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治化进程中的罪犯权利保障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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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治化进程中的罪犯权利保障工作
浅谈监狱法治化进程中的罪犯权利保障工作
江西省温圳监狱熊根华
摘要: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这是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入权入宪”的价值体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体现,是贯彻以改造人为宗旨的价值体现,是适应国际行刑文明的现实需要。
我们要以实现监狱工作的法治化为目标,着力构建罪犯权利的保障机制,通过提高监狱民警法治理念,公开透明执法,推行管理工作与执法环节适度分离,推行减刑计划逐月公示制度,建立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刑罚执行回避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来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
在加强罪犯权利保障的同时,要正确对待保障罪犯权利与惩罚改造罪犯的关系,宽严相济,严不过人,宽不过囚。
关键词:
罪犯权利保障必然选择机制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护人权,首先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其次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①。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原则,表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就是要求我们以人为本,公正执法,尊重并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作为监狱管理者的监狱警察,应该充分认识到保护罪犯的权利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一样都是法律的要求,都是法治的最高价值,这是我们学习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
一、保障罪犯权利是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
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保障罪犯权利的问题,就不再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进入到监狱工作的实践,是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
1、保障罪犯权利是“入权入宪”的价值体现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这就要求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宗旨和精神,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都必须以民为本,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利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立法、执法、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们的观念一定要转到尊重人、爱护人,一切都是为了人这个上边来。
如果这个观念不转变,那么法治、依法治国统统是空谈。
罪犯虽然因为犯罪受到刑法处罚,但仍是我国公民,除了被刑罚剥夺和限制的那部分权利外,其他权利依然受到国家的保护,受到宪法的保护。
2、保障罪犯权利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②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不仅具有保护一般公民在其未实施刑法所规定之罪时免受刑罚处罚,以及通过对罪犯适用刑罚处罚从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保护机能;而且还有在行为人实施了犯罪的前提下,保障犯罪人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不正当刑罚的保护机能。
也就是说,它不仅保护一般公民的人权不受非法侵犯,而且也保障罪犯的人权同样免受遭非法限制或剥夺。
刑事立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这种执法活动所贯穿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必须正确执行刑罚,禁止法外施刑,不得滥用刑罚侵犯罪犯权利。
3、保障罪犯权利是贯彻以改造人为宗旨的价值体现
《监狱法》明确提出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原则和宗旨。
对罪犯进行惩罚是执行刑罚的重要体现,但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决不是单纯地惩罚罪犯,而是更着眼于对罪犯的改造。
通过监狱改造经费等方面的保障,为罪犯改造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通过规范监狱及干警的执法行为,为罪犯改造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环境;通过明确罪犯的权利、义务及奖惩,使罪犯既得到法律的保护,又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感受法律的尊严与威力,这对于他们树立遵纪守法意识,接受教育改造,立志重新做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4、保障罪犯权利是适应国际行刑文明的现实需要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人权保障是整个社会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社会一直对监狱罪犯权利保护予以高度关注。
联合国及其有关组织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罪犯待遇和权利的国际性文件,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范》、《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
这些文件一直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各国监狱刑罚执行政策的基础,他们提出了一系列人道主义的基本理念。
国际人权斗争的现实表明,监狱工作的法治化程度以及罪犯权利的保障水平其影响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
如果说监狱工作的核心是改造罪犯,那么,保障罪犯权利就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关键,是适应国际行刑文明的现实需要,我们的工作责任重大,我们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看待监狱工作,关注罪犯的权利保障,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掉以轻心。
二、努力构建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罪犯权利保障机制
充分认识到保障罪犯权利是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这是基础,但并不意味着罪犯权利保障必然实现。
因此,更加重要、更加困难的工作是以实现监狱工作的法治化为目标,着力构建罪犯权利的保障机制。
1、提高监狱民警法治理念,高度重视罪犯权利保障工作
