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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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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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
要点
甲方(受让人)从乙方(转让人)处受让乙方债权,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
本文本为有追索权保理:
当保理融资款无法通过应收账款回收时,保理商要求债权人回购剩余应收账款并返还对应的保理融资款。
保理的实质是应收账款转让后由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融资等服务,保理商通过应收账款到期后债务人的付款来回收保理融资款。
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
签署日期:
特殊条款
A款
受让人(下称甲方):
【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此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此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此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通讯地址:
【此处填写保理商能实际收到信函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
【此处填写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人:
【此处填写与本业务对接的保理商联系人姓名】
电话:
【此处填写保理商联系人手机号码或常用座机】
传真:
【此处填写保理商常用传真】
电子邮件:
【此处填写与本业务对接的保理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转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此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此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此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通讯地址:
【此处填写卖方能收到信函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此处填写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人:
【此处填写与本业务对接的卖方联系人】
电话:
【此处填写卖方联系人手机号码或常用座机】
传真:
【此处填写卖方联系人常用传真】
电子邮件:
【此处填写与本业务对接的卖方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B款
融资用途
【此处填写保理融资款用途】
C款
业务类型
本条款适用时,在□中打√选择,打“√”项为适用条款(手工勾选无效):
□ 公开型保理
□ 隐蔽型保理
D款
融资方式
本条款适用时,在□中打√选择,打“√”项为适用条款(手工勾选无效):
□ 一次性融资
□ 循环叙做
E款
保理服务范围
本条款适用时,在□中打√选择,打“√”项为适用条款(手工勾选无效):
□ 贸易融资:
根据乙方的资金需求和乙方与债务人的真实贸易情况,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
□销售分户账管理: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乙方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应收账款催收:
甲方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乙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直至运用法律手段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甲方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乙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资信调查与评估:
甲方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的机构或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状况调查与分析、信用评价等服务
F款
保理授信额
额度人民币【此处填写数字】元(大写【此处填写大写数字】)
G款
保理比例
不超过【此处填写百分比例】%
H款
保理期间
【此处填写授信开始年份】年【此处填写授信开始月份】月【此处填写授信开始日】日至【此处填写授信结束年份】年【此处填写授信结束月份】月【此处填写授信结束日】日或保理业务结束日(以孰晚者为准)
I款
乙方收取保理融资款的账户
户名:
【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开户行:
【此处填写卖方收款银行全称】
账号:
【此处填写银行账号】
J款
保理专户
户名:
【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开户行:
【此处填写卖方交至甲方监管的账户的银行全称】
账号:
【此处填写银行账号】
K款
甲方指定的回款账户
户名:
【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开户行:
【此处填写保理商回款银行全称】
账号:
【此处填写银行账号】
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户名:
【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开户行:
【此处填写保理商收款银行全称】
账号:
【此处填写银行账号】
甲方指定的发放保理融资款账户
户名:
【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开户行:
【此处填写保理商发放保理融资款的银行全称】
账号:
【此处填写银行账号】
L款
保理服务费
保理融资授信额×【此处填写百分比例】%
M款
保理融资款利率
按年利率【此处填写百分比例】%计算
N款
保理融资款日利率
日利率=月利率÷30天=年利率÷360天
O款
保理融资款罚息利率
保理融资款利率上浮【此处填写上浮比例】%
P款
利息
保理融资款金额×【此处填写M款】%÷360×到期前的实际融资天数
Q款
本金罚息
甲方未收回的保理融资款金额×【此处填写M款】%×【保理融资款利率上浮倍数】÷360×超出宽限期后的实际未偿还天数
R款
利息罚息
当月应收利息金额×【此处填写百分比例】%÷360×利息逾期天数
S款
结息日
每月【此处填写数字】日
T款
宽限期
【此处填写数字】日
U款
保理融资款的支付方式
本条款适用时,在□中打√选择,打“√”项为适用条款(手工勾选无效):
□一次性支付
□分批支付
V款
保理融资款的发放方式
本条款适用时,在□中打√选择,打“√”项为适用条款(手工勾选无效):
□ 甲方发放至乙方收取保理融资款的账户
□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采购合同,在与供应商确认金额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 由银行代替甲方发放保理融资款至乙方收取保理融资款的账户
W款
所需附件
本条款适用时,在□中打√选择,打“√”项为本合同附件(手工勾选无效):
□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 《最高额担保书》
□《最高额担保合同》
□【此处填写其他附件的名称,如无,请删除该选项】
X款
乙方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的方式
本条款适用时,在□中打√选择,打“√”项为适用条款(手工勾选无效):
□按照本保理合同附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格式,乙方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签章并实际送达债务人
□乙方在给债务人开具的商业发票上备注栏或背面标明:
