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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早期斯图亚特社会的特征
论早期斯图亚特社会的特征
许洁明(云南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17世纪中叶英国发生的重大事变,历来是研究英国史和世界近代史的热点。
对这个经久不衰、层出不穷的论题,历史学家都做出过丰富多彩又大相径庭的解释,各种资料和史书车载斗量、浩瀚无尽,更增加了专题研究的难度。
〔1〕英国当代历史学家艾维斯感叹:
“在我国的历史上没有哪段历史比大叛乱被更多的疑问号所困扰着的了”。
〔2〕中国历史学家也指出:
“在当代英美的史学中,关于英国革命的各种观点,却像一个波翻浪滚的大漩涡,直到现在仍看不出有任何史学流派要占主导地位的趋势”。
〔3〕即便如此,由于这个问题的研究结论,已构成了我国史学界撰写世界近代史教材基本构架的依据,所以,我们无法对它采取规避的态度,而应另辟蹊径,推陈出新。
重要的是“回到图画版前”,〔4〕从实证的角度,再现出17世纪英国一系列重大事件的底色。
为此,本文就斯图亚特王朝早期(1602—1640年)的英国社会提出几点看法,抛砖引玉,就教于同行。
一、一个拥有大量扩大化核心家庭的农业社会
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的社会特征之一,是一个拥有大量的扩大化核心家庭的农业社会。
所谓扩大化的核心家庭,是指除了父母及子女两代人以外,家庭成员还包括亲戚等有血缘纽带关系的人,或者是仆役、帮佣、学徒等无血缘纽带关系的人。
他们基本上是共同劳作、共同消费的。
从社会学和心理学上看,这些人构成了一个即分享共同情感、共同观念,又相互冲突相互斗争的社会基本单元。
这样,斯图亚特时代的家庭往往是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主仆关系这三种关系的熔合体,经济上的剥削与被剥削,社会生活中的庇护与服从已集中地体现在这种熔合体中了。
1619年伦敦面包师递交当局的一份请愿书,描述了一户面包师家庭一周的开支项目。
这个家庭含面包师夫妇、四个孩子、短工四人、学徒和女仆各两人。
一周的总开支为6镑10先令,其中用以支付工资的仅为11先令8便士,占开支总额的1/6都不足,其余的资金则是用以所有人的伙食、衣着等消费。
在那个时代,学徒和帮佣在某种意义上被雇主看作处于儿女地位的工人,而儿女在某种意义上被家长看作处于学徒地位的帮手,妇女、晚辈、学徒、仆役,对家长都处于从属地位,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在家庭中有尊卑长幼主仆奴属的细微差别,但对于超越了家庭的更大的社会范畴而言,这些人基本上是没有独立人格的。
他们服从家长,由家长代表,反之家长也对他们的经济社会生活观点行为举止负有责任。
这样的一组人被称为一家或一户,户主既是雇主又是家长,其对经济生产的管理职能和对家庭生活的控制职能是合二为一的。
农村的情况也是如此,户主必须通过吸收有血缘关系和没有血缘关系的年轻人,进入家庭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以此方式获得个体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力。
有的户主甚至宁可把自己的孩子送出去做帮佣,反过来又吸收其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帮手。
在斯图亚特早期,雇用帮佣和为他人做帮佣是较普遍的,那些出身于农业、手工业家庭的青少年往往在青春期到结婚之前,离开父母,到他人家里做十年左右的帮佣。
反过来,甚至小家小户的农夫有时也雇有帮佣。
有的学者估计,在斯图亚特时代,英国大约有1/4—1/3的家庭有子女外出做帮佣。
〔5〕有的学者认为,“在英格兰,孩子在青春期往往到境况好一点的人家为仆,这一习俗使中下层社会中10—17岁男孩的2/3,以及3/4的女孩离家放养。
结果,在英格兰,有1/2的农夫家庭,1/4的工匠和商人家庭都有长期寄居的学徒和仆役。
”〔6〕
即便是在当时生产组织形式最为先进的工业部门,即所谓实行“外放制”(Putting—out)的行业中,家庭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仍起着核心的作用。
在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下,整个家庭包括帮佣学徒在内,都是由户外的业主提供工作机会和原料产品销售机会,甚至一部分劳动工具,业主采用超越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来组织生产,俨然成为工业资本家的前身。
然而,生产的主要环节仍是在一家一户的劳动单位中进行的,户主仍然具有经济生产和社会管理的职能。
