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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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doc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
“小作坊”)备案工作,依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备案工作。
第3条纳入备案的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工艺简单、低风险、传统性等特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的品种目录。
第4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1、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2、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3、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第五条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小作坊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
对符合目录管理要求,且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以下简称:
《备案证》,样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第8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告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遵守有关规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就履行责任和义务做出从业承诺,保证遵规守法、诚实守信,保证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第9条小作坊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证》。
《备案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备案证》:
1、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2、申请人不再加工备案产品的;
3、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备案证》的编号格式如下:
豫坊备字(XXXXXX)YYYY号(XXXXXX指申请人所在区、县的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二条《备案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备案证》格式;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备案证》的印制、打印、发放和管理,并建立小作坊档案。
第十四条对未依法进行备案的小作坊,依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申请书
名称(盖章)
产品类别及品种
生产地址
经营者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打印或用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申请书封面须加盖公章(公章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类别及品种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的内容填写。
5.生产地址按营业执照经营产所地址填写。
6.经营者姓名按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姓名填写。
7.提交本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本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申请者自留一份,备案部门留存一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情况
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经营者姓名
从业人数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产品类别及品种
产品执行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本人承诺对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在生产经营中承诺遵规守法、诚实守信,保证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承诺人:
备案部门意见:
备案号:
豫食坊备字()号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案机关印章)
从业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从事岗位
文化
程度
健康证编号
附件2: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
编号:
豫食坊备字(XXXXXX)YYYY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产品种类:
(备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
(副本)
编号:
豫食坊备字(XXXXXX)YYYY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产品种类:
(备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须知
1.《备案证》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备合法生产资格的凭证。
2.《备案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备案证》的正本应当悬挂在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5.《备案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
6.《备案证》被依法注销后,不得开展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并及时将《备案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备案机关。
7.《备案证》的正本或副本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证。
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证》载明食品品种范围生产。
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保障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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