我们要以学习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契机,以提高监狱民警的法制观念为重点,以规范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为核心,通过开展执法专项教育、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监狱民警素质,不断澄清习惯的、僵化的思想观念。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是《宪法》、《刑法》、《监狱法》等法律的要求,是全社会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是社会主义监狱的文明之所在,对我们的改造工作来说,一次不公正的执法,足以摧毁千百次的说教;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自身工作的价值,罪犯的权利是一项特殊的公民权利,必须借助于监狱机关、借助于监狱民警才能得到保障,从而增强做好罪犯权利保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在罪犯维权意识增强的新形势下,简单的依靠拳头、高压政策是不允许的,应当确立文明、公正的理念,与罪犯喻义、明理、疏导。
只有维护罪犯权利,科学文明管理,提高管教水平和能力,才能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建立监管安全的长效机制。
2、明确罪犯权利保障内涵,夯实罪犯权利保障工作基础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原则,表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就要求我们在严禁打骂体罚罪犯的前提下,切实采取措施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保护服刑人员的权利。
根据《宪法》、《刑法》、《监狱法》等立法精神,我国罪犯权利保障的基本内容包括:
(1)人格权,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权,监狱警察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3)民事权,罪犯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4)政治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享有选举权、出版权;
(5)控辩权,罪犯有申诉、辩护、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6)受奖励权,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8)受教育权;
(7)通信会见权;
(9)生活保障权,罪犯享有维持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权利;
(10)劳动保障权,参加劳动的罪犯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休息的权利;
(11)其他方面的权利,如特殊罪犯依法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刑满释放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等。
3、抓好执法的“阳光工程”,尊重罪犯的知情权
执法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剂良药。
实行执法公开,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对执法不公的顾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
同时,执法公开也是保障公民对执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执法公开在监狱就是要求“狱务公开”,监狱从罪犯的收押到罪犯的释放整个行刑过程对罪犯的全部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活动都必须公正透明,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和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同时要求罪犯履行应尽的义务。
尤其是将社会各界、罪犯以及罪犯亲属关心、反映强烈的如:
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保外就医,罪犯奖励与处罚,罪犯通信、会见等管理规定,罪犯生活、医疗卫生、罪犯劳动时间,保护和工伤处理,罪犯教育改造,罪犯记分考核和处分,罪犯权利和义务,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以及监狱警察的纪律等内容规定,印制成《狱务公开手册》,发放给罪犯及其亲属,使他们充分了解监狱工作规定和工作流程,消除由于神秘感造成的误解,减少和避免“暗箱操作”,把监狱工作充分置于阳光之下。
4、抓好执法的“源头工程”,推行管理工作与执法环节适度分离
计分考核工作是监狱执法的源头,也是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环节,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查摆出来的问题中,计分考核是罪犯反映问题最多的方面,因此,下大力气抓好这项“源头工程”的规范执法工作,成为监狱系统上下的共识。
加强权力制约,推行管理工作与执法环节适度分离,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监狱工作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监狱法规部门作为执法环节的制约机构,承担事前监督职能,各监区及业务部门经办的有关罪犯计分考核奖惩材料在报监狱领导审批前,应事先送到法规部门审查。
5、抓好执法的“重点工程”,积极推行减刑计划逐月公示制度
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执法的重点,也是罪犯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关注监狱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运行机制,确保刑罚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开,确保罪犯合法权益的实现,我们应积极推行减刑计划逐月公示制度。
罪犯减刑工作实行提前做计划,对罪犯减刑实行目标管理,并把减刑计划逐月公布在罪犯生活现场、生产现场和接见室公示栏,使监狱的减刑工作自觉接受罪犯和社会的监督。
制定罪犯减刑计划,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既要考虑罪犯改造现实表现及积累的成绩,又要考虑减刑法定条件的方方面面,确保列入减刑计划的每一个对象,自计划公布之日起,只要遵纪守法,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都能按期呈报减刑。
减刑计划逐月公示实行第二个月对前一个更正的原则。
即第一个月公示后,通过收集各方面反馈意见和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变化,再在第二个月监区集体讨论时更正并公示,并逐月公示调整,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6、抓好执法的“长效工程”,建立执法质量考评体系
自“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专项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广大民警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执法程序不科学、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为保障监狱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建立公正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尤为迫切和重要,我们要以《监狱法》和国家其它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制订监狱执法质量考评体系。
