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书上写着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以再次起诉担保人么word版本 12页.docx
- 文档编号:16008872
- 上传时间:2023-07-09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1.98KB
法院调解书上写着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以再次起诉担保人么word版本 12页.docx
《法院调解书上写着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以再次起诉担保人么word版本 12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院调解书上写着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以再次起诉担保人么word版本 12页.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法院调解书上写着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以再次起诉担保人么word版本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法院调解书上写着,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以再次起诉担保人么
篇一:
调解书担保人
调解书中应如何列明担保人?
作者:
石城县人民法院杨仓仓发布时间:
201X-03-1309:
22:
22《最高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
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但是,对于在制作的调解书中该如何
列明担保人,尚存如下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中表述担保人的身份状况,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
人(身份状况)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另起一段列明担保人的身份状况。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为第三人,述明其身份状况。
针对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1.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
人。
第三人所参加的诉讼应当是正在进行诉讼,时间是自被告应诉时起至诉讼审理终结时止。
因为调解协议与担保协议的生效时间不一致,因此应分情况具体分析。
2.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时,担保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在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情形,如调解协议自双方签收后生效,而担保协议因符合
担保法规定条件先于调解协议生效。
此种情形因担保协议系当事人双方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该担保行为应合法有效。
此时担保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担保人可以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调解协议先于担保协议生效时,担保人不应作为第三人根据《最高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后该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生效后,担保协议并未生效,则担保人与本案没有
结果上的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的调解书只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
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的正式文书,对本案的担保人并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只
要担保协议未生效,那么担保人并不需要负担任何义务。
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过于简单,而第三种观点因担保人要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追加第
三人,则程序过于繁琐,因此笔者认为,应将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结合,而应放弃第三
种观点。
故针对调解协议列明担保人的表述方式应如下表述较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某某自愿达成协议
如下:
(协议内容)担保人某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
担保人某某自愿对上述协议(或第条)
提供担保。
篇二:
民事调解书担保、督促标准条款表述示范案例原告为甲,被告为乙,经查明,乙方须偿还甲100万元债务,原告甲为达成调
解协议,放弃本金5万元,违约金3万元,利息损失1万元及其他损失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乙给付原告甲款项共计90万元,于201X年7月1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X
年8月1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X年9月1日给付30万元。
二、督促履行条款
1、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刚原告甲可就剩余未
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由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
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
承担。
2、恢复原告诉讼请求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被告乙除继续履行
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一并给付原告甲已放弃的本金5万元、违约金3万元、利息损失(以
未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应给付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1万元,于?
年?
月?
日付清。
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
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
承担。
3、增加额外赔偿金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应向原告甲赔偿损
失?
元/每延迟一日赔偿原告甲损失?
元。
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
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承担。
上述三种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4、恢复原审判决执行型
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同时,单列一条列明诉讼费承担情况。
三、担保履行条款
1、义务人以自有权益设立抵押或者质押被告乙以自己所有的财产a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并在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
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2、案内其他当事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被告丁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被告丁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
b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被告丁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
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3、案外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丙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被告丁对被
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c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上述第一
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担保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
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ps:
督促履行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在同时适用的情况
下,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确约定。
篇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
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
导意见
(201X年7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09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强化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提高民事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促进诉讼诚信和案结
