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事诉讼中瑕疵书证的内涵和证明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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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事诉讼中瑕疵书证的内涵和证明力
探讨民事诉讼中瑕疵书证的内涵和证明力
摘要:
书证作为民事证据的主要形式,大量运用于民事诉讼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证明作用。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书证并非总以规范的形态展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瑕疵书证的出现,不仅降低了书证的证明力,也增加了厘清案件事实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瑕疵书证复杂多样,有必要对其加以区分,归纳瑕疵书证的情形,分析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并对此予以甄别,视情况判断是否予以采信。
关键词:
民事诉讼;瑕疵书证;证明力;
一、瑕疵书证的内涵及特征
瑕疵乃指微小的缺点,而瑕疵证据则是介于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在收集证据的手段、方式、程序上存有缺陷,或是在证据的形式、内容上有所欠缺的证据。
瑕疵证据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均有涉及,根据诉讼的性质及法律的具体规定,瑕疵证据的含义和范围也有所不同。
本文所讲的是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瑕疵书证。
众所周知,合法证据通常从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来界定,三者缺一不可。
反观非法证据则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程序违法等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被定义为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等存有缺陷,导致证明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
由于本文所讨论的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或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类型,由此而形成的瑕疵证据多以表现形式或内容反映的缺陷而存在
(1).
瑕疵书证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其一,瑕疵书证形成的原因有多种。
有的是外在非人为因素作用形成,如自然损毁、意外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有的则是人为故意或是过失的原因造成的形式或实质上的瑕疵,如故意的毁损、裁剪、涂改,或是书写的大意造成的错别字、歧义表述等。
其二,瑕疵书证表现为形式、内容存在瑕疵或者兼而有之。
由于人为或非人为因素,书证存有瑕疵,造成书证在形式或内容方面存在缺陷,进而或大或小影响书证的证明力。
造成瑕疵的原因多种,表现形式多样,从而增加了瑕疵书证的不确定性。
其三,书证的瑕疵程度及表现的形态决定了在有些诉讼中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和举证方补强的重点。
“出现在法庭上的瑕疵书证,一般都是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的关键证据。
如果瑕疵书证被法官认定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所记载事项能够得以证明,就会影响诉讼结果。
因此,提出方应当充分利用瑕疵书证,从各个角度说明其真实性与可信度,从而达到反驳对方、说服法官的目的。
但是,瑕疵书证终归是有瑕疵的,可信度多少令人生疑,而且极易遭到反对方的攻击。
”[1]
二、瑕疵书证的主要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和瑕疵书证的表现形态,可以将瑕疵书证划分为若干类型。
笔者根据民事诉讼实践情况,依据瑕疵的性质进行分类,列举几种主要瑕疵书证类型。
(一)内容上的瑕疵书证
1.内容表述歧义的瑕疵书证
当事人所举证据内容表述存在歧义,造成证明的事实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理解,从而导致证据力下降。
例如王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载明结欠款人民币10万元,分三期归还,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
仅从书证的字面表述中,我们会存有以下疑问:
三期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何时结束,三期的具体时间是怎样安排等。
又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低碳增碳剂156吨,由乙公司销售给厂方,甲公司直接开票给厂方,甲公司给乙公司每吨300元费用,货款由乙公司负责给甲公司。
甲公司、乙公司、厂方三者是什么关系?
谁是买方、卖方?
每吨300元是单价,还是其他费用?
谁向谁开票?