总而言之,在斯图亚特时代,“人们倾向于用家庭和家长制的关系来形成劳动团体”。
〔7〕这时的英国社会,“户”构成了最基本的社会细胞。
财产的占有、社会成员的等级区分、人际关系中的尊卑高下、生活方式的各形各异、门第名号的传承相续,都集中地体现在大家庭中和浓缩地体现在户与户的关系中。
扩大来看,整个社会就像一个放大了的家庭景观。
国王与大贵族之间、地方贵族与民众之间都有一种庇护与服从的“互惠”的契约的关系。
家长制在整个社会的人际关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这样的社会里,无论是宗教观念的传播,还是政治集团的形成,都与血缘上的亲属关系、居住方面的邻里关系与地域关系,特别是与家长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密切关系。
这时的英国社会可以说是一个由“户主”组成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宗教政治和文化的观念,主要是由户主体现出来的。
由于农业社会中这种以户为单位的相互隔绝的局面,一般人走出家庭后的活动场所主要是教堂、集市。
这些让人们短暂相逢的场所,恰恰提供了一种消融个体差异性的机会。
所以,即便在户与户之间有着经济地位、生活方式、文化观念方面的类似性,人们也很难产生横向的阶级的意识。
人们最多能意识到“我们是某某类的人”。
只有在家长制大家庭的经济功能在工业社会兴起的过程中消失之后,一个有利于资产阶级兴起的,超越家庭和地域观念的大众社会才在英国出现,而英国历史学家普遍认为,这已经是18世纪中叶以后的历史现象了。
二、一个具有高度分散性和地方性的农业社会
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的社会特征之二,就是它高度的分散性和地方性。
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那时的英国不是一个国家,而是英伦岛上的三个王国。
仅就经济最发达、交通设施最好的英格兰而言,它也只是“一个通过一些无足轻重的地方中心而形成的,附属于欧洲第一大城市——伦敦的,网状的偏僻的农村社会”。
伦敦的庞大与地方市镇的狭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在17世纪的上半叶,英格兰和威尔士大约有450万人口,其中25万左右的人口居住在伦敦。
公元1600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城镇只有5个,居民在5000—10000人的城镇只有15个。
〔8〕甚至到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中晚期,据乔治·金的估计,英格兰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居落中心也只有800个,它们的人口规模只是伦敦人口规模的1/500。
这样的反差,既反映了伦敦在英国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也反映了地方社会生活的落后性和分散性。
当然这种封闭和落后主要是对广大民众而言的。
在历史上英格兰的土地贵族上层一直有每年夏季访居伦敦的习俗,他们在那里交游联姻和评议政事,从生活方式的相互模仿到宗教政治上的结党营私,伦敦一直是土地贵族的文化中心和政治中心,它对土地贵族共同意识的形成有一种凝聚作用。
即便如此,在17世纪上半叶有资力访居伦敦的毕竟只是各郡绅士阶层中的少数人。
例如,据艾伦·艾韦里特估计,在17世纪中叶,各郡的乡绅(squires)中有3/4的人没有到过伦敦。
肯特郡是伦敦城的紧邻,在1640年该郡有800多个绅士,其中只有20来人在伦敦有住房,另有20人是国会议员,30—40人是朝臣或骑士,即只有1/10的绅士与伦敦发生密切的联系。
绅士阶层尚且如此,广大的自耕农和其他劳动者与伦敦发生联系的机会就更少了。
艾韦里特指出:
“即便在以伦敦为圆心,15英里为半径的范围内,广大居民也是彻头彻尾的乡下佬,他们的生活、劳作、嫁娶、买卖交易、社交事访,都是在本地庄园和本地市场的小范围内进行的”。
〔9〕
在17世纪上半叶,在英国的广大郡县和地方城镇中,占统治地位的仍是一种不同于伦敦文化气氛的郡县情感,“17世纪的英国社会基础上是一个地方观念占主导地位的社会。
在16、17世纪,甚至到了18世纪,当人们说‘我的国家’(MyCountry),通常是指他所居住的郡县,而不是英格兰王国。
”〔10〕当时仅英格兰就有40个郡,750个集镇。
而且“尽管有一个古老的中央政府,但在1640年时,英国在许多方面象是一个半独立的郡国(County—state)联合体,这些郡国都有各自独特的精神气质和信念”。
〔11〕
首先,各郡里都有一些在数世纪中从本乡本土中兴起的大家族,他们形成了地方社会的中心。
当时,地方官吏是由无俸禄的绅士自愿担任的,具有一种为地方利益服务的性质。
这些有影响的大家族始终把持地方政治机构,离开了他们的支持郡县当局和特许自治市的统治就无法维持。