事了,更好地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引导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设立督促
履行、担保履行等条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条督促履行条款,是指经当事人协商,约定义务人如果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
行时将加重其义务的条款。
担保履行条款,是指经协商,约定由义务人或者他人为调解书的履行提供担保的条款。
督促履行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在同时适用的情况下,
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范围一般不及于督促履行条款,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运用督促
履行、担保履行条款:
(一)义务人履行能力不强的;
(二)义务人有利用调解拖延履行可能的;
(三)义务人信用较差,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可能性较大的;
(四)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作出较大让步后,担心义务人不能按调解协议履行的;
(五)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可能对权利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分期履行或者履行期限较长的;
(七)其他需要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情形。
第四条督促履行条款可以参照以下内容设立:
(一)调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就剩余未到期部分
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调解协议约定权利人放弃部分本金、违约金、利息及其他损失,义务人不按协议
履行的,权利人可以按原来的请求标的额或者另行约定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也可以要求另外支付合理
数额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四)二审调解结案的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按一审判决执行;
(五)再审调解结案的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按原生效判决执行;
(六)其他可以督促义务人履行的内容。
第五条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设立:
(一)义务人以自有权益设立抵押或者质押;
(二)本案其他当事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三)案外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
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的,应依法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
调解书应当载明抵押或者质押的登记情况。
第八条调解书确定的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条件成就时,权利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
院应予准许。
权利人同时要求义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
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条件成就并请求履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权利人的原因导致义务人不能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可将相应款
项或者其他标的物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
权利人请求按照督促履行、担保履行
条款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本意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调解书主文表述范本
示范案例:
原告为甲,被告为乙,经查明,乙须偿还甲100万元债务。
原告甲为达成调
解协议,放弃本金五万元、违约金三万元、利息损失一万元及其他损失一万元。
一、调解书主文第一项表述范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乙给付原告甲款项共计九十万元,于二○一○年七月一日前给付三十万元,于二○
一○年八月一日前给付三十万元,于二○一○年九月一日前给付三十万元。
二、调解书主文第二项表述范本之一(即督促履行条款)第一种:
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原告甲可就剩余未
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
承担。
第二种:
恢复原来诉讼请求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被告乙除继续履行
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一并给付原告甲已放弃的本金五万元、违约金三万元、利息损失(以
未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应给付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一万元,于××年×月×日前付清;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
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
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承担。
第三种:
增加额外赔偿金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应向原告甲赔偿损
失费×元/每延迟一日赔偿原告甲损失×元;如因原告甲的原因导致被告乙不能按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乙可
于期限届满后×日内将相应款项交到法院或者向提存机构办理提存,所增加的费用由原告甲
承担。
上述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四种:
恢复原审判决执行型若被告乙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同时,单列一条列明诉讼费承担情况。
三、调解书主文第二项表述范本之二(即担保履行条款)第一种:
义务人以自有权益设立抵押或者质押
(一)被告乙以自己所有的财产a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并在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
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二)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第二种:
案内其他当事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
(一)被告丁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被告丁
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b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上述
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二)被告丁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
(三)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第三种:
案外人为义务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提供担保的
(一)担保人丙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或者担保
人丙对被告乙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其所有的财产c作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被告乙未履行
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以该物向原告甲优先清偿。
(二)担保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乙进行追偿。
(三)注明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情况。
注:
督促履行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在同时适用的情况
下,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篇四: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个人保证担保)附财产清单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为确保公司借人民币大写元能够按时清偿,为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签订的编号借款担保委托合同,我愿以所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上述委托担保合同所注的借.款款项的清偿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及时追偿欠款。
自该公司所涉及款项清偿完毕
前,非经书面同意,我保证不处分我所有的个人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在保
证期间,如财产遭受损失,本人以所得的损害赔偿金优先偿还担保款项。
本人同意权利人将所涉本人个人资信情况向征信机构提供。
特此保证
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
附:
保证人个人财产清单份个人财产清单以上清单所列财产系个人所有。
