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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包合同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绍兴利月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中兴北路A地块商办楼工程
工程地点:
中兴北路A地块(昌安市人民医院入口处)
工程内容:
地上八层,地下二层,建筑面积19643.18m2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施工(含基坑围护施工)及场外等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签订的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以发包人签订的竣工报告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3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的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该标准系列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贰仟叁佰零伍万壹仟捌佰玖拾玖元整(人民币)
(小写)¥:
23051899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招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恰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包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6月30日
合同订立地点:
浙江省绍兴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行:
账号账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价书;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标准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其他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1、本工程设计文件指定的标准、规范;2、与国家标准、规范无冲突的工程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3、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操作标准、规范;4、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该标准系列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工程设计文件有约定属于行业的相应标准、规范,由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内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或提出施工技术标准、要求,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15天提供完整施工图纸捌套,其中备用竣工图二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传、不得复制,不得仿照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工程。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增加图纸,事先应报请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代为复制。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钟建华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业主现场代表
职权:
代表发包人协调解决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需要发包人解决的问题,传达发包人对工程技术经济等发面的阶段性要求,监督和协助监理工程师做好对本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的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将发生较大影响的有关规定,均需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沈六苗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完成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场地等工作,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七天将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所在地,引接地点视现场便利条件定。
(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七天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的通道,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与施工图纸同时提供,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妥1、“计划”、“土地”、“规划”、“报建”、“招标”;2、“市政”、“园管”、“城管”、“通水”、“通电”等工程施工有关的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供正确的水准点、坐标点书
资料一份,并经双方现场校验后由承包人据此设立永久性的规范标准或标记并在施工期间负责保护,工程竣工后交给发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按数发出完整的全套施工图后八天工程开工后七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书面明确的名称、位置和数量,相关费用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承包人承担配合协助工作,相关费用发包人支付。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需要时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号提供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次月工程计划进度(产值)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自行设置门卫,配套昼夜值班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和治安工作;承担安全警示等夜间照明、危险口围栏设施的设置维护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根据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免费提供现场办公室二间(其中:
业主一间,监理一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需发包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或给予配合;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承包人承担。
(6)已完成工程成品的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未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前的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一一包括所需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费用承担另行书面约定。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经双方交接并书面已明确的保护内容,按商定结果由承包人负责并包干相关费用。
地下发现未预见到的文物或障碍物不得擅自处理时,相关费用双方协商。
承包人负责对场内园林树木的保护,树木死亡应承担赔偿。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期间自觉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应清除掉所有临时工程、转运完施工设备和剩余建材、全部建筑垃圾和生活废物,达到发包人满意的工完场清状态,并承担相应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口由承包人负责维护,承包人单独设表计量付费,按实际工程进度条款支付时同步扣除。
水电等接口在工程竣工后交还发包人。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施工图会审后十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包括材料设备采购计划,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实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七天内,逾期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发包人先行签证的工期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①±0.00以下基础工程②工程结项后的主体工程(按设计图纸和现行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建设规程要求)。
19.1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承担完全安全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中标下浮率的方式确定。
(1)合同价款中涉及下列范围不可调整:
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款执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签订合同后支付中标价的5%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在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承包人作计量配合,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发包人认同并拨付款。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价款的支付:
按绍政办发【2005】17号文件及绍兴市建管(2007)17号文件执行,每月支付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的进度款,工程完工并在验收前7天内支付实际总造价的85%,决算审计完毕并移交清相关资料后15天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款5%作为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的28天内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工程变更
由于设计人原因而工程变更,由设计人书面联系发包人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作变更;由于发包人原因而工程变更,由发包人书面联系设计人同意并经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作变更;由于工程现场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而工程变更,由承包人书面联系发包人和设计人认定,经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作变更。
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损失;
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和顺延的工期均分别由相关责任人承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按专用条款第23条的相应调整原则调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二份,提供完整的按归档要求整理的竣工资料—包括工程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其中原件一份交属地城建档案馆。
配合发包人及时完成工程备案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支付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支付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罚款以合同工期为准,每延期一天按结算总造价万分之二处罚,处罚总额一般不超过总造价的3%,同时扣除缩短工期增加费。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要求,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违约金按没收质量履约保证金,并无条件承担返修责任处罚。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后按下列1种方法解决:
(1)请双方认可的建设行政部门调解;
(2)采取第一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认定或七度以上地震、12级以上持续的大风、24小时内降雨500毫米以上的大雨、重大社会性疫情影响,持续8小时停电,以发包人签证为准。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自行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必要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为自身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处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未按规定班里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支付。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按绍兴市人民政府第67号执行。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捌份,发包方持四份,承包方持四份。
47.补充条款
甲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乙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以本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0.2%记取),其他未尽事宜以补充合同为准。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部分事项进行修改,订立补充协议。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
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
面积
(平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
安装
内容
工程
造价
(万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时间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绍兴利月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中兴北路A地块商办楼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和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和外墙防水、电器、给排水工程及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合同内容等。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7、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的质量。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专业部分工程或发包人指定的特殊分包工程的保修另行书面约定。
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工期竣工后一年内归还保修金金额的60%,其余按保修期慢7天内一次性付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9年6月30日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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