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司法鉴定意见采信调研报告可编辑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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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司法鉴定意见采信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案件司法鉴定意见采信调研报告
近期,遂宁中院针对近年来民事案件司法鉴定方面存在的混乱现象,组织人员进行了深入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了问题,研究了解决措施,并以下发通知的形式,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伤(劳动争议)以外的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评定所适用的标准不准确。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劳动争议)以外的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因涉及受害人伤残程度评定,经当事人委托和法院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往往出现司法鉴定机构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
2),而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
6)作出受害人伤残程度评定意见的情况。
遂宁法院仅三年中,就发现了15件案件中出现此种情况,且这些案件大多是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中关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的确定与法不一。
在不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经当事人委托,对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进行了鉴定。
但是,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中关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的确定标准和原则,往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一致。
该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而司法鉴定意见评定的误工时间通常超出受害人定残日前一天。
二、成因分析
针对工伤(劳动争议)以外的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伤残程度评定标准问题,早在201X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主编的《民事审判信息月报》【201X第4期(总第34期)】中就提出了明确意见,认为除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外,其他侵权纠纷均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
2)处理;同时,法院在对外委托鉴定时,应明确说明应当采用的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X)他8复函】中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该答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
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
规定是明确的,但为什么司法鉴定机构会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作出鉴定呢?
遂宁中院经调研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往往认为被鉴定人一般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或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到损伤,其受损害的情境、原因等因素,相较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的情境、原因等因素而言,更接近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损伤的情境、原因等因素。
故司法鉴定机构往往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
6),而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
2)。
司法鉴定机构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作出鉴定,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不能从证据角度正确认定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而对司法鉴定意见错误地进行采信。
在二审中,二审法院不得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从而浪费诉讼资源,引起当事人不满,损害司法公信力。
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中关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的确定与法不一现象,遂宁中院经调研发现,造成此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司法鉴定机构仅依据被鉴定人(受害人)不同的伤情和伤残程度而对其所需误工时间进行判断,而未顾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实际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误工时间的确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可解决,无需经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
在调研的基础上,遂宁中院应于近期发出《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意见采信相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统一要求。
(一)正确适用鉴定标准。
凡是审理工伤(劳动争议)以外的其他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案件,涉及受害人伤残程度评定的,均要统一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
2)等国家标准。
案件需要对外委托鉴定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委托鉴定通知书中明确说明鉴定适用的标准,并与所在法院对外委托鉴定部门做好沟通协调。
凡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受害人误工时间确定的,均要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严把证据采信关。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中,要严格掌握证据采信标准,统一证据采信尺度,确保证据采信准确。
案件承办法官要履行好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职责,分管院长和业务庭长要把好业务指导和监督关,避免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错误。
(三)严格审判质效管理。
对于采信错误适用鉴定标准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判的案件,二审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可以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并将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原因据实录入办案系统电子档案。
凡是发现证据采信错误,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的,均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附送:
关于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一、接受专项审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一、接受专项审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现将我院201X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接受专项审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对我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及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审议,这是对法院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坚决拥护,全力配合,衷心接受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工作大局,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与当事人利益攸关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开展专项审议,将在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维护群众利益、推动湘潭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接受专项审议工作,我院党组先后3次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刘森甲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署先任副组长的接受专项审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一庭庭长罗蔓莉任主任,涉民商审判各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紧锣密鼓而又有条不紊地开展了接受专项审议的具体工作。
4月3日,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的意见》,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
4月7日,召开了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
4月10日前,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对201X年以来的五类重点案件(上级法院发改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人大和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交转督办案件、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案件和反复缠访上访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自查,整理成册,报院审管办汇总。
4月27日,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在我院开展调研,并再次召开动员会。
会上,听取了内司委屈立里主任委员就前段座谈走访情况所作的综合发言,胡署先副院长作了《关于201X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20起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的民商事案件。
会后,迅速组织力量,对这20起交办案件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复查,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与产生问题的原因,逐一制订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这20起交办案件已于5月15日前全部办结,5月18日向内司委作了专门汇报。
5月19日,召开了全市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民商事案件质量讲评大会,通报中院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的情况,对前段案件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评析,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作出部署。