地方贵族与王室的关系仍是一种诸如姻亲,家族和朋友,功臣等私人情感的联系,除了征税和跟随国王打战外,地方政府对具有中央政府形式的伦敦政府并没有“政令必从”的义务和传统。
其次,几个世纪以来各郡大家族一直盛行地区性内部通婚的习俗。
例如肯特郡3/4的绅士是在本郡寻找联姻对象的,英格兰西部和威尔士各郡的比例则更高。
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个以血缘纽带关系和联姻关系为基础的郡县共同体。
例如,当玛丽·霍尼伍德于92岁高龄去世时,肯特郡很少有家庭没与她的367个后代发生关系了。
当地流行的一句俗话是,“肯特郡人首先是表亲”。
〔12〕更何况,那时的家长制观念,不仅是指家长要对子女和亲属负责,而且还要对庄园内的仆役和地产上的佃农短工等负责。
这样,由于长期的历史发展,绅士的地区性内部婚嫁习俗,以及盘根错节的家族亲戚主仆关系等,使这种郡县感情到17世纪中叶仍是根深蒂固的。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在革命时期“大多数城镇和郡县都对自己本地的社会生活,比对支持园颅党还是支持骑士党之类的问题更感兴趣,在这些城镇和郡县中,政治只是一种间歇性的活动而已”。
〔13〕地方上的土地贵族集团维护地方利益,反对中央集权,结果,在1640—1660年革命期间中央政府无论是王党或议会党,都无法使这种地区性的忠诚感升华到对国家的忠诚。
例如在革命期间,议会党在萨福克郡得到了最广泛的支持,是因为该郡中信奉清教的大家族,如诺斯家、沃尔德格雷夫家、帕金家、赫文宁哈家、巴纳迪斯顿家、培根家、格登家等等,已经统治萨福克郡达三代人之久了。
这些清教徒大家族形成了寡头集团,他们以历史悠久、财富巨大和德高望重的巴纳迪斯顿家族为首脑。
也就是说,在英国革命开始之前的50—60年间,以巴纳迪斯顿家族为首的萨福克清教绅士集团已经形成。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萨福克郡才成为议会党“东部联盟”的中坚。
〔14〕可见,即便在议会党阵营一边,在英国经济最发达的英格兰东部,议会党的胜利仍然是依靠地方势力的支持的,而家族关系和家长制的影响则是地方政治势力得以维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很难归结为一种阶级的联盟。
三、一个高度分层和有两极分化趋势的农业社会
早期斯图亚特社会的特征之三,是它的高度分层以及存在着明显的贫富两极分化趋势。
无疑,在17世纪的英国社会,雇主与帮佣的关系、恩主与被保护人的关系、家长与服从者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垂直的家长制的社会关系纽带并不是无所不在的。
如果从横向上来看,无疑在地主与佃农之间、穷苦的消费者和中等人之间、城市寡头集团与自由民之间,社会的不平等和紧张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现象在斯图亚特王朝初期就有所加剧。
然而,不平等的存在和两极分化趋势的加强并不意味着社会关系已经处于一种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两军对垒的状态下,因为两军对垒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着一个已经从“自为”走向“自在”的资产阶级。
对于这个问题的考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者所使用的“阶级”与“阶级社会”的定义。
如果“阶级”仅仅是指一个由有着相同的社会经济地位、生活方式、相似成功机遇的个人所组成的松散的集合体。
那么,在近代早期的英国社会就可以说有资产阶级存在了。
也就是说,斯图亚特时代是两大阶级对立的社会,实际上是把当代人在描述社会状况时所使用的诸如“中等人”、“穷苦人”、“劳动者”、“统治者”、“被统治者”等表述社会分层的语汇,加以了引申和附会。
实际上是把当时社会上的游散的资本家,或者说至多是一些资本家组成的散漫的职业团体的社会作用扩大了。
在斯图亚特早期存在着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和价值观念,并不意味着就存在着一个资产阶级。
更何况,即便当代人试图对社会个体成员进行归类区分时,基本上也没有使用“阶级”,可见斯图亚特时代的人是不知道这个词汇的。
倘若仅仅为了一种区分与归类的方便,仅仅是从描述的意义而不是从概定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词汇,把它用在早期斯图亚特的社会还有商讨的余地。
因为这样使用时,阶级(Class)实际上就成了社会分层(Layer,Statue)和群体归类(Catalogue)的替换词。
即便如此,历史学家也应注意,此术语的社会内涵和指谓对象在17世纪上半叶英国社会与19世纪初期的英国社会是有本质区别的。
