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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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一、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公共通道、人防设施、放置设备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类
低层(1-3层)
不大于35
不大于1.05
多层(4-6层)
不大于25
不大于1.5
中高层(7-9层)
不大于20
不大于1.8
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
不大于18
不大于2.0
办公建筑类
多层
不大于25
不大于1.2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
不大于20
不大于1.8
商业建筑类
多层
不大于25
不大于1.5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
不大于20
不大于2.8
工业建筑类
低层
不大于35
不大于1
注:
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达到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旧区、城中村改造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二、建筑体量
(1)玉泉湖以东的铁人大道两侧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2)石油大道、风光大道两侧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
(3)行政办公楼、宾馆、大型商场等大体量公共建筑门庭须挑空二层且设回马廊,双面楼走道净宽度为2.4—3米。
三、建筑间距
1、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日照标准,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计算确定,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
2、平行布置的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在无其它日照遮挡时的正面间距,可按遮挡建筑高度的1.5—1.6倍(正南向)控制。
3、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建筑间距:
L=I×(H-h)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低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m。
4、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住宅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
(2)中高层住宅山墙与多层住宅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9米;
(3)高层住宅山墙与各种层数住宅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
5、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6、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建筑退让
1、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块,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但不得小于下列退让规定值。
(1)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广场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①高度小于6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②高度大于等于6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③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2)围墙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大门、传达室控制线不得超出围墙。
(3)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4)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的台阶、雨蓬可超出建筑控制线,但超出部分不得大于2.0米,立面装修不得增设突出建筑控制线的立柱。
(5)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小于8米。
2、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3、各类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4、沿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1)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应规定;
(2)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可按相应高度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且高层非山墙面不小于12米,多层非山墙面不小于9米,低层非山墙面不小于6米;
(3)地下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五、公共服务设施
1、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医疗卫生、幼儿园、社区服务、治安管理用房、停车场、健身场地及健身器材等公共服务设施(综合管线、果皮箱、休闲座椅、景观灯、智能化监控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的3‰,并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2、城市街道公共厕所设置距离宜为100~300米,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在流动人口较为密集的街道不大于200米。
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
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米,新建居民区为15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在其它流动人口相对少的街道不大于300米。
六、城市道路
1、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类。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绿化带等组成。
各类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见下表
规划道路设计参数表
道路类别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计算行车速(km/h)
60
40
20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40-60
24-40
≤24
机动车车道数(条)
4-6
2-4
≤2
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
主干路为20—30米,次干路为15—20米,支路为10—20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
3、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
(2)其它城市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
4、城市干路应控制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主出入口应在支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桥梁两端起坡段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
七、停车场(库、位)
(1)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场。
停车场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2的规定。
其出入口一般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目
指标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备 注
住宅
一类
车位/户
1.0
0.5
高级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
二类
车位/户
0.5
1.0
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三类
车位/户
0.2
1.0
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改造等住宅
办公
一类
车位/100m2
0.5
0.8
行政机关、金融
二类
车位/100m2
0.4
1
其它机构
宾馆
酒店
一类
车位/100m2
0.6
-
高级、星级宾馆
二类
车位/100m2
0.3
-
一般宾馆、招待所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
0.5
2.0
体育馆
车位/百座
4
10
影剧院
车位/百座
5
8
展览馆
车位/100m2
0.4
1.0
医院
车位/100m2
0.4
1.5
(2)新建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停车场(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且需符合以下规定:
①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和一般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500米。
各类地段划分由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②公共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道路交叉口、桥涵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
八、加油加气站
1、汽车加油加气站按以下要求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
(1)城市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00—1500米;
(2)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规划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3)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加气候车道。
九、城市绿地及景观
1、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居住区、商业、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机关团体、体育、部队、疗(休)养院等单位及其它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35%。
(2)工业、仓储等绿地率不应低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应低于25%,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乔灌结合的绿化隔离带。
(3)属于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降低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
(4)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达不到规定的绿化面积的,应当异地绿化。
2、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居住区中不得设置歌厅、舞厅、酒吧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3、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实体围墙的,必须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4、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的外墙或屋顶应根据夜景观规划进行灯光亮化设计,报市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5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得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等。
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居住建筑上不宜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名词解释
1、山墙:
指建筑短边的最外端墙。
当开设有卧室、起居等主要房间窗时,视为主要采光面。
2、建筑面宽:
指建筑物最外轮廓的正投影宽度。
3、规划红线:
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也包括规划部门按相关规范、规定限定的建筑最外边缘线,即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
4、规划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5、规划蓝线:
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6、规划黑线:
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
7、规划橙线:
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
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它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它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8、规划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9、规划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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