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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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题
第一章绪论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
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惯例:
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战友、使用和处置的权力”)。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跨国公司:
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二、思考题: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书:
p5
答:
1.国际经济法总论
2.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3.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4.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5.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6.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7.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法律制度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答:
1.国际经济条约:
是国家、国际组织之间为了确定彼此在其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经济惯例:
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重要国际经济组织的规范性决议:
指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做出的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性决议。
4.国内立法:
指各国判定的关于调整射歪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
答:
1.自然人:
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法人:
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国家:
作为主权者,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4.国际经济组织:
广义上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两大类。
狭义上的国际组织指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5、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
书:
p16
答:
跨国公司:
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
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6、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
答: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体一般限于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广义的还包括不通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自然人、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法律特征:
1.其主体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经济法。
其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并具有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不同……。
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3.渊源不同……。
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7、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答: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战友、使用和处置的权力”)。
2.公平互利原则: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8、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书:
p9
答: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战友、使用和处置的权力”。
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关键词:
生存和发展基础、自由行使权力、索赔权利)
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
(关键词:
完整永久主权、管理和行使权利、符合本国制度)
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关键词:
补偿、依国内法、自愿平等自由选择其他和平解决方法除外)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
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和费用负担的国际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指营业地位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做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买卖合同。
要约:
又称发价、发盘,是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内容明确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
又称接受,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并愿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力,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力。
二、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
其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
国际货物买卖:
营业地位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便捷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
法律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不是国籍不同)
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范围。
(有形、非私人)
3.国际货物买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
(跨国流通)
4.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
(运输、保险、结算和支付等)
5.国际货物买卖要受多重法律的调整。
(国籍公约、国籍管理、出进口国及第三国国内法)
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答:
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3、简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征。
答:
(1)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处于两个不同的国家,交货地点显得特别重要。
(2)国际买卖的货物通常都要经过长距离的运输。
(3)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
(4)各国政府对其对外贸易都有一系列管理措施。
4、理解FOB和CIF的具体规定。
答: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必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与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即转移于买方,由买方承担。
不适用于集装箱运输)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买方必须负责签订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不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书:
p38
答:
适用范围:
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就适用于该合同。
3.《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不适用(简化):
1.私人货物的销售、拍卖的销售、法律等令状的销售、债券及货币等流通票据的销售、船舶或飞机等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2.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等服务的合同
3.不适用于合同、条款、惯例的效力,不适用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4.不适用于产品责任的内容。
5.约定不适用《公约》的。
6、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答:
要约:
1.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必须标明要订立合同的意旨。
4.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承诺: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3.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4.必须通知要约人。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
答:
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修改要约有哪些规定?
书:
p72(我自己找的。
。
。
)
答:
《公约》第19条规定:
“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
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逾期承诺是如何规定的?
书:
p72(我自己找的。
。
。
)
答:
对于逾期承诺,各国法律一般不承认其有效性,而将其看做一项新要约。
《公约》的规定较为灵活,第21条规定:
“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
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
1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的品质担保有何规定?
书:
p79
答: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此外,除双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货物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下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适的。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11、试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
答:
卖方:
(一)交付货物
1.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
2.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3.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三)移交货物所有权
买方:
(一)支付价款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按规定的价格付款。
在规定的地点付款。
在规定的时间付款。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买方能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
1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有哪些原则?
货物风险转移会产生怎样法律后果?
书:
p88
答:
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2.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4.划拨为风险转移前提原则。
法律后果:
(风险转移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
)若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灭失或损害,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害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假如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前发生灭失或损害,则卖方要承担损失,并对交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买卖各方违约,有哪些补救方法?
(书:
p83这个是我自己整理的--,以后用字母做标注的都是我自己整理的。
。
。
下面就不在标记了--省的嫌我啰嗦)
答: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a.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买方不得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
除非卖方表明他将不在买方所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否则买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卖方采取任何补救方法。
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卖方违约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b.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根本违约,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第49条规定:
如果卖方不交货,又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货,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但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
c.请求损害赔偿
d.要求卖方交付代替货物
e.要求卖方修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
f.要求卖方减价。
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A.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B.宣告合同无效
C.自行确定货物规格
D.请求损害赔偿
14、什么是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
它们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
根本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法律后果:
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据此宣告合同无效。
预期违约:
《公约》第71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
法律后果: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该当事人实际上并无违约事实,这时的违约仅仅处于一种可能的状态。
15、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主要有哪几种原则?
