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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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山东公路技师学院培训楼建筑设计
工程地点:
济南市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规划:
甲级建筑:
乙级市政:
乙级
发包人:
山东公路技师学院
设计人: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签订日期:
2012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8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委托方:
(甲方)
受托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发包人:
山东公路技师学院
设计人: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山东公路技师学院培训楼建筑设计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
规模
(m2)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率
(元/m2)
估算设计费
(万元)
方
案
初步
设计
施工图
1
培训楼
1.76万
√
√
√
/
28
49.28
合计
49.28
备注
设计费按规划部门最终审核实际面积取费(面积计算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多退少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效果图修改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委托书
1
甲乙双方协商
/
2
设计任务书
1
甲乙双方协商
3
地形图
1
甲乙双方协商
4
设计要求
1
甲乙双方协商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设计阶段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单体方案设计
1、设计说明及经济技术指标;
2、各单体平立剖面图;
3、总体鸟瞰和单体透视及景观分析图。
8
按发包人要求
1、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与文本一致的设计成果电子版文件(光盘)一套。
2、设计成果需满足济南市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
施工图
建筑施工图
8
按发包人要求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49.28万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决定)
第一次付费
15
7.39
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第二次付费
15
7.39
规划设计及单体方案通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一周内
第四次付费
30
14.78
提交施工图后一周内
第五次付费
20
9.86
施工图联审完毕后一周内
第六次付费
10
4.93
主体完成后一周内
第七次付费
10
4.93
竣工验收盖章时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如变更设计工作量在整体工作量5%以内,设计人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变更设计工作量超出整体工作量5%的部分双方应进行协商、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实际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完成。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及建筑专业初步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用足规划所给定的各项指标并对设计成果负责)。
6.2.2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应通过当地规划部门审查,因审查原因造成的设计修改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全部损失费用。
6.2.7设计人应保证根据甲方的工作进度计划安排提供及时的保质保量的技术服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阶段性成果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经多次修改,仍无法满足的,发包人有权终止下阶段设计工作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实际发生工作量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支付设计费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增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8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本合同为电子版制式合同,手写条款无效。
8.12其它约定事项:
/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山东公路技师学院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所:
舜华路2000#舜泰广场9#楼1202层
邮政编码:
250000 邮政编码:
250001
电 话:
电 话:
62321728
传 真:
传 真:
6232175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招行经十路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63558039981000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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