本发票的金额已按编号【此处填写本保理合同编号】《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的约定转让给【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请付款至户名【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的保理专户上,账号【此处填写银行账号】,开户行:
【此处填写卖方交至甲方监管的账户的银行全称】。
本发票给付购买方时款项尚未支付
□甲方与乙方、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公证送达方式通知债务人,且已经实际送达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公证寄出方式通知债务人,且已经实际送达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已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基础合同债务人指定的联系人
Y款
担保方式
本条款适用时,在□中打√选择,打“√”项为适用条款(手工勾选无效):
□保证【此处填写《最高额担保书》上的保证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保证人为单位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质押
□抵押
Z款
保证金
人民币【此处填写数字】元(大写【此处填写大写数字】),用于乙方按顺序支付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利息及其他费用
AA款
其他约定
【此处填写其他约定,如无,请删除该选项】
AB款
合同管辖
凡因履行本保理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保理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处理(本条款适用时,在□中打√选择,打“√”项为适用条款,手工勾选无效):
□ 提交【填写本保理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 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填写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AC款
合同份数
本保理合同正本一式【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甲方执【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乙方执【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
《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一般条款
提示条款
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甲方予以说明。
第1条 目的
乙方向甲方申请商业保理融资,即乙方将其在基础合同项下对基础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约定的保理融资款受让该债权。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有追索权商业保理服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订立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
第2条 定义与解释
2.1保理:
又称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指乙方作为债权人将其现在或将来基于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但是主要供乙方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除外。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以本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2.2基础合同:
乙方作为债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签订或将要签订的有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以赊销为信用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或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在本保理合同签订前就该合同达成的有关合同履行的变更、修订、补充协议、通知、告知、确认、承诺、附件、对账单等。
2.3应收账款:
乙方作为债权人与基础合同债务人之间的贸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乙方对债务人的可转让的、未被质押的、尚未清偿且尚未到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权利的费用等,以及票据利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但应扣除乙方已向债务人收取的预付款、定金、订金、已付款、佣金、销售折让、保证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应由债务人代为扣缴的税费以及其它应扣减款项,也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该应收账款可以是一份基础合同中的多笔分期应收账款,也可以是多份基础合同中的多笔应收账款。
2.4每笔应收账款:
指与商业发票金额对应的应收账款或分期付款形成的单笔应收账款。
2.5应收账款的回款:
在本保理合同期间内,甲方或乙方从债务人处获得的实收账款。
2.6债权人:
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即本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在本保理合同中指“乙方”。
2.7债务人:
基础合同中的负有付款义务的人。
2.8受让人:
又称保理商,即本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保理合同中指“甲方”。
2.9人:
指受中国法律调整的一方法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10有追索权保理:
指甲方不承担为应收账款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
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甲方都有权向乙方追索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或者要求乙方回购应收账款。
追索权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扣收乙方保理专户(即监管账户)上的存款、申请支付令、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
2.11公开型保理:
又称明保理,是指在签订保理合同时,甲方、乙方单独或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至指定的保理专户的保理方式。
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由乙方向应收账款债务人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在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对应发票上记载转让内容,签订甲方、乙方和债务人三方转让协议,在报纸发布公告等。
2.12隐蔽型保理:
又称暗保理,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在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期内暂时不将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仅在保理合同约定的暂不通知的期限届满或保理合同约定的通知事由出现后,乙方配合甲方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