这些都存有歧义。
2.表述不完整的瑕疵书证
由于书证在书写内容上的不完整性,仅凭书证本体无法确认其真实意思,导致瑕疵的产生。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定做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定做电梯三套,并约定了支付货款的时间及金额。
甲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签字的下方另有一行“如果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本人愿意支付货款”的文字,这行字由谁书写,是不是上述甲公司代表所签并不明确。
又如送货单中缺少必要的计量单位或单价,借据中缺少金额、日期等,都是常见的表述不完整。
3.同音字或是方言、俚语、别称等造成的瑕疵书证
汉字同音的情况,造成日常书证的表述中时常出现同音“别字”的证据,进而成为瑕疵书证。
例如在借款凭证上出借人孙某锋写成孙某峰,出借人虞某写成余某,借款人王某振写成王某震。
地方乡音在某些字的发音方面的差异而造成的“别字”,容易在书证形成过程中造成歧义,如王与黄,强与祥,曹与邵,或是“别称”“小名”及其他特殊称谓等。
(二)形式上的瑕疵书证
1.形式上有残缺的瑕疵书证
形式上瑕疵多表现为书证载体或文字表现上的瑕疵,像内容残缺的书证,或是撕碎的书证,拼贴、裁剪、涂改的书证等。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定购非标设备一套,乙公司原本打印的格式合同中记载设备的质保期为三个月,而甲方提供的定购合同上此内容被横线划去,另在旁边手写其质保期为六个月,但没有双方公司的签章确认。
对原打印文本的涂改,造成书证形式出现瑕疵,该涂改内容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还是甲方的意愿,不得而知。
2.复制件瑕疵书证
复制件瑕疵书证是形式上瑕疵书证的一种特殊形式。
“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原件固然好,但在许多情况下,如原件已经灭失,或不在本方掌握中,或不方便提取原件时,复制件的使用大量增多。
同时,由于科技的发展,高精度复印设备的出现,原件的瑕疵有时可以通过复制件消除,一旦复制件出现了某种瑕疵,该书证就会削弱其证明力。
尤其是在原件已经灭失仅余复制件的时候,如果复制件再出现形式或内容上的瑕疵,势必很难说服法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如果提供的书证仅为复制件,无原件与之核对,而该复制件又未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该书证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例如张某起诉某公司归还借款案,张某原为该公司高管,在公司任职期间曾多次出借钱款给公司周转,公司没有向张某出具借据,而是依照公司内部惯例将借支情况记载在公司的账册之中,张某离职后以其持有的公司账册复制件,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尚未结清的借款,该账册复制件上记载有公司与张某的往来进出账目及数额。
显然张某持有的书证仅是复制件,是存有瑕疵的证据,如何认定其效力,需要法官结合当事人举证及案情等综合判定。
当然,也有内容和形式兼而有之的瑕疵书证,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
其实瑕疵书证的分类还有许多种,如:
根据瑕疵的程度,可以分为轻微瑕疵书证、一般瑕疵书证、严重瑕疵书证;根据造成瑕疵的原因,可以分为人为的瑕疵书证和非人为的瑕疵书证等。
根据分类的不同,有可能产生瑕疵书证的竞合。
如上述甲公司所持的涂改的定购合同,就是人为的瑕疵书证。
如果该定购合同保存不当,在潮湿环境中内容字迹模糊,就成了非人为的瑕疵书证;如果该定购合同不是原件,则是复制件瑕疵书证。
三、瑕疵书证证明力的判定
(一)判定瑕疵书证证明力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审查,主要从形式上和实质上来区分辨明。
存在瑕疵的书证首先要排除是否存在伪造的情形,如果不是伪造,则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
之后,再考虑是否能以书证的记载内容或反映信息来指证待证事实,也就转化为实质上的证明力辨别。
1.明确瑕疵的大小和对待证事实的影响
书证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影响书证的效力,所以在瑕疵书证的采信过程中,根据瑕疵的大小和影响待证事实的程度不同,区分是轻微瑕疵书证,还是一般瑕疵书证,又或是严重瑕疵书证,从而明确瑕疵是否影响证据力、能否恢复证据力等。
此外,瑕疵的大小也决定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对瑕疵书证如何采信、是否补强和补强的程度大小等问题。
2.瑕疵的产生原因分析及弥补瑕疵的掌控因素
瑕疵书证由何种原因引起,是人为因素还是非人为因素,是故意还是过失,有无个人情感因素、利害关系等掺杂其中,是持有方造成的还是制作方造成的,又或是其他因素导致等,都是需要衡量考虑的内容。
在瑕疵书证出现后,能否对瑕疵进行修补,进行修补的条件掌控在哪一方,同样成为瑕疵书证证明力的取舍判断的因素。
3.能否对瑕疵书证进行补强
瑕疵书证能否进行补强,补强后能否对其采信以确认其证明力,需要根据瑕疵书证的情况而定。
对必须由其他证据补充以补强其证明力的书证,将补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责任方。
如果责任方无法提供补强证据,或者相对方有证据能够证明瑕疵书证存伪,则进一步使得瑕疵书证证明力下降。
(二)瑕疵书证的采信分析
瑕疵书证在形式上的瑕疵只是其表面的形式特征,而证明力的瑕疵才是实质内容。
瑕疵书证因瑕疵形成原因、瑕疵大小不同,造成证明力的不同。
“所谓证明力就是指在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证据对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或者强化这种内心确信所具有的作用和效果。
”[3]归根结底,证据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瑕疵书证则不能直接或者不能很好地证明原本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所以有必要对瑕疵书证予以区分。
首先,进行初步判断,给予当事人解释的权利;其次,根据实践经验来科学分析,以明确是否予以采信;再次,如果证明力仍有不足,能否进行补强,从而最终确定有无相应的证明力。
1.瑕疵书证的解释说明与自认与否
根据“谁提出,谁解释”的原则,瑕疵书证的举证人首先要对瑕疵进行解释,对瑕疵的产生进行说明。
如果相对方对瑕疵的自认与举证方观点一致,则瑕疵消除。
如果不一致,则举证方要对瑕疵进行合理说明,因为举证方所举证据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诉求,其有义务对书证中的瑕疵加以说明,而且书证的瑕疵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影响证据的真实性,进而影响证据指向待证的案件事实。
举证方所做的解释,不仅仅是解答法官心中的疑问,使不明的情况得以明晰,更重要的是对相对方就该瑕疵展开的“攻势”进行必要的反驳,恢复瑕疵书证的证明力。
例如前面所述案例,张某作为某公司的高管,其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除了账册记账没有其他证据,而张某作为个人不可能持有账册,现张某以其持有的复制件为证主张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果公司否认,举证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公司需要提供相应的账册以反驳,因为张某并非原始证据的持有人,其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复制件,而弥补瑕疵掌握在公司一方。
