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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获取、识别、更新和传达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满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活动、产品和服务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和传达,以及执行结果的合规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案和批准的公约、条约。
本办法所指的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要求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国家有权机关根据标准化法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从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销售分公司制度及相关的企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企管法规处是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综合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法律、行政法规、浙江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以上机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收集。
2、负责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有关本部门专业事务中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制度、股份公司制度、销售公司制度和企业标准的收集、执行。
3、组织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单位收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汇总、识别。
4、负责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单位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记录和传递。
5、协助各职能处室收集本部门业务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6、组织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单位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执行结果合规则性的年度评价。
7、负责公司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执行结果合规性的日常评价。
8、负责公司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执行和检查。
第五条各职能处室是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专业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有关本部门专业事务中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制度、股份公司制度、销售公司制度和企业标准的收集。
2、参与公司收集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汇总、识别。
3、负责公司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记录和传递。
4、协助综合管理部门收集其业务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参与公司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评价。
6、负责公司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执行结果合规性的日常评价。
7、负责公司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执行和检查。
第六条各所属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综合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本单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设区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以上机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收集。
2、负责本单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有关本部门专业事务中的本单位制度和企业标准的收集。
3、组织本单位收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汇总、识别。
4、负责上级公司传递、本单位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记录和传递。
5、协助各职能处室收集其业务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6、协助上级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收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法律、行政法规、浙江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以上机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制度、股份公司制度、销售公司制度和企业标准的收集。
7、组织公司传递、本单位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的年度评价。
8、负责公司传递、本单位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执行结果的日常评价。
9、负责上级公司传递、本单位识别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执行和检查。
第七条所属公司各职能处室是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专业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参与本单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有关本部门专业事务中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制度、股份公司制度、销售公司制度和企业标准的收集。
2、参与本单位收集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汇总、识别。
3、负责本单位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记录和传递。
4、协助本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收集其业务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参与公司传递、本单位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的制度评价。
6、负责公司传递、本单位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执行结果的日常评价。
7、负责经及公司传递、本单位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执行。
第二条收集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由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专业处室和所属单位协助。
国务院部委规章、省政府各厅局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制度、股份公司制度、销售公司制度和企业标准由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综合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协助。
设区的市人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由所属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专业处室和所属单位协助。
第九条收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必须编制文件清单,和收集文件内容;禁止只收集清单不收集内容。
第十条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收集途径应该为合法、规范的途径。
1、条约、公约、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收集途径为上级下发的文件、专业报刊、政府网站等途径,其他途径收集的文件仅供参考。
2、国家标准通过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或HSE信息系统等途径获取。
3、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主要通过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发文件等途径获取。
4、各职能处室、所属单位各部门应与上级公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并通过定期走访、查询、查阅、网上下载等多种方法获取。
第三章汇总、识别、传递
第十一条收集单位、部门对收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负责向本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汇集,由综合管理部门汇总。
江总需建立汇总台帐。
第十二条收集单位、部门对收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负责初步识别。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收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识别,负责提交识别草案。
第十四条初步识别、识别草案、最终识别须识别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适用性依据公司健康安全环境所涉及的实际业务领域确认适用文件和适用条款。
有效性依据权威的公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文件进行现行版本有效性的确认。
第十五条专业管理部门参与对本单位收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识别,对本专业事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提出识别意见。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识别需制作记录,由参与识别人员人记录上签字。
签字参与识别人员对识别意见承担责任,提出保留意见的除外。
参与识别的末签字视同同意识别意见。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部门保存识别后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有效版本,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通过OA、公司内网、公司腾讯通等方式发布。
各处室建立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有效版本。
第十八条所属单位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有效版本,组织本单位各部门识别建立本单位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有效版本并予以公布。
所属单位各部门、各库站建立本部门、本库站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有效版本。
第十九条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确认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四章修改
第二十条公司业务部门应随时追踪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新增、修改、废止情况,并结合公司相关经营业务的调整,对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专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修改意见报综合管理部门审定,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五章宣传培训
第二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宣传,协助各专业部门组织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公司识别的本部门专业事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培训。
第六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正式版本由各专业部门、所属单位、库站负责执行。
第二十五条所属单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正式版本由该单位各专业部门、库站负责执行。
第二十六条库站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正式版本由各库站负责执行。
第七章合规性评价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执行结果进行合规性评价,合规性评价分为年度评价、临时评价和日常评价。
第二十八条合规则性评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通过审核对照已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合规性评价;
2、对文件和记录进行评审;
3、对现场、资料等的检查;
4、会议评审;
5、对已建、在建项目和工作进行评审;
6、通过监测和测量对环境、健康安全影响的关键特性进行评价;
7、内部审核。
第二十九条合规性评价内容一般包括资质管理、重大危害因素控制、运行过程管理、管理及服务过程的检测(监测),包括以下内容:
1、新改扩建项目立项批复及安全、消防、工业卫生、环境等HSE专项评价等;
2、新改扩建项目立项批复及安全、消防、工业卫生、环境等HSE专项检测(监测)与验收等;
3、收购项目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销售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以及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环境等HSE专项评价与验收等;
4、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成品油销售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等;
5、石油库营业执照、成品油销售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排污许可,以及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环境等HSE专项评价、员工的持证上岗、定性、定量的HSE检测(监测)与验收;
6、加油站营业执照、成品油销售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排污许可,以及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环境等HSE专项评价、员工的持证上岗、定性、定量的HSE检测(监测)与验收;
7、非油业务领域所需的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许可;
8、安全、环境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或改进的建议。
第三十条公司各处室及所属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日常评价,形成日常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日常评价方式为文件和(或)记录评审、工作例会、设施检查、巡视和(或)观察、建设项目或某项工作评审、安全评价、抽样分析、监测和测量。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合规性日常评价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年度评价一年一次,时间为每年一季度,年度评价由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公司专业管理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年度评价采取会议评审形式,审查公司专业部门、所属单位日常评价报告,形成年度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有重大变更或者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可以实施临时评价,形成监督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价报告应具有以下内容:
1、评价领域及范围,重点介绍本评价所覆盖的领域及范围;
2、评价时间及依据,重点介绍本评价周期内与公司活动和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及其的变化情况;
3、执行情况,包括前次评价过程提出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公司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4、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5、有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6、评价结论。
第三十七条评价结论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时,由责任部门和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原因、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临时评价。
第三十八条所属单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合规性评价由所属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本章程序要求组织评价,对评价结果编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报告》,并上报公司。
第三十九条所属单位专业部门按照本章程序要求做好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日常评价工作。
第八章档案
第四十条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汇总、识别、执行、评价记录和资料由责任部门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留档,档案保存限为三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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