然而,对于那种用两大“阶级关系”来概定早期斯图亚特社会的提法,对于那些不仅仅把“资产阶级”看作一个描述性的语汇,而是看作一种社会结构的有机部分和历史发展的动因,用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斗争来解释近代早期英国社会发展的人而言,这里就出现了重大的不足,这就是新兴资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是否存在的问题。
马克思在论证工业社会两大阶级的形成时,指出仅仅因经济上相同地位而结集的群体,至多只是“自为”的阶级,直到它们有了阶级的意识,才能成为“自在”的阶级。
到了这个阶段,才可以说形成了完整意义的阶级。
可见阶级的形成不仅仅有经济的因素,而且有着文化的因素和文化的标志,在阶级形成的长期过程中文化的因素是自始至终存在着的,其历史作用也并非就是次要的。
在英国,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E·P·汤普逊,人口和社会史学家彼得·拉斯勒特,H·J·帕金和R·J·莫里斯都认为阶级的存在是要体现为阶级意识的存在的。
真正的阶级社会是指有对立阶级存在的社会。
所谓阶级意识是指一种在特定的阶级中存在的,不同于其他阶级的,与其他阶级有利益冲突的认同意识。
这种认同意识必须是持久的、稳定的,有具体机构组织的保障,有对本阶级理想的公开宣言。
具备了上述这些东西,才是有阶级意识的完整的阶级。
〔15〕有的学者甚至走得更远,认为阶级的认同必须具有一种全民族的范畴。
倘若以这样的定义而言,17世纪的英国社会是很难概定为“阶级社会”的。
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斯图亚特时代的绅士已具有了一种共同的认同意识,这种认同意识已超越了其内部的等级区分和斗争,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地域性。
绅士们已经意识到自身利益与“粗俗的大众”的利益之间的对抗性,已经意识到他们是英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宰,是一个高高在上与其他人不同的社会群体。
这个群体的文化标志是,必须有足够的财富足以维持一种不参加体力劳动的,优雅舒适的,在民族文化和社会上有表率作用的生活方式。
在地方上,绅士们通过茶前饭后的议政,逢季开审的法庭等控制着各郡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
在全国范围,古已有之的王国议会与王室宫廷等,则成为他们控制政治文化生活的渠道。
家长制对于绅士在全国文化社会生活中的表率和控制起了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其他社会阶级的认同意识则是难以建立,也无法肯定其存在的。
斯图亚特时代的其他人,在社会紧张和社会冲突的时候,肯定能表达出一种诸如纳税人、佃农、自由民、工人、受压迫者之类的团结。
然而,这种团体的认同意识往往是高度地区性的、即兴的、不稳定的和无形的。
这种暂时性的认同往往是由于面对共同的环境,共同的敌人,或共同的不满情绪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现象,不是对集体利益的一种广泛的、持久的、排它的意识。
而且,他们尚缺乏一种推动共同认同意识发展的机构,更谈不上这种暂时的认同意识涉及广大的地理范畴。
因此,到了17世纪初,英国的社会分层和社会关系在中世纪时期不一样了,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和生活水平的差距加大了,平民文化与贵族文化的分流开始了。
〔16〕然而,许多与工业社会的兴起相关的阶级分阵的基本因素尚未出现,也就是说,随着工业社会的兴起而产生的资产阶级尚在孕育之中,无产阶级更无从谈起。
那么,早期斯图亚特时代的英国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
研究近代早期的历史学家一般都认为,在斯图亚特时代,“社会是由各种等级地位的人所组成的职业身份集团的自成一体的等级体系”,“社会等级表现为一种地位体系而相对的地位取决于相互影响的几个可变因素,包括出身、称号、财富、职业、生活方式和对权位的占有。
其中,财富是取得优越地位的必要条件,但这一条件并不总是直接的充分”。
〔17〕1600年左右,托马斯·威尔森把英国人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贵族、市民、约曼农、手艺人与农业工人。
并重点强调了第一等级包含大贵族、小贵族和有专业特长者三个细目,其中有专业特长者包含律师、官吏、学者与牧师。
〔18〕到1688年,乔治·金所绘制的英格兰居民的财产及收支统计表,则按照职业身份集团的户数,财产占有,收入与支出,详尽地列举了英国社会的各个层次。