如果张某所持证据系伪造的,则公司可以将真实的公司账册提交以证其伪;如果张某提供的账册复制件内容是真实的,公司虽持有异议,但如果不能提供账册,则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
根据瑕疵情况和举证人的解释来判断解释的合理性以决定是否采信,是否要求进一步举证。
如果举证人说明瑕疵书证的产生是由于相对方的过错造成的,且有证据印证,“出于当事人为妨碍他造之使用,故意为之者,法院得审酌情形认他造关于该证据之主张或依该证据印证之事实为真实”[4].例如书证全部由借款人书写,同音错别字也是由借款人所为,则举证人的解释义务结束,应由相对方对此进行解释说明,借款人要证明借据存伪,如果不能,则承担败诉风险。
2.运用经验法则对瑕疵予以评判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要运用经验法则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以推断事实是否存在,所做的结论是否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
“法官的事实认定权限过大,容易导致审判权的滥用,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这就要求法官要合理选择经验法则,以达到心证的合理化,并在判决书中公开心证,以使当事人信服。
‘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上述条款从立法上明确经验法则在评判证据的价值、认定案件事实上的依据。
此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经验法则对于一些轻微瑕疵书证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因一些同音字、别称或方言、俚语而造成的书证出具过程中的别字,根据当事人的事实陈述,判断瑕疵补正的合理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其陈述的真实性。
此外,对于一些书写不完整或者存有一定歧义的书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生活常识、交易习惯、地方风俗等来分析判断举证人所述是否合理,能否自圆其说。
比如沈某所开的甲贸易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沈某的甲贸易公司将相应货物送至乙公司,乙公司收货人员开具收货凭证,其中表述为“今收到沈总送××30箱”,虽然收货凭证上没有标明系收到甲贸易公司所送货物,但沈某作为甲贸易公司的负责人,在日常交易中称其“沈总”系正常情况,且甲贸易公司作为收货凭证的持有方,亦可以证明甲乙公司的业务往来。
3.瑕疵书证的补强规则
经解释说明仍无法释疑的瑕疵书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运用补强规则明确书证的证明力
(1).瑕疵书证的补强规则,“指某一证据由于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5].当然这里所讲的瑕疵书证,首先要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在证据三性上存在某些欠缺,进而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此类证据,要从瑕疵形成原因及瑕疵大小来确定补强规则的运用。
例如甲、乙之间的贸易合同没有约定货物单价,但甲方开具给乙方的增值税票价中标明了总金额及数量,可以推算出单价,而该单价也在市场价格范围之内,可以予以采信,这样增值税票价得以补强之前的贸易合同,弥补其瑕疵。
又如出借人仅持有借条的复制件,但另持有一份借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或承诺,列明归还日期及金额,仅凭借条复制件是不能支撑其主张的,如果配以还款计划,印证之前的借款情况,从而对前一份瑕疵书证加以补强,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得以恢复。
如果出借人仅持有借条复制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或是持有残缺主要内容的借条原件,借款人对出借人陈述的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出借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补强,则瑕疵书证的证明力无法恢复,举证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当然,“补强证据作为证据,首先应当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否则其不具备证据能力,自然无法发挥支持、补充被补强证据的作用”[6].总而言之,对于书证的瑕疵程度足以影响证明力时,有必要以“三性”无疑的证据予以加持,对瑕疵书证的证明力以补强。
当然补强的书证要与瑕疵书证的指向一致,即指向同一待证事实。
同时补强证据与瑕疵书证相互印证,形成必要的证据锁链,弥补瑕疵书证下降的证明力,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2).
四、结语
书证是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的证据形式,但是因诸多因素,有些书证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不能很好地反映事实。
于是,介于真实与虚假的瑕疵书证是否能够采信,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运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实务问题。
瑕疵书证以不同形式存在,对其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明确瑕疵书证的证明对象,然后根据个案情况,对瑕疵书证的性质、成因、情况等进行分析,区分不同瑕疵情形,最后考察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运用实践性的工作方法对瑕疵书证的效力加以评判,以决定是否采信、能否补强,从而最终确定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大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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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记南。
民事诉讼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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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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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樊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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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陈新.民事诉讼中瑕疵书证证明力之判定[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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