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财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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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财政
阳江市阳东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是指由区统筹的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相关工作(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除外)的专项奖补资金。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的使用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对贫困村的创建工作给予奖补,是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本管理办法主要对该部分资金的管理进行规范;另一部分由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贫困村道路硬底化、道路拓宽、会车平台、危桥改造、网络信息化等项目建设,该部分资金主要在第十六条进行规范。
第三条奖补原则
(一)先建后补,鼓励先进。
支持和鼓励镇村加快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按照创建新农村的不同类型,予以不同的财政资金奖励,形成梯度级别。
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但在年前完成创建任务的,采取退档递减方法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二)公开公正,科学评估。
建立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考评制度,考评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合理,经考评通过后方予以奖补。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优先奖补解决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最直接的村内公益性设施建设问题;对经济薄弱的地区,适当予以倾斜。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奖补申报公开透明、资金考评公平公正,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第四条 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指导全区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作,指导督促镇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委农办、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区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奖补政策,并按考评结果安排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
省定贫困村所在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资金,具体组织实施项目。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帮扶单位指导各项工作开展。
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奖补对象、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对象是我区开展新农村示范创建工作的个省定贫困村中通过区组织考评的自然村。
第六条 奖补标准分为一、二、三类。
一类为整洁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为万元;二类为标准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为万元;三类为特色村示范建设,奖补资金为万元。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创建任务的自然村,按上述标准执行。
不在规定时间内但不迟于年底完成创建任务的自然村,奖补资金均为万元。
叠加性奖励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区委农办、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作考评结果确定奖补资金具体金额。
第七条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农村实施“人居环境、绿色发展、富民强村、基层治理、和谐共享”工程,逐步构建新农业、新农村、新农民、新生活的“四新”农村。
资金支出方向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环境综合整治及民生项目建设等方面。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实行“四不补”,即青苗不补、拆旧不补、让地不补、误工不补。
第八条资金用途。
(一)奖补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合理管护支出。
主要包括:
.村道建设。
包括行政村通自然村的村道建设、户以上自然村之间的村道建设、道路拓宽、会车平台、危桥改造以及村内巷道建设等。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包括村内垃圾收集点建设、垃圾收集器具购置、村内垃圾收运以及运维等。
.集中供水。
包括水源、净水、消毒设施和入户管网建设等。
.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建设。
包括终端及管网建设以及基础运营费用等。
.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
主要用于村卫生站建设及按需求建设的其他公共卫生设施。
.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主要由各村按需求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场所以及网络信息化建设。
.村庄亮化、绿化、美化建设。
包括村主干道亮化绿化,村内公共场所亮化绿化美化。
.村庄外立面风貌建设等。
(二)奖补资金不得用于:
.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不含基建财务规则中明确的建设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弥补企业亏损。
.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
.广场、小公园等应由村内自行解决的场地或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企业担保金。
.投资(入股)、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贷款贴息。
.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其他与省定贫困村新农村建设无关的任何支出。
第九条奖补资金由区根据镇村申报具体项目情况,结合创建村申报类型,在审批确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时,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安排用于具体明细项目。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实行省补助一点,市、区出一点,帮扶市、帮扶单位支持一点,社会、村集体及群众筹措一点的办法,健全多样化投入机制。
第十一条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形式管理,由行政村到财政部门进行报账。
第十二条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的拨付实行总额控制、分期拨付。
对已确定创建村类型并开始创建工作的自然村,可由行政村按最高不超过创建村类型奖补资金的%申请启动资金。
单个项目通过竣工评审验收后,创建村可申请单个项目工程结算额的财政奖补资金,但在创建村整体验收通过前,自然村累计拨付的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奖补标准的。
第十三条 对经考评达到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奖补条件的创建村,由区委农办、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下达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考评结果,区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四条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采取验收和结算审核制。
新农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方提交项目施工结算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施工结算审核按现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若上级有关部门对村级组织、农民工匠承建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执行。
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资金报账提供资料:
、报账申请表(集中支付申请审批表、凭证审核表、请款函、实地核查表);
、创建村类型、实施方案、会议记录、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考评结果资料;
、项目合同;
、项目公示材料(公示材料、公示栏照片、项目照片(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实施后));
、验收报告;
、项目结算报告;
、项目发票(镇、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自然村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
、施工现场签单(须有村民理事会成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第十六条由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具备实施条件时,可申请不超过的项目启动资金。
工程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方提供建设项目结算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不超过建设项目财政核审额减去行业部门补助资金后的余额给予补助。
非工程类项目,经验收后,按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减去行业部门补助资金后的余额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金额由区委农办、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奖补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
区、镇建立奖补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奖补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区、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十九条村庄规划编制经费需要在省财政资金中支付使用的,省级资金按不超过元每个自然村由区统筹安排使用,不足部分及其他相关费用在配套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奖补资金实行定期报告制。
驻村工作队和村委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日前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表分别报镇人民政府、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委农办,并录入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奖补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事中督查、事后评价等工作。
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区奖补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委农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
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镇村通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张榜公告公示等各种方便村民监督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号)》的有关规定追回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诺,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资金的。
(七)在分配、发放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资金的。
(九)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奖补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在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等行为,影响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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