隐蔽型保理中,即使甲方已付融资款,正常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仍直接向乙方付款,再由乙方将相关付款转付甲方,融资款项仅在甲方与乙方之间清算。
2.13循环叙做:
在保理合同期间内,甲方为乙方核定保理授信额,乙方将一段时期内形成的多笔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在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乘以保理比例不超过保理授信额度的前提下,甲方一次性支付一定比例的对价款即保理融资款,该授信额度在保理合同期间内可以多次、循环使用的保理模式。
循环叙做适用于基础合同批次较多但单笔金额不大的企业。
该保理模式不属于以新贷还旧贷性质。
2.14保理授信额:
在保理合同期间内,甲方为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的最高限额。
2.15保理融资款:
又称贸易融资,指甲方应乙方的申请,在受让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后,按照本保理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
保理融资款=应收账款×保理比例。
该融资款项不得超过保理授信额。
2.16本金:
即在计算利息之前的保理融资款的原始金额。
2.17保理费用:
指甲方为乙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费用和报酬,由保理服务费、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组成。
其他费用指在办理和执行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税费、诉讼担保费、查档费、鉴定费、转让登记费、抵押登记费、质押登记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18保理比例:
指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债务人的资信情况,通过内部公式测算得出的融资比例。
2.19保理余款:
指甲方从应收账款的回款中扣除保理融资款、保理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2.20票据:
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支票、本票、电子商业汇票。
2.21应收账款到期日:
指基础合同中约定的或乙方根据与债务人的交易习惯确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最晚付款的日期。
如果债务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期分别计算。
如乙方转让的每笔应收账款有对应商业发票的,应收账款到期日以甲乙双方的约定为准。
2.22宽限期:
指债务人或乙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未能足额清偿应收账款,或者乙方超过保理合同约定的期间的前提下,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宽限期。
宽限期起始日为应收账款到期日的次日或乙方应当支付利息的次日,届满日为保理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或者乙方或债务人向甲方做出足额偿付之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果债务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宽限期的起始日按每笔应收账款的到期日的次日起算。
2.23加速到期:
指在保理业务结束日前,当乙方违反本保理合同约定事由时,甲方有权提前结束保理业务。
2.24间接付款:
应收账款债务人未向甲方付款或未向乙方的保理专户付款,而直接向乙方的其他账户付款的情形。
2.25保理专户:
又称保理回款专用户,指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后,双方以乙方名义开立的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支付保理余款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支取保理专户内的资金,并不得以该账户或账户内的资金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26回购:
指在超过宽限期届满日债务人没有支付应收账款或发生本保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要求乙方将其转让给甲方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购回。
乙方向甲方归还保理融资款及支付相关未结清费用后,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亦应同时转让回乙方。
2.27商业纠纷:
指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于其付款义务的任何异议、抗辩、抵销,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提出存在交易商品瑕疵、延迟交货等乙方未依照基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或有关法院诉讼、判决、仲裁、检验报告等认定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另一方拒绝提货或拒绝付款或提出异议的;或者债务人提出其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减少付款金额等情形;或出现任何第三人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的情形。
2.28信用风险:
指债务人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支付或无合理免责事由无故拒绝支付的风险,不包括债务人因商业纠纷或不可抗力拒付的风险。
2.29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一方在得知该情形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30关联方:
指与乙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附属机构关系、母子公司、控股与被控股关系、参股与被参股、或受同一公司/同一人/同一管理层/同一集团的控制或管理;乙方高管、股东、董事、监事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管理基础合同债务人;或者基础合同债务人高管、股东、董事、监事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管理乙方。
本保理合同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本保理合同所述之“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词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为准。
2.31交易凭证:
系指为履行本保理合同并基于基础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基础合同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账款债权请求权、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单据、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执行基础合同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证明。
2.32商业发票:
指乙方向债务人出具的表明乙方已履行其发货义务、应收账款债权已发生的债权证明文件,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和其他发票等。
2.33日:
除非另有约定,本保理合同中的日仅指日历天数,不指工作日。
2.34工作日:
指国家机关的工作日,一般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正常工作的除外)。
2.35期间:
自某一特定时间起至某一特定时间止的一段时间,包括第一日及最后一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2.36保理期间:
