时看来反教义的理论灌输给青年们。
由于苏格拉底的行为给教会统治者的集权造成了威胁,公元前33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的教会民主派以“侵蚀青年罪”处于死刑。
他在监狱里被关押一个多月,这时苏格拉底的一个学生克利托制定了一个周密的计划,买通了狱卒想帮苏格拉底逃走,但苏格拉底拒绝了克利托的请求,他说:
“你来救我出去,是因为你觉得这个定我罪的法律是个恶法,不应当也没必要去服从它的规制。
但我想说的是,你如何证明这个法律是个恶法呢?
总不能由于定了你老师的罪而成为恶法吧,是善是恶,总是有一套客观的被公认的价值标准来评定的,由不得我们个人去指手划脚。
今天,如果我听了你的话,认定它是个恶法随你越狱而去,那么明天就也会有人学我一样认定制他罪的法也是个恶法而越狱,后天也会有人这样……法律的权威如何确立,法律的共信力如何保障?
所以,为了将来能有更多的人信仰法律的威严,尊重法律的地位,我不能随你而去,我能做的就是留在这里等待着法律的制裁。
我不会跟你出去的,你走吧!
”后来,苏格拉底被毒死。
苏格拉底不惜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不仅体现了他高尚的道德情操,同时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感的信赖,为世人认真遵守法律做出了榜样。
二、法治思维要求树立权力制约观念。
名人名言
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
——英国哲学家培根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极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定律”。
如果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则存在两个方面的危险:
一是权力寻租,正所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二是权力滥用,公民权利遭受政府权力的不法侵害。
因此,法治思维的核心便在于:
其一,通过分权与制衡确立司法的权威性与终局性,所有政治问题的僵局最终都可以通过司法得以解决;其二,通过将公权力在各领域、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监督权力的有效性;其三,将各类行政权力、侦查权力、决策权力的行使确立科学、民主、透明的程序,确保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受侵害。
三、法治思维要求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权利。
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权。
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
第一,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只有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效机制,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才能推动整个国家和法律体系加强人权保障。
第二,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
第三,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
第四,司法救济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它为解决私人之间的人权纠纷提供了有效渠道,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有力机制,也是排除反人权的立法的重要手段。
案例:
“孙志刚事件”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废止
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
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
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
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
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
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
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
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
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
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
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
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
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四、法治思维强调增强程序意识
案例:
一元钱官司
1999年有一位消费者在书店里购买一本《走向法庭》的书,离开书店后,发现这本书存在中间缺页的瑕疵,于是重返书店要求换书,同时要求该书店支付一元钱的往返乘车费用。
书店店员只同意换书,双方对这一元钱的乘车费用彼此互不相让,发生争执。
这位消费者果真“走向法庭”,诉讼请求书店支付一元费用。
最终原告赢得了“一元钱官司”,却为此付出了3000元左右的诉讼成本。
“离开程序也就没有法律制度可言。
”在法治社会中,如何有效地实施法律,法律程序至关重要,法律的正义要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
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步骤、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性思维要求通过正当程序的运行和平公正地解决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各种冲突,任何良法只有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一方面,程序拒绝那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做法,而是强调目的的达成或决定的做出,都必须要有正当的程序,程序正义能够增进与保证实体上的正义。
另一方面,程序又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能够输送一种“看得见的正义”,通过程序能够使得利益相关者都“心悦诚服”,免却不必要的猜疑与不信任。
一个公民应该让程序思维融入工作和生活中,在法律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重视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法律行为,做到懂程序、讲程序,考虑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其行为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都应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在充分实现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充分体现程序公正的价值。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言: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对于法治,我们也不能简单的停留在工具主义的层面。
法治思维在更高层次上显现出我们对法治的态度——不单单是“有法可依”、“有法可用”,不单单是从形式上对法律的遵从与使用,更要形成内心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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