注:
本人其他未列明财产均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家庭成员确认签字:
(财产所有人)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篇五:
调解协议调解协议
甲方:
漯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乙方:
(借款人)
丙方:
(担保人)
鉴于乙方贷款已逾期,甲乙丙三方经过沟通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201X年月日以前偿还甲方垫付贷款元,利息元(利息计算至)。
年月日以后的
利息罚息按乙方贷款时的贷款协议执行。
甲方同意乙方的还款时间及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
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还清贷款,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如乙方未在第一条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全部贷款、利息及罚息,有担保人在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乙丙三方一致申请同意源汇区人民法院按此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在本调解协议
上签字视为在法院调解书上签字。
五、该协议达成后,三方应遵照执行,不得违约。
三方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篇二:
对担保人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对担保人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来源:
大律师网
201X年9月,李某因做生意短少资金,向曾某3万元,并由周某供给,当时约好还款期限为六个月。
期限届满后,曾某屡次向李某催收,李某总以各种理由拒付。
201X年9月,曾某诉至法院恳求李某归还告贷,并由周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在诉讼过程中,周某找到曾某洽谈,恳求曾某撤回对自个的,自个必定会对曾某的确保期限。
曾某碍于与周某多年老友情面,撤回对周某的申述。
该案收效后,法院在过程中,发现李某底子没有产业可供执行,而有实行才能的周某在判定书中又没有承认应承当的职责。
【不合】对该案应作怎么处理存在以下二种不合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应从头申述周某,因为周某已口头容许曾某的确保期限,现在在确保期限内,周某就应承当确保职责。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确保人的在主合同规则的实行期限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能够恳求债款人实行,也能够恳求确保人要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不能从头申述周
某。
【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则:
对判定、裁决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案件,又申述的,告知其依照申述处理,。
本案中,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力,并进入,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定是服从的,也没有任何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要向法院提交,不契合申述的条件。
此外,本案现现已过了法院处理,曾某撤回对担保人周某的申述是一种主动放弃处理,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处置自个的和诉讼权力。
之规则。
在撤诉后又再次申述周某,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审、一事不再理的法理。
篇三:
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担保人还款?
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担保人还款?
案情:
全椒县人韩某、胡某夫妇均是该县某中学教师冯女士的学生。
201X年6月25日,韩、胡二人找到冯老师,提出要冯老师为他们的一笔借款担保。
原来韩、胡夫妇筹钱做生意向陈先生借款70000元,陈先生要求韩某和胡某夫妇找个合适的担保人。
由于冯女士是人民教师,有固定工作和收入,陈先生同意由冯老师来作担保人。
碍于情面,冯女士在借条上注明自己为借款担保人,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
后由于韩某、胡某夫妇外出下落不明,陈先生在找不到韩某、胡某夫妇的情况下,多次找冯女士索要借款,遭到冯女士的拒绝,陈先生将冯女士告上法院。
庭审中,被告冯老师认为,钱不是自己借的,而是自己学生借的,自己并不认识陈先生,只是象征性的签个字,并未约定连带责任,陈先生应该向韩某、胡某要钱。
原告陈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冯女士履行担保责任、立即偿还70000元借款。
分歧: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担保人,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直接起诉保证人,理由是债权人应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债务人下落不明可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在确认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再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从此法条看,只有明确约定为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借据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的约定,应该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分析:
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
一、不能机械地根据《民诉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保证合同明确定保证为连带保证的才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而应该从立法的背景以及法律的发展趋势考量法律的运用,按《担保法》规定只要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就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担保法》对于《民诉意见》事说属新法,既然新法以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应按新法处理。
当时的立法背景及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应按连带
保证承担责任,所以应当要明确约定。
随着的法律理念的改变,应当按现行的法律处理,准予债权人起诉连带保证人,这也是一种新的法律突破。
二、正确识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解决是否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作为被告的关键。
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两种: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统一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案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得出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同时一并对保证人起诉、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或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
三、在担保有效期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不可起诉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在这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该权利当然消失,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本案中,陈先生起诉时虽然已经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在保证期间内,陈先生一直在向冯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属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适用免责条款,冯女士应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即冯老师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要求韩某、胡某夫妇归还。
最终,全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这起担保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冯女士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先生担保款50000元,陈先生放弃要求冯女士承担余下201X0元的担保责任。
(作者单位: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司家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院调解书上写着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以再次起诉担保人么word版本 12页 法院 调解 书上 担保人 承担 连带 清偿 责任 可以 再次 起诉 word 版本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