指本保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保理合同项下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最迟应清偿的届满日之间的期间。
保理期间的届满日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1)以基础合同中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期加宽限期确定;
(2)如基础合同无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期,而是约定付款条件,则保理期间的届满日以经乙方承诺并经甲方认可的截止日为准。
2.37应收账款转让日:
保理融资款发放的日期。
2.38保理融资款放款日:
甲方将保理融资款实际划至乙方收取保理融资款的账户的日期,也是计算某一期间内的利息时的第一日。
第3条 有效期间
3.1保理合同期间
本保理合同期间详见特殊条款的H款约定。
3.2保理业务期间
始于甲方向乙方发放的每笔保理融资款当日,止于本保理合同项下甲方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和保理费用被清偿完毕之日。
第4条 应收账款的转让
4.1一般约定
4.1.1本保理合同属于框架性协议,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数额以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予以确定。
4.1.2在签订本保理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保理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
4.1.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上审查,在对乙方的信用进行评估后,为乙方核定保理授信额。
4.1.4上述形式审查是指:
乙方保证转让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并保证基础合同项下交易的真实合法,在此基础上甲方仅对资料进行表面的和形式上的审查;但是,甲方经过形式审查同意受让应收账款或未提出异议均不视为对任何权利的放弃,甲方保留在形式审查期间及在其后的任何时点,就乙方违反本保理合同约定的行为而按本保理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责任的权利。
4.1.5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确定债务人的名称、保理期间、业务类型、融资方式、保理比例、保理授信额、利息、罚息等具体内容,并在签署本保理合同的同时,与乙方另行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4.1.6在循环叙做融资方式下,乙方第二次及以后形成的应收账款,甲方与乙方签署新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但新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签署时间不能超过本保理合同的期间。
新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是本保理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1.7签署本保理合同,并不意味着甲方有义务受让乙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
对于乙方根据本保理合同提出的转让申请,甲方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
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乙方与债务人基础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1.8在本保理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对基础合同、交易凭证等正本原件进行妥善保管。
当甲方要求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给甲方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
4.1.9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数额一般以商业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为准,但是对账单、清算表、交易凭证等能证明该债权的除外。
4.1.10甲方与乙方核对商业发票的发票号码、金额及开票日期、债务人名称等信息,并核定应发放的保理融资款金额和应收账款到期日等信息。
4.1.11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直至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乙方购回该应收账款。
4.1.12本保理合同签订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送达债务人之前,债务人已经向乙方支付通知书上的应收账款的回款的,乙方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重新确定应收账款和保理融资款金额,否则甲方有权暂时停止向乙方发放保理融资款。
4.1.13对于未来的应收账款债权,该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权利于该应收账款债权发生时自动由甲方取得。
4.1.14基础合同为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的,乙方应当一次性转让该租赁合同中所有未付的未来租金。
▲▲4.2乙方主体资质审核
4.2.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交如下资料,以便甲方对乙方进行主体资质审核及信用评估:
4.2.1.1保理申请书;
4.2.1.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2.1.3公司章程(含股东签字样本)及最新股权变更文件复印件;
4.2.1.4验资报告;
4.2.1.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2.1.6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乙方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有重复则只提供不重复的资料);
4.2.1.7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
4.2.1.8经营场所使用权凭证(产权证和/或土地证和/或租赁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4.2.1.9连续两年年末和本年当期及上年同期的纳税申报表(提供税务部门签章确认的申报表,如为网上申报的应至少要求打印后加盖企业公章)或相同时段的纳税凭证;
4.2.1.10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当月月度财务报表(损益表要求当月和当年累计数齐全;当期报表为三月份以后的同时提供上年同期报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超过50万元的提供本期明细清单;如有长、短期借款和长、短期投资余额的提供科目本期明细清单);
4.2.1.11至少最近六个月的银行对账单(要求包含连续六个月每月末余额);
4.2.1.12账龄分析表、应收账款余额表、发票汇总表;
4.2.1.13存货清单及存货结构表;
4.2.1.14自制存货的入库单和财务核算原始凭证及付款凭证;外购存货的发票和购销合同、入库单;
4.2.1.15国内设备:
抵押资产清单、设备购置合同或付款凭证、购置发票或购置收据;
4.2.1.16自主进口非免税设备:
抵押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合同或付款凭证、购置发票、海关完税证明、进口设备商检证明、进口报关单;
4.2.1.17非自主进口非免税设备:
抵押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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