第一组包含从大贵族到乡绅的各个层次,这些层次都有其相应的封号和爵位,其财产占有,社会权势与地位,生活方式的优越程度,基本上与封号和爵位相对应,这是英国社会中唯一有封号的一个阶层,他们可以被统称为绅士阶层。
第二组包括官吏、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法律界人士、宗教界牧师。
第三组则包括自由持有农、农场主、科艺界人士、店主小商、手艺人与军官。
最底层的一组包括海员、工人、仆役、茅舍农、穷人、士兵和流浪者。
〔19〕
从以上两个同时代人所勾画的图景中,可以看到英国社会的职业类别和身份集团,在斯图亚特王朝的上半期,有了很大的增长,以致于到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中期各社会等级的复合性有了增大。
尽管如此,同时代人始终是用等级社会,而不是阶级社会来概定斯图亚特时代。
他们所提供的图景,显然比后世人以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一过分简单的两分法来解释斯图亚特社会,更具说服力,更贴近该时代的现实。
从以上两个同时代人所提供的图景中,也可看出,在斯图亚特时代,“绅士阶层”一词已标志着一个界线,它把英国人分为完全不平等的两种。
全国4%—5%的人属于绅士阶层,他们占有全国土地的1/3—1/2,掌握着对英国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决定权,其余的人一旦离开了自己的家庭、村庄和教区,其社会价值就很难体现出来。
可见,在斯图亚特早期,英国有许多不同的职业集团和社会身份集团,但只有一个能对整个社会产生作用的阶级,这就是“土地阶级”,或者说“少数的占有土地的统治阶级”。
至于其他人,占全国人口最多的自耕农、农夫、短工帮佣小店主、手工业者、以及为数不多的工商业资本家、知识个体专业劳动者等等,仍处在一种以职业集团为核心的游散的阶段,也就是说,作为资本家和有专业特长者的个体是久已有之的了,但他们的群体意识至多发展到“行会”、“俱乐部”等职业身份团体意识的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一定要把“阶级斗争”的理论用以解释斯图亚特早期的社会现象,它至多只能指谓土地阶级内部的斗争。
那么,当我们深入到日常的社会生活,而不仅仅是浮在政治斗争的表层;当我们深入到各地各郡各城镇的社会现实,而不仅仅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伦敦;当我们深入到诸如自耕农、短工、商人等民众各界的反映,而不仅仅是关注占统治地位的绅士阶级时,是否能用“阶级与阶级斗争”之外的其他模式,来对英国革命做出新的解释呢?
注释:
〔1〕参见R·C·Richardson, The Debate on the EnglishRevolution,1977年伦敦版,第7、8、9、10章。
〔2〕E·W·Ives,TheEnglishRevolution,1968年伦敦版,序言。
〔3〕〔11〕王觉非《欧洲史论》,1992年南京版,第43,67页。
〔4〕王觉非《研究17世纪英国革命的修正派史学》,载《欧洲史论》,第233页。
〔5〕〔7〕〔8〕〔19〕PeterLaslett,TheWorldWeHaveLost,1983年伦敦版,第13,192,55—56,46—47页。
〔6〕LawrenceStone,TheFamily, Sex and Marriage inEngland1500—1800,伦敦1985年版,第84页。
〔9〕〔12〕〔13〕Alan,Everitt,TheCountyCommittnity,载E·W·Ivesed,TheEnglishRevolution,1968年伦敦版第49,54页。
〔10〕LawenceStone,AnOpenElite,1986年牛津版,第27页。
〔14〕AanEveritt,Suffotrandthe Great Rebellion, 载AlanEveritt,LandscapeandCommunity,1985年伦敦版,第136页。
〔15〕KeithWrightson,TheSocialOrder of Early ModernEngland:
ThreeA
roachers,载Peter Laslett, the World WeHaveGained,1986年牛津版,第197—198页。
〔16〕参看Fletcher,A·J·Order and Disorder in EarlyModernEngland,序言,1985年剑桥版。
〔17〕王觉非《英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现代化》,1989年南京版,第197—198页。
〔18〕KeithWrightson,Englishsociety,1986年伦敦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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