要求全市法院以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为契机,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切实履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更加重视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树立我市民商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使人大监督成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
二、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
201X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监督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了大批民商事案件,及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为湘潭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X年1月至今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458件,审结12719件,审结率为9
4.5%。
其中中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913件,审结1725件,审结率为90.2%;在已结案件中,调解撤诉626件,调撤率为3
6.3%,有执行内容的案件845件,执结722件,执结率为8
5.4%。
经过不懈努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保持了质量、效率稳步提升的良好势头。
在201X年度全省各中院司法绩效考评排序中,我院获第三名;在18项主要考评指标中,与民商事审判密切相关的结案率、调解率等7项指标获全省第一;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由2006年的102天下降至3
5天,缩短68%;案件质量评查优秀率达9
5.46%,合格率达100%,创造了中院有史以来的最好成绩。
在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我院应邀作了专题经验介绍,是全国唯一一个在会上作经验介绍的中级法院。
今年以来,我们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新观念,自加压力,提出了“构建三大格局、实现‘双零’目标”的新思路,将民商事审判工作列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中之重,调整充实了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的审判力量,加强了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来势看好,一季度调撤率达到5
24%、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案件评查优秀率为9
6.8%,均创历史同期新高。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两年多来,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有的是中院自身发生的,有的虽然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与中院的监督、指导不力密切相关。
根据我院自我排查和市人大内司委调研走访后反馈的情况,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审判工作方面:
一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表现在:
庭审和合议不规范。
有的案件开庭时只有1名主审法官,合议时却有3人。
有的案件主持庭审和参与合议的法官不一致。
有的案件合议走过场,名为合议庭,实为独任审判,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审限意识差。
个别案件仍然存在久拖不结现象,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
如湘乡法院有一起自诉刑事案,拖了5件之久才审结,在多年来强调审限管理、着力提高办案效率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极不应该的;送达不规范。
中院有一起民事案件送达给原、被告的开庭传票上,开庭时间分别为上午10时和下午3时,致使开庭未能正常进行;管辖不依法。
有的基层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审理,中院在指定管辖时统筹兼顾做得不够好,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适用程序不当。
有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事实较复杂、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却适用了简易程序。
二是实体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
有的法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严谨,在判决书中出现错引、漏引、重复引用法条现象,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的法官在裁判中审查证据不过细,分析证据过于简单,不能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来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造成事实不清、证明乏力;极少数法官在裁判中不能正确、适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个案处理显失公正。
三是少数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高。
表现在:
有的文书错别字多,标点符号不规范,校对不认真,致使一篇文书出现数处错误;有的文书条理不清,前后缺乏严谨的逻辑联系,说理难以让人信服;有的文书叙述不明,如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查明部分未表述详细的赔偿计算标准和过程,却直接在判决部分判定被告赔付上万元的经济损失,让人难以信服。
执行工作方面:
一是久拖难结现象仍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有的执行法官缺乏创新意识,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不善于穷尽执行措施,致使有些本可想办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成了久拖难执的“骨头案”,引起申请执行人不满;有的执行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拖沓,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致使案件久拖难执。
二是审判与执行脱节的现象仍然存在。
有的案件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结果坐失执行良机。
个别案件虽然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未完备相应手续,被执行人趁机转移了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兑现。
三是个别执行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
如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发生不当具体执行行为,使被执行人产生强烈不满。
上述执行中的问题虽然大多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也说明了中院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很不到位,负有督察不力的责任。
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少数法官司法为民理念不牢。
表现为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接待不热情,解释不耐心,语言不文明,态度生、冷、硬、横,摆不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对人民群众缺乏深厚感情,“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案难结”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二是少数法官工作作风松散飘浮。
有的不愿做艰苦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和调解疏导工作,匆匆下判,只求结案了事,不求案结事了;有的不按正常时间上下班,给当事人到法院办事带来不便;有的开庭时不注意形象,打手机、抽烟、嚼槟榔、随意离席、着装不整;有的缺乏创先争优意识,工作推诿,效率不高,不思进取,甘居中游。
三是极少数法官执法不廉。
有的同律师拉拉扯扯,与一方当事人来往频繁,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不能秉公执法,搞利益驱动,审判活动被律师和当事人所左右,办“关系案”、“人情案”;极个别民商事法官甚至徇私枉法,走上了违纪违法道路,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法律尊严。
四、民商案件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尚未从根本上走出“一手硬、一手软”的误区。
抓好了队伍,就抓住了根本,抓住了关键。
但我们在司法腐败现象蔓延、法官面临的各种诱惑越来越大的客观形势下,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法官职业道德与廉政教育等,虽然抓了,但抓得不够紧、不够实、不够有力。
两级法院党组包括我本人,对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硬任务、硬指标,抓得具体一些、扎实一些,而对如何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切实提高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廉洁执法、秉公办案,就抓得不够具体、不够扎实,硬措施不是很多,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散,检查、督促不很到位,致使极少数民商事法官的法治理念出现偏差,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为民意识淡薄,职业道德水准不高,从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政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是司法绩效考评体系还不够完善、严谨。
虽然两级法院都认真组织了对民商事案件的质量评查,大力推行主审法官、质量评查员、庭长和院审管办“四级评查制”,但民商事案件中还是出现了少数“瑕疵案件”,出现了程序、实体和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这就充分说明我们的质量评查还有漏洞、死角与薄弱环节。
有些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也不尽合理,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上诉率”的考核,本意是促使基层法院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诉率,但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身决定,一审法院无法左右,故对“上诉率”的考核不宜过于严格。
三是中院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检查、培训缺乏力度。
如对“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案件的审理、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审理、对一房多卖案件的审理、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等新型案件的审理,中院至今尚未认真组织专题调研,未能及时拿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对民商事审判的业务指导滞后于飞速发展的形势和广大群众的司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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