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竞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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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竞聘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选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项目经理管理,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选聘项目经理。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入库、选聘等工作。
第三条成立城创建工集团项目经理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经理的入库、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由5-9人组成,由集团党总支推荐,经城创“三重一大”会通过后批准,并及时向全集团范围内公告。
第四条成立集团项目经理选聘工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对选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委会成员由3-5人组成,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推荐,经“三重一大”会通过后批准,并及时向全集团范围内公告。
第二章项目经理入库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通过向所属建筑公司发布项目经理入库公告或邀请的方式开展项目经理入库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到集团所属建筑企业报名参加入库选聘。
一名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建筑企业报名入库。
第六条领导小组发布公告时,应明确项目经理入库标准、申报资料明细、选聘时间、地点、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集团所属建筑企业按照专业进行划分,接受项目经理申报入库,其中非主专业项目经理入库不应超过项目经理总额的30%。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参加集团项目经理入库选聘:
(一)必须是集团所属子公司项目经理,具有项目经理上岗证件,并在所属子公司注册入库的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须持有相关工程专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近五年相应资质类别的工程业绩平均每年不低于200万元;
(四)近三年所施工的项目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五)近三年信誉良好,无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引发的上访、涉诉事件发生;
(六)近三年垫资100万元以上施工的项目不少于3个。
第九条对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经理,由领导小组通过资料审核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资格认定,确定其工程项目承揽能力。
领导小组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修正资格认定相关要求,并及时公告。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施工的项目,可以通过子公司三重一大会议决定,指定项目经理立即开工。
并上报集团备案。
对于公司自营项目部,由公司按照集团自营项目管理制度,自主组建项目部。
通过子公司三重一大会议决定通过并上报集团备案。
第十条经领导小组资格认定后,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5天。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经理入库档案,由集团经发部和各所属建筑企业分别进行管理,对项目经理入库档案内容的变更、调整,需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揽选聘考核
第十二条集团及所属建筑企业中标的工程项目,须由已入库的项目经理承揽。
其中:
项目经理寻找项目中标的,由项目经理直接承揽;
集团或所属建筑企业寻找项目中标的,由城创建工领导小组通过选聘方式确定承揽项目经理。
一名项目经理同一时间段原则上承揽一个标的的项目。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在选聘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对中标项目进行标段审定,测算每个标段合同金额,核定垫资金额;
2.对照各标段合同金额及需垫资金额,发布选聘项目经理公告;
3.对照各标段合同金额及需垫资金额,对符合承揽各标段的入围各子公司项目经理库内的人员进行筛选、资格审查、初步评审;
4.报名结束。
对照筛选、初审过的项目经理名单,不在筛选、初审名单里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选聘;
5.对报名并审核成功的项目经理名单进行公示3天;
6.公示期满后组织集团项目经理选聘会;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的选聘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按照考核内容加减分值。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承揽项目评分考核标准
(一)专业度评定15分。
1.项目经理持有相关二级建造师证书15分;
2.项目经理持有相关专业安全员证书的得12分;
3.项目经理持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10分;
4.项目经理持有相关专业质检员、施工员证书的得5分。
以上各项分值不累加,最高不超过15分。
(二)信誉评定25分。
1.近三年无发生农民工上访或围堵公司事件得10分,每发生一起扣5分,分值扣完为止。
2.近三年无发生拖欠机械费或者材料费引起围堵公司或起诉事件得10分,每发生一起扣5分,分值扣完为止。
3.近三年无发生被行政主管单位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情况得5分,每发生一起扣2分,分值扣完为止。
(三)业绩评定25分。
1.得分项:
近五年来承揽的相关工程累加业绩产值≥1亿元的得25分,≥5000万元的得20分,≥3000万元的得15分,≥1000万元的得10分,<1000万元的得5分。
2.加分项:
(1)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每个项目加5分,上不封顶;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可抗自然灾害,处置及时,挽回经济损失的,且不申请降低管理费的,每发生一起加5分,上不封顶;
(3)明知亏损的项目,主动请缨不计个人得失的,每发生一起加5分,上不封顶。
(4)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为当地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加分,投入扶贫帮困资金2万元以上的加5分,为灾区捐款、捐物超过2万元的加5分,上不封顶。
3.扣分项:
(1)工程项目发生工期延误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2)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等一般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取消选聘资格;
(3)工程资料未按期完整上交公司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4)工程结算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5)给公司提供的财务票据不真实、不齐全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四)综合实力评定20分。
垫资承建能力15分,具体如下:
1.垫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得15分;
2.垫资金额在2000-5000万元之间的得12分;
3.垫资金额在1000-2000万元之间的得10分;
4.垫资金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得8分;
5.垫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得5分;
6.无垫资能力的不得分。
及时缴纳保证金5分,具体如下:
1.所承建项目及时按照合同价款5%缴纳保证金的得1分;
2.所承建项目及时按照合同价款10%缴纳保证金的得5分;
3.所承建项目及时按照合同价款10%以上缴纳保证金的,每上浮1%加2分,可连续累加,上不封顶。
4.所承建项目不及时按照合同价款足额或拒绝缴纳保证金的不得分。
(五)承诺评定15分。
1.上缴管理费承诺5分。
上缴的管理费不得低于集团规定或等同集团规定的标准,得5分;上缴的管理费按照标准每上浮1%加2分;
2.民工工资支付承诺5分。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使民工队伍较为稳定的,得5分;不按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上访的不得分。
3.承包项目不得分包承诺5分。
承包项目未发生分包行为的得5分;不守分包承诺发生分包行为的不得分。
(六)额外加扣分项
近三年获得以下表彰奖励的,可适当加分:
1.获得集团奖励的项目或项目经理加2分,分值可累加计算;
2.获得师市奖励的项目或项目经理加5分,分值可累加计算;
3.获得兵团级奖励的项目或项目经理加8分,分值可累加计算;
4.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或项目经理加10分,分值可累加计算;
5.每承揽一个公益项目加5分,分值可累加计算;
6.对项目联系承揽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经理,给予酌情加分。
存在以下情况的,予以扣分:
1.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举报并查实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
2.项目建设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以上分数的评定,得分高者,优先考虑其承揽项目;若两个班组得分一致,以上缴管理费高者优先。
第十七条参加选聘的项目经理考核加减分时,应提供书面印证资料。
第四章选聘流程
第十八条由领导小组根据中标项目情况,向工程项目同类专业入库项目经理发布选聘通知,组织召开项目经理选聘会。
第十九条选聘会议程:
1.提交资料。
参加选聘的项目经理提交相关印证资料;
2.重新审核。
由领导小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重新审查、核实。
3.答辩表态。
通知重审合格的项目经理逐个进行答辩、答疑、表态,签订选聘成功项目建设承诺书。
4.综合评定。
由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经理答疑、答辩、表态、承诺内容进行选聘评定计分。
项目经理选聘考核分加选聘评定计分为该项目经理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按照综合评定分数高低排序,形成结果提交项目中标单位讨论决策,并根据决策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3-5天。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分数高者选聘成功。
对分数高的项目经理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监委会核实确认,则选聘分数次之的项目经理进行项目施工。
第二十二条对拟选聘的所有项目经理均有异议的,重新组织选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在入库、选聘过程中存在贿赂、造假、隐瞒重大隐情、提供不实资料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处以1年内不得承揽工程项目,2年内信誉评定不得超过20分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处以取消项目经理入库资格的处罚;对造成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小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入库、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集团公司纪委予以问责。
对应上述行为造成生产及经营严重损失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追求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本办法从其规定。
本办法履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本办法从其调整。
第二十六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出台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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