这个体系包括对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所有环节进行评估、考核,能全面反映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公正、文明、规范;能科学考量民警执法工作水平的高低,体现奖优罚劣的工作导向。
实行执法质量考评,目的是促进监狱执法工作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效果良好,实现执法的公平与正义。
监狱执法质量考评体系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完善规范的执法程序、完善规范的执法标准、完善规范的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四个方面。
严格的执法制度、缜密的执法程序和科学的执法考核,将有力地促进我们监狱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的提高,公正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建立,将成为我们打造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构建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有力支撑点。
7、抓好执法的“回避工程”,建立刑罚执行回避制度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国家基本法律都明文规定了回避制度的适用。
回避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措施,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上的回避,主要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三大刑事司法环节中的回避,即当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着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和公正审判时应当回避,但不包括刑罚执行中的回避。
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由制刑、求刑、量刑和行刑(刑罚执行)四大环节构成,在制刑、求刑、量刑司法活动中,为维护司法公正、法律文明规定了回避制度的适用,而唯独对行刑(刑罚执行)这个刑事司法程序必不可少的最后环节没有建立回避制度,实属缺憾。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罪犯的人身自由全部由监狱民警控制,他们不但掌握着对罪犯的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管理权力,而且还拥有严管、禁闭、使用警戒具、狱内侦察等惩戒权力。
由于刑罚执行回避制度的缺失,使少数监狱民警可能因为与监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而对罪犯予以法外施恩或法外施刑。
为维护刑事司法的程序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够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刑罚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建立刑罚执行回避制度,应当成为将来刑事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监狱法》的修改和完善的一项内容。
笔者认为,根据《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回避的立法精神,结合监狱的工作实际,建立刑罚执行回避制度,可采取如下做法:
一是在监狱民警同其管理的罪犯之间存在着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时,监狱民警应当如实向监狱机关汇报该种情况,请求监狱机关对罪犯调换服刑场所;二是当罪犯得知某监狱民警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可以由罪犯向监狱机关提出,向监狱机关申请调换其服刑场所,以获得公正合理的服刑环境;三是监狱机关也可以根据掌握到的情况,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将罪犯调换服刑场所。
8、抓好执法的“监督工程”,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
一是建立监狱机关内部的规范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机制,对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侵害罪犯权利的监规纪律予以废止或修改,着重从源头上和初始环节上推进监狱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是积极强化内部监督,主动服从外部监督,完善内部执法环节的内部督察机制。
监狱的监察室要提前介入对罪犯考核奖惩、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涉及罪犯权利案件的审查。
邀请人大、政协、和社会知名人士定期巡视监狱,监督检查监狱执法尤其是对罪犯权利的保障情况,对提出的执法问题、罪犯权利问题,我们要认真对待,积极改进。
四是畅通罪犯维权绿色通道。
建立罪犯诉冤机制,成立罪犯维权机构,受理罪犯的申诉和调解罪犯权益纠纷。
这是实现《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有控告、检举、申诉权利的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和彰显执法公平正义。
我们的全部工作就是改造罪犯,没有理由不尊重罪犯的合理需要和正当建议,因此,工作中,我们对罪犯的申诉、控告和信访要给予高度重视,对罪犯的合理需要,要创造条件满足。
三、正确对待保障罪犯权利与惩罚改造罪犯的关系
1、保障罪犯权利,必须以惩罚为前提,以改造为目的,彰显国家刑罚的功能。
《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随着“人权入宪”,保障罪犯权利工作提到了相当突出的位置,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但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保障罪犯权利,必须以惩罚为前提,以改造为目的。
如果无视监狱关押改造罪犯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伸张正义这个前提,而将一大批原是社会黑恶势力的罪犯不加区分地概视为弱势群体,无原则地主张善待罪犯,提倡“人性化”,必将剥弱刑罚的威慑功能和安抚功能。
刑罚的威慑功能,根据威慑对象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对犯罪人的威慑和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威慑。
刑罚对犯罪人的威慑,尤其是行刑时的威慑,犯罪分子通过亲身体验受刑的痛苦,而对刑罚产生畏惧心理,使他们感受到犯罪必须付出代价,而畏罪悔罪,重新做人。
刑罚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威慑,尤其是司法威慑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使意欲犯罪者目睹他人受刑之苦,而从中得到儆戒。
犯罪分子和其他社会成员如果对刑罚无所畏惧,必将肆无忌旦践踏法律,社会亦将永无宁日。
同时,刑罚对被害人有安抚的功能,由于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侵害,破坏了社会秩序,引起被害人的激愤与其他人的义愤。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可以平息民愤,体现了社会的正义要求,满足了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分子的强烈愿望,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并使其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如果犯罪分子在监狱生活条件优越,“宽过于囚”,被害人和社会将如何看待?