答:
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
4.订立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名词解释
国际货物运输法:
指才用一种或多种运输工具把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某一地点的运输。
提单(BillofLading):
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口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航次租船合同:
指出租人按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指出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进行运输,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二、思考题
1、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各有哪些特点?
(书上没找到的我会说?
)
答:
班轮运输的特点:
A.具有固定的航线、航期,沿途停靠固定的港口。
(最基本的特点)
B.具有固定的运费率。
C.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D.适用于批次多、批量小的货物。
租船运输的特点:
A.在营运上由承租人按需要安排。
B.租金随行情涨落。
C.提单是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D.适用于大宗货物。
2、试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书:
p111(真光棍--)
答: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定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关键词:
班轮运输、承运人、托运人、定有合同时候的证明、事先没有订合同的运输合同、第三人、转让、受让人、运输合同)
2.订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的凭证。
(关键词:
承运人、签发、收货、负有保管和运输责任、交付货物、与提单不符可反驳、转让后不可、托运人申报不实、索偿、但不可拒绝受让人索赔、交货证明)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关键词:
持有人、占据货物、权利、象征货物、物权凭证、有价证券性质、买卖标的物、银行汇押担保)
3、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提单作哪些分类?
答:
1.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货物外表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收货人抬头方式不同: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4.运输方式不同: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4、调整提单运输有哪几个主要的国际公约?
试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书:
p113
答:
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
《海牙规则》: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开航前和开航时是船舶适航;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将货物收归照管后,想托运人签发提单。
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2)海上或其它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3)天灾;(4)战争行为;(5)公敌行为;(6)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7)检疫限制;(8)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9)暴力和骚乱;(10)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11)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2)包装不固;(13)标志不清或不当;(14)火灾;(15)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16)谨慎处理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
5.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其最高的赔偿责任以100英镑为限,但托运人在装船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列入提单者,可不在此限。
6.索赔与诉讼时效:
(关键词:
托运人或收货人、提货、货物灭失或损坏、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交索赔通知、灭失或损坏不明显、3日内提出、提货时、双方检查、无需提交、诉讼时效1年、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
5、《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哪些重大修改?
书:
p114(有事,请拨打114……建议看下书--纠结会不会考论述。
。
。
从上一题整理完之后@@)
答:
1.扩大了适用范围
2.扩大了责任免除与限制的享受人员的范围。
3.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4.延长了诉讼时效。
5.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
6、《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了哪些重大变更?
答:
1.扩大了适用范围。
2.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3.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4.变更了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5.延长了索赔与诉讼时效。
6.增加了管辖权条款。
7、租船合同可以分为几种?
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
条款:
合同当事人条款、船舶基本状况条款、货物条款、受载期条款、装卸港条款、装卸时间条款、运费条款、责任终止条款
8、有关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答:
《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中国《海商法》
9、简述《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书:
p116
答:
1.扩大了适用运输方式的范围。
2.扩展了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3.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有所变化。
4.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5.城与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有所提高。
6.提出了“履约方”和“海运履约方”的概念及其责任。
7.设立专章明确规定托运人的义务。
8.引入无单放货机制。
9.允许批量合同背离公约的自由。
10.确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票据:
指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开具并签署,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或来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即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汇票(BillofExchange):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托收:
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LetterofCredit):
指开证行应开证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款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信托收据:
指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的,表示愿意以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银行保管和处理货物,承认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并承诺货物处理后所得货款交给银行或代收行暂为保管的一种书面文件。
循环信用征:
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置之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限度为止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
二、思考题
1、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
答:
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有价证券。
3.票据是流通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
2、试述本票与汇票,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
书:
p142
答: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票据的性质不同。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2.票据的当事人不同。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
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3.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可能是相对的主债务人。
4.票据行为有所不同。
本票不存在承兑这种票据行为;而远期汇票一般需要承兑这一票据行为。
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
1.付款人有所不同。
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其他的金融机构,而汇票本票的支付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2.支付的时间有所不同。
支票必须是见票即付;而汇票本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
3.票据的作用有所不同。
支票主要作为支付工具使用;而汇票、本票除了具有支付工具的作用以外,还具有信贷工具的作用。
4.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要求有所不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要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不要求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不存在与其他方的资金关系。
3、简述汇票的种类及票据行为。
书:
p146
答:
汇票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按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可以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3.按付款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拒付、追索
4、试述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书:
p148(这个。
。
。
总结无能。
。
。
同学们自己看书吧-0-有整理好的记得分享啊00P.S.此标记含义下同。
。
。
。
)
答:
(一)票据法律制度的不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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