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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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
篇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XX〕3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分类和管理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在行政机关编制限额内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
对于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的,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明确编制的使用期限。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专业性较强,承担一定专业管理职能的职位。
辅助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事务性较强,属于辅助从属性质的职位。
第七条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按照工作性质纳入相应的职组、职系。
每一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设高级主任、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主管、助理等若干职务层次。
第八条市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析评价,定期颁布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和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建立职位的动态管理机制。
用人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建议。
各区用人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空缺不得使用委任制公务员。
第九条用人机关应根据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配备情况和职位目录拟定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职位设置方案应包括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编制的配备情况、职位设置的总体情况、各职位的设置理由和职位说明等。
职位说明按照市人事部门统一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明确职位的名称、工作责任、工作权限、任职资格条件等。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十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聘任制公务员应聘人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基本条件及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
专业类职位的资格条件应要求应聘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一般实行公开招聘。
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者其他性质特殊的专业类职位,
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市人事部门可定期公布采取选聘方式招聘的职位。
第十三条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由用人机关拟订招聘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审核。
招聘计划须包括招聘职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公开招聘由市人事部门参照委任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笔试和面试的内容根据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综合设定。
市人事部门可委托区人事部门或用人机关组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
第十四条采取选聘方式的,用人机关应提交选聘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
选聘方案须包括选聘职位、拟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范围、聘期、薪酬待遇、考试或考核的方法及程序等内容。
用人机关应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选聘方案规定的范围、资格条件等选定应聘人,并按照选聘方案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方式和程序,在应聘人中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五条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间,任何人可以向市人事部门反映招聘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市人事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7日内组织调查。
经调查核实,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或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取消聘任等处理。
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
第十六条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任的,用人机关应在30日内将拟聘人员有关材料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用人机关应当在市人事部门同意聘任后,根据招聘计划或选聘方案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合同期限;
(三)主要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五)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由用人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
聘任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编制的使用期限。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第二十条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
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第二十一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聘任制公务员因前款第
(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除上述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三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该单位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或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九)聘任制公务员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篇二: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XX〕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
第七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
(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
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开招聘,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初审;
(六)面试;
(七)体检、资格复审、考察与公示;
(八)聘任审批。
必要时,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公开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
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用人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八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组织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和考察。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应聘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
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资格复审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送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内容包括用人机关名称、职位、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
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任;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
第二十一条因体检、资格复审、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可在同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按排名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选,并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采用选聘方式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选聘计划。
提交选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选聘计划须包括选聘职位、名额、资格条件、选聘范围、薪酬待遇、考试或考核的方法及程序等内容;
(二)组织选聘。
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选聘计划规定的范围、资格条件等选定应聘人,并按照选聘计划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方式及程序对应聘人进行考试或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并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考察和公示手续,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三)聘任审批。
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或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用人机关应当在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后60日内,根据公开招聘或选聘计划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可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用人机关原则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七条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
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二)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内没有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连续聘满10年的。
第二十八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签字生效。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篇三:
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书等标准文本的通知
深人发?
20XX?
3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合同书等标准文本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关于印发?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深人规?
20XX?
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书(标准文本)?
(附件1)、?
聘任合同变更书(标准文本)?
(附件2)、?
解除聘任合同证明书(标准文本)?
(附件3)、?
终止聘任合同证明书(标准文本)?
(附件4)和?
聘任合同续签书(标准文本)?
(附件5),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时使用。
所有文书标准文本在我局网站()上公布,可下载使用。
附件:
1.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书(标准
文本)
2.聘任合同变更书(标准文本)3.解除聘任合同证明书(标准文本)4.终止聘任合同证明书(标准文本)5.聘任合同续签书(标准文本)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人事聘任制公务员△合同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办公室20XX年4月1日印发(印100份)
-2-
附件1:
编号: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合同书
(标准文本)
聘任机关(甲方)
受聘公务员(乙方)
深圳市人事局印制
-3-
说明
1、本聘任合同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和?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作为我市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标准文本。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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