心理又如何平衡?
社会公平正义又如何体现?
我们理解,在贯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人本关怀”的理念应当引起重视,监狱应该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保护罪犯权利。
但是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保护罪犯权利不是监狱工作的最终目的,我国监狱历来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显而易见,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才是其根本的落脚点。
实行“人本关怀”而忽视“宽严相济”,必将对罪犯的思想改造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在罪犯这个特定的条件下,人性化管理不宜泛化。
惩恶扬善一直都是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的价值观,因为对犯罪者的无原则的宽纵,即是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亵渎和破坏。
政法部门是国家机器,没有对少数犯罪分子的专政,也就谈不上对大多数社会公民的保障,监狱作为政法部门既要强调人权保障的职能,又要强调专政的职能,更要牢记监狱改造人的宗旨。
2、保障罪犯权利,必须正确处理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近几年来,监狱加大了落实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干警文明执法、文明管理罪犯蔚然成风,调动了广大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充分体现了监狱的“人本关怀”理念。
然而部分罪犯把监狱文明执法当做顶撞干警的“挡箭牌”的现象屡见不鲜,不服从管理和教育,更有甚者故意激怒干警,辱骂干警,恶意挑起事端。
究其原因:
罪犯普遍重权利轻义务。
不少罪犯往往对权利津津乐道,而对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都避而不谈。
动辄以“维权”为挡箭牌同民警死搅蛮缠,并伺机寻找监狱、管理民警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的失误,哪怕是很小的失误,从而在犯人加以扩大渲染,影响改造秩序稳定。
因此正确认识罪犯的法律地位,处理好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做好监狱工作保障罪犯权利的基础。
我们在强调保护罪犯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求罪犯履行应尽的义务,除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外,还必须履行与其罪犯身份相适应的特定的义务,罪犯这一特定义务就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规定参加劳动”③。
在我国,权利是相对于义务而言的,享受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义务得不到履行,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如果罪犯只强调权利,不履行义务,在监内无法无天,肆意妄为,恃强凌弱,行凶斗殴等,那么多数服刑人员的法定权利将横遭践踏,悔过自新,改恶从善的愿望也就不可能实现。
3、保障罪犯权利,必须正确处理好罪犯权利保护和严格执法的关系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监狱民警关键就是要坚持依法治监理念,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努力做到法律至上,提高法律素养。
以前,我们有些同志,工作执法时,很随意,说话语气冷硬横,强权执法,根本不按照程序来,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一切都以自己的意愿来,好像自己就是法,这样执法不但会侵犯罪犯权利,并且造成警、囚关系紧张,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稳定。
此后随着文明执法理念的普及,给干警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禁打骂体罚罪犯,已经成了监狱干警的铁的纪律,成了执法和管理工作的一根“高压线”,纠正了过去的盲目执法、乱执法现象。
但是面对新形势,部分干警苦于粗办法不能用,旧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不能打骂体罚罪犯,不能滥用警械具,就感到无计可施。
而且,规范执法后,投诉干警执法不文明成了一些罪犯报复干警的手段。
一封投诉信寄过去,上面纪委就下来左审右查,以此干警在罪犯管理上缩手缩脚,畏首畏尾。
通过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必须学会正确处理好罪犯权利保护和严格执法的关系,正如金鉴同志在2003年中国监狱学会举办的“监狱人权保障理论研究会”上提出:
“对待罪犯要做到严不过人,宽不过囚。
严不过人,就是要把罪犯当人看,严格管理不能超越人的界限,他们仍然有做人的尊严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未被剥夺限制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宽不过囚,就是在对罪犯讲人文关怀,讲情感教育的前提下,不能淡化惩罚、改造的主题,监狱必须强制犯履行义务,对罪犯的文明管理不能突破囚的界限”④。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
②陈兴良等主编《刑法教程》.中国长安出版社.2003.
③司法部颁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
④金鉴在2003年中国监狱学会举办的“监狱人权保障理论研究会”上的致词《加强监狱人权保障理论研究推动依法治监和政治文明建设》.《监